馬偕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台內社字第1000106205號函頒

(自100年6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台內社字第1000242112號修正函頒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申請書 英譯版馬偕計畫 居留證樣本 文教設施優惠 英譯版文教設施

 

一、為感念馬偕博士在我國創建醫院、興辦學校及扶弱濟貧等貢獻,對於秉持馬偕博士關懷弱勢精神,長期為我國無私奉獻之外籍人士,比照
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優待及長期照顧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年滿六十五歲,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

三、第二點所稱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指對我國社會福利、醫療服務、宗教、教育、文化等領域,長期提供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

四、本計畫所定比照我國老人提供優待或服務項目如下:

(一)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包括國內公民營鐵路(含高鐵)、公路客運、市區客運、捷運、船舶及民用航空運輸工具。

(二)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以下簡稱公立育樂場所)。

(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居家(社區)復健、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五、外籍人士申請提供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優待項目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或由相關機關(構)推薦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於其外僑永久居留證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

(一)外國護照影本。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三)經政府部門或已立案之機構、團體表揚,或核發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佐證相關資料。

六、外籍人士使用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優待項目者,應於訂位、購(驗)票或劃位時,主動出示經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七、外籍人士申請提供第四點第三款所定服務項目時,應檢具已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向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符合規定者,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但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不重複提供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及喘息服務。

八、有關外籍人士長期照顧服務項目及補助內容,比照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基準,比照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所定一般戶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專案協助。

九、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部:

1.受理申請案件,定期召開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定資格認定審查會議,並將符合規定者名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移民署。(社會司)

2.定期會商檢討各權責機關之執行情形。(社會司)

3.協助查證申請人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事實,及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免費換發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並送達之。(移民署

4.協調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營建署)

5.有關本計畫之長期照顧服務經費籌措及補助事項。(社會司)

(二)交通部:協調公民營鐵路(含高鐵)、公路客運、航空業、船舶運送業及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調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

(四)行政院衛生署:有關本計畫之長期照顧服務經費籌措及補助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轄管大眾運輸業者、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及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