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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前言

  「國民年金法」自民國82年歷經14年的規劃,並在各個社福團體、朝野政黨及政府持續關切、溝通、協調下,終於在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8月8日經總統公布,嗣於97年7月歷經一次修法,並經總統於同年8月13日公布修正,國民年金明定於10月1日正式開辦。
國民年金法主要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約計470萬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國保-開辦理由

●我國現況

1、我國人口急速老化,65歲以上老年國民平均餘命逐年增加。
2、國內現有相關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制度採一次給付方式,不足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經濟生活。
3、我國家庭成員相扶持功能減弱,有賴政府角色的適度介入。
4、目前仍有約470萬之年滿25歲至64歲國民,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5、現有之各類社會福利津貼,如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亟待整合及補充。

●國際潮流

1、以定期性及持續性的年金給付方式,確保老年國民經濟生活 。
2、依1994年世銀三層年金保障組合,係由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及私人年金構成多層次保障。
3、全世界194個國家或地區中已有170個國家或地區實施老年、遺屬與身心障礙保障制度,甚至如墨西哥、牙買加、尼日等開發中國家亦均已實施年金制度。

 
國保-開辦好處

          1、對個人而言:
                  年輕時預繳保險費,可保障個人老年所得安定,維持老年基本生活。
             2、對家庭而言:
                  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增進家庭和樂幸福。
             3、對社會而言:
                  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