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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
壹、總則篇
一、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二、國民年金之保險人為何?
三、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分為幾種?
四、國民年金法所稱的相關社會保險是指哪些?
五、國民年金法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指什麼?
六、國民年金法中所稱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哪些?
七、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八、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貳、加保篇
一、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為何?
二、國保納保資格有無財產限額之規定?
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已領取公保補償金,可以參加國民年金嗎?
四、如果符合加保資格,要如何申請加入國民年金?
五、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六、國民年金開辦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七、國保及相關社會保險轉銜問題,如已退保勞工保險者於尚未領取勞工保險
年金給付之前,是否應納保國保?
八、失業者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九、轉換職場期間是否須加保國保?
十、如原先無工作加入國民年金,日後找到工作並已參加勞保者,是否還要參
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一、如果我的配偶為退役榮民,亡故後本人享有半俸,可以加入國民年金嗎?
十二、未滿65歲農民可否參加國保,以及農保年資可否與國保年資併
計?
十三、從事擺地攤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四、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讓他老了以後可以多領一點年
金?
十五、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六、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為何?
十七、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可否併計?
十八、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
十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也可以加入國民年金嗎?
二十、如果我因故需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還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嗎?
二十一、如果已領取過勞保老年給付,開辦時僅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並有提撥勞工
退休金,是否還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二十二、100年6月29日修法放寬之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老年年金給付領取條件中
,為何已領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之被保險人,在按月累計3,000元達
原領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額前,需暫先以B式給付發給老年年金?
參、保險費篇
●98年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標準
一、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率為何?
二、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為何?
三、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如何計算?
四、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如何計算?
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六、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不滿一個月,則保險費如何計算?
七、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民眾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八、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
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九、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十、「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十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補助條件,為何以家戶總所得之審核標準來認定?
十二、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
能力」如何界定?
十三、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十四、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十五、低收入戶者,是否需負擔保險費?
十六、身心障礙者,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十七、替代役男之保費繳納原則?
十八、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十九、民眾可否要求勞保局停止寄發繳款單?
二十、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二十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可否退還?
二十二、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是否會被處罰?
二十三、被保險人如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該怎麼辦?
二十四、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二十五、一時找不到工作或家裡貧窮者,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如何繳納?
二十六、被保險人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可否請領給付?
二十七、保險人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期間,其保險費是否仍計收?
二十八、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二十九、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三十、64~65歲期間或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前1年,如有欠繳保費是否會影響權益?
三十一、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三十二、國民年金開辦時,各年齡層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月領金額及費率為何?
三十三、對於無實際居住於設籍地之民眾,繳費通知是否能如實送達?
肆、保險給付篇
一、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二、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請領規定為何?
三、請領年金給付後,年金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四、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五、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
領?
六、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
保險有關之文件?
七、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保險人
(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八、國民年金保險各項保險給付如何發給?
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勞保局)得否加以查證?
十、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
理?若有溢領情形,保險人(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十一、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民眾應如何
辦理?
十二、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十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十四、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十五、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十六、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保險人(勞保局)將如何處理?
十七、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十八、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
的?
十九、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者,是否
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伍、老年年金給付篇
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四、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
年金開辦前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
年年金?
五、為何100年6月29日修正放寬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對象中,針對已領取軍 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者,須按月以3,000元累計達原領總額後才能領取?
六、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七、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八、被保險人出國後得否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九、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滿65歲時可否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十、若97年10月1日時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無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惟至65
歲時如符合請領敬老津貼之資格,是否仍可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請領敬老津貼每月3,000元?
十一、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十二、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情形中,何謂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十三、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十四、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
如何請領?
十五、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條件者,應如何申請?
十六、國民年金實施後,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後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
退保,對於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否會有影響呢?
陸、生育給付
一、生育給付請領的對象為何?
二、我是國保被保險人,太太在參加勞保期間分娩,我可以申請生育給付嗎?<
三、修法之前就已經分娩、早產或死產的女性被保險人是不是也可以申請生育給付呢?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何種情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五、被保險人如果流產、葡萄胎或子宮外孕,可以請領生育給付嗎?
六、生育給付要怎麼申請?
七、請領生育給付有沒有國保年資的限制呢?
八、申請生育給付,有請求權時效的限制嗎?
九、生育給付的給付標準為何?
十、我在參加國保有效期間中分娩,如果也符合勞保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的請領規定,可以兩邊都領嗎?
十一、我在國保期間懷孕,退保後才分娩,可以請領國保生育給付嗎?
柒、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篇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
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
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二個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四、哪些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不需再至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即可申領身心障
礙基本保證年金?
五、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六、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
七、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
八、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年金之被保險人,需定期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等級嗎?
九、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十、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十一、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十二、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
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是否得
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十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是否繼
續辦理?如不繼續辦理,則重度以上身障者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那中度與輕度者該如何?
十四、身心障礙者已領取低收入戶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在國民年金開
辦後,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十五、如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重度身心障礙,並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於國
保開辦後會不會就沒了?
十六、農保與國保在身心障礙給付方面之差別為何?
十七、如何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十八、評估有無工作能力是否到任何醫療機構均可受理?
捌、喪葬給付篇
一、喪葬給付之給付要件為何?
二、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三、參加國保後滿65歲開始領年金後死亡,是否可請領5個月喪葬給付?
四、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五、喪葬給付發給對象為何?
六、支出殯葬費之人有1人以上時,如何處理?
七、要如何請領喪葬給付?
玖、遺屬年金給付篇
一、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二、遺屬年金為何要有請領條件之限制?
三、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四、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請領時,第2順位可否再請領?
五、遺屬年金給付之計算標準為何?
六、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七、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八、國民年金法中所指無謀生能力是何種情況?
九、配偶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屆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若其配偶曾
為國保被保險人,受領遺屬年金直至屆滿65歲時,同時符合請領其本人之老
年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若該配偶未曾參加過國保時,其受領遺
屬年金,得請領至死亡當月?或僅計算至屆滿65歲為止?
十、若被保險人之配偶已請領勞工退休金時,能否再請領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給
付?
十一、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需要準備那些文件?
拾、保險基金及經費篇
一、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來源?
二、國民年金之財源籌措方式為何?
三、國民年金保險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經費如何編列?由誰負擔?
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可否作其他用途使用?
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由何單位辦理?
六、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誰負擔責任?
拾壹、罰則篇
一、不當領取保險給付之罰則為何?
二、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
理?
三、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何機關處罰?
四、流浪漢如沒有加保也沒有給予處罰,是否會造成民眾參加國民年金之意願低
落?
拾貳、附則篇
一、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原領之原住民敬老津貼,是否受到影響?
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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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納保對象及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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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對象 |
1.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公教、軍、勞、農保國民且未曾領取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者。
2.開辦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且未滿65歲者。
3.開辦後15年內,除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且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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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保費 |
1.開辦第1年費率為6.5%,目前(100年4月1日起)費率為7%,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月投保金額:開辦第1年,依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定之;第2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目前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
3.目前保險費1,210元(17,280元×7%),一般被保險人自付726元(60%),政府補助484元(40%)。
4.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或70%(目前為666元或847元)、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至100%(目前為666元至1,210元)。
5.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6.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保險年資計算發給,不適用基本保障新臺幣3,000元(老年年金A式)或4,000元(身心障礙基本保障)之規定。
7.配偶間,負連帶繳納義務,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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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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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
1.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保險97年10月1日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符合領取原敬老津貼條件者,按月發給。(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2)屬個人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3.原住民給付: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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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A=月投保金額(第1年為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2)B=月投保金額(第1年為17,280元)×1.3%×投保年資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3)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4)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以B式計給。
(5)但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以下情形仍可以A之計算方式:
(a)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b)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每月按新臺幣3,000元累計,未達原領取公教保及軍保總額前領B式,達原領取總額後領A式。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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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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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
100年7月1日(含)修法公布生效後之女性被保險人:
1.
分娩(懷孕20週以上產出胎兒)。
2.
早產(懷孕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2500公克>胎兒出生體重>500公克)。
3.
死產(胎齡滿20週以上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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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1.
分娩、早產或死產→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
2.
雙生以上,比例增給。
3.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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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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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但其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但其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且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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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第1年為17,280元)×投保年資×1.3%。依前述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4,000元,且無欠繳保費及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情事,則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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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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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
被保險人死亡、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或符合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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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順序 |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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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1.3%發給。即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3.符合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半數(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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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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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
被保險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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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7,280元)×5月=8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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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籌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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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 |
1.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公益彩券盈餘獲配情形請參考本網頁: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統計資料/供國民年金使用之公益彩券盈餘獲配情形)。
2.如有不足,則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依據財政部之估算,預估每年約有450億至500億元)。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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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頂端
壹、總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答: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在地方: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回頂端
問二:國民年金之保險人為何?
答:國民年金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回頂端
問三: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分為幾種?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回頂端
問四:國民年金法所稱的相關社會保險是指哪些?
答:國民年金法所稱的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回頂端
問五:國民年金法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指什麼?
答:國民年金法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回頂端
問六:國民年金法中所稱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哪些?
答:國民年金法中所稱社會福利津貼包含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回頂端
問七: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內,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保險人(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勞保局)向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爭議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回頂端
問八: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答: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回頂端
貳、加保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為何?
答:1.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
3.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98年1月1日)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回頂端
問二:國保納保資格有無財產限額之規定?
答:沒有。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資格與個人土地、房屋、財產或所得等都無關。7條規定所應具備之資格要件之ㄧ,自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已領取公保補償金,可以參加國民年金嗎?
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所領取之公保補償金,其性質既非屬「公教保養老給付」(屬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ㄧ種),故其若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所應具備之資格要件之ㄧ,自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四:如果符合加保資格,要如何申請加入國民年金?
答: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不設投保單位,將由保險人(勞保局),主動開具繳費通知單給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期限內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勞保局)指定之方式繳納即可,不必提出申請加保手續。
回頂端
問五: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只要開辦時其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雖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惟領取該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給付金額未達50萬者,即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六:國民年金開辦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15年內,如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均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但為銜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如您於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開辦前(98年1月1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論給付年資,均得參加國民年金。
回頂端
問七:國保及相關社會保險轉銜問題,如已退保勞工保險者於尚未領取勞工保險年金給付之前,是否應納保國保?
答: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25歲至65歲之勞工,如退保勞保、尚未領取勞工保險年金給付,且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領取相關之社會保險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皆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
回頂端
問八:失業者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失業者因沒有軍、公教、勞、農保保障,基本上如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所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50萬元,則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回頂端
問九:轉換職場期間是否須加保國保?
答:有工作且參加勞保者,在勞保加保期間不需要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但是如果勞保有中斷的情形(例如:尋職待業、轉換工作等),勞保局會主動將勞保中斷的期間納入國民年金保險,等到之後再參加勞保時,勞保局會再主動將民眾之國民年金保險退保。
回頂端
問十:如原先無工作加入國民年金,日後找到工作並已參加勞保者,是否還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若您加入國保後,找到工作並依法加入勞保,自不具國保被保險人之資格,亦即改加勞保後應退國保,無需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十一:如果我的配偶為退役榮民,亡故後本人享有半俸,可以加入國民年金嗎?
答:如您本身符合加入國民年金之加保對象時,自可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與您是否領有之半俸無涉。
回頂端
問十二:未滿65歲農民可否參加國保,以及農保年資可否與國保年資併 計?
答:有參加農保的人,不屬於國民年金納保對象,因此,如果農民持續參加農保,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先予敘明。
不過如果農民同時符合農保和國保的加保資格,可以選擇退出農保,即可改參加國保。亦即勞保局如果比對您的資料確認已經退出農保,而且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就會主動將您納入國保。但由於農保和國保是不同的保險體系,所以農保的年資無法併入國保年資計算。
回頂端
問十三:從事擺地攤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為我國社會安全網之一環,為使未正式進入職場的國民能享有保障,只要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者,均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十四: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讓他老了以後可以多領一點年金?
答:國民年金保險係針對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者,故年紀太小或太大,都不在本保險範圍,且參加勞、農保或軍公教人員保險者也不能投保。
回頂端
問十五: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始為國民年金之加保對象。故年滿25歲未滿65歲之外籍配偶必須先歸化我國國籍,並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在國內定居,並向戶政事務所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後,若符合國民年金法納保條件者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十六: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但被保險人死亡,則至其死亡之當日終止。
回頂端
問十七: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可否併計?
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時,其之前的保險年資可以併計。
回頂端
問十八: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
答: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回頂端
問十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也可以加入國民年金嗎?
答: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者,雖非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但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31條之規定者,不用繳費,即可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
回頂端
問二十:如果我因故需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還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嗎?
答:如您在國內已設有戶籍,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相關規定,則當屬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惟因出境致戶籍依法遷出國外時,因在國內已無戶籍,自無法再繼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回頂端
問二一:如果已領取過勞保老年給付,開辦時僅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並有提撥勞工退休金,是否還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開辦前已經領取過勞保老年給付,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15以下或金額50萬元以下者,如僅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與是否有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無涉。
回頂端
問二二:100年6月29日修法放寬之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老年年金給付領取條件中,為何已領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之被保險人,在按月累計3,000元達原領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額前,需暫先以B式給付發給老年年金?
答:查政府補助軍保及公保保費比例均為65%,惟補助勞保保費比例僅10%。考量軍保及公保被保險人,因其在職時業已享有較多的政府資源,且為衡酌政府財政能力,爰規定其於年滿65歲且符合請領國保老年年金資格時,如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者,仍須先以B式計算發給老年年金,以符政府資源不重複配置之原則,俟按月累積3,000元達原領給付總額,且未有其他不能擇優計給的情形時,即可領取具津貼性質之A式老年年金。
回頂端
參、保險費篇
●100年度(7~12月)各地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基準
|
地區
補助基準 |
台北市 |
高雄市 |
新北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
100年7月1日起
最低生活費 |
14,794 |
11,146 |
11,832 |
10,303 |
10,244 |
10,244 |
8,798 |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補助保費70% |
≦17,655 |
<16,719 |
≦17,607 |
<15,455 |
<15,366 |
<15,366 |
<13,197 |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補助保費55% |
17,655
(不含)
∫
26,483 |
16,719
∫
22,292
(不含) |
17,607
∫
23,664
(不含) |
15,455
∫
20,606
(不含) |
15,366
∫
20,488
(不含) |
15,366
∫
20,488
(不含) |
13,197
∫
17,596
(不含)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00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
|
|
台北市 |
高雄市 |
新北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
100年度(1~6月)
最低生活費 |
14,794 |
10,033 |
10,792 |
9,945 |
9,829 |
9,829 |
7,920 |
|
100年7月1日起
最低生活費 |
14,794 |
11,146 |
11,832 |
10,303 |
10,244 |
10,244 |
8,798 |
|
中低收入戶1.5倍 |
18,755 |
16,719 |
17,748 |
15,455 |
15,366 |
15,366 |
13,197 |
|
最低生活費1.5倍 |
22,191 |
16,719 |
17,748 |
15,455 |
15,366 |
15,366 |
13,197 |
|
最低生活費2倍 |
29,588 |
22,292 |
23,664 |
20,606 |
20,488 |
20,488 |
17,596 |
|
98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
17,607 |
|
98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26,411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00年度(7~12月)審核標準
|
地區
項目 |
台北市 |
高雄市 |
新北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
補助70% |
14,794
∫
17,655 |
11,146
∫
16,719 |
11,832
∫
≦17,607 |
10,303
∫
15,455 |
10,244
∫
15,366 |
10,244
∫
15,366 |
8,798
∫
13,197 |
|
補助55% |
17,655
(不含)
∫
26,483 |
16,719
∫
22,292
(不含) |
17,607
∫
23,664
(不含) |
15,455
∫
20,606
(不含) |
15,366
∫
20,488
(不含) |
15,366
∫
20,488
(不含) |
13,197
∫
17,596
(不含) |
回頂端
問一: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率為何?
答:目前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為7%。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率,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最高上限至12%為止,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為確保國保財務之健全,本部於100年2月10日公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自100年4月1日調整為7%。
回頂端
問二: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目前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
回頂端
問三: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依此公式計算目前保險費每月為1,210元(月投保金額17,280元×費率7%)。
回頂端
問四:國保按日計算保險費之實施期程?
答:保費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院100年8月31日院臺內字第1000044139號令)
回頂端
問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原則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自付60%(目前每月為726元=1,210元×60%),政府補助40%(目前每月為484元=1,210元×40%)。
回頂端
問六: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不滿一個月,則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
1.目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因此,保險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算保險費。
2.按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但1年至少應寄發1次繳款單。」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3.由於國民年金自96年立法以來,一直都是採按全月計算保費及年資,所以勞保局相關資訊系統及各項作業都是以按月計算保費及年資來規劃執行。改成按日計費後,國保各項作業的根本架構將有大幅度的調整,而且必須再擴充資訊設備因應,因此需要一段籌備期間才能正式運作,而立法院在修法時已有附帶決議,要求按日計費的規定,最慢要在修法公布的8個月內施行,所以勞保局會儘速籌備相關作業,並由行政院審慎評估所需時間後,再另外公布施行日期。
回頂端
問七: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民眾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100年4月1日保險費率調整後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金額
(月投保金額17,280元、費率7%)
|
身分 |
政府補助比率 |
民眾自付比率 |
|
中央 |
地方 |
|
一般民眾 |
40%(484元) |
0 |
60%(726元) |
|
低收入戶 |
0 |
直轄市:100%(1,210元) |
0 |
|
35%(424元) |
縣市:65%(786元) |
|
身心障礙者 |
重度以上 |
100%(1,210元) |
0 |
|
中度 |
70%(847元) |
0 |
|
輕度 |
27.5%(333元) |
27.5%(333元) |
|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
未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1.5倍 |
0 |
直轄市:70%(847元) |
30%(363元) |
|
35%(424元) |
縣市:35%(423元) |
|
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 |
0 |
直轄市:55%(666元) |
45%(544元) |
|
27.5%(333元) |
縣市:27.5%(333元) |
|
身
心
障
礙
者 |
重度以上 |
100%(1,210元) |
0 |
0 |
|
中度 |
70%(847元) |
0 |
30%(363元) |
|
輕度 |
27.5%(333元) |
27.5%(333元) |
45%(544元) |
回頂端
問八: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答:
1.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2.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最近一年(98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
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
|
台北市 |
高雄市 |
新北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
100年7月1日起
最低生活費 |
14,794 |
11,146 |
11,832 |
10,303 |
10,244 |
10,244 |
8,798 |
|
98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
17,607 |
|
98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26,411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出版「9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回頂端
問九: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答: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前項第2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回頂端
問十:「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
1、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1)原住民工作收入之計算,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及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2)16歲以上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或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依基本工資核算者,工作收入之計算,依其核算收入70%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
回頂端
問十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補助條件,為何以家戶總所得之審核標準來認定?
答: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採計之保費補助資格認定條件,主要是以被保險人之家戶總所得來認定,此係考量民法規定,夫妻、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爰被保險人是否為經濟弱勢者,需考量整體家戶所得,另因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審核標準,僅考量家戶總所得,並無考量家庭財產部分(例如動產、不動產),爰其標準已較救助補助寬鬆。
回頂端
問十二: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一家庭以1人為限)。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回頂端
問十三: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答: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回頂端
問十四: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答: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回頂端
問十五:低收入戶者,是否需負擔保險費?
答:低收入戶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保險費,均由政府全額補助。
例:陳太太45歲,與先生離婚後獨自撫養2個小孩,平時靠打零工維生(未投保勞保),領有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資格證明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則陳太太於領有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期間,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陳太太無須繳納任何保費。
回頂端
問十六:身心障礙者,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政府補助70%;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政府補助55%。如下表:
|
身分 |
政府補助比率 |
民眾自付比率 |
|
中央 |
地方 |
|
身
心
障
礙
者 |
重度以上 |
100%(1,210元) |
0 |
0 |
|
中度 |
70%(847元) |
0 |
30%(363元) |
|
輕度 |
27.5%(333元) |
27.5%(333元) |
45%(544元) |
註:本表保險費金額係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費率7%計算
例:王先生罹患重度精神障礙疾病四處碰壁找不到工作,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則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王先生的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回頂端
問十七:替代役男之保費繳納原則?
答:國保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而25歲以上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所投保之「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非屬軍人保險之一部分,非本法所排除納保之社會保險範圍。是以,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相關加保資格,自應為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而25歲以上替代役男應負擔之保險費,除家庭屬冊列低收入戶、本身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領有證明、或符合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可享有一定保費補助外,其餘均比照一般被保險人之規定,須自付60%保險費。
回頂端
問十八: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答:
1.國民年金不設投保單位。
2.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
3.於次月底前勞保局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例: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完成(10月-11月)繳費。
回頂端
回頂端
問十九:民眾可否要求勞保局停止寄發繳款單?
答:有關本保險納保及保險費之計收,係勞工保險局依法所為之行政行為,爰凡符合納保資格者,均須掣發繳款單,爰無法依民眾個人之要求而停止寄發繳款單。
回頂端
問二十: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答:被保險人得預繳最長1年之保險費。
回頂端
問二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可否退還?
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的保險費,則可以退還。
回頂端
問二二: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是否會被處罰?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收滯納金,但須加收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惟被保險人若有保費欠繳情形,將影響日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相關權益。
回頂端
問二三:被保險人如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該怎麼辦?
答:被保險人如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所欠繳保險費月數累計達8個月以上,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新台幣50萬元以下,可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例:周小姐26歲因尚就讀某校研究所,沒有工作收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欠繳累計達1年,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則周小姐可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背面影本,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
回頂端
問二四: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配偶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回頂端
問二五:一時找不到工作或家裡貧窮者,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如何繳納?
答:
1.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失業或一時繳不出保費者,如所欠繳保險費月數累計達8個月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回頂端
問二六:被保險人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可否請領給付?
答: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之前,原則上暫不予支付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若於請領年金給付時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者,則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欠費之次月起,按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核給年金給付,若被保險人於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欠費,則該段分期或延期繳納欠費期間的年資,則自被保險人完納欠費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
回頂端
問二七:保險人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期間,其保險費是否仍計收?
答:保險費仍應計收。
回頂端
問二八: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答: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惟如欠費逾10年以上,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計保險年資,超過10年部分,即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不得併計,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國民年金開辦時老李年滿47歲,迄年滿65歲時,均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如要補繳保險費,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55歲至65歲)之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47歲至55歲)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年資亦不併計。
回頂端
問二九: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答: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回頂端
問三十:64~65歲期間或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前1年,如有欠繳保費是否會影響權益?
答:如果民眾發現自己有欠繳保費時,請儘速向勞保局申請補發繳款單並繳清欠費,或是如接獲勞保局通知,請於1個月內繳納,原則上都不會影響給付權益。
但若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1個月內繳納欠費,逾期始為繳納者,按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即64~65歲時)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其依法原得領取之A式老年年金給付(至少3,000元)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4,000元,將於前3個月暫無法享有,而僅能依保險年資領取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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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一: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納保,即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發生保險事故時,須繳清保險費方得請領保險給付;逾期超過10年之保險費無法補繳,且無法享有基本保障 (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無法享有基本保障
(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
回頂端
問三二:國民年金開辦時,各年齡層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月領金額及費率為何?
答:如下表。
|
基本工資: |
17,280元 |
|
|
|
|
|
基本費率: |
6.5%,每兩年調高0.5%,至12% |
|
|
|
|
|
每年所得替代率: |
1.3% |
|
|
|
|
|
|
|
|
|
|
|
|
開辦時
加保年齡 |
年資 |
自付保費
總計 |
月領金額 |
17年總計
領取金額 |
開辦後
年數 |
費率 |
民眾
月繳 |
|
64 |
1 |
8,088 |
3,112 |
634,848 |
1 |
6.50% |
674 |
|
63 |
2 |
16,176 |
3,225 |
657,900 |
2 |
6.50% |
674 |
|
62 |
3 |
24,888 |
3,337 |
680,748 |
3 |
7.00% |
726 |
|
61 |
4 |
33,600 |
3,449 |
703,596 |
4 |
7.00% |
726 |
|
60 |
5 |
42,936 |
3,562 |
726,648 |
5 |
7.50% |
778 |
|
59 |
6 |
52,272 |
3,674 |
749,496 |
6 |
7.50% |
778 |
|
58 |
7 |
62,220 |
3,786 |
772,344 |
7 |
8.00% |
829 |
|
57 |
8 |
72,168 |
3,899 |
795,396 |
8 |
8.00% |
829 |
|
56 |
9 |
82,740 |
4,011 |
818,244 |
9 |
8.50% |
881 |
|
55 |
10 |
93,312 |
4,123 |
841,092 |
10 |
8.50% |
881 |
|
54 |
11 |
104,508 |
4,236 |
864,144 |
11 |
9.00% |
933 |
|
53 |
12 |
115,704 |
4,348 |
886,992 |
12 |
9.00% |
933 |
|
52 |
13 |
127,524 |
4,460 |
909,840 |
13 |
9.50% |
985 |
|
51 |
14 |
139,344 |
4,572 |
932,688 |
14 |
9.50% |
985 |
|
50 |
15 |
151,788 |
4,685 |
955,740 |
15 |
10.00% |
1,037 |
|
49 |
16 |
164,232 |
4,797 |
978,588 |
16 |
10.00% |
1,037 |
|
48 |
17 |
177,300 |
4,909 |
1,001,436 |
17 |
10.50% |
1,089 |
|
47 |
18 |
190,368 |
5,022 |
1,024,488 |
18 |
10.50% |
1,089 |
|
46 |
19 |
204,048 |
5,134 |
1,047,336 |
19 |
11.00% |
1,140 |
|
45 |
20 |
217,728 |
5,246 |
1,070,184 |
20 |
11.00% |
1,140 |
|
44 |
21 |
232,032 |
5,359 |
1,093,236 |
21 |
11.50% |
1,192 |
|
43 |
22 |
246,336 |
5,471 |
1,116,084 |
22 |
11.50% |
1,192 |
|
42 |
23 |
261,264 |
5,583 |
1,138,932 |
23 |
12.00% |
1,244 |
|
41 |
24 |
276,192 |
5,696 |
1,161,984 |
24 |
12.00% |
1,244 |
|
40 |
25 |
291,120 |
5,808 |
1,184,832 |
25 |
12.00% |
1,244 |
|
39 |
26 |
306,048 |
5,920 |
1,207,680 |
26 |
12.00% |
1,244 |
|
38 |
27 |
320,976 |
6,065 |
1,237,260 |
27 |
12.00% |
1,244 |
|
37 |
28 |
335,904 |
6,290 |
1,283,160 |
28 |
12.00% |
1,244 |
|
36 |
29 |
350,832 |
6,515 |
1,329,060 |
29 |
12.00% |
1,244 |
|
35 |
30 |
365,760 |
6,739 |
1,374,756 |
30 |
12.00% |
1,244 |
|
34 |
31 |
380,688 |
6,964 |
1,420,656 |
31 |
12.00% |
1,244 |
|
33 |
32 |
395,616 |
7,188 |
1,466,352 |
32 |
12.00% |
1,244 |
|
32 |
33 |
410,544 |
7,413 |
1,512,252 |
33 |
12.00% |
1,244 |
|
31 |
34 |
425,472 |
7,638 |
1,558,152 |
34 |
12.00% |
1,244 |
|
30 |
35 |
440,400 |
7,862 |
1,603,848 |
35 |
12.00% |
1,244 |
|
29 |
36 |
455,328 |
8,087 |
1,649,748 |
36 |
12.00% |
1,244 |
|
28 |
37 |
470,256 |
8,312 |
1,695,648 |
37 |
12.00% |
1,244 |
|
27 |
38 |
485,184 |
8,536 |
1,741,344 |
38 |
12.00% |
1,244 |
|
26 |
39 |
500,112 |
8,761 |
1,787,244 |
39 |
12.00% |
1,244 |
|
25 |
40 |
515,040 |
8,986 |
1,833,144 |
40 |
12.00% |
1,244 |
|
˙開辦時年齡39歲至64歲,給付計算公式依A式: |
|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
|
˙開辦時年齡25歲至38歲,給付計算公式依B式: |
|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
|
˙不考慮物價指數,以目前幣值計算。 |
回頂端
問三三:對於無實際居住於設籍地之民眾,繳費通知是否能如實送達?
答: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址(或戶籍地址不方便收件)而收不到繳款單,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通訊資料變更通知書」(通知書也可以直接到勞保局辦事處櫃台索取)以辦理通訊地址變更,填妥可收到繳款單之通訊地址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地址:10056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日後就可以收到繳費通知單了。
回頂端
肆、保險給付通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國民年金給付計有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五種。
回頂端
問二: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請領規定為何?
答: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回頂端
問三:請領年金給付後,年金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答: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回頂端
問四: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答:不可以,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回頂端
問五: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等二種以上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例1:趙太太自48歲時加入國民年金保險,65歲時開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68歲時,同樣在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的70歲丈夫因病過世,雖趙太太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但趙太太僅能在自己的老年年金及趙先生的遺屬年金二種年金給付,擇優領取一個年金給付。
例2:王小明在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後第15年,因發生車禍導致重殘,開始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王小明65歲時,他63歲且同樣參加國民年金的太太因病過世,王小明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但王小明僅能在自己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及太太的遺屬年金三種年金給付中,擇優領取一個年金給付。
回頂端
問六: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均不得拒絕。
回頂端
問七: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保險人(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保險人(勞保局)可限期令其補正。
回頂端
問八:國民年金保險各項保險給付如何發給?
答: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請領人應依規定填送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及應備書件,經保險人(勞保局)算定後,匯至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回頂端
問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勞保局)得否加以查證?
答: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勞保局)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回頂端
問十: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若有溢領情形,保險人(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
1.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保險人(勞保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回頂端
問十一: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民眾應如何辦理?
答: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回頂端
問十二: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被保險人基於個人因素考量,如欲減領保險給付,可以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但1年以申請1次為限,且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1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
回頂端
問十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
回頂端
問十四: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保險給付,但對於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仍應發給保險給付。
回頂端
問十五: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不予核發保險給付。
回頂端
問十六: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保險人(勞保局)將如何處理?
答:保險人(勞保局)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回頂端
問十七: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答: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回頂端
問十八: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
答: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勞保局)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回頂端
問十九: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者,是否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答: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雖已整併入國民年金制度,但原已領取敬老津貼者,其原領取津貼之權益,仍受到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回頂端
伍、老年年金給付篇
問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年滿65歲。
回頂端
問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有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回頂端
問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1.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2.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3)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4) 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以B式計給。
但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以下情形仍可以A之計算方式:
(a)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b)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每月按新臺幣3,000元累計,未達原領取公教保及軍保總額前領B式,達原領取總額後領A式。
例: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35年=7,862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元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11年=2,471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4,236元
3.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8年=3,899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8年=1,797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3,899元
回頂端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年金開辦前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年年金?
答: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年金開辦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退休勞工,原得以A式計給,惟如已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依B式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例1:大雄現年55歲,其勞保累計年資已逾27年。如大雄於勞保年金開辦前,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則其於年滿65歲時,得依上述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給付金額可採用A式計給。
例2:若大威現年53歲,於96年1月16日勞保退保,勞保年資20年,且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日)仍未再加入相關社會保險,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則其於年滿65歲時,得依規定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惟若其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因大威勞保年資已超過15年,應自其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逕自國民年金保險退保,且其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僅得採用B式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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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為何100年6月29日修正放寬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對象中,針對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者,須按月以3,000元累計達原領總額後才能領取?
答:按該等民眾所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部分保費,且是類民眾於退休時,所領取之「一次退休(職、伍)金」亦是由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其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同屬政府預算支應。然為照顧未獲適足保障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並兼顧國家財政負擔能力,故現行法令已放寬該等民眾可以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惟須針對金額較少之「軍保退伍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而非針對金額較高之「一次退休(職、伍)金」總額進行累計計算,已屬從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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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六: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採單一窗口請領,即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理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以簡化作業。
例:大民曾經有16年的勞保年資,於國保開辦時加入國民年金,該勞保年資尚未請領老年給付,其於年滿65歲,若同時符合請領國保及勞保之老年給付條件,則可向單一窗口(勞保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的老年年金給付,由勞保局依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後,再合併發給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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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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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八:被保險人出國後得否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只要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且未有欠費情事,即使被保險人出國後,仍得於年滿65歲時領取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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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九: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滿65歲時可否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已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不予退保並持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領取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以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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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若97年10月1日時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無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惟至65歲時如符合請領敬老津貼之資格,是否仍可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請領敬老津貼每月3,000元?
答: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1日起即已停止適用。
國民年金開辦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而無法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者,於65歲雖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請領資格,但因敬老津貼已停止發放,所以無法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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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一: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例:大中的父親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400萬元以下,母親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400萬元以下,而兒子大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國民年金保險實施時其父親、母親年滿65歲,兩人是否可以請領國民年金?大中的父親、母親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施行時已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列之各款情事,自得依規定請領每月新台幣3,000元,與其兒子大中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