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台財庫字第10000496100
台內社字第10002546750

回上頁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三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
          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內政部國民年金
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
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
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第四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按月依前條規定,自國
          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辦理國庫收入退還,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第五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
          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年
          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