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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70050584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7017131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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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監理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設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 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理事項。
(五) 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六) 國民年金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 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八) 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專家五人或六人。
(二) 被保險人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 政府機關代表五人(本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 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由本部遴聘保險或風險管理專家一人或二人、財務金融 或投資管理專家一人或二人、社會福利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由本部洽請有關團體遴送本部聘兼之,包括老人團體一 人或二人、婦女團體一人或二人、身心障礙團體一人。
四、 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五、 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 業務監理組。
(二) 財務監理組。
(三) 爭議審議組。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其餘人 員均由本部人員調充之。
七、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未指 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依事先指定出席會議之代理人 順位,授權同一團體或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者,該代理人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保險人、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機關(構)及單 位派員列席。
十、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