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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準則草案總說明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O九六OOO一二八七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建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本準則草案共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之實施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二、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應定期舉行,其檢查之地點及時間,應以公告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草案第三條)

三、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之基本項目,及選擇性項目內容應依附表規定辦理,其中基本項目屬必須辦理之項目,而選擇性項目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草案第四條)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時,得自行辦理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辦理。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項目,其經費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支付;非屬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項目,其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草案第五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時,應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結合醫療院所,提供追蹤服務。(草案第六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準則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之實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明定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之實施機關。

第三條 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應定期舉行;其檢查地點及時間,應以公告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明定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辦理時程及公告方式。

第四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應依附表規定,其中基本項目屬必須辦理之項目,選擇性項目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

一、明定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

二、其中基本項目屬必須辦理之項目,而選擇性項目基於政府財政考量,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時,得自行辦理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辦理。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項目,其經費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支付;非屬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項目,其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

一、明定本準則之辦理方式及財源。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補助一次。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項目計有身體檢查、健康諮詢、血液及尿液檢查。第五點規定,補助標準如附表六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時,應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結合醫療院所,提供追蹤服務。

明定追蹤服務之方式及服務準則。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附表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表

項目

內容

基本項目

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所訂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辦理

量腰圍

糞便潛血(免疫法)檢查

選擇項目

實驗室選擇性檢查(T4甲狀腺素、TSH甲狀腺刺激荷爾蒙、AFP甲型胎兒蛋白、PSA攝護腺特殊抗原、PPD結核試驗)

糞便常規檢查(外觀、顏色、菌、寄生蟲、紅血球、白血球。)

胸腔光檢查

心電圖檢查

子宮頸抹片檢查

高密度蛋白膽固醇

青光眼

認知(心智)功能檢查

日常生活功能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