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
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九一○○六○二一八號函頒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二、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參、策劃單位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肆、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伍、實施原則
一、主辦單位應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策劃單位應規劃訂定轉銜服務統一資料格式,建置整合式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俾利服務資料轉銜。
三、主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四、主辦單位應有個案管理單位及人員,以利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規劃應邀請案主及其家長共同參與。
六、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輔導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安置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陸、方案內容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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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階段 |
採行措施 |
實施要領 |
策劃單位 |
主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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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六歲 |
發展遲緩兒童與學齡前兒童轉銜服務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轉介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 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四—八週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介中心。 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個別化之安置與療育轉介服務。 4、各地方政府應協調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民間教育、醫院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安置處所,加強兒童融合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安置之成效。 5、各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安置幼托(教)機構之發展遲緩兒童(三歲至六歲)人數、障礙類別及年齡提報當地社政、教育單位作為服務依據,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 7、通報轉介中心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所需資料移送安置機構。 8、通報轉介中心應配合安置機構於完成轉銜之後持續追蹤六個月。 9、各安置機構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 10、對通報轉介安置而未受安置之兒童,應回報教育或社政單位彙轉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 |
內政部(兒童局) 行政院衛生署 教育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含兒童福利機構及療育機構)、教育局(含學前教育機構)、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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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歲 |
國小轉銜服務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及學齡前安置機構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國小之障礙人數及類別提報當地教育單位,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2、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安置就學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3、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就讀學校。 4、開學二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學生,教育單位應造冊通報學齡前安置機構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5、學齡前安置機構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六個月。 6、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齡前安置機構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 7、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教育部 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 |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國民小學 兒福機構 療育機構 學前教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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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歲 |
國中轉銜服務 |
1、國小安置學校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國中之障礙人數(含在家教育及附設養護機構就讀者)及類別提報當地教育單位,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2、國小安置學校應於安置就讀國中前一個月,邀請國中安置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3、國小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就讀學校。 4、開學二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教育單位應造冊通報前一階段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5、國小安置學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六個月。 6、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國小安置學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7、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三個月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辦理轉銜評估,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銜接及規劃服務;對有意參加職訓或就業名冊應通報勞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教育部 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衛 生局、勞工局)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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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六四歲 |
高中(職)及五專轉銜服務 |
1、國中安置學校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高中(職)之障礙人數(含在家教育者及附設養護機構就讀者)及類別提報當地教育單位,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2、國中安置學校應於安置就讀高中(職)前一個月,邀請高中安置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3、國中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就讀學校。 4、五專應於新生報到一個月內函請原國中就讀學校移送相關轉銜資料。 5、開學二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教育單位應造冊通報前一階段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6、各安置學校應於一年級起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視需要通報勞政單位協助,並於學生畢業前一年邀集相關單位辦理職能與轉銜評估。 7、各安置學校應於畢業前二年時結合勞政單位,加強學生之職業教育及就業技能養成。 8、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國中安置學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9、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依其就業意願通報勞政單位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10、各安置學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蹤輔導六個月。 11、各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下一階段安置單位,並追蹤六個月。 |
教育部 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 高中(職)及五專學校 國民中學 就業服務機構 職業訓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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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六四歲 |
大專院校轉銜服務 |
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工作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各學校應於新生報到一個月內函請原高中(職)及五專就讀學校移送相關轉銜資料。 2、各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原高中(職)及五專就讀學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3、各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提供就業相關資訊,並依其就業意願將名冊通報當地勞政單位輔導就業銜接及規劃服務。 4、各安置學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輔導六個月。 |
教育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 、就業服務機構 各大專院校 高中(職)及五專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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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六四歲 |
成年障礙者轉銜服務 |
障礙成年人之生活、休閒娛樂、醫療復健及職業重建等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安置學校通報之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障礙者時,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轉銜所需福利服務。 2、社政單位應視需要會同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個別化服務計畫。 3、對安置於養護機構之障礙者,社政單位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該安置機構。 4、對通報未就業而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障礙者,社政單位應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輔導所需服務,並追蹤六個月。 5、對安置於養護機構而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障礙者,安置機構應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輔導所需服務,並追蹤六個月。 6、勞政單位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提供所需就業服務。 7、各安置機構或就業服務單位應於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異動名單通報其主管單位,辦理後續追蹤輔導。 |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 就業服務機構 職業訓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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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歲以上 |
老年障礙者轉銜服務 |
身心障礙老人安養服務應依行政院「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老年障礙者單一通報轉介窗口辦理通報、轉介服務。 2、居家服務單位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務或社區式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應提供所需服務。 3、居家服務單位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4、長期照護管理單位對於經通報需長期照護之身心障礙老人,應轉介辦理安置服務,且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機構。 5、長期照護管理單位應提供安置機構相關資訊,以利規劃轉銜、居家照顧及長期照護服務。 |
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長期照護管理單位) |
柒、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捌、附則
一、各相關權責單位依據本方案訂定相關細部計畫實施。
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三、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