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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內授中社字0960714066號

 

訂定「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一、內政部為規範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如下:

(一)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一百人以下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一百零一人以上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點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