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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法內容為何,何時生效?
答:「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需按月折抵三千元」之規定。
該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亦即未領取
退休金而僅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
給付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如無其他條款之情事,即
可申請本項津貼,不需受折抵完竣之限制。該款所稱未
領取退休金而僅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
退伍給付者係指因故遭資遣或另有生涯規劃離開公職
者,及部分私立學校教職員。
問:以前曾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資格,是否需要再重新申請?如果於七月一日以後符合資格者,何時可領到津貼?
答: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以後已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者,無需再重新提出申請,勞保局將以原申請資料依修正條文重新審查。經重新審查符合資格,勞保局會主動將津貼匯入申請人帳戶。
問:以前未提出申請者,應如何申請?
答: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以後未提出申請者,勞保局已在六月底以前將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參考清冊與申請書寄送至各鄉(鎮、市、區)公所,民眾可於七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入帳銀行存摺正面影本及私章,至戶籍地之公所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資格,勞保局會將津貼匯入申請人帳戶。
問:要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除了此次修法放寬的保險折抵規定外,還有哪些排除條款?
答:首先,申請人必須符合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要件。
如有以下各排除條款,則不能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
或一次退休金。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
者。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問: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向何機關提出申請?要準備哪些資料
或證件?
答: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影本及私章,向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依據本條例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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