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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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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年 一月 七日
台(87)內社字第八七八0一00號函頒布
一•
本要點依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
依本法收取之證書費或執照費,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補發或更新之證照,仍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及本要點之相關規
定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
四•
申請案件遭駁回者,已繳之證書費或執照費,應予發還申請人。
五•
本要點證書費及執照費之收退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