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74076號函發布
一、本規定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逾期繳納保險費,其按月核計 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三十元以下者,免徵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