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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問答集

99 年 7 月

 

 

保險費問題

一、失業者如何加國民年金?勞保條例未修改,有無影響?--自然人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失業者如何加國民年金?
        用最低工資繳嗎?
        還是依附親屬繳?以那一個等級繳?
        勞保條例未修改,有無影響?
        不領勞保老年給付就可以自動轉成國民年金嗎?

二、有些困惑,百思不解--李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你好:
        本人現年62歲,也依勞保條例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共25個月。目前沒有領其他之社會福利津貼。對於今年10月將實施之國民年金法,有些困惑,百思不解,懇請撥空給予解釋。甚為感激。
        問題一:第二章 保險人及保險效力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規定,則本人須參加國民年金法之保險為保險人。
                請問:能否選擇參加或不參加投保成為保險人?
        問題二: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二節老年年金給付第30條規定,如本人在國民年金實施時(即民國97年10月1日)加入成為被保險人,等3年後65歲時領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
                請問:可否採取第1項 第1款方式方式計給(月投保金額×0.65%×投保年資+3000元)或是不可以,因本人已領過勞保之老年給付25個月了。
                當然我不會違反其他不得選擇第一款之規定,
                如: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問題三:我另一親戚情況與我相類似,他預定在國民年金開動後,也尚為達到65歲前領完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加保國民年金,成為被保險人。
                請問:他在65歲時是否可領國民年金給付?
                而其計算方式是否仍適用(月投保金額×0.65%×投保年資+3000元),有人說國民年金實施後再加入就不能採前項方式計算,只可選另一方式給付。

        以上數項問題煩您費心指正,謝謝您。
        祝 官運亨通

三、國民年金--邱志強
        精神病到處找不到工作如何付錢?

四、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勞工及農民福利大縮水!--吳先生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勞工及農民福利大縮水!
        一、原農保保險費每月78元;改國保後保險費每月674元。每月多繳596元。
        二、原農保只要加保年資滿6個月,不管幾歲加保, 滿65歲都可領老農津貼每月6,000元;改國保後必須是97年10月1日時滿38歲之農保保險人,65歲才可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差額金每月共計6,000元;97年10月1日時38歲以下之農保保險人,65歲時已無差額金每月3,000元可領。5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之農民福利縮水。
        三、原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管何時領、幾歲領,均可再以農會會員身份加入農保;改國保後,非但已無農保可加入,還限在97年10月1日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0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者,始可參加國保。有農地之勞工原可規劃退休後,退勞保改以農保加入社會保險,以後則無此福利。且國保之實施,迫使部份勞工要在勞保及國保中取捨擇一,且其選擇一定要在97年10月1日前完成。
        四、原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管何時領、幾歲領,資格符合者,滿65歲均可再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改國保後,限在97年10月1日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0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者,參加國保後,滿65歲才可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97年10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超過十五年者,滿65歲已無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可領(因無法參加國保)。國保之實施,迫使部份勞工在此又要在勞保及國保中取捨擇一,且其選擇一定要在97年10月1日前完成。
        待續…

五、學生還要參加國民年金?--張小姐
        我現在26歲沒工作還在念書,請問我是一定要參加國民年金嗎?但是沒工作繳不起保費怎麼辦?

六、關於國民年金的疑問--郭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即將開辨的國民年金繳付方式除轉帳外還有哪些方式??還有阿,是不是有加入其它社會保險(勞保、農保之類)就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了呢??籌措財源的方式是採何種制度??是隨收隨付制還是部分提存制呢??
        p.s 請不要將國民年金法po給我了!

七、本人(台北縣新店市)應至何處申辦保險、繳納保費?--陳小姐
        本人屬25歲至65歲,未曾參加任何保險亦未領取任何給付者。請問:
        1、應至何處申辦國民年金保險?
        2、應至何處繳納國民年金保費?

八、國民年金--洪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請問:
        1.國民年金實施後,剛出社會找到工作的人,公司應該加保勞保,還是國保?
        2.滿25歲無工作者,強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若找到工作後,可轉成勞保嗎?還是強制加入國保?年資如可算嗎?
        3.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也未請領老年給付,要強制加入國保嗎?還是可以選擇繼續投勞保?
        4.國民年金說的老年給付是包含退休金嗎?那請領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後,能加入國保嗎?
        5.若從勞保退保後,加入國保,其年資如何算呢?退休金會少領嗎?

九、國民年金與健保繳費--侯先生
        請問:
        一.國民年金97年10月實施,有關已年滿65歲之農保人員,其繳交農保保費及健保費應向何單位繳交,其金額多少?
        二.國民金97年10月實施,未滿65歲之農保人員,其參加國民年金向何單位繳交金額多少,其健保費應向何單位繳交,金額多少?

十、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如何繳納?--高雄縣鄉親
        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十一、本人97年10月2日才年滿65歲,是否應加入國民年金?--針車西服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請問國民年金97年10月01日實施,如果本人在97年10月02日才年滿65歲,是否應加入國民年金,如果需加入,如何收費,繳交期限為何,謝謝!!

十二、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97年3月13日行政院政策說明會民眾
        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於一般夫妻間是合理的,但對於分居或離家出走的情況,配偶還要負擔繳費義務,不合理。

十三、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如何繳納?--高雄縣鄉親
        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十四、保險費之計算--97年3月13日行政院政策說明會民眾
        國民年金法第13條規定:「保險費之計算,….保險費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例:1月31日加國保,2月3日找到工作加勞保,卻要繳2個月保費,不合理。

十五、應負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若不願意繳費時,是否有罰責等?--凌先生
        應負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若不願意繳費時,是否有罰責?為保本法如此規定?有何重大意義? 僅負連帶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若不願意繳費時,依第50條規定有罰責?為何本法如此規定?有何重大意義? 僅負連帶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依第50條規定有罰責?貴部或勞保局(即保險人)於何種情形下才會執行本法第50條規定? 貴部或勞保局(即保險人)是否會「因為被保險人不繳費無罰責,而故意令其配偶繳費?並寄出罰款令其就範?」 承上問題,若貴單位並無一定標準即依法直接執行本法第50條規定,如此作法是否有恣意行政之嫌?是否形同虛設?

十六、無固定雇主之產業工會入保者,一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百分比之政府補助款,由誰補助?--吉安鄉朋友
        無固定雇主之產業工會入保者,一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百分比之政府補助款,由誰補助?

十七、國民年金--ㄚ德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國民年金第30條第2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1款(A式)之計給方式: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請問:何謂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請問: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中華民國法令都模稜兩可,我們要的是解釋法令,
        不是要你們用法令解答,法令我們會看至於法令含意請解釋清楚 謝謝。

十八、有關保費及老年年金問題--Bi.lun
        1.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那一個月繳納多少 政府有補助嗎 ?
        2.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有包含政府的老年年金3000如果這樣和國民年金請領金額不是差不多?
        3.至於年滿65歲即非屬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故不需要再繳交保費你是指只要過65歲就不需繳保費,然後可以一直請領國民年金嗎 ?

十九、國民年金--疑惑中
        請問一下
        如果我投保金額是30300.投保年資25年.滿55歲
        請問這樣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

二十、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金
        請問
        一、97年10月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是用96年或97年的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二、在貴部的網站上可以查到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不知在是否可查到有96年或97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
        謝謝

二十一、有關國民年金的疑問--吳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您好:
        我這幾天看了網站上介紹國民年金的資訊後,想就自己父母的情形詢問一下。
        1、我爸爸於97.10.03才年滿65歲,所以97.10.01國民年金開辦時尚未年滿65歲,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是否國民年金保險費一樣繳交674元呢?還有97.10.03年滿65歲後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是依A式或B式計算呢?可領取多少呢?
        2、我媽媽今年61歲尚有勞保,預計二、三年後退休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年資尚未超過15年,她退休時亦尚未年滿65歲,依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中,「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十五年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達15年」,她亦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其所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是一次金嗎?亦或會併入國民年金年資中直達年滿65歲時,合併按月領取呢?
        3、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是由勞保局每雙月寄發繳款單繳納,那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時,是每月匯入本人帳戶內嗎?倘若被保險人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匯入帳戶或沒有開立帳戶,該如何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呢?可以直接領取現金或轉入照顧親屬之帳戶呢?
        謝謝您的協助,辛苦了!請輸入內容

二十二、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還需繳納健保費嗎?--繳健保費?
        請問依規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後,只需繳納每月674元的個人負擔保費。那還需要繳交[健保費]嗎?

二十三、國保相關問題--kun
        Q1.今年62歲90.09.4已領取勞保年金(年資:22年),目前是農保身分(但無法領農保$6,000),若97.10.01加入國民年金,滿65歲時是否可選擇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一款【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的計算方式領取或只能領取基本年金$3,000 ?
        Q2.若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二款第二項【被保險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須提出那些證明?如何申請? 到那些單位辦理?準備那些證件?本人親自辦理?子女代為辦理可否?
        Q3.加入國民年金須到那些單位辦理(住嘉義縣民雄鄉)?若要97.10.01領到國民年金最晚須10月前多久提出申請?準備那些證件?本人親自辦理?子女代為辦理可否?是先退農保再加入國保?或先加入國保再退農保?或一起辦理?

二十四、國民年金全戶所得計算問題--AMY
        請問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中:
        1.已結婚之女兒算入嗎?她有自組的家庭了?
        2.若已結婚的女兒申請,那她的父母也要算進來嗎?

二十五、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縣市政府負擔--47207
        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縣市政府負擔要每人每月多少錢請告知以利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二十六、所得未達標準--黃小姐
        有詢問公所承辦國民年金承辦員她也搞不清楚要附財稅資料是我們自己要到財政局申請或者到時電腦直接連線就可以查詢因為電腦一直還沒裝好所有只有等到10月1日才能辦理行政效率有點差

二十七、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KK
        請問,國民年金法有規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低收入戶可以免繳或少繳保費,請問如何計算所得,又若先生與配偶不同戶籍時,該如何申請相關減免保費.謝謝

二十八、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me
        您好:
        今日看到聯合新聞網家裡老小多 國民年金可少繳點之新聞,新聞指出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要向公所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繳較低的每月三三七元或五○五元保費。
        我想請問的是
        個人情形為已失業多年為單親家庭育有一女,請問個人之情形可申請嗎?若能有限制在何時之前必須向區公所申請嗎?需要攜帶何證件嗎?
        謝謝

二十九、依法為哪個公所申請?--淡
        同戶藉(淡水)只有先生在三重工作, 家裡2個未滿3歲小孩共4人
        1. 是否符合所得未達1定標準者規定? 申請是到淡水公所還是3重公所?
        2. 繳費單是寄到哪? 老公公司投保單位或是戶藉地?
        3Q

三十、低收入戶者要去申請減免嗎?--amy
        若是低收入戶者,或是身障者,還要自行去公所申請減免保費嗎?還是勞保局會自動減免呢?

三十一、各項收入資料--米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需的各項收入資料包含哪些,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明呢?如: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不動產、動產資料也要有證明嗎?,去哪裡拿證明單呢?

三十二、申辦國民年金問題--木先生
        問題一:本人97年10月20日年滿65歲,我要到那裡申辦國民年金? 是否到區公所嗎?
        問題二:繳費通知書是97年12月才會寄到家裡,那我10月20日年滿65歲是要等到12月等繳費通知書繳完之後才去申辦嗎?

三十三、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的問題--小秋
        請問自己跟老公還有小孩不同戶籍,自己一戶,哪麼申請表裡全家人口經濟狀況要填嗎??還是填自己就好了!!
        請可以為我解答!!謝謝~

三十四、可否架設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變更資料?--藍小姐
        1.請問是否提供網站讓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繳費狀況,和變更通訊處及相關計算呢?
        2.如果是因孩子就讀寄居使戶籍牽動,那只要在同縣市,任何公所都可以提出變更或補單程序嗎?
        3.若為單親家庭,那人口計算方式會算及父母和姊妹嗎?
        4.計算人口數,包含受寄居的那戶人家嗎?
        麻煩了感恩

三十五、欠費的問題--sonny
        若無配偶者,欠費如何處理?對自身權益有何影響?若不申請給付者是否就不需補繳了?

三十六、誰來繳保費--
        就是沒有工作,或者專職婦女,你要他繳保費, 是變相對有工作者的負擔。

三十七、請問何為無扶養能力--PP
        請問如何認定無扶養能力

三十八、所得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李~~
        請問:
        (1)薪資證明文件是年底公司所開立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單據嗎? 還是要請公司另開證明文件?
        (2)稅捐稽徵處所開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是不是要到稅捐處申請?
        謝謝您的回答

三十九、年邁老農有農保、卻無領老農年金改國民年金?--劉先生
        老爸年72歲,自幼務農有農會會員及農保,先前有領勞保退休金(約18萬)及自有農地,卻一直無法領老農年金及老人年金。請問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領國民年金?條件如何?

四十、申請國年金減免--蔡碧蘭
        要去區公所辦理國民年金減免要自己去申請一大堆證明文件
        這是擾民嘛為什麼我己是三個小孩的媽媽是我的先生撫養我們及公婆
        為什麼我申辦減免要我父母的文件
        明明我媽是我的兄長在撫養怎會計算在我的減免戶中
        而我的公婆卻不算入減免戶
        搞清楚好不好
        家庭主婦已經沒有什麼社會地位了
        現在還要我伸長手跟先生要錢繳國民年金
        還強制要繳納
        國家把我的生存權放在那裡呢
        要我去死是不是啊
        連我父親死了二十幾年都還要申請除籍證明
        才能辦理減免
        是不是在叼難人民
        公務人員不該積極行政嘛
        只會催繳錢
        不會替人民做事
        用法規來唬人民
        跑一下午的文件
        居然還要我補件
        這是政府該有的做事方法嗎
        不然我不繳國民年金老時也不領國民年金
        可不可以啊
        請給切結書吧
        不要讓我跑來跑去的申請文件

四十一、國民年金我可以領多少?--Yvonne Le
        請問:
        1.若在65歲前繳了半年的國民年金保費(其餘皆有勞保),那我照那個法條看來65歲後肯定領不到3000的國民年金吧,你們可以公佈那個算式怎麼算嗎?或者是告訴我我那時可以領多少?
        2.延期繳納保險金,可以延二年嗎?原來我出個國唸書,回來不只欠學貸,還欠健保,現在還欠國民年金,健保還可以選擇暫停不保,國民年金卻不行,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不吃不喝還不在台灣的情況下只要多活一個月,就會自動欠下六百多的保費阿!
        3.柔性強制納保!不用繳滯納金卻要繳付利息?? 什麼是利息?我本金都沒存在你那裡,為何要繳利息?還是利息就是滯納金?或者你們的意思是說,若我不繳國民年金保費,到老卻要厚著臉皮領取年金的話,就要繳利息?那也不合理,年輕時沒有繳國民年金就不能領年金,否則這就不公平了,就像最近的近貧補助一樣,漏洞一堆,真正的弱勢補不到,補到平時就逃漏稅的一堆有錢人/房東
        難道就不能像勞保或健保一樣,勞保:累積,位來看你繳了多少以後就照算式領多少,健保:可暫停
        為何要讓人活著就要付費呢?這樣會逼的走投無路的人加速他自殺的念頭耶?有些人只是暫時的走投無路,他只要縮衣節食就可以過下去,現在政府卻追著他討那六百多,官員會說,可以申請延期阿,但是請問他們會知道走頭無路的情況會有多久嗎?等到好不容易生活穩定下來了,政府又要追著他討之前的保費.惡性循環永不得脫身.
        這種強制性納保,根本是薪水穩定的公務員,或何不食肉糜的官員訂出來的吧

四十二、國民年金改成自願加保,而非強制加保--劉恆嘉
        馬總統你好
        小巿民阿嘉,想針對國民年金提出意見,像我們一家4口(二個小孩),我的工作算零工,一個收入約3萬左右,老婆要帶小孩,我沒勞保,自然全民健保費要全額自付一個月一家人健保費約2600,現增國民年金我們每個月又要多付674*2人=134 8,一個=付4千元,國民年金好意出自照顧人民的未來,但是即然沒軍公勞農保的人民已算是比較弱勢了現在又要多付這一條國民年金費用,對我們而言只是增加痛苦指數,日子更難過,現行日子都不好過,如何但未來保障呢....希望總統能將國民年金改成自願加保,而非強制加保

四十三、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怎麼繳? --黃嘉玲
        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怎麼繳?
        我現在是失業在家的人,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怎麼繳?還說沒繳的.還要罰滯息金!
        請問我要怎麼繳?怎麼保?太過份!!就是沒有錢,要省,還搞這個,政府是這樣在照顧人民的嗎?太好笑了吧!!
        那就扣吧!!反正我就是: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你去繳吧!
        一群領著我的繳的稅金在過好日子的"公務人員"!!

四十四、無力支付保險費 --謝振瑜
        國民年金問題造成雪上加霜:
        1. 狀況說明:
        a.我花了三十年買擁有自住房子在土城
        b.民國95年2月失業迄今;配偶早已失業
        c.已領老年年金160萬將用盡
        d.兩個女兒未婚,一個公務員月入四萬; 一個現任雇員 月入三萬可能可做到明年一月
        e.年齡:57 配偶:54
        2.我沒有收入;配偶沒有收入;
        女兒一個收入自保尚可;另一個經常朝不保夕,現在又要繳國民年金費用是不是雪上加霜;實際上沒有收入卻一個要算23841收入計算因依規定有工作能力;ok,請給我工作;想我是科技業專業經理人都淪落至此那應該也有一些人難怪要去自殺;我有房子不能辦低收入戶賣掉;請問我們住那裡?搬到行政院還是搬到總統府;請問還有路可以走嗎?甚麼時候搬比較方便還要負責吃及建保費及其他看兩老看病的錢.有錢人照樣領國民年金那就不用說;有照顧到需要的人嗎?給我們尊嚴,讓我們活下去好嗎?想活的人敬上

四十五、關於國民年金保險費的回覆函--黃小姐
        請處理信件的人員,不要只是貼一堆納稅人在網路上就找的到的法條當回覆!
        第一,法條要是看的懂,我就不用寄信問.
        第二,就算看的懂,我前一封信就已表明"發信前已先電話詢問過勞保局.縣政府社會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甚至是鎮公所的公務員,都沒辦法給我滿意且內容一致的答案"~~,起碼這些基層公務員還為了無法解答我的疑慮對我感到抱歉,想不到內政部更糟,貼一堆法條就想打發,我還真想請問一下找到那些法條複製貼上需要4個工作天嗎??國民年金法第12條,我在勞保局網站上就看的到
        第三,可檢附1.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2.身份證影本3.戶口名簿影本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請洽各縣市政府),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並依前揭規定,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或55%。
        這些上列表格.及申請程序,確定縣市政府跟鄉鎮公所都真的知道如何受理了嗎??還有鎮公所的員工在電話裡跟我說,啊,你看新聞不準啦,公文都還沒下來,我們怎麼知道細節呢??記者有政府放出來的消息,我們就是要等公文啊!!
        請用"白話文"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四十六、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手續--蔡碧蘭小姐
        「十月一日國民年金開辦,四百七十萬民眾受益」看見這則新聞頗不以為然,有誰問過我們的意願呢?未先受益先蒙其害,各項物價齊漲,薪水不漲,身為家庭主婦撙節支出,生活已左支右絀,現在每月又多出六百七十四元的支出,絞盡腦力作戰之餘去區公所申辦減免。減免手續要申請的文件之多真是令人咋舌。入國保勞保局主動寄發繳款單,申請減免卻要自己跑戶政事務所、國稅局及區公所申請證明文件。我已出嫁生子,卻還要父母的證明文件,將父母列入減免計算人口,公婆卻不能 列入計算,而政府向我收取的納保費用是我先生支付的,實際上由他撫養的父母不納入減免計算人口,由我兄長撫養的母親卻納入計算,真是匪夷所思!父親過世廿多年要有除籍證明,母親受兄長撫養,所以,我要請領的證明除了先生、小孩及我自己的之外還需要兄長及母親的,備妥眾人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才能將所需各項證明資料請領完備,這手續繁雜費時,想將父母親摒除於外,獨自申請,法規又不准許,公務人員的依法行政令人為之氣結,為什麼不讓我填寫申請表格,其所 需資料行政關何不積極行政自己內部去調閱呢?而且兩年一審,兩年後,我又得再次提出減免證明文件,真令人哭笑不得而隨口說我不繳國保,年老不領年金總可以吧?得到的回答卻是:「不可以,這是強制性納保」唉!小老百姓難為,活該被折騰!

四十七、替代役的役男保險費--陳信宏先生
        您好: 我是今年參加研發替代役的役男,由於我們身分是替代役,內政部只有幫我們辦理健保、一般保險、團保。但今年的國民年金上路之後,規定為沒有加入其他的社會保險者都要加入國民年金,由於我們這些研發替代役男的身分特殊,並無社會保險所以在勞保局方面會把我們納入國民年金的範圍內,但是我詢問內政部研發替代役,他們認為我們不需要加入國民年金,而且也不會幫我們負擔這筆費用我們的身分已經是拿極少的薪資、第一階段6000多、第二階段18000多,而國民年金應該是由企業主與役男或者內政部所共同分擔這筆費用才對,但是現在並沒有法律規範,請行政院規範這個問題,謝謝

四十八、國民年金--路不平
        這個算個人的國民年金嗎?因為我今年目前都沒工作,但上面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7425,才337,另一個家戶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7425末超過26138,才505,但現在是我沒工作耶,為什麼要算父母進去,這樣根本沒意義耶?因為父母都60多歲了,一個人月領27000,另一個沒工作,但這樣我不就沒辦法去申請減免了嗎?這規定太坑了吧,這不是不管有沒有工作都要繳,那來錢可以繳?問題這不是個人國民年金,這叫家庭繳個人式國民年金,因為要繳是個人,個人沒達到標準,卻要連父母都要算進去,如果父母都有工作,都超過規定,那小孩都沒工作,那不是都不能減免了嗎?只能跟父母要錢來繳嗎?那要辦什麼,太坑了吧!就連失業給付也是個人能申請的,為什麼這個要連父母都算進去,那叫什麼國民年金?乾脆全家都繳一個錢好了,所以應該是個人國民年金,要繳也是個人,能減免也是個人,怎麼連家庭都算進去,辦這個根沒意義了,不要辦好了! 另外如果這個月工作到今天,結果隔天沒工作了,隔1天運氣好找到了,卻要這1天要繳667,太多了吧,很不公平

四十九、申請國民年金一事--陳武義先生
        下午去南投市公所申請國民年金一事.承辦人員給一張申請資料要到其他政府單位申請資料再回來辦理.在便民之下是否請承辦人直接連線調資料.來真正辦到政府便民之目的.是否可行請教之

五十、低收入家庭補助金要如何申請?--黃先生
        1.低收入家庭補助金要如何申請?
        2.低收入家庭國民年金稅費減費繳款要如何申請?         謝謝!

五十一、國明民年金亦可有此貸款功能--彭育霖先生
        一般商業保險皆可依解約金質借八成且隨到隨借 .循環額度. 勞工之紓困貸款本以勞工退休金為抵押, 勞退基金亦為勞工之基金 . 現卻需年度才辦理,且額度亦不足百分比之十五現今經濟不景氣 , 勞退基金可以投入股市卻不借給基 金擁有人勞工 .若比照一般商業保險辦理 , 政府並無額外支出卻可照顧廣大勞工, 若國明民年金亦可有此貸款功能 .相信一定可以擴大國民參加之意願

五十二、國民年金是要逼我們(失業者)去死嗎?--俐瑾小姐
        現在經濟不景氣,我已經失業一陣子了,健保已經繳不起,積欠很多健保費,現在又加一筆國民年金的錢,還是強制性的.我沒有積欠卡費,變成卡奴而去尋死,現在卻要因健保和國民年金的費用去借錢,現在國家是要逼我去死嗎??

五十三、不應該連父母一起計算所得--路不平
        那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超定的金額的話,本身沒工作,那也要繳674唷,例."父薪資27000,母-無,自己今年內無工作,那要怎麼辦?是不是不用辦了"!真奇怪的規定?所以不應該連父母一起計算,因為要繳是"個人".何謂柔性強制納保,是不是一開始就不去辦,之後就不用繳了,直到你想要開始繳時,才開始算?

五十四、提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資料--洪先生
        院長您好: 我想反應最近國民年金的問題。 年金法第十二條之二有規定,被保 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政府會補助比較高的保費。 最近我帶媽媽去申辦,可是公所人員要求我們提供『家庭總收入』內所有人的戶口名簿及95年度收入資料。 所以我們兄弟姊妹都要各自請假跑一趟國稅局去申請95年度報稅資料,另外還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我哥因為欠債跑路,根本無法取得所謂的95年收入資料。於是這種情況,明明我媽符合資格,卻不能享受法令規定的好處。請問這樣公平嗎?
        我相信有許多家庭跟我們一樣,不是花大把時間人力去申請資料,就是根本無法取得料而無法申請。比方說父母離婚後沒連絡的,你叫這些小孩如何去要所謂父母的戶口名簿及95年度收入資料?另外,政府機關為了應付這些來申請資料的人,還要花費龐大人力處理。這法令原本要照顧弱勢的人,可是真正弱勢的人卻往往無法成功申請,而這些資料卻明明都存在於政府機關的電腦內,然後還要大家耗費人力去從A機關申請送去給B機關。這樣耗費國家人力資源及成本的事情,政府為什麼不想辦法改善?希望院長可以召開跨單位會議,請勞保局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人資料提供給戶政機關,由戶政機關跑程式去找出這個人必須計入家庭總收入的有哪些,再將這個檔案提供給國稅局,國稅局即可使用電腦篩選哪些人可以符合哪個保費級距。只要兩個簡單的小程式,就可以替國家省下大批人力,提升行政效率及便民,競爭力不就是這樣出來嗎?

五十五、請問保費減免--阿芬
        親愛的部長您好:
           很感激政府推行國民年金的制度,讓為了照顧自閉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小兒子、帶他奔波於醫院及學校間而無法正常出外工作的我,在老年時還有一些小小的保障。
           但在深入瞭解其條件後,我發現就算是我這樣的家庭,只靠老公一個人的收入過活,還有房貸、小孩要養,卻因我的娘家父母有收入或有財產,或因我不負責任的父親(從小即外遇,不管我們的死活,但父母沒離異)不願意提供相關申請文件,而讓原本可以減免保費的我,無法提出申請。
           當初在制定法律時,確實有很多地方沒有考慮到,我是嫁出來的女兒,結婚後都是靠自己在過活、買房子、養小孩,沒有長輩的支援(不管婆家或娘家)。今天國民年金卻要把娘家長輩的收入及財產併進去,對我這樣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實在不是很公平。我已有要花一輩子時間及精力去幫助我的小兒子的準備,那代表我一輩子無法去做一份正常的工作或去考公家機關或去實現自己在職場上的夢想,也可以說我是在走一條沒有盡頭的路,因我不知道何時他會好、可以獨立不需要我(醫學上說自閉症是先天性腦部功能缺損,無法痊癒),有時真的會有無力感∼現在都不敢去多想未來的事(因只會一直哭),只能過一天算一天、幫助他、帶他積極做療育復健而已,幻想著有一天他會好,這樣我會好過點。
           當一個制度出來,只考慮身心障礙者本身的減免而不去兼顧為了他而疲於奔命的家庭成員,是殘忍無情的。我相信很多辛苦的身障者家庭,不管其收入高或低,花在身障者身上的精神及金錢是你們無法去想像的,所以請為了我們這些為身障小孩而?牲自己青春在家的家庭主婦及家庭,賜個恩典,能夠和身障者一樣享有國民年金的保費減免吧!

五十六、如何計算國民年金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陳小姐
        您好:
        今日看到報紙報導如果全家的月總收入除以全家總人口數,低於規定,就可以申請繳交較低的保費之內容中,其中有關全家總人口數是如何認定呢,是以戶籍或是血親關係呢,以本人為例,本人自己買房住高雄市,戶籍也獨立,而父母亦在高雄市另外買房子住,戶籍也獨立,但是該房子又有兄姐各自獨立戶,也就是說父母的房子中有三戶,那麼不知要如何來計算這個標準呢。可否將算法細說一下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五十七、輕度身心障礙者,現在沒工作,也沒有工作經驗--
        我本人今年25歲,是輕度身心障礙者,現在沒工作,也沒有工作經驗,我家是 中低收入戶,本人有領身心障礙者每月3000元的錢,請問我的國民年金的費 用有 沒有優惠,要繳多少錢,如果要認定可不可以優惠要去哪個政府單位伸請,要何 時伸請。

五十八、已屆繳納期限 為何未收到繳費通知單--陳燕惠小姐
        確定符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
        但目前已10/27 卻未收到繳費通知單
        請問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且依據規定
           若超過期限未繳納保費  會損失未來領取保險金額
        對我們未來的權利有很大損失 
        請問現在日期急迫  該如何處理?

五十九、1天卻要繳1個月 的錢--俐瑾小姐
        我希望你的國民年金政策應該跟百姓說明清楚.今天我去辦理勞保卻因為國民年金10月1日啟動我將收到1個月的強制國民年金.只差1天卻要繳1個月 的錢.為何你們在電視上沒說明.卻要百姓自認倒楣.沒說明是你們的錯.請趕快說 明或是給百姓一個彈性時間.不要在被罵說政府搶錢.無能政府之類的事情.政 策實施前請多考慮一下政策的可行性跟相關的事件.不要一昧的想改變卻被批的 滿頭包.

六十、保費減免,要向公所主動提出申請--杜先生
        您好:在聯合新聞網看到一則新聞[家裡老小多 國民年金可少繳點],內容是(內政部昨天呼籲,「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要向公所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繳較低的每月三三七元或五○五元保費,不然每月就得繳六七四元,被保險人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我的重點在於為什麼要我們小百姓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繳交較低保費!每個家庭戶籍有多少人.薪資所得是多少..難道你們不知道嗎?有沒有符合資格你們不知道嗎?你們要百姓繳稅都很主動,百姓的福利問題你們卻如此被動!!那如果有符合資格卻不知道還要"主動"向公所申請的民眾,那他多繳的錢不就被你們A走了!?請你們替百姓多想想......

六十一、繳國民年金,又是增加我ㄉ負擔--Lisa小姐
        關於國民年金的問題,為什麼不是要保ㄉ人就保,要繳到65歲,我怎麼知道我能不能活那麼久,到時候說不定還領不到,而且我不是有錢人,再繳國民年金,又是增加我ㄉ負擔,工作又不好找,哎 而且我看國民年金主要是照顧老年人,可是繳越久的人領越多?那現在要邁入老年的人不就比較得不到保障了,順帶一提,失業率高,完全是因為外勞來台灣太多,是否應該限制外勞進口ㄉ人數,請參考 謝謝

六十二、請問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身分該如何申請--黃小姐
        你好,
        想請教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是否由內政部戶政單位去認定?如果是的話,我們又該提出什麼文件申請??
        我們家是個大家庭,祖父母.父母.叔叔嬸嬸.堂兄弟姐妹全在同一戶籍,實際情況是,一各戶口裡12口人卻只有2個人有工作.年所得,經濟狀況相當拮据.
        25歲以上未滿65歲無其他社會保險者按規定皆需加入國民年金,我們家除了老人家外共有4人需要加入國民年金,但是沒有工作等於沒有錢,以現在的經濟狀況再加上四個人的國民年金保費,真的是一個很重的負擔,希望可以儘快告知如何申請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的被保險人身分!!
        發信前已先電話詢問過勞保局.縣政府社會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甚至是鎮公所的公務員,都沒辦法給我滿意且內容一致的答案~~希望內政部能夠幫忙解答這件讓手頭不寬裕的我很困擾的事!!
        另外想再知道如何申請低收入資格??

六十三、請問政府針對弱勢人群或是沒有工作的勞工們,有無其他減免的措施及方案呢?--謝小姐
        近期要推行國民年金將納入沒有投入勞保的人。請問若是已失業半年以上,沒有人扶養我,而我是靠著先前的工資支持到目前為止,不但沒有收入還要另外支付健保費、生活費、醫療費、國民年金..等等,請問政府針對弱勢人群或是沒有工作的勞工們,有無其他減免的措施及方案呢?

六十四、它是保障國人老年生活是好的制度也是政府的美意,但很諷刺的是沒有工作、失業沒有辦法保勞保--金魚
        今天打電話給勞保局詢問國民年金問題,結果令人絕望,它是保障國人老年生活是好的制度也是政府的美意,但很諷刺的是沒有工作、失業沒有辦法保勞保,勞保局才會寄此保單,想詢問是否有救濟辦法,得到卻是很敷衍很官腔

六十五、申請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和2倍,都沒過的話,準備一些資料,不是沒意義--路不平
        如果兩項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和2倍,都沒過的話,準備一些資料,結果沒過,反而要繳這麼多,那我"現在沒工作,不是沒意義辦了"直接繳674就好了呀,問題是[現在沒工作唷],要怎麼辦,準備一些結果沒過,還要計算父母,那跟有沒有工作還不是一樣,連資料也不用準備了,浪費時間,又不能去查一些沒工作人,然後在繳一些比較低的費用,反而要繳674就對了,準備一些都沒用了,還有害我以為2個繳一次,只要674元,誰知是1個月674,真貴耶,還有4大保障中一個老年年金給付,那如果給付時,到時候有財產的話,不是就又少一個給付了(例土地)

六十六、夫妻兩個人都不願意繳納其保險費 其欠費處理要點為何?--賴先生
        煩請公文告知, 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而夫妻兩個人都不願意繳納其保險費其欠費處理要點為何?

六十七、就自己父母的情形詢問一下--ansys
        您好:
        我這幾天看了網站上介紹國民年金的資訊後,想就自己父母的情形詢問一下。
        1、我爸爸於97.10.03才年滿65歲,所以97.10.01國民年金開辦時尚未年滿65歲,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是否國民年金保險費一樣繳交674元呢?還有97.10.03年滿65歲後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是依A式或B式計算呢?可領取多少呢?
        2、我媽媽今年61歲尚有勞保,預計二、三年後退休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年資尚未超過15年,她退休時亦尚未年滿65歲,依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中,「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十五年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達15年」,她亦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其所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是一次金嗎?亦或會併入國民年金年資中直達年滿65歲時,合併按月領取呢?
        3、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是由勞保局每雙月寄發繳款單繳納,那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時,是每月匯入本人帳戶內嗎?倘若被保險人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匯入帳戶或沒有開立帳戶,該如何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呢?可以直接領取現金或轉入照顧親屬之帳戶呢?
        謝謝您的協助,辛苦了!

六十八、申請人父母親為外國籍,須列計人口嗎?--
        1. 申請人父母親為外國籍,須列計人口嗎?若要,需檢附什麼證明文件呢?財稅的部份呢?若是外國籍且死亡了,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嗎?
        2.失業的認定要什麼證明文件呢?若是參加職訓局的職業訓練所拿到的職訓證書可以嗎?失業給付金又要如何認定呢?

六十九、繳不出國民年金怎麼辦?--家庭主婦
        繳不出國民年金怎麼辦?

七十、請問國民年金人口家計的部份,有關戶合戶及寄居人口應列入計算嗎?--黃小姐
        請問國民年金人口家計的部份,有關戶合戶及寄居人口應列入計算嗎? 又申請人及人口全都為寄居人口可以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認列嗎?

七十一、又我父親目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若為納保對象,部分保費減免是否須要另外辦理相關手續?--
        我父親前服務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於該企業移轉民營時領取一次年資結算金,且現今並無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國民年金於本年10月1日開辦後,是否將我父親自動轉成納保對象?
        另外,中小企銀因於87年1月22日轉型為民營銀行,我父親實值49歲,所領取之年資結算金,並不符勞基法法定退休年齡。又我父親目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若為納保對象,部分保費減免是否須要另外辦理相關手續?

七十二、那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超定的金額的話,本身沒工作,那也要繳674唷--路不平
        那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超定的金額的話,本身沒工作,那也要繳674唷,例."父薪資27000,母-無,自己今年內無工作,那要怎麼辦?是不是不用辦了"!真奇怪的規定?所以不應該連父母一起計算,因為要繳是"個人".何謂柔性強制納保,是不是一開始就不去辦,之後就不用繳了,直到你想要開始繳時,才開始算?

七十三、我於10/1被資遣現每月只能領取失業金維持生活--蕭小姐
        我於10/1被資遣現每月只能領取失業金維持生活,又有一個小孩要扶養(單親),生活已很困難那有能力繳國民年金,為何失業期間不能比照健保費由政補助,我向勞保局反應,勞保局某小姐告訴我直接去問立法委員,不要問他們,請問這就是政府對人民的態度嗎?

七十四、無力繳納保費用消費卷可繳款嗎?--黃先生
        無論是從報章雜誌或者大街小巷、都在談論某位缷任的政治掌權者,利用得天獨厚職權的機會!用盡一切心計收集了四方八方奸商污史所供奉的財物;百萬、千萬、億萬、而這些對我來說是遙不可及的天文數字,只有在空白的紙上寫著12345....教女兒寫字才有感覺!昨日收到了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我知道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一仟参佰肆拾元整。雖然不是大數目,但對我而言已失業了近二年了,靠著一天打漁十天曬網的零工,維持家裡的温飽,房子沒了被法院拍賣了欠債於土地銀行、健保局欠費單、親朋好友好心施惠等!讓我更加想努力賺錢,可是年齡、學歷、專長、都令我心有餘而力不足,難過的日子也是要過心安!而我也只能再一次無言的告白,我可以用消費券繳款嗎?希望這不再是一件、失心的政策才是。

七十五、繳不出國民年金保費要罰配偶嗎?--蔡先生
        認為繳不出國民年金保費要罰配偶不合理,又詢問配偶無謀生能力之具體認定標準為何?勞保局在執行時會不會查封不動產或凍結帳戶。又提高保費補助為何要計算一等親不合理,為何不能只算被保險人本人?以具體案例說,父母已年紀大,沒有兒子惟女兒已出嫁,可否排除在外?

七十六、弱勢家庭-國民年金申請補助計算方式--沈小姐
        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由政府負擔~但中低收入戶需自行申請補助
        我是可憐的弱勢家庭~家中成員為四人~二大二小
        要申請國民年金的減免還要將直系父母算進去實在不公平
        還有我6歲的兒子是為罕見疾病的孩子又加上是視障(視神經萎縮)
        家中只有先生一個人在賺錢~又是低所得孩子每個月需支出健保不給付的藥物
        生活已過的很艱辛~~~~而我卻因為要照顧一個罕病+視障的孩子無法出去工作
        確也被納入"有所得"計算~~~
        我公婆已經七十多歲快八十了~~~沒有能力幫我照顧孩子
        我娘家父母自己本身都生病也無法幫我照顧小孩
        加上我父親還有精神病但卻時好時壞,也因為病情不穩定
        固無法申請精神疾病的障礙手冊~醫師是以長期藥物控制
        難不成要我丟下一個罕病+視障的孩子去工作~~
        這樣才叫有工作能力並計算工作所得嗎?
        我為了要照顧一個罕病無藥可醫的孩子~又是腦神經萎縮~視神經萎縮
        不得已只能在家中無法去工作~爸爸年收入約30萬以下
        國民年金對我們弱勢家庭來說真的是一個負擔~~
        而你們所謂「工作能力」如何界定?其中不是也有提到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我曾經跟我們當地的社會處反應過~~第4條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他們的回應是抓住字上的[獨自]才可以免計算所得
        我兒子確實是罹患罕病並且有重大傷病的永久卡~還有身心障礙手冊
        為什麼要用那[獨自]二個字駁回我們的所得計算0呢?
        政府不是常常說要幫助弱勢家庭嗎??
        難不成政府要逼死我們這些弱勢家庭才開心嗎?
        生活已快過不下了~~~但卻因為申請減免卻遭受到這般的刁難
        家中有個罕病兒需要的照顧不同於一般的孩子~也特別的辛苦
        這是你們無法體會到的~~懇請你們再放寬條件吧!!!!
        也希望政府也能多看看我們這些弱勢家庭的心聲

七十七、未婚單親媽媽,無力繳納保費--陳小姐
        馬總統您好!我是小小人民也是忠實的支持者
        當我聽到國民年金就煩惱至今我是未婚單親媽媽,小孩今年讀國一,這十幾年來都是我一人獨養長大,我今年43歲了,也沒學歷,很難找到好的工作,一個月只能賺一萬多元,基本開銷就要近一萬五,租金要八千元,水電加上其他日用也要幾千元,還要繳健保1600元,現在又要繳國民年金,真的雪上加霜,景氣越來越壞,我也因應失業的流行,可能連房租都繳不出來了!我該怎麼辦?

七十八、家庭主婦繳不起保費--李小姐
        家庭主婦有辦法繳所謂的國民年金嗎
        我收到國民年金的單子也嚇到了
        因為金額滿大的
        保障到哪也很納悶
        我們需要更實際的保障
        譬如醫療能自動化配合那些收入低的人家,給實際的醫療補助金額
        農業損失補助提高
        奶粉物資降低調漲幅度
        這些更勝過國民年金的優先執行

七十九、年滿25歲但仍為在學學生為何也需開始繳交國民年金?--梁小姐
        馬總統您好:我是一位年滿25歲但仍在求學的大學生,我明白政府辦理國民年金的美意,但我仍是一位學生,不僅學費已經辦理助學貸款,且因生活費的不足還得加貸住宿費和書籍費,我不明白為何需要學生在完全沒有經濟能力時,每個月除了生活費之外還需增加需要繳交國民年金的壓力,為何不能等到學生畢業後有工作能力之後再進行國民年金的儲蓄?所有相關法令中都沒有將年滿25歲的在學學生考慮在暫緩繳費之內,請馬總統為學生們著想,我雖已25歲但也還是一個無力每月繳費的學生,請總統幫助我處理這個我無力負擔的問題,十分感謝您。

八十、弱(殘障)者沒收入繳費?--許小姐
        根據您前幾天給我的回答,請我去就業服務站尋求協助,其實我早已經去過幾家就業站填過資料了,可是一直沒下文,我想請馬總統可以給我更好的意見和方式嗎?
        現在政府推行國民年金看似是保障人民,可是對我們弱(殘障)者而言,無疑是一種負擔,因為沒收入哪來的錢繳費,我將在明年就要開始繳國民年金了,請問馬總統我該怎辦?
        雖然我現在有領殘障津貼,可是一個月才4000,老人津貼都領的比我多了...我希望馬總統可以針對我以上的問題,給我詳細的回覆,謝謝!

八十一、回台辦理結婚移民簽證,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是否要繳費?--謝小姐
        您好:
        我目前人在國外,一月底就會回台辦理結婚移民簽證,也就是我幾個月內就會嫁(移居)到國外,而台灣的家人已收到我的國民年金的繳費單了.對我而言我正在辦理移民中,日後不住台灣,表示不會參加國民年金保險,那我等待簽證的這幾個月期間能否不繳費?因為我認為使用者付費,不使用者即不應付費.謝謝!

八十二、我太太要申請國民年金的減免,為什麼還要她們娘家的戶口名簿及報稅資料呢?--陳先生
        我太太要申請國民年金的減免,為什麼還要她們娘家的戶口名簿及報稅資料呢?而且還要自己去跑以上的資料,要我們繳國民年金只要寄封繳款單來就ok,要辦個減免還要自己去收集資料,這樣是便民嗎?

八十三、勞保及國保之間的問題--
        我想反應關於勞保及國保之間串連的問題。勞保目前有採用當月保幾天,就計算幾天的費用,例如:1/5加入勞保,繳費期間則為1/5~1/31。現在問題大條的是國保,前些日子我去退國保加入勞保,得知我必須繳納雙份保費(勞保+國保)!!為什麼呢?因為國保只要加入一天,就要算一整個月的費用。國保並無像勞保計算加保天數的機制,如上例,我1/5要去退國保加入勞保,正常來說我是不是應該只要繳納1/1~1/5的國保費用?也就是我總加保費用應為1/1~1/5國保費+1/5~1/31勞保費。現在法律規定卻不管我退不退保或是怎麼樣,一律收取一整個月的保費(1/1~1/31),試問合理嗎?有符合比例原則嗎?這樣的法律是如何制訂的?制定相關法律人員是真的有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嗎?還是只想趕快弄出一個法讓立院三讀通過交差了事?現在到底是給付行政還是負擔行政我都搞不清楚了。還有一個吐血的,我打電話到負責國保單位反應,對方只跟我說"反正將來也是會退給你的..."我想,如果以後也是會退給我,何不現在就不要收這麼多,這樣不是比較節省人力成本?何必收了又退麻煩透頂,難道我繳納稅金,為的就是要聽讓自己吐血的話嗎?難道口口聲聲說的提升行政效率就是這樣的表現嗎?我想應該不是吧!!更何況就為了幾百塊錢的保費,我必須要等多久才能退到手?別說政府會記得,連我自己都會忘記。國保這樣的制定背景,讓我覺得,我是不是只能在每個月的月底找到工作,下月月初再開始上班,不然我光繳這雙重保費就快爆了?去新公司報到,都要算日子才能進行加退保,也太辛苦了吧。

八十四、國民大多是沒收入,所以更沒能力繳交保費,故未何沒選擇是否投保之權利?不繳交還要罰鍰?--陳先生
        國民年金是給沒其他保險的人所保之,又此類國民大多是沒收入,所以更沒能力繳交保費,故未何沒選擇是否投保之權利?不繳交還要罰鍰?是否又能請大法官釋憲?

八十五、國民年金保險之家庭總收入認列依據為何?--劉先生
        廖部長您好:
        值此歲末,敬賀新禧,並為「消費券」發放之辛勞特致慰問之意。
        關於「國民年金」業務開展,個人有一小小意見,敬請 鈞座審視、卓裁:
        1.請問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負擔比率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x倍中,「家庭總收入」為「年度綜所」報稅之「家庭總收入」嗎?
        2.如不是,其它所增加認列之依據為何?(即財稅認列之基礎為何不同?)
        據台中市中區、南區公所承辦之答覆,「家庭總收入」須以「年度綜所」之申報為基礎,再加上被保險人最低之個人薪資(無業者如家庭主婦以17,280計)計算後才是「家庭總收入」之依據標準??
        如果真是這樣,就怪哉!怪哉!
        無業者如家庭主婦的17,280是虛的,怎可虛列?若以「有工作能力者須就業生產」此基調,難道家庭主婦就不是職業?她的17,280已經貢獻在「家」裡了,而且已經合計在配偶「年度綜所」計算了。
        勞保局這樣的保費計算基調,是要把「家庭主婦」趕出家庭,讓嬰、幼兒的教養丟給誰呢?(曾徵詢勞保局,答覆為依 貴部規定執行)
        個人認為,比較人性而且兼顧倫理、國情的做法應該是…家裡有一定年紀以下的嬰、孩(ex.12歲以下)、重症需照料者、年長者(ex.70歲以上),得有一人申請為「居家就業者」,免以最低薪資認列「家庭總收入」為較合理;否則此番這般之「國民年金保險」一定招致民怨,影響政府社會福利效能,請 鈞座檢討、促請修法,以順民意!謝謝!

八十六、有關台端建議修訂國民年金法第13條有關保險費計算疑義--
        有關台端建議修訂國民年金法第13條有關保險費計算疑義

八十七、年滿25歲仍就讀大學日間部之學生,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認定--
        年滿25歲仍就讀大學日間部之學生,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認定

八十八、在學學生參加國民年金--
        部長您好
        我是超過二十五歲的老學生,靠自己半工半讀唸書 生活費已經很吃緊,打到勞保總局問能否延繳,小姐說可以不繳,等到可以繳的時候,加付利息就可以,但是當初立法沒有想到"學生"這個問題,不是我們不繳錢,是因為真的"現在"沒辦法,等有多餘的收入再繳保費,雖然利息說是不高,但仍不能算在學生身上,可否立法緩繳 但不加任何利息,或是依循就學貸款 利息由政府負擔,全台灣有很多研究生或是重考生,都是超過二十五歲,不是所有學生都家庭幸福美滿,應該給學生一點緩衝,而就學貸款額度也只侷限在"學雜費",生活費方面卻讓我們很頭痛,住宿費 水電費 飲食費 交通費 書籍費 實驗材料費 健保費...說不完,就學貸款應該要增設生活費,讓學生就學更安心,也許國民年金就繳得出來了..謝謝

八十九、國民年金最低生活所得未達1.5申請補助--
        廖部長:您好.在公務繁忙中還得撥冗傾聽縣民聲音.敝人非常感激.
        問題是這項繳費補助門檻訂定如此之高.各地公所又不向申請者說明.讓人民誤解且勞民又傷財那又何必呢?
        因提出申請到收到鎮公所結果整整等了兩個月.看了鎮公所回文說我已達最低生活費2倍.見鬼如此我不該列入高所得一族了(真是莫名)?於是又跑了一趟鎮公所去請教承辦那位小姐.前後申請至收到公所回文跑公所一共5.6趟(此其勞民).申請時需備戶籍騰本(敝人與內人申報2份花了120元)結果又沒通過此其傷財是也.
        先說敝人年61內人57.話說跑去詢問那位小姐.我說我與內人倆都沒工作收入.何來所得已達最低生活費2倍.她解釋說打從16歲起至65歲內沒工作當然沒所得.沒所得也算收入國民最低所得17280.這不是笑話一樁嗎?在我們人民的認知裡不是以申報所得稅為依據嗎?於是她說要傷殘者才可通過.試問既然要傷殘者-為何不鎮民提申請時當下就告知?
        還有按照此一解釋那怕沒所得的傷殘者也未必得到減費補助.其政府美意又何在呢?
        話說有一夫妻傷殘者沒所得收入然家裡有3個小孩個個都16歲以上.5口都沒工作.按照如此解釋.3個沒工作小孩都列入所得達最低生活費2倍.如此5口一平均也不見得補助啊.

九十、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
        本人因接受職訓而參加職訓之勞保(三月二日),有間隔一天(三月一日)且為假日,未投保勞保期間勞保局要求給予保費全月計算情事,個人認為似乎有違行政比例原則,因而提起陳情以主張個人權益

九十一、辦理國民年金補助乙案--
        辦理國民年金補助乙案

九十二、沒錢沒工作如何繳納國民年金--
        失業率高 沒工作 外加負債多
        有些人 一個月 都靠施捨過活
        沒錢沒工作 怎麼繳國民年金
        有錢繳 還無所謂

九十三、我先生年滿25歲,目前在學並領有公費,想請問他是否需要繳國民年金呢?--
        我先生年滿25歲,目前在學並領有公費,想請問他是否需要繳國民年金呢?

九十四、為了繳交年金,結果又陷入了卡債中,及強制規定配偶繳納之規定--
        部長,您好,我們家本來就有卡債,之前卡債整合後,都在正常的還款中,每個月的薪資分配都剛好,可是自從要繳交爸媽的年金之後,我們又開始得用現金卡...現在又開始要付現金卡的利息!請問這個制度對我們來講,是不是等於要把我們逼上原來的路呢?!也許對別人來講這筆錢不多,但是對於我們這樣的人來說,真的會逼死人!不繳交就會失去權益這OK,但是強制規定配偶要繳,這真是太不合理了!小老百姓都不用生活了喔!

九十五、國民年金申請減免乙案--
        院長您好,想向您請教關於「國民年金減免申請」相關事宜。
        我所不明白的是「為什麼是民眾自己提出申請,政府審核後才減免」而不是政府「主動」調查受保民眾是否符合減免資格呢?給民眾的感覺就好像是「你們有發現,才退你錢,沒發現,多繳是你們活該」。政府這樣「不誠實」的行為,是非常不良好的示範,讓我們怎麼教育下一代呢?況且,保金遲繳的時候要算利息,那政府溢收保額,是不是也該算給我們利息啊?難道說,這就是權力的傲慢,政府與人民本來就是不對等的,我們只能在心中無奈,默默承受一切。
        此外,尚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我有一位朋友,自幼父母離婚,母親改嫁到日本,監護權為父親所有,當他前往辦理國民年金減免時,公所居然要他繳交母親的戶籍謄本。這樣的要求十分不合理!母親都離婚而且改嫁了,難道還會出錢養兒子嗎?還有,如果為了辦理減免而真的申請到戶籍謄本,那是不是連母方新家庭的資料也被「外洩」了呢?在不知情的強況下,權益就被侵犯了耶!好可怕,那以後誰敢與離婚之人結婚呢?  以上只是個人小小的疑問,也許政策有法理或學理上的考量,但人民是不會「自發地」了解的,因此需要政府提出說明與解釋。不好意思,造成您的不便。萬分感謝

九十六、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計算,含失業給付嗎?--
        我在今年三月份被資遣,目前家中只有先生的收入及我的失業給付,家中有五位成員(婆婆、先生、我及二個小孩)。
        今日有縣府關懷人員告知,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國民年金之保費可更便宜,想請問的是~
        計算是用先生的薪水計算即可,還是要加上我領的失業給付?若是保費可更便宜,那已繳的會扺下次嗎?還是繳了就不能再追究?那婆婆的國民年金也適用嗎?那符合條件有限制時間嗎?會像失業給付有限制期限嗎?

九十七、工作轉銜期間為何要繳國民年金?--汶晏
        您好
        我今年5月已加入勞保,5月1,2,3日都是假日,我5/4第一個工作日報到那天,公司就幫我加保勞保,請問為何要繳國民年金,寄來的單據要退到哪裡?謝謝

九十八、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
        國民年金制度不錯 但是保費極高 尤其是我們這些工作不穩定 收入不高的人更是痛苦 保費寄送的地址出錯 是否也要繳納一直都沒有回答 我每月收入連一千塊都沒有 就要繳六百多 請問我還能生活下去嗎?還是要人民為國民年金去偷去搶呢?也許我真的說重話了。但你們真的懂民間疾苦嗎?

九十九、失業無力繳納保費--陳先生
        政府現行勞工政策對失業勞工有救濟金 轉業訓練等措施但像我這樣五十餘歲 已領退休金 但投資失當全數耗盡還欠下一堆債務 既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 也未到領取老人津貼的年齡 亦無法被列為貧民領取救濟金 還需按月繳納勞健保費 國民年金自付額 卻完全沒有收入來源 雖然擁有高學歷 反而不易找到基層的工作 請問政府有何輔導措施提供我一條生路? 陳念南 0911390125

一百、失業無法繳納國民年金保費--戴小姐
        失業都已經很慘了,生活都有困難原本健保就已繳不出來,現在還要再加上國民年金的費用,這是個雪上加霜的政策,政府都沒繳還要叫失業者繳,不繳還要罰錢這還有天理ㄇ,現在政府是替百姓著想ㄇ,真的很令人質疑,還是選來只會作秀的ㄇ,現在的政府救失業率是為了畢業生著想ㄇ,所有政策都為了畢業生,請問一下一般失業者或中高失業者誰能替我們著想

一百一、國民年金乙案--林先生
        現在情形:(因旅居海外,對國內國民權益非常不清楚)
        1.本人93年到現在未參加勞保,93年10月到現在旅居大陸且沒有工作,今年年初戶籍被移到台北市中山區公所;
        2.妻子今年初與三子林柏葳戶口遷入新竹我岳母家
        3.長子林道萱次子林君道在大陸念書,戶口好像也已被遷到不知何處公所
        請問本人全家個案有關:勞健保/國民年金/戶籍應如何處理?
        1.應辦理何種手續,獲有何種權益?
        2.要補交什麼費用嗎?有何罰則罰款嗎?
        3.因屬再婚,妻子與長子次子之間應該辦理什麼親屬關係的手續嗎?不然將來是否有權益受損的問題?
        4.未領過失業補助金,但長期沒有工作,健保費有無優惠可以補交恢復?長子三子均患有氣喘,須要醫療保障

一百二、被除國籍是否要繼續繳納保費--江小姐
        98年6月2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不明白,再次詢問,勞保局人員電話中答覆是被除國簎仍要繼續繳納直到65歲才能領年金,不淮中斷仍要繳年金保費,國籍遷出視為外國人,不能享有退保費資格.身故等...也無家人無權領取,遷出國籍會主動退保,所以之前所納的錢,即不能領回,又要一直力行義務繳納給勞保局?那我要繳到那何時?每個人答覆不同,是否可以給我正確有關條例規定謝謝!
        另一位人員回答現在也可以不用/停止繳納,之前所繳納為棄權.喪失權利,義務,因為是柔性強制性,可以選擇不繳納.
        1.我到底要不要續繳?還是可以停止?這還是強制性的嗎?
        2.遷出後即時可退保費嗎?也可停止繳費?還是要等到65歲按月領錢?

一百三、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乙案--
        部長你好:
        各機關長官大家好:
        我今年三十五歲,私立建國科技大學畢業,企業管理系畢業,民國九十三年離婚,需扶養父母親及一個八歲男孩,父母親今年六十歲與六十二歲,小孩今年國小二年級,現在都沒有工作,父母親無工作,家境陷入困境,之前我有寫信至總統電子信箱.行政院長電子信箱.內政部長電子信箱.勞委會電子信箱.中區勞健保局.彰化縣警察局電子信箱...等,家境陷入困境,尋求協助及一些事情請求協助幫忙,煩請部長及各機關長官伸出援手協助幫忙我,以下有點問題及一些問題尋求幫忙:
        因我父母親現在只有健保,沒有任何保險,連基本國民年金也沒有,從國民年金開辦至現在,因沒有錢繳交國民年金費用,現在加入國民年金,須從開辦起開始,將一切費用繳交清楚才可以,已收到勞保局的回覆,要申請國民年金減免,需在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才可追朔之前未繳及無滯納金問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已準備相關資料至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提出申請,但我有個不解之處,勞保局的回覆,審核權是在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審核是否有無通過及查尋找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勞保局只負責通過時的減免,也問過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回覆是因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還未將審核結果送至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請問部長及各機關長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已送至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已十多天了為何如此緩慢,又詢問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彰化縣政府溪湖鎮公所回覆是審核權在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這到底由哪個機關負責呢?到處像被踢皮球似的,踢來踢去呢?無辜總是我們老百姓,請問部長及各機關長官是否辦法幫助我呢?煩請幫忙協助煩請儘速與我聯絡,謝謝!
        祝:
        國泰民安
        一個手無吋鐵的平民老百姓

一百四、為何國民年金不能以天數來計算?--
        您好:
        本人在今年7/8已找到工作也加入了勞健保,但為何還要重覆繳納國民年金7月份的部份,加退勞健保都有計算天數來繳費,為什麼國民年金卻要一整個月份來繳納,這樣很不合理。
        勞健保都可以算天數,為什麼國民年金硬性規定要整月份這樣不是重覆繳費。
        已經不景氣了,還要付這麼多費用。
        希望請以計算天數來繳費用,這樣也比較合理,比造勞健保制度。

一百五、目前失業無法繳交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黃先生
        部長你好...小ㄉ我失業很久一直找不到工作
        我還有一ㄍ小孩要養..現在我連他ㄉ學費都繳不出來ㄌ
        連健康保險也都沒繳ㄌ更不用說國民年金
        我可以申請補助款還是社會救助金嗎??
        請幫幫我好嗎?我真ㄉ走頭無路ㄌ

一百六、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黃先生
        您好:
        本人從97年10月失業至今無工作收入(非志願性離職),曾申請過”國民年金所得未達標準補助”卻未通過審核,原因是審核標準是用96年度的國民所得去計算,而97年與96年的景氣差異之大,試問:國民年金政策是從去年10月開跑,卻用96年度的所得審核,是否有不太合理之處?當然,勞保局解釋國稅局資料尚無法提供,但我申請”健保補助”時所需的資料亦同樣要所得證明,是以97年度的”所得清單”審核之, 我請問過國稅局,說我要申請國民年金減免需97年度得綜合所得證明,他們說所得清單亦同,我的健保補助審核通過了,那國民年金為何無法通過呢?政府倡導這些補助方案不就是要幫助我們這些人的嗎?難道我們希望自己無工作而接受這些補助嗎?這是我們願意的嗎?請您明示.謝謝您!
        最後我想請問的是:健保補助申請審核條件跟國民年金相同,其補助基準也一樣,那麼若健保申請通過,而國民年金是否還是得再重新申請?
        提問者: 黃敬上

一百七、有關保費補助相關辦法--陳(先生/小姐)
        有關保費補助相關辦法

一百八、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補助或減免?--佳燕
        您好
        請問我個人目前待業中,無薪資收入,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補助或減免?
        請問應向地方哪一個單位申請?
        謝謝!

一百九、轉換工作空檔卻還需要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乙節--
        部長與各位負責國保與勞保的長官:
        請你們仔細用心思考一下,當推動國民年金與國保制度的時候,是否想過有無擾民之可能?一旦失去工作,沒有勞保,卻還要繳交國保年金,這說不通。再則,當人們在抉擇換工作之餘,卻還要去斤斤計較銜接日期,因為同時都要繳交勞保和國保的費用,試問我們怎麼可以知道離職那天就是就職當天?試問哪間公司願意在你一進去的時候就加保?那無論怎麼作,只要一換工作,勢必就是要繳交兩種費用?請問我們的政府擬定的策略是於情又於理嗎?今年我四月十日離職,但舊公司四月份就不再幫我繳交勞健保,我六月十五日找到新的職缺,入勞保卻是六月二十六日,我卻要繳交四、五、六三個月的國保費用,試問這合理嗎?請各位長官高抬貴手,讓小老百姓不用多負擔費用好嗎?!請推出合情又合理的法令來照顧我們,而非二度剝削我們這些勞工和沒有工作的人民。我們理應有拒繳的權利,而非拒繳還要收利息的法令出現來強迫我們繳納。請你們用心傾聽人民的聲音,或者瞭解身邊周遭一般人的生活狀況,拜託!

一百一十、申請先生的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為何要列計娘家資料1節--林小姐
        我不能要娘家一直資助,申請先生的國民年金減免,竟要娘家資料。為什麼?
        嫁一個不負責的先生,我要養2個孩子。為什麼要調查娘家?連夫家的錢我都用不到。
        法律該修一修法。政府都幫不到忙

一百一十一、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疑義1節--林湘婷小姐
        1.依第二條-三條,若符合補助對象,其9808-9901期間之國保係由政府支應
        2.第五條中,..受災國保被保人,其9806-9811期間之保險費,得延繳且不計利息
        綜上:第二-三條已訂9808-9901期間之國保費用係由政府支應,為何第五條又說9806-9811之保費得延繳且不計息????

一百一十二、無力繳交國民年金1節--
        失業了,無力繳交國民年金
        因為家人收入較高,我並不符合補助規定,而且在民法繼承中,雖然兄弟姐妹可依法繼承,但把他們的收入併入全戶收入計算,非常不合理,成年後大家都是分產狀態,他們並不會幫我交國民年金啊
        那我是不是只能選擇要或不要繼續?交,或是有其他救濟辦法

一百一十三、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乙節--張小姐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乙節

一百一十四、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為何要列計同戶妹妹1節--林先生
        我之前有反應過國民年金保費不合理事宜,當然也有在9月底去公所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但是我妹妹因為還沒結婚,又在南 部工作,居住在公司的宿舍,所以戶籍沒有遷出還是與我同戶,據公 所承辦人員告知:說我妹妹的所得會算進來,天啊!這未免太不合理 了吧!家裡面只有我在工作養家,全家六口的生活費.三個小孩的學 費就只靠我的所得在維持苦撐,妹妹實質上並沒有幫我分擔,也沒幫 我扶養小孩,為什麼所得還會算到我的頭上呢?中華民國的法律有那 一條有規定弟弟或妹妹賺錢一定要拿給哥哥姊姊呢?古有明訓:親兄 弟明算帳,就算親兄弟以後還是會有各自的家庭,現在賺的錢還是會 自己存起來留待以後成家立業用,怎有可能會全數拿出公用呢?更何 況是妹妹呢?政府的一些法令.條文.規定真不合時宜,這些錯誤的 法條往往會害死一個人!甚至於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政府單位不可 不慎啊!朝令有錯夕改又何妨,快快修訂這些不合時宜的條文吧,免 得逼迫百姓走上絕路!造成更多的遺憾!

一百一十五、身心障礙者無力繳納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費乙節--王先生
        1.吳院長早安你好全台灣省有多少身心障礙者繳不起健保費及國民年金還有身心障礙者處處被社會局刁難領不到補助金因此希望吳院長聽見我的建議不知可替天下蒼生百姓爭取生活福利呢?
        2.更生人想好好為家庭盡一份心力卻因前科問題社會上一些公司老闆不敢雇用所以上網請吳院長建議有甚麼辦法可以有家庭小孩要生活賺錢靠勞力維持家庭生活?
        3.健保費月繳660實在太貴啦台灣人民有繳稅的為何不把稅收幫助可憐繳不起的身心障礙者呢?還有現在莫名起妙要多收國民年金使社會上不少民眾抱怨?

一百一十六、國民年金保險為何是以月繳費而不是以天計算乙節--邱小姐
        部長:本人有關國民年金繳費之問題詢問!請問政府辦理國民年金為何是以月繳費而不是以天計算呢?
        像本人原本失業中後來在十一月初找到工作,政府要勞工一上班雇主就要投保勞保,但是因為加入的日期是11/9上班,現在政府又要追我的國民年金一整個月,我要繳公司的【勞保部份負擔】政府又要跟我追繳【國民年金】一整個月的保費674元,再說勞保以天數計算為何國保是以月份計算呢!這樣明明就是重覆投保,政府的主要用意是在像我們種低層老百姓能在沒有投勞保的情況下,而設立了國民年金,但為何這個問題從國民年金開始就存在的問題,我們的政府為何不去改進呢!雖然這樣對你們來說是不多啦!但是對我們小小的低層百姓來說卻是可以吃上半個月的飯錢。
        請問,辛苦工作的勞工們卻要被國民年金與勞保重覆被追兩種費用脫兩層皮呢?,請問部長這是政府的美意嗎?再說現在景氣也不好,生活都有問題了還要我繳兩種保費請幫幫低層老百姓如何來申訴此事!【請告知解決此繳費問題】

一百一十七、單一月份同時繳納國保與勞保保費之疑義乙節--
        我想請問國民年金與勞保不是2選一投保嗎?為什麼我在98/5/18-98/7/10有繳納勞保,我還需要繳納國民年金?98/10/05我找到工作後,也還是需要繳納10月份的國民年金,政府開辦國民年金應該不是為了讓窮人更窮的,是為了給人民保障的,請問,我好不容易找到工作98/10/05,卻不但要繳納10月份整月份的國民年金還要繳納勞保費,勞保局雙重收取保費合理嗎?我原本的認知應該是,98/10/05我繳納勞保,國民年金不須繳納也不計算年資,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回答!

一百一十八、有關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疑義1節--周雅菁
        1.補助6個月農保及國保保費
        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的農保與國保被保險人,將由政府補助其應自付部分之農保及國保保費6個月。符合補助資格名單將由內政部主動提供勞保局依據辦理,民眾無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一百一十九、國民年金保險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查結果疑義1節--高小姐
        我是個家庭主婦,先生也沒工作,所以倆人一起去申請補助,最近結果下來了,我們同一戶籍,也同是單親,媽媽也都沒所得,為甚麼我和先生核定的結果不同,我很納悶,請問到底是如何計算的?為甚麼我的補助會比先生的低?請告訴我,謝謝

一百二十、有關新增國民年金繳納方式乙節--謝小姐
        部長您好
        非常感謝您在政務繁忙的時候還撥空閱讀此信,可否請 貴部協助能否『新增』國民年金繳納方式採『信用卡繳納』?
        國民年金的立法目的是: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的確是為了國民長遠的未來著想,但對於沒有目前沒有收入的市井小民來說,連自己也無法確定沒有收入的這段日子得過多久,生活並不寬裕,若到了日子快過不下去的時候,『現在』都過不去了,何有餘力擔憂到『老年』時呢?
        為能讓本法的立法理由更臻完善及可憐一些沒收入過渡期小市民,可否煩請部長您協助,多新增一項使用信用卡繳納的方式呢? 謝謝您

一百二十一、有關無工作孕婦須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增加生活開銷1節-- linda0713 小姐
親愛的吳院長自從你上任之後 你的措施我都很支持但是 最近我發現很多事情都
對窮百姓並沒有太大幫助甚至對我們來說增加負擔1.國民年金 ---我自從懷
孕後就很難找到工作 沒有一間公司願意請一位孕婦 家中僅剩老公的薪水在維持
除了房貸還有兩人的生活費 但勞保局仍要我們支付我這無工作的孕婦國民年金

這點我實在無法諒解(目前我們得到的回應就是要付 既使我生完上班日期有重複
勞保跟國民年金都不可缺少)家中以少份收入卻要增加開銷 希望能給我們窮百
姓有合理的解釋 或是修改方案針對臨時無工作的人對國民年金的支付2.現在所
有的消費都在提高 政府很好措施的增加了生育補助 希望大家能增產報國 ,
試問一各孩子尿布奶粉價格都以倍數在提高, 僅有生育補助的5000~10000是否
真的可以補助多少? 目前一罐奶粉兩週用完 ,一包尿布一週用完的計
算, 一罐奶粉800元 ,一包尿布450元, 一週至少用掉800~1000元, 5000的生
育補助僅能用五週以下 請問如此方案真的可以提高百姓生
育力嗎?我想降低這些物價會比較好吧!希望吳院長能為我們關心關心 ,我相信
依您的能力及內閣真的能幫助我們。祝您事事順心

一百二十二、關於國民年金減免審定資格疑義
部長您好:
本人是住台南縣的待業中青年 日前知悉政府正在推廣國民年金專案 實感為照顧國民良策
唯 近日本人亦申請了減免事項
縣府承辦人員親切告知未符資格
原因為家父尚有收入 故本人超出最低消費支出2倍
經查閱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以及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法條後 認為該項條文實有爭議
本人因生母過世後 父親續絃
家中共同生活者實際上共有3人
而法條僅限定為直系血親
使得本人以及家父的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虛擬的提高
本人拙見認為本法有違反大法官解釋文第542號解釋
之以事實為認定之精神
且也違背了一般社會常理認知
而同時該法該條是以戶為計算
那麼 是否如果本人獨立分戶後
即能解決問題呢??

所以本人的問題是
1.家庭共同生活人數是否應該以事實上共同生活人數為 基準 而非僅以是否為直系血親為基準?
2.若是以戶籍為計算基準 那麼是否本人獨立分戶後 即符合資格?
懇請部長替本人回答上述2問題 謝謝

一百二十三、無錢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否可申請補助乙節--楊先生

院長你好:各機關長官大家好: 之前至今一直不斷陳情院長信箱,也不知院長您所謂最快速最有效,來處理民眾之所需,給予最適當最有效的協助幫忙,可是從98年6月到99年5月11日,每天一直在等待院長及各機關長官,適時給予最實際有效的幫忙,是否由危機轉微小的生機,但遲遲到不到,而日子一天一天的到來,每天過著沒有希望,面對著極大的困境,從三餐、房租、水、電、工作等,一些基本開銷負擔實在無以喘氣,卻無得到相關單位的協助及幫忙,懇請院長多用心來關心我及我的家庭,以下急需院長您的協助幫忙: 我是一個單親家庭,已離婚五年多,今年36歲,戶籍於彰化縣埔鹽鄉,父母親戶籍於彰化縣溪湖鎮,現在租屋在彰化縣溪湖鎮,電話:0985-026752,需扶養父母親及一個九歲男孩,父母親今年六十歲與六十四歲,小孩今年國小二年級,現在都沒有工作,父母親無工作,家境陷入困境。(1) 工作問題: 各就業服務站的工作機會並不是很多充足,我也積極努力的再尋找工作 機會,來改變家中困境,但事於願違,而家中目前經濟狀況,已無多餘 時間來等待,一直等待又等待,還是無一份穩定工作,真是生不如死的 生活,也是走到絕路,才會一直求助院長您的幫忙,煩請院長您是否能 以最快速方式來解決我的問題呢?是否有特殊方式或實際作為來幫忙 我呢?或請各單位來幫忙儘速替我解決呢?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 謝! (2)申請補助問題:(低收入戶申請) 希望各單位不要互推皮球方式,把審核權推來推去,並無確實又實際來 解決,從地方鄉鎮公所推給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推給中央機關,而 中央機關推給彰化縣政府,這樣一來一往,我們民眾情何以堪呢?最後 還不是我們民眾受最大傷受呢?所謂「反正死的不
是我親人」,何必努 力積極呢?或者只會丟一句上面是知道什麼呢?條款規定也是中央機 關訂的,遇到民眾問題只會丟給我們這些地方鄉鎮公所、縣政府而已,其他都不管,難道不能以實際狀況讓我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嗎?難道沒有 特殊方式來幫助我嗎?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 申請補助問題:(經濟補助、物資補助) 不論是內政部(社會司李靜玲小姐、余佩怡小姐)、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曾郁珈小姐、社工員鍾小姐、社工員洪福春先生)回覆,內容提到將 會協助我尋求單親家庭協會、民間團體及慈善機構相關補助,但至今都 沒有相關單位與我聯繫,尤其是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曾郁珈小姐、社工 員鍾小姐、社工員洪福春先生)只是做表面而已,敷衍了事,煩請查明, 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申請補助問題:(國民年金) 從開辦至今均無錢繳交,但每二個月也是要再繳交國民年金,我不知是 否可以申請國民年金補助,要如何提出申請呢?並無相關單位與我聯繫 並協助,也無從提出申請,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
(3)官司問題:(詐欺案件)那時有可能我去應徵司機時,應徵單位要看我的駕照,不慎把金融卡及皮 套,一同遺失而皮套有寫金融卡密碼,而我不知道已經遺失了,只希望是 否協助調閱提款機附近的監視器、通聯記錄,來證明並不是我所為,我不 甘願入監服刑,絕對會用死來證明我的清白,即使換來遲來的正義、公道, 也是值得的,是否協助我通過易服社會勞動申請,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 (4)經濟問題:(房租、水、電、、、) 而父親有高血壓、五十肩坐骨神經問題,母親曾開刀過,醫生並有交待要 回醫院複診,以免有後遺症發
生,難道每次去就醫治療,難道不用掛號費 嗎?及有低血壓、腳行動時會疼痛、坐骨神經問題,經常要靠看醫生做復 健才可免於疼痛,有時父母親都忍著病痛而不去就醫治療,難道每次去就 醫治療,不用掛號費嗎?難道他們願意把自己病痛忍著嗎?卻不就醫呢? 掛號費、房租、水、電、瓦斯、米、油、鹽、醬、衛生紙、健保費、、等, 一些最基本開銷,難道不需要繳嗎?這難道是我們所願意的嗎?彰化縣政府、鄉鎮公所的作業程序有夠慢,詢問各種有關申請補助問題,總是互相推託之詞,並無時效性來協助,也不會適時、適當來協助或轉介民間團體及慈善機構協助,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祝:國泰民安 楊裕豐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一百二十四、有關反映替代役男要自己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乙案
替代役男沒有軍保,役男年齡25歲以上還要保國民年金,保險費需役男自己繳費,服役期間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目前參加勞保,惟仍接獲勞工保險局所計國民年金催繳通知單,造成困擾。

一百二十五、失業後馬上就收到國民年金催繳通知,失業的人何來那麼多錢來繳國民年金乙節--Somouse先生/小姐
吳院長,您好:在國家內部鬥爭、一片兵荒馬亂之際,您勇敢赴任,且果斷敢決的作為,一直令許多民眾傾心。在您公務繁忙之際,懷著不安想煩勞您審閱一項開跑,數年的政策,就是國民年金。在去年,因為不景氣,我失業了,失業後馬上就收到國民年金催繳通知。這是什麼道理?失業的人何來那麼多錢來繳國民年金?在網站上看了主管機關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卻只是一味官腔,只是在說「單身者未繳不罰,只罰配偶」訂這個條款的人到底有沒有為我們老百姓想過?失業者每個月要繳674元,一年就是8088元,政府一定要跟失業的弱勢族群收這種錢嗎?再說,那個配偶互罰條款是怎樣?合理嗎?前陣子內政部才在苦思如何叫年輕男女願意成家生子,政府的另一隻手卻用這個條款在處罰配偶?那是不是叫我們這輩子都不要想結婚,就不會有罰款的問題了?每月674元是小錢,但是,院長大人,我們真的繳不起!我也很想結婚成家,但是這個配偶互罰條款卻讓我望之卻步。就算全國只有千分之一的年輕人會因為這個條款而不敢結婚,那也足夠使我們一年少掉
一兩萬的新生兒了,長此以往,國家生產力衰退,ECFA也就不用簽了吧?我目前已有創業計劃,也有結婚,等我有錢,我一定會繳,懇請院長取消掉這不合理的罰款跟配偶互罰,給失業者一條活路走吧…

一百二十六、出國讀書是否仍需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又日後如留在國外,是否仍需繳納保險費1節
因要出國讀書,但卡國保問題,無所適從的我,請教下列問題:我預計6月份出國讀書,知道出國讀書這段時間可暫停健保,不用繳這筆費用,但是國保部份呢?我問了勞保局有關這項業務的辦理,但是那裡的櫃?人員竟然不清楚.並表示目前國保還沒針對這項業務做更進一步的指示.我本人很納悶,既然國保都已推行一段時間,怎麼對這一區塊沒有任何辦法可遵循.
我預計出國讀書三年,櫃台小姐說沒勞保後鐵定轉國保,所以出國的這三年,會持續接到國保的繳費通知.
但如果我出國讀書後留在美國工作的話,我也要一直繳國保費用嗎? 健保可以因為我出國讀書暫停繳費,為什麼國保不行?
萬一我留在那裡工作之後,又在那裡嫁人了,長達十年沒回台灣,那我不就因未繳國保費用而負債累累.這點,我想麻煩吳院長幫我確
認,也希望國保的推行上能將每個層面都落實且顧及到.謝謝

一百二十七、前在學中沒有工作及收入,是否可以減免或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乙節
我今年26歲 還在念碩士班,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繳納國民年金對我來說是個很大的負擔我想請問一下,雖然我已經25歲以上須繳納國民年金 但我在學學生的身分 可以做些減免或免繳嗎?謝謝~

一百二十八、國民年金法減免及繳納疑義乙節--老百姓
我的家庭有70歲的父母我的配偶(在家照顧老小)就讀小五的大女兒還有今年剛要上小一的二女兒以及剛滿三歲的小兒子全家只有我有收入,我在一家機械公司開連結車沒日沒夜的做薪水五萬出頭,原本我老婆有工作但是今年開始他失業了,從他失業開始小孩及他的健保費全部靠在我公司,我每個月要多負擔2千多元要申請菸捐補助說我的投保額太高不能申請,這是甚麼道理我扶養人口平均下來每人每月不到8000元我幾乎就是低收入戶了還不能申請,那誰能申請,在來就是國民年金我老婆都失業了哪裡有錢可以繳,要去申請減免竟然要提供他娘家父母的收入來平均,請你們清醒一點好嗎他娘家跟我們有甚麼關西,現在她嫁給我是跟我一起生活她要申請補助當然要以我們共同生活的一家人為依據,哪裡來的道理要用他娘家的父母為依據,我太太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拿回娘家她娘家父母也沒有拿過錢給她,現在是我們家需要補助你們卻要我太太以她娘家為依據來申請這完全不合理吧,他們又沒有一起生活而且各有各的家庭,我想請問如果我老婆繳不出保費你們是去找她娘家父母收吧,請詳細研議這項規定的缺失請你們仔細研讀當初設定的條例是否有疏失,因我我實在不懂我的老婆是我們家的一員,戶口名簿上也是跟我父母一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現在要申請補助卻要用他娘家父母為依據,難道你們北部人女兒嫁出去以後都是回娘家跟娘家父母一同生活的嗎,請明察在給我詳細的回答或提供任何申訴管道甚至釋憲都可,因為這項規定太沒道理了完全不知民間疾苦,國民年金也是,就是失業沒工作了怎麼會有錢可以繳呢,如果有錢我加工會繳勞保就好了阿,都已經失業還要繳這些有的沒的真搞不懂這怎麼會是社會福利呢,在年金開辦前只要一失業我要擔心健保費以及之前買的保險這些費用要從哪裡來,現在更好了你們的社會福利卻要我多負擔一比看不到未來的年金保險,我告訴你們我已經有買保險了我也沒錢可以在多繳國民年金了,你們去找繳的起的人保我不需要我只要找到工作我就有勞保了,你們去找一些生活好的家庭主婦收保費不要來免強我們這些有需要卻又申請不到的小老百姓了,好心一點我打了那麼久不要回復一句規定就是這樣就打發了,你們健保局就是這樣回覆的.

保險費問題

問一: 失業者如何加國民年金?勞保條例未修改,有無影響?--自然人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失業者如何加國民年金?
        用最低工資繳嗎?
        還是依附親屬繳?以那一個等級繳?
        勞保條例未修改,有無影響?
        不領勞保老年給付就可以自動轉成國民年金嗎?
答: 您好:
      有關您96年1月15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覆如下: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10條前段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1年為6.5%」、第11條前段規定:「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1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定之」。
              換言之,即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開辦第1年為目前的基本工資1萬7,280元,因此,無論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屬失業勞工、家庭主婦或是農民,其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均相同,且均係以「被保險人」身分,而非以「眷屬」身分納保。換言之,第1年的保險費為1,123元(=17,280元x6.5%),而一般民眾,政府補助40%的保費,民眾每月自行負擔60%保費,即674元(=1,123元x60%),至於弱勢民眾(如低收、身障、所得未達一訂標準),政府更提高保費補助比率至55%~100%。另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不設投保單位,將由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人),主動開具繳費通知單給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收到繳費通知單後,於指定日期內繳納保險費即可。
      (二)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有關您所詢問不領勞保老年給付是否自動轉成國民年金部分,若您退勞保時並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曾領取軍、公教保老年給付,且年齡未滿65歲,當屬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勞工保險局將會自動將其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
      (三)至於您詢問的另一個問題勞保條例未修改有無影響部分,由於勞保與國民年金是二個分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故勞保條例未修改並不影響國民年金制度之推行。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193
 
問二: 有些困惑,百思不解--李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你好:
        本人現年62歲,也依勞保條例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共25個月。目前沒有領其他之社會福利津貼。對於今年10月將實施之國民年金法,有些困惑,百思不解,懇請撥空給予解釋。甚為感激。
        問題一:第二章 保險人及保險效力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規定,則本人須參加國民年金法之保險為保險人。
                請問:能否選擇參加或不參加投保成為保險人?
        問題二: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二節老年年金給付第30條規定,如本人在國民年金實施時(即民國97年10月1日)加入成為被保險人,等3年後65歲時領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
                請問:可否採取第1項 第1款方式方式計給(月投保金額×0.65%×投保年資+3000元)或是不可以,因本人已領過勞保之老年給付25個月了。
                當然我不會違反其他不得選擇第一款之規定,
                如: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問題三:我另一親戚情況與我相類似,他預定在國民年金開動後,也尚為達到65歲前領完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加保國民年金,成為被保險人。
                請問:他在65歲時是否可領國民年金給付?
                而其計算方式是否仍適用(月投保金額×0.65%×投保年資+3000元),有人說國民年金實施後再加入就不能採前項方式計算,只可選另一方式給付。

        以上數項問題煩您費心指正,謝謝您。
        祝 官運亨通
答: 李小姐您好:
      有關您96年1月8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依序答覆如下: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故您於國民年金開辦日(97年10月1日),未滿65歲,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符合上開「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規定,則屆時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又國民年金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是以,並沒有讓被保險人自行選擇參加與否,凡符合納保資格者,均應強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二)承上,有關您所詢問若您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得否採取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方式計給(月投保金額x保險年資x6.5%+3,000元)部分,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若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於保險事故前一年有保險費未繳納、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及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情形者,不得選擇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計給方式,但是如果您是屬於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則仍可選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計給方式。
      (三)至於您詢問另一位親戚年齡未滿65歲,將於國民年金開辦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以後再加入國民年金,則其年滿65歲以後能否領老年年金給付,且計算方式是否也適用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計給方式部分,依上開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故若其符合前述規定,始可於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至於其若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得否依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計給方式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部份,則與(二)之情形相同。

      內政部社會司
      (02)2397-6873
 
問三: 國民年金--邱志強
          精神病到處找不到工作如何付錢?
答: 邱志強先生您好:
      有關您留言所提之問題,茲答覆如下:
      查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略以:「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由於國民年金將於97年10月1日開辦,所以屆時若您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且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均可享有保險費之補助。此外,若您確因經濟困難,尚有無力一次繳納保費利息之情形,亦可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至於找工作問題,建議逕向職訓機關洽詢。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四: 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勞工及農民福利大縮水!--吳先生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勞工及農民福利大縮水!
        一、原農保保險費每月78元;改國保後保險費每月674元。每月多繳596元。
        二、原農保只要加保年資滿6個月,不管幾歲加保, 滿65歲都可領老農津貼每月6,000元;改國保後必須是97年10月1日時滿38歲之農保保險人,65歲才可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差額金每月共計6,000元;97年10月1日時38歲以下之農保保險人,65歲時已無差額金每月3,000元可領。5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之農民福利縮水。
        三、原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管何時領、幾歲領,均可再以農會會員身份加入農保;改國保後,非但已無農保可加入,還限在97年10月1日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0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者,始可參加國保。有農地之勞工原可規劃退休後,退勞保改以農保加入社會保險,以後則無此福利。且國保之實施,迫使部份勞工要在勞保及國保中取捨擇一,且其選擇一定要在97年10月1日前完成。
        四、原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管何時領、幾歲領,資格符合者,滿65歲均可再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改國保後,限在97年10月1日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0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者,參加國保後,滿65歲才可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97年10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超過十五年者,滿65歲已無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可領(因無法參加國保)。國保之實施,迫使部份勞工在此又要在勞保及國保中取捨擇一,且其選擇一定要在97年10月1日前完成。
        待續…
答: 吳先生您好:
      有關您96年12月25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開辦後,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農保轉為國保者,雖保險費由每月78元變為每月674元,對原農保之被保險人負擔加重,但如為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或身心障礙者等弱勢農民,政府則將保險費之補助比率由原本40%提高至55%到100%,以減輕農民負擔,且國保之保險費只需繳到年滿65歲時,即可開始每月請領6000元以上之金額,相較於現行農保被保險人,請領老農津貼後尚得繼續每月繳交農保保費至死亡或退保為止,且領取之老農津貼金額為6000元定額,況其法源依據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係屬於「暫行性」之津貼措施,確存在有不確定性,可知國民年金對於原農保被保險人之保障,係著重於其65歲以後得減輕保費負擔,並藉由參加國民年金獲得較高於老農津貼之老年年金給付保障,且加保年資越長,所領給付金額越多,又年金給付金額將隨物價指數調高,確實達到照顧民眾老年生活之目的。
      二、此外,現行農保被保險人若於未滿65歲前有重殘情事,致無從事農作能力,於請領殘廢給付後應退農保,且65歲後亦不得再請領老農津貼。相較之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於加保前或加保後,若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可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4000元或依投保年資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而農民更可以將其之前的農保年資納入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且於年滿65歲時,亦可擇優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因此,國保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確能提供較農保為優之保障。
      三、針對農保轉國保者,為保障其於年滿65歲後所領之金額至少6000元,且為能使老農津貼溫和整併入國民年金,故國民年金法第52條規定有差額金3000元之保障,使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除依其投保年資計算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外,尚可領取每月3000元差額金。至於開辦時未滿38歲之農民,雖無差額金之設計,但因於改納入國民年金後,已能享有較農保完善之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保障,於年滿65歲時,所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金額,若加上物價成長率,將遠大於7000元。
      四、因農保之保障並不完善,故政府改以保障較為完善之國保來照顧農民,而因國家福利資源有限,故非屬真正之農民,爰無法概括予以納入國保保障。
      五、由於勞工原非屬國民年金之主要保障對象,惟為顧及其現有權益之保障,故國民年金法規定符合第7條第1項第2款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退休者才可以加入國保,至於失業勞工,只要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亦屬國民年金之保障對象。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9
 
問五: 學生還要參加國民年金?--張小姐
          我現在26歲沒工作還在念書,請問我是一定要參加國民年金嗎?但是沒工作繳不起保費怎麼辦?
答: 張小姐您好:
      有關您96年12月20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覆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因國民年金將於97年10月1日開辦,故屆時若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此外,若您一時經濟困難,確實繳不出保險費時,亦可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六: 關於國民年金的疑問--郭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即將開辨的國民年金繳付方式除轉帳外還有哪些方式??還有阿,是不是有加入其它社會保險(勞保、農保之類)就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了呢??籌措財源的方式是採何種制度??是隨收隨付制還是部分提存制呢??
        p.s 請不要將國民年金法po給我了!
答: 郭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1月23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福利政策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將於97年10月1日開辦,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 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軍、公教、勞保等老年給付者。
          (二)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三)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97-6873
 
問七: 本人(台北縣新店市)應至何處申辦保險、繳納保費?--陳小姐
          本人屬25歲至65歲,未曾參加任何保險亦未領取任何給付者。請問:
        1、應至何處申辦國民年金保險?
        2、應至何處繳納國民年金保費?
答: 陳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1月24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並未設有「投保單位」,而係由勞工保險局即保險人主動進行篩選資格,並由該局主動寄發通知納保,屆時您無須提出任何申辦
      二、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以下案例期使您更加了解
      例:97年10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勞工保險局完成繳納。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八: 國民年金--洪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請問:
        1.國民年金實施後,剛出社會找到工作的人,公司應該加保勞保,還是國保?
        2.滿25歲無工作者,強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若找到工作後,可轉成勞保嗎?還是強制加入國保?年資如可算嗎?
        3.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也未請領老年給付,要強制加入國保嗎?還是可以選擇繼續投勞保?
        4.國民年金說的老年給付是包含退休金嗎?那請領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後,能加入國保嗎?
        5.若從勞保退保後,加入國保,其年資如何算呢?退休金會少領嗎?
答: 洪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1月23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福利政策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將於97年10月1日開辦,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 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軍、公教、勞保等老年給付者。
         (二)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三)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二、您所提及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1.國民年金開辦後,剛出社會找到工作並依法加入勞保的人,不得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2.若您加入國保後,找到工作並依法加入勞保,自不具國保被保險人之資格,亦即改加勞保後應退國保。至於勞工保險年資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分別屬不同之社會保險,其年資依規定應按各該保險之年資計算。但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亦具有勞保年資,且該勞保年資尚未請領老年給付,其於年滿65歲,若同時符合請領國保及勞保之老年給付條件,則可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規定,向單一窗口(勞保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的老年給付,由勞保局依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老年給付金額後,發給被保險人。
         3.依上開規定,若您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仍在勞保加保中,自仍得繼續參加勞保。
         4.若您尚未年滿65歲,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者在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自得依上開規定加入國保。
         5.勞保退保後加入國保,其年資之計算已如前述二.2.之說明。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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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九: 國民年金與健保繳費--侯先生
          請問:
        一.國民年金97年10月實施,有關已年滿65歲之農保人員,其繳交農保保費及健保費應向何單位繳交,其金額多少.
        二.國民金97年10月實施,未滿65歲之農保人員,其參加國民年金向何單位繳交金額多少,其健保費應向何單位繳交,金額多少.
答: 侯先生您好:
      有關您97年2月15日留言於本部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開辦時,對於已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仍繼續參加農保,依現行農保條例規定其應繳納之保險費為78元(10,200元*2.55%*30%),並分2期繳納,即每年第1期保險費(6月至11月)被保險人應在每年5月31日前繳交;每年第2期保險費(12月至次年5月)被保險人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繳交,且由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即投保單位)代為收取。
      二、國民年金開辦時,對於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其應繳納之保險費有下列幾種:
         (一)一般被保險人自付比率為60%,即應納保險費為674元(17,280元*6.5%*60%)。
         (二)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時,民眾自付比率為30%,即應納保險費為337元。
         (三)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時,民眾自付比率為45%,即應納保險費為505元。
         (四)低收入戶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五)身心障礙者又可分:
            1.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度身心障礙者,由民眾自付比率30%,即應納保險費為337元。
            3.輕度身心障礙者,由民眾自付比率45%,即應納保險費為505元。
至其保險費則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三、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本司網頁「國民年金論壇」(http://www.moi.gov.tw/dsa/)已有張貼類似之「常見案例」,茲節錄如下:
         「『有關農保退保轉入國保後,其健保是否仍留在原農保加保的農會?』前經本部函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該局業於96年12月27日函覆略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保險對象應依下列順序至所屬投保單位投保:
            (一)如果有固定工作,應於工作單位投保。
            (二)如果無固定工作,但符合工會、農會會員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應至所屬工會或農會投保。
            (三)若無上述資格,而符合以眷屬身分投保者,應以眷屬身分,依附 被保險人投保。
            (四)不符合上述投保資格者,則應以第6類保險對象身分至戶籍所在 公所投保。
         綜上,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雖因國民年金開辦,強制納入國民年金體系,不能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但如仍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以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者,仍維持以各該農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健保作業。」
         另因全民健康保險相關問題事涉健保局權責,若欲瞭解詳情,建議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洽詢。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十: 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如何繳納?--高雄縣鄉親
          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答: 高雄縣鄉親您好:
      國民年金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考量部分人士可能無力負擔,逾期未繳納保費者,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負擔利息,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也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不加保沒有罰則,只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問十一: 本人97年10月2日才年滿65歲,是否應加入國民年金?--針車西服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請問國民年金97年10月01日實施,如果本人在97年10月02日才年滿65歲,是否應加入國民年金,如果需加入,如何收費,繳交期限為何,謝謝!!
答: 針車西服您好: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之保險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二)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
                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三)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因此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時,若您的年齡尚未滿65歲,且符合上述任一資格,即會被納入成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二、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計算,即依目前基本工資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保險費6.5%,依此公式計算第1年每月保險費為1,123
             元,原則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60%,故每月保險費為674元;若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度及輕度身障者,政府提高保費補助55%至70%;而低
             收入戶者、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政府將給予100%補助。

      三、又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
             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內政部社會保險科
      (02)2356-5196
 
問十二: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97年3月13日行政院政策說明會民眾
          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於一般夫妻間是合理的,但對於分居或離家出走的情況,配偶還要負擔繳費義務,不合理。
答: 97年3月13日行政院政策說明會民眾您好:
      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多為無薪資收入者,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間只要仍存在有法律上之婚姻關係,自應彼此間互負撫養義務,故針對於分居或離家出走的狀況,如夫妻法律關係仍在,為其負擔保費義務也是應該的。

      謝謝
 
問十三: 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如何繳納?--高雄縣鄉親
          單身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答: 高雄縣鄉您好:
      國民年金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考量部分人士可能無力負擔,逾期未繳納保費者,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負擔利息,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也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不加保沒有罰則,只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謝謝
 
問十四: 保險費之計算--97年3月13日行政院政策說明會民眾
          國民年金法第13條規定:「保險費之計算,….保險費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例:1月31日加國保,2月3日找到工作加勞保,卻要繳2個月保費,不合理。
答: 97年3月13日行政院政策說明會民眾您好:
      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每月之保險費,政府至少補助4成,且因全月計算保費,被保險人可累積較多之年資,故目前所規定之保費計算方式,事實上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若被保險人,因一時經濟困難,繳不出保險費,亦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費。

      謝謝
 
問十五: 應負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若不願意繳費時,是否有罰責等?--凌先生
          應負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若不願意繳費時,是否有罰責?為保本法如此規定?有何重大意義? 僅負連帶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若不願意繳費時,依第50條規定有罰責?為何本法如此規定?有何重大意義? 僅負連帶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依第50條規定有罰責?貴部或勞保局(即保險人)於何種情形下才會執行本法第50條規定? 貴部或勞保局(即保險人)是否會「因為被保險人不繳費無罰責,而故意令其配偶繳費?並寄出罰款令其就範?」 承上問題,若貴單位並無一定標準即依法直接執行本法第50條規定,如此作法是否有恣意行政之嫌?是否形同虛設?
答: 凌先生您好:
      一、有關 台端詢問應負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配偶若不願意繳費,是否有罰則,為何如此規定,有何重大意義,乙節,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略以:「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由於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相對弱勢,故針對未繳保險費者採柔性強制加保,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以保障弱勢民眾之權益。另為參酌日本國民年金及我國全民健保法有關被保險人就其眷屬之保費負繳納義務之規定,考量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多非家中生計之主要負擔者,較多屬於相對經濟弱勢者,及配偶間互有撫養之義務,有關其老年生活之保障,自宜有連帶責任之機制。
      二、另 台端詢問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若不願意繳費,依第50條規定有罰則,勞保局於何種情形下才會執行,是否訂有執行標準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同法第51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查保險人勞工保險局業依上開規定訂定「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已於97年1月10日發布在案,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謝謝
 
問十六: 無固定雇主之產業工會入保者,一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百分比之政府補助款,由誰補助?--吉安鄉朋友
          無固定雇主之產業工會入保者,一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百分比之政府補助款,由誰補助?
答: 吉安鄉朋友您好:
      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保險費為1,123元,其中被保險人自付60%,即647元,餘40%(449元)則由政府補助,若被保險人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則政府另將提高補助比率。

      謝謝
 
問十七: 國民年金--ㄚ德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國民年金第30條第2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1款(A式)之計給方式: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請問:何謂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請問: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中華民國法令都模稜兩可,我們要的是解釋法令,
        不是要你們用法令解答,法令我們會看至於法令含意請解釋清楚 謝謝。
答: ㄚ德您好:
      有關您97年3月18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茲答覆如下:
      國民年金法甫於96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並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至於本論壇係作為提供各界意見交流之平台,並由本司同仁回覆民眾的相關疑問,相關留言之回覆並非法令解釋,特先向您說明。
      至於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係指什麼,則請搭配國民年金法第17條即可了解,即被保險人若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假設欠繳2年保險費,則這2年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由於社會保險原則之一為「權利義務對等」,被保險人需先盡繳費義務,始能享有給付之權利,因此,為了鼓勵年資較短之被保險人按時繳交保險費,以能享有基本3,000元之保障額度,故有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以符公平原則。

      內政部社會司
 
問十八: 有關保費及老年年金問題--Bi.lun
          1.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那一個月繳納多少 政府有補助嗎
        2.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有包含政府的老年年金3000如果這樣和國民年金請領金額不是差不多?
        3.至於年滿65歲即非屬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故不需要再繳交保費你是指只要過65歲就不需繳保費,然後可以一直請領國民年金嗎 ?
答: Bi.lun 先生/小姐 您好:
      有關您於97年5月30日寄至本科服務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有關國民年金相關問題乙節,茲答覆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及第11條規定:「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依上開規定,國民年金保險每月保險費之計算方式為: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
      因此,第1年保險費每月為1,123元(基本工資17,280元×費率6.5%)。如具一般被保險人身分者,第1年每個月只需自付674元(1,123元×60%=674元),其餘部份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至於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者之政府補助部份。
      又依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故,您所指之敬老津貼3000元並不包括在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內。
      另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施行時年滿 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至死亡為止……」,故若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滿65歲,且符合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則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至死亡為止;若您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未滿65歲,縱使年滿65歲時亦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而未滿65歲之國民,依法加入國民年金,於年滿65歲時,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略以:「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依上述公式計算,若加入國民年金年資8年,擇優依第一式發給(A式),年滿65歲後每月可領17280×0.65%×8+3000=3899元;若年資為30年,擇優依第二式發給(B式),年滿65歲後每月可領17280×1.3%×30=6739元,由此可知,加保國民年金之年資越長,以後可領老年年金的錢就越多,且遠超過原敬老津貼之3000元。
      又依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及第30條第4項規定:「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故如您符合相關請領規定,於年滿65歲時,不需再繳交保費,即可領取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至死亡為止。
      有關國民年金相關內容均已置於本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網頁,您可逕上本部社會司網頁下載相關電子檔參閱(http://sowf.moi.gov.tw/09/new09-2.htm)。

      謝謝!敬祝平安
      社會司社會保險科
 
問十九: 國民年金--疑惑中
          請問一下
        如果我投保金額是30300.投保年資25年.滿55歲
        請問這樣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
答: 疑惑中,您好:
      有關您97年7月21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

      您所述投保金額30300如係指勞保,應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權責,請逕洽該會。
      感謝您的留言,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二十: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金
          請問
        一、97年10月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是用96年或97年的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二、在貴部的網站上可以查到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不知在是否可查到有96年或97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
        謝謝!
答: 金,您好:
      有關您97年7月8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略以: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依上開規定,97年10月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係以97年度的最低生活費及最近一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認定。
      -有關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請至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in.dgbas.gov.tw/fies/)查詢。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二十一: 有關國民年金的疑問--吳小姐    (係修法前之案例,請參酌新修正之條文)
          您好:
        我這幾天看了網站上介紹國民年金的資訊後,想就自己父母的情形詢問一下。
        1、我爸爸於97.10.03才年滿65歲,所以97.10.01國民年金開辦時尚未年滿65歲,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是否國民年金保險費一樣繳交674元呢?還有97.10.03年滿65歲後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是依A式或B式計算呢?可領取多少呢?
        2、我媽媽今年61歲尚有勞保,預計二、三年後退休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年資尚未超過15年,她退休時亦尚未年滿65歲,依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中,「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十五年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達15年」,她亦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其所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是一次金嗎?亦或會併入國民年金年資中直達年滿65歲時,合併按月領取呢?
        3、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是由勞保局每雙月寄發繳款單繳納,那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時,是每月匯入本人帳戶內嗎?倘若被保險人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匯入帳戶或沒有開立帳戶,該如何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呢?可以直接領取現金或轉入照顧親屬之帳戶呢?
        謝謝您的協助,辛苦了!請輸入內容
答: 吳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6月11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 有關您留言提及您爸爸97年10月3日年滿65歲,於國民年金施行時是否須繳交保費674元,老年年金給付應選擇A式或B式計算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因您爸爸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時未滿65歲,故仍須繳交97年10月之保險費。另查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又查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1款(A式)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四、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所以若您爸爸於年滿65歲時,未有上開4款欠繳保費、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相關情形,老年年金給付方式可採用較優的A式計算,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據此,您爸爸每月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計3,094元(17,280元×1/12年×0.65%+3,000元)。
      二、 有關您詢問您媽媽勞保與國保年資可否併計乙節,個人如具有勞保及國保等保險年資,於符合各該保險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時,即可分別向保險人請領各該保險之老年給付並核計其給付金額。另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又「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老年給付,指本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老年年金給付。」,是以,勞保年金化制度施行後,個人如同時具有勞保及國保年資,具均符合二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時,即可依上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合併請領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至於勞保老年給付是否為一次金之問題,因係於勞委會權責,相關細節請逕洽勞委會或勞工保險局查詢。
      三、 有關您詢問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方式乙節,查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相關發給方式將後續由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訂定,屆時您可逕洽勞保局詢問。

      謝謝!敬祝平安!
 
問二十二: 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還需繳納健保費嗎?--繳健保費?
          請問依規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後,只需繳納每月674元的個人負擔保費。那還需要繳交[健保費]嗎?
答: 您好:
      有關您97年7月21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由於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各有不同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保險係依據國民年金法實施,被保險人依該法規定繳交國民年金保險保費才能依規定請領國民年金的各項給付,而全民健康保險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被保險人依該法規定繳交健保保費也才能依規定享有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給付。

      感謝您的留言,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8
 
問二十三: 國保相關問題--kun
          Q1.今年62歲90.09.4已領取勞保年金(年資:22年),目前是農保身分(但無法領農保$6,000),若97.10.01加入國民年金,滿65歲時是否可選擇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一款【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的計算方式領取或只能領取基本年金$3,000 ?
        Q2.若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二款第二項【被保險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須提出那些證明?如何申請? 到那些單位辦理?準備那些證件?本人親自辦理?子女代為辦理可否?
        Q3.加入國民年金須到那些單位辦理(住嘉義縣民雄鄉)?若要97.10.01領到國民年金最晚須10月前多久提出申請?準備那些證件?本人親自辦理?子女代為辦理可否?是先退農保再加入國保?或先加入國保再退農保?或一起辦理?
答: kun,您好:
      有關您97年8月29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3.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本法第30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1款(A式)之計給方式: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另復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同條例第6條規定:農民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勞工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因此,倘若您非為農會會員,且於65歲前辦理農保退保後,依本法第7條第2款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並按時繳費,於年滿65歲時,如無同法第30條第2項各款之情事時,即可採A式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二、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應請檢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請洽各縣市政府)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另被保險人如無法親自向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如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事宜有所疑問,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查詢。
      三、國民年金並未設有「投保單位」,而係由勞工保險局(即保險人)主動進行資格篩選而逕予納保,凡依規定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民眾,該局將會主動開具繳費通知單,被保險人於收到繳費通知單後,於指定日期內繳納保險費即可。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09
 
問二十四: 國民年金全戶所得計算問題--AMY
          請問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中:
        1.已結婚之女兒算入嗎?她有自組的家庭了?
        2.若已結婚的女兒申請,那她的父母也要算進來嗎?
答: AMY 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30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按國民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關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台端詢及已結婚女兒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與否乙節,按國民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如該名已結婚女兒與被保險人未共同生活、且未具有扶養能力,則不予計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如未同時符合前開條件,則應予計入該項範圍中。
      至台端所詢已結婚女兒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其「全家人口」範圍是否計入父、母乙節,按國民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如該名已結婚女兒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其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未有不予計入之各項情事時,則其父、母(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將予納入其「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188
 
問二十五: 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縣市政府負擔--47207
          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縣市政府負擔要每人每月多少錢請告知以利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答: 47207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台端97年8月18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敬復如下:
      有關所詢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縣市政府要負擔每人每月多少錢一節,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保險費之負擔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另保險費率部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至於月投保金額依據第11條規定,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即17,280元),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97年度及98年度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縣市政府每人每月應負擔金額為730元(17280元×0.65%×65%),至99年及以後針對低收入戶縣市政府應負擔每人每月多少金額,則應視當時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而定。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760
 
問二十六: 所得未達標準--黃小姐
          有詢問公所承辦國民年金承辦員她也搞不清楚要附財稅資料是我們自己要到財政局申請或者到時電腦直接連線就可以查詢因為電腦一直還沒裝好所有只有等到10月1日才能辦理行政效率有點差
答: 黃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25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敬復如下:
      有關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者,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須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故如您為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尚請您提憑前開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另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凡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認定者,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均可回溯至97年10月1日起提高保費補助。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720
 
問二十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KK
          請問,國民年金法有規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低收入戶可以免繳或少繳保費,請問如何計算所得,又若先生與配偶不同戶籍時,該如何申請相關減免保費.謝謝
答: KK,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3日留言在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案,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同條項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第1目)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
      二、次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計算之」。
      三、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四、依上開規定,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國民年金保險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則保費由政府補助55%至70%。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計算,應計算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同戶籍之兄弟姊妹與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另各直轄市、臺灣省及福建省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不同,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上本部網站(http://sowf.moi.gov.tw/09/new09-2.htm)查詢。
      五、至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係向被保險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故如夫妻同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且戶籍地不同時,應分別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798
 
問二十八: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me
          您好:
        今日看到聯合新聞網家裡老小多 國民年金可少繳點之新聞,新聞指出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要向公所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繳較低的每月三三七元或五○五元保費。
        我想請問的是
        個人情形為已失業多年為單親家庭育有一女,請問個人之情形可申請嗎?若能有限制在何時之前必須向區公所申請嗎?需要攜帶何證件嗎?
        謝謝
答: me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3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另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上述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您可分別上本部社會司及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查詢(網址:內政部社會司社會救助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有關您詢問可否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乙節,如果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符合上開規定,您可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自97年9月下旬開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98年9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保費可回溯至97年10月1日補助。以上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細節,您可逕洽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6152
 
問二十九: 依法為哪個公所申請?--淡
          同戶藉(淡水)只有先生在三重工作, 家裡2個未滿3歲小孩共4人
        1. 是否符合所得未達1定標準者規定? 申請是到淡水公所還是3重公所?
        2. 繳費單是寄到哪? 老公公司投保單位或是戶藉地?br>         3Q
答: 淡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3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有以下二類:
      1、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2、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關於上述規定所提之「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又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60%定之。您可分別上本部社會司及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查詢(網址:內政部社會司社會救助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因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補助,須以「被保險人」資格提出申請,而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為:1、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公教、軍、勞、農保國民且未曾領取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者。2、辦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者。3、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達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而者。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若您先生有工作且加入其他社會保險者,即不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故需先看您或您先生何者為國保被保險人,再以其為申請人,由受理機關審核是否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受理機關可能情形有二:
      1、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2、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由於是否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及應向哪一單位提出,應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情形而定。故建議您於9月15日以後可逕洽您的戶籍所在地之縣政府(台北縣政府),洽詢電話為02-29603456*3700。
      二、另您所提問題2,由於國民年金未設有投保單位,而係由國民年金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主動進行資格篩選納保,凡依規定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民眾,該局將會主動開具繳費通知單到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戶籍地,被保險人於收到繳費通知單後,於指定日期內繳納保險費即可,因此是不必提出申請加保手續。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187
 
問三十: 低收入戶者要去申請減免嗎?--amy
          若是低收入戶者,或是身障者,還要自行去公所申請減免保費嗎?還是勞保局會自動減免呢?
答: amy,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12日留言在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案,茲答復如下:
      一、 有關國民金保險費之負擔,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65%。」同條項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2)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3)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二、 又低收入戶之審核及身心障礙障手冊或證明之核發,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其保費之補助,由保險人(勞保局)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供之資料逕予補助,毋庸再行申請。惟尚未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或尚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仍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後,始由保險人依保費補助比率予以補助。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798
 
問三十一: 各項收入資料--米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需的各項收入資料包含哪些,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明呢?如: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不動產、動產資料也要有證明嗎?,去哪裡拿證明單呢?
答: 米,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12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敬復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12條之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另申請認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求尋獲之證明。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以下驗證之程序:
      1、於國外製作者,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該中文譯本如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2、在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辦理驗證)。該中文譯本如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720
 
問三十二: 申辦國民年金問題--木先生
          問題一:本人97年10月20日年滿65歲,我要到那裡申辦國民年金? 是否到區公所嗎?
        問題二:繳費通知書是97年12月才會寄到家裡,那我10月20日年滿65歲是要等到12月等繳費通知書繳完之後才去申辦嗎?
答: 木先生,您好:
      有關您97年8月19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1.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3.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同法第13條規定略以:「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同法第28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國民年金不需被保險人申請加保或退保,而是由勞保局主動比對相關資料後主動納保,故符合加保條件者,勞保局將主動寄發繳款單至被保險人之戶籍地址,被保險人收到繳款單後,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勞保局指定之方式繳納保險費即可。
      依上開國民年金法第13條規定,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是以2個月為1期(即一次收2個月之保險費)且是期未收繳,是以,第1期的繳款單(97年10月及11月之保險費),勞保局將在97年12月底寄出。又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向勞保局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時,如其因勞保局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月數,將予以計入保險年資;該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勞保局將於發給之老年年金給付中扣抵。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508
 
問三十三: 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的問題--小秋
          請問自己跟老公還有小孩不同戶籍,自己一戶,哪麼申請表裡全家人口經濟狀況要填嗎??還是填自己就好了!!
        請可以為我解答!!謝謝~
答: 小秋女士 您好:
      您於97年9月30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國民年金保險的保費補助,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同條項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第1目)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
      二、次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計算之」。
      三、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是以,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時,即使配偶與子女不同戶籍,於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所得」時,其所得仍應包含在內。

      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000
 
問三十四: 可否架設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變更資料?--藍小姐
          1.請問是否提供網站讓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繳費狀況,和變更通訊處及相關計算呢?
        2.如果是因孩子就讀寄居使戶籍牽動,那只要在同縣市,任何公所都可以提出變更或補單程序嗎?
        3.若為單親家庭,那人口計算方式會算及父母和姊妹嗎?
        4.計算人口數,包含受寄居的那戶人家嗎?
        麻煩了感恩
答: 藍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9月7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由於國民年金不設投保單位,係由保險人(勞保局)將符合加保資格的人,直接納保並按雙月計算保費,於次月底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或郵局自動轉帳或臨櫃方式繳納,或以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如便利商店),向保險人繳納。
      爰因國民年金將於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同年12月底寄繳費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繳款單原則上均寄至被保險人之戶籍地址。如您欲變更通訊地址,請於97年11月中之後,電洽勞保局(02-23961266轉6066)詢問辦理地址變更事宜。至於您所提問是否提供網路讓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繳費狀況、變更通訊處及相關計算,因事涉勞保局實務作業方式之規劃,建議您亦可電洽勞保局詢問。
      二、另關於您所提問題3、4,因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納保資格均係以個人條件為篩選,與家人無涉。故您所提計算人口數應係與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有關,即被保險人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有以下二類:
      1、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2、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依您提問若為父母及同一戶籍之兄弟姊妹係包含於全家人口,另您所提及之受寄居的那戶人家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則應不計入。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187
 
問三十五: 欠費的問題--sonny
          若無配偶者,欠費如何處理?對自身權益有何影響?若不申請給付者是否就不需補繳了?
答: sonny 您好:
      有關您97年8月27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經查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
      另如為長期經濟困難者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如為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亦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被保險人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又如為身心障礙者,亦可依其障礙程度,可免繳保險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此外,若您係一時經濟困難,而有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情形,亦可依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至於不願繳納保險費者,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則不予支付保險給付。另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曾有保險費欠繳情形;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超過10年而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均無法享有基本保障3,000元或4,000元之給付優惠,故被保險人應按時繳納保費,以保障自己的保險權益。

      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內政部社會司
 
問三十六: 誰來繳保費--
          就是沒有工作,或者專職婦女,你要他繳保費, 是變相對有工作者的負擔。
答: 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10月1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敬復如下:
      國民年金保險係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爰針對無力繳交保險費者,政府除對其有不同的保險費補助外,並有保險費延期繳納及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設計,先予陳明。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爰低收入戶之保險費係由政府全額負擔。
      而前揭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依前開規定,97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審核基準,以台灣省為例(含台北縣),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未達14,744元時,政府將補助被保險人70%的保險費,介於14,744元(含)至19,658元時,政府將補助被保險人55%的保險費。爰無工作者若符合所列規定,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並依前揭規定,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或55%。另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均可回溯至97年10月1日起補助。       另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爰若無法一次繳納自繳之保險費時,亦得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復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以保障無工作之配偶於年老或發生身心障礙時,亦能享有老年或身心障礙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問三十七: 請問何為無扶養能力--PP
          請問如何認定無扶養能力
答: PP,您好:
      有關您97年10月6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如您詢問係指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其中「無扶養能力」之認定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是以,各縣市審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且均由各地方政府依個案檢附相關資料本於權責核定之。如您對申請上有所疑義,請您逕洽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公所為宜。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問三十八: 所得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李~~
          請問:
        (1)薪資證明文件是年底公司所開立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單據嗎? 還是要請公司另開證明文件?
        (2)稅捐稽徵處所開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是不是要到稅捐處申請?
        謝謝您的回答
答: 李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10月3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茲依序答覆如下:
      一、 有關薪資證明文件應以何者出具乙節,只要具有證明力之證明文件,無論是所得扣繳憑單或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均可。
      二、 至於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可向各地國稅局申請,而非稅捐稽徵處。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問三十九: 年邁老農有農保、卻無領老農年金改國民年金?--劉先生
          老爸年72歲,自幼務農有農會會員及農保,先前有領勞保退休金(約18萬)及自有農地,卻一直無法領老農年金及老人年金。請問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領國民年金?條件如何?
答: 劉先生 您好:
      您於97年10月3日留言於本部社會司國民年金論壇乙節,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又依同法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施行時年滿 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至死亡為止……: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據此,在國民年金開辦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爰針對不動產部分略作放寬,您父親前因自有農地無法領取敬老津貼乙節,國民年金開辦後如您的父親符合上開第31條規定,可另案向勞工保險局提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如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得每月3,000元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另因您表示您父親今年為72歲,依國民年金第7條規定未符合納保資格,故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內政部社會司
 
問四十: 申請國年金減免--蔡碧蘭
          要去區公所辦理國民年金減免要自己去申請一大堆證明文件
        這是擾民嘛為什麼我己是三個小孩的媽媽是我的先生撫養我們及公婆
        為什麼我申辦減免要我父母的文件
        明明我媽是我的兄長在撫養怎會計算在我的減免戶中
        而我的公婆卻不算入減免戶
        搞清楚好不好
        家庭主婦已經沒有什麼社會地位了
        現在還要我伸長手跟先生要錢繳國民年金
        還強制要繳納
        國家把我的生存權放在那裡呢
        要我去死是不是啊
        連我父親死了二十幾年都還要申請除籍證明
        才能辦理減免
        是不是在叼難人民
        公務人員不該積極行政嘛
        只會催繳錢
        不會替人民做事
        用法規來唬人民
        跑一下午的文件
        居然還要我補件
        這是政府該有的做事方法嗎
        不然我不繳國民年金老時也不領國民年金
        可不可以啊
        請給切結書吧
        不要讓我跑來跑去的申請文件
答: 蔡碧蘭小姐 您好:
      您於97年10月1日寄至本部的留言,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2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 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經查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 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 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 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求尋 獲之證明。
      (8)上列「全家人口」其中之一死亡者,應附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由於上開資料因多屬個人保密資料,目前縣(市)政府無法以連線查調「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需之相關資料,僅得依據申請人提供資料後查調相關戶籍及最近年度財稅資料審核,因此申請人有義務主動提供本項審查所需相關資料,此舉造成您的不便,敬請您見諒。至您所提2年後又得再次提出減免證明文件乙節,因您初次申請補助資格未變更時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資格認定之清查,倘若其發現資格不符者需重新申請或補正時,此時才請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申請減免部分,其制度上設計有1年之緩衝期,您只要在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其保險費之補助可回溯至投保第1個月,因此,您可以有足夠的時間準備相關文件,以維護您的權益。

      謝謝!敬祝平安
      內政部社會司
 
問四十一: 國民年金我可以領多少?--Yvonne Le
          請問:
        1.若在65歲前繳了半年的國民年金保費(其餘皆有勞保),那我照那個法條看來65歲後肯定領不到3000的國民年金吧,你們可以公佈那個算式怎麼算嗎?或者是告訴我我那時可以領多少?
        2.延期繳納保險金,可以延二年嗎?原來我出個國唸書,回來不只欠學貸,還欠健保,現在還欠國民年金,健保還可以選擇暫停不保,國民年金卻不行,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不吃不喝還不在台灣的情況下只要多活一個月,就會自動欠下六百多的保費阿!
        3.柔性強制納保!不用繳滯納金卻要繳付利息?? 什麼是利息?我本金都沒存在你那裡,為何要繳利息?還是利息就是滯納金?或者你們的意思是說,若我不繳國民年金保費,到老卻要厚著臉皮領取年金的話,就要繳利息?那也不合理,年輕時沒有繳國民年金就不能領年金,否則這就不公平了,就像最近的近貧補助一樣,漏洞一堆,真正的弱勢補不到,補到平時就逃漏稅的一堆有錢人/房東
        難道就不能像勞保或健保一樣,勞保:累積,位來看你繳了多少以後就照算式領多少,健保:可暫停
        為何要讓人活著就要付費呢?這樣會逼的走投無路的人加速他自殺的念頭耶?有些人只是暫時的走投無路,他只要縮衣節食就可以過下去,現在政府卻追著他討那六百多,官員會說,可以申請延期阿,但是請問他們會知道走頭無路的情況會有多久嗎?等到好不容易生活穩定下來了,政府又要追著他討之前的保費.惡性循環永不得脫身
        這種強制性納保,根本是薪水穩定的公務員,或何不食肉糜的官員訂出來的吧
答: Yvonne Le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0月1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敬復如下:
      一、有關老年年金請領疑義: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原則上擇優計給,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與勞保年金計算方式雷同,均依據個人繳納之年資計算,請領方式共計2種: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惟如有欠繳保險費、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則不得選擇第一種方式給付。依您舉例來說,假設只有半年的國民年金繳費年資,其餘皆屬勞保年資,於年滿65歲之後得同時請領勞保與國保之給付,惟如您於112年9月30日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以上者,僅得以「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方式計給。如您係於112年10月1日以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不論請領年資,均亦僅以第2種方式計給。
      二、有關延遲繳費及柔性強制納保疑義:
      國民年金參照現行社會保險法例,對於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明定加徵其利息之計算方式。又因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薄弱,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強制執行而陷入經濟困境,如有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情事時,本法不移送強制執行。故本保險採「柔性強制」方式辦理,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會動用罰則,僅酌徵延遲繳納保費之利息,故與未繳納保費即罰滯納金,甚至動用強制執行之概念不同。若您延遲繳費欠費長達10年以上,因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欠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則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爾後如無任何保險年資,當然亦無法領取老年年金。
 
問四十二: 國民年金改成自願加保,而非強制加保--劉恆嘉先生
          馬總統你好
        小巿民阿嘉,想針對國民年金提出意見,像我們一家4口(二個小孩),我的工作算零工,一個收入約3萬左右,老婆要帶小孩,我沒勞保,自然全民健保費要全額自付一個月一家人健保費約2600,現增國民年金我們每個月又要多付674*2人=134 8,一個=付4千元,國民年金好意出自照顧人民的未來,但是即然沒軍公勞農保的人民已算是比較弱勢了現在又要多付這一條國民年金費用,對我們而言只是增加痛苦指數,日子更難過,現行日子都不好過,如何但未來保障呢....希望總統能將國民年金改成自願加保,而非強制加保
答: 劉恆嘉先生您好:
      您於97年10月28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開辦的目的,主要在於將約470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能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後,其本人或遺屬都可以領取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國民年金制度採行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具有國民互助、社會連帶及風險分擔的精神,因此政府除了對一般國民給予補助4成保險費外,為了提供弱勢民眾更完善的補助,對於低收入戶、經濟弱勢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身心障礙者,更予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最高可給予100%補助。前項「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請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此外,對於確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亦可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另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至於不願繳納保險費者,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則不予支付保險給付,將使其無法得到年金保障,影響自身權益。是以,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民眾如有健保保費繳納困難等問題,建議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尋求協助。感謝您提出寶貴的意見,亦請您多多支持國民年金保險制度。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四十三: 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怎麼繳?--黃嘉玲小姐
          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怎麼繳?
        我現在是失業在家的人,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怎麼繳?還說沒繳的.還要罰滯息金!
        請問我要怎麼繳?怎麼保?太過份!!就是沒有錢,要省,還搞這個,政府是這樣在照顧人民的嗎?太好笑了吧!!
        那就扣吧!!反正我就是:沒有錢,沒有工作--國民年金你去繳吧!
        一群領著我的繳的稅金在過好日子的"公務人員"!!
答: 黃嘉玲小姐 您好:
      您於97年10月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您所提您目前係在待業中,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而國民年金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674元),然政府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度及輕度身障者,將提高保費補助55%至70%;而低收入戶者、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政府更給予100%補助,倘若您經濟條件較為薄弱,無力繳納保費時,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問四十四: 無力支付保險費--謝振瑜先生
          國民年金問題造成雪上加霜:
        1. 狀況說明:
        a.我花了三十年買擁有自住房子在土城
        b.民國95年2月失業迄今;配偶早已失業
        c.已領老年年金160萬將用盡
        d.兩個女兒未婚,一個公務員月入四萬; 一個現任雇員 月入三萬可能可做到明年一月.
        e.年齡:57 配偶:54
        2.我沒有收入;配偶沒有收入;
        女兒一個收入自保尚可;另一個經常朝不保夕,現在又要繳國民年金費用是不是雪上加霜;實際上沒有收入卻一個要算23841收入計算因依規定有工作能力;ok,請給我工作;想我是科技業專業經理人都淪落至此那應該也有一些人難怪要去自殺;我有房子不能辦低收入戶賣掉;請問我們住那裡?搬到行政院還是搬到總統府;請問還有路可以走嗎?甚麼時候搬比較方便還要負責吃及建保費及其他看兩老看病的錢.有錢人照樣領國民年金那就不用說;有照顧到需要的人嗎?給我們尊嚴,讓我們活下去好嗎?想活的人敬上
答: 謝振瑜先生 您好:
      您於97年11月1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倘若您符合上開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而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計算,即以目前基本工資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保險費6.5%計算,依此公式計算第1年每月保險費為1,123元,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第1年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第1年每月674元),然政府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度及輕度身障者,將提高保費補助55%至70%;而低收入戶者、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政府更給予100%補助。
      二、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之規定如下:
      (一)全家人口範圍: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之情形者,不列入應計全家人口的範圍,包括: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由於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其中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均準用社會救助法規定,因此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包含全家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如下: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三)據此,家庭總收入低於前述規定之被保險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及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符合資格者,縣市政府審查後會依其家庭收入及人口狀況,決定補助比率提高為70%或55%,被保險人只需自付保費第1年每個月337元或505元;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之被保險人,也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以減輕其負擔。
      三、國民年金給付計有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四種,因此國保被保險人,如依規定按時繳納保費,於年滿65歲時,得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惟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A式,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因此,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倘若無上述不得請領A式之情況,於65歲當月得起按月發給3000元以上之老年年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足使被保險人能獲得老年生活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是以,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問四十五: 關於國民年金保險費的回覆函--黃小姐
          請處理信件的人員,不要只是貼一堆納稅人在網路上就找的到的法條當回覆!!
        第一,法條要是看的懂,我就不用寄信問
        第二,就算看的懂,我前一封信就已表明"發信前已先電話詢問過勞保局.縣政府社會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甚至是鎮公所的公務員,都沒辦法給我滿意且內容一致的答案"~~,起碼這些基層公務員還為了無法解答我的疑慮對我感到抱歉,想不到內政部更糟,貼一堆法條就想打發,我還真想請問一下找到那些法條複製貼上需要4個工作天嗎??國民年金法第12條,我在勞保局網站上就看的到
        第三,可檢附1.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2.身份證影本3.戶口名簿影本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請洽各縣市政府),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並依前揭規定,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或55%。
        這些上列表格.及申請程序,確定縣市政府跟鄉鎮公所都真的知道如何受理了嗎??還有鎮公所的員工在電話裡跟我說,啊,你看新聞不準啦,公文都還沒下來,我們怎麼知道細節呢??記者有政府放出來的消息,我們就是要等公文啊!!
        請用"白話文"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答: 黃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0月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台端欲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應檢附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之戶籍資料(非同戶籍時)及上開人員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等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時,由受理機關彙整後定期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填寫申請表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委託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屬地方自治事項,各縣市情形不一,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另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事宜,本部於97年7月7日核定補助計畫,補助助各地方縣市政府人力計470人,並於97年8月6日研擬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QA,函送各地方政府回答民眾相關疑義。另為使各地方政府承辦人員熟悉國民年金相關規定,本部於97年9月4日至9月15日完成28場教育訓練,來函所稱「公所人員表示,公文都還沒下來」顯與事實不苻。
      至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乙節,事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感謝您的來函,如仍有相關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問四十六: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手續--蔡碧蘭小姐
          「十月一日國民年金開辦,四百七十萬民眾受益」看見這則新聞頗不以為然,有誰問過我們的意願呢?未先受益先蒙其害,各項物價齊漲,薪水不漲,身為家庭主婦撙節支出,生活已左支右絀,現在每月又多出六百七十四元的支出,絞盡腦力作戰之餘去區公所申辦減免。減免手續要申請的文件之多真是令人咋舌。入國保勞保局主動寄發繳款單,申請減免卻要自己跑戶政事務所、國稅局及區公所申請證明文件。我已出嫁生子,卻還要父母的證明文件,將父母列入減免計算人口,公婆卻不能 列入計算,而政府向我收取的納保費用是我先生支付的,實際上由他撫養的父母不納入減免計算人口,由我兄長撫養的母親卻納入計算,真是匪夷所思!父親過世廿多年要有除籍證明,母親受兄長撫養,所以,我要請領的證明除了先生、小孩及我自己的之外還需要兄長及母親的,備妥眾人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才能將所需各項證明資料請領完備,這手續繁雜費時,想將父母親摒除於外,獨自申請,法規又不准許,公務人員的依法行政令人為之氣結,為什麼不讓我填寫申請表格,其所 需資料行政關何不積極行政自己內部去調閱呢?而且兩年一審,兩年後,我又得再次提出減免證明文件,真令人哭笑不得而隨口說我不繳國保,年老不領年金總可以吧?得到的回答卻是:「不可以,這是強制性納保」唉!小老百姓難為,活該被折騰!
答: 蔡碧蘭小姐 您好:
      您於97年10月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2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求尋獲之證明。
      (8)上列「全家人口」其中之一死亡者,應附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由於上開資料因多屬個人保密資料,目前縣(市)政府無法以連線查調「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需之相關資料,僅得依據申請人提供資料後查調相關戶籍及最近年度財稅資料審核,因此申請人有義務主動提供本項審查所需相關資料,此舉造成您的不便,敬請您見諒。至您所提2年後又得再次提出減免證明文件乙節,倘若您初次申請補助資格未變更時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資格認定之清查,倘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其資格不符時,此時才請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另申請減免部分,其制度上設計有1年之緩衝期,您只要在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其保險費之補助可回溯至投保第1個月,因此,您可以有足夠的時間準備相關文件,以維護您的權益。
 
問四十七: 替代役的役男保險費--陳信宏先生
          您好:
        我是今年參加研發替代役的役男,由於我們身分是替代役,內政部只有幫我們辦理健保、一般保險、團保。但今年的國民年金上路之後,規定為沒有加入其他的社會保險者都要加入國民年金,由於我們這些研發替代役男的身分特殊,並無社會保險所以在勞保局方面會把我們納入國民年金的範圍內,但是我詢問內政部研發替代役,他們認為我們不需要加入國民年金,而且也不會幫我們負擔這筆費用我們的身分已經是拿極少的薪資、第一階段6000多、第二階段18000多,而國民年金應該是由企業主與役男或者內政部所共同分擔這筆費用才對,但是現在並沒有法律規範,請行政院規範這個問題,謝謝
答: 陳信宏先生 您好:
      您於97年9月1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
      1.25歲以上,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者。
      3.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者。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因此,倘若您符合上開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而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計算,即以目前基本工資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保險費6.5%計算,依此公式計算第1年每月保險費為1,123元,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674元),然政府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度及輕度身障者,將提高保費補助55%至70%;而低收入戶者、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政府更給予100%補助,倘若您經濟條件較為薄弱,無力繳納保費時,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
 
問四十八: 國民年金--路不平
          這個算個人的國民年金嗎?因為我今年目前都沒工作,但上面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7425,才337,另一個家戶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7425末超過26138,才505,但現在是我沒工作耶,為什麼要算父母進去,這樣根本沒意義耶?因為父母都60多歲了,一個人月領27000,另一個沒工作,但這樣我不就沒辦法去申請減免了嗎?這規定太坑了吧,這不是不管有沒有工作都要繳,那來錢可以繳?問題這不是個人國民年金,這叫家庭繳個人式國民年金,因為要繳是個人,個人沒達到標準,卻要連父母都要算進去,如果父母都有工作,都超過規定,那小孩都沒工作,那不是都不能減免了嗎?只能跟父母要錢來繳嗎?那要辦什麼,太坑了吧!就連失業給付也是個人能申請的,為什麼這個要連父母都算進去,那叫什麼國民年金?乾脆全家都繳一個錢好了,所以應該是個人國民年金,要繳也是個人,能減免也是個人,怎麼連家庭都算進去,辦這個根沒意義了,不要辦好了! 另外如果這個月工作到今天,結果隔天沒工作了,隔1天運氣好找到了,卻要這1天要繳667,太多了吧,很不公平
答: 路不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1月16日電子信箱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經查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至於不願繳納保險費者,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則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二、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會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三、另 台端所提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全家人口範圍應列計父母不公平乙節,經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設計,因考量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且多非家中生計之主要負擔者,經濟相對弱勢,又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據此,國民年金法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規定之全家人口範圍,爰包含配偶、父母(一親等直系血親)等人,因此,台端建議不應將父母納入全家人口範圍,因事涉修法層面,已錄案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四、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每月之保險費,個人雖負擔6成保費政府亦至少補助4成,且因全月計算保費,屆時被保險人將可累積較多之年資領取給付。
 
問四十九: 申請國民年金一事--陳武義先生
          下午去南投市公所申請國民年金一事.承辦人員給一張申請資料要到 其他政府單位申請資料再回來辦理.在便民之下是否請承辦人直接連 線調資料.來真正辦到政府便民之目的.是否可行請教之
答: 陳武義先生 您好:
      您於97年10月2日電子信箱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有關於您詢問「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檢附申請資料乙節,經查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求尋獲之證明。
      由於上開資料多屬個人保密資料,目前縣(市)政府無法以連線查調「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需相關資料,僅得依據申請人提供資料後查調相關戶籍及最近年度財稅資料審核,因此需申請人提供本項審查所需相關資料。另於制度上設計有1年之緩衝期,您只要在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其保險費可追溯至投保第1個月,避免您權益受損。
 
問五十: 低收入家庭補助金要如何申請?--黃先生
          1.低收入家庭補助金要如何申請?
        2.低收入家庭國民年金稅費減費繳款要如何申請?
        謝謝!
答: 黃先生您好:
      您於97年9月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經查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其保險費之負擔,由政府全額補助,是以,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會定期將各項資料送保險人(勞保局)辦理保費補助,被保險人無須再提出申請。
 
問五十一: 國明民年金亦可有此貸款功能--彭育霖先生
          一般商業保險皆可依解約金質借八成且隨到隨借 .循環額度. 勞工之紓困貸款本 以勞工退休金為抵押, 勞退基金亦為勞工之基金 . 現卻需年度才辦理,且額度亦不足百分比之十五現今經濟不景氣 , 勞退基金可以投入股市卻不借給基 金擁有人勞工 .若比照一般商業保險辦理 , 政府並無額外支出卻可照顧廣大 勞工, 若國明民年金亦可有此貸款功能 .相信一定可以擴大國民參加之意願 .
答: 彭育霖先生您好:
      您於97年11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 經查國民年金制度係採社會保險模式辦理,且其如未參加公保、軍保、勞保及農保,且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者,依法即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換言之,符合國民年金納保資格者皆需強制納保,無法依其意願自行選擇是否加保。
      二、 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主要的經費來源為政府補助的保險費及民眾自繳的保險費,而其用途已明訂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二、本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8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三、本法第30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42條第4項及第46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五、其他法定支出。」因此,有關 台端建議增加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用途以照顧被保險人,因事涉修法層面, 已錄案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問五十二: 國民年金是要逼我們(失業者)去死嗎?--俐瑾小姐
          現在經濟不景氣,我已經失業一陣子了,健保已經繳不起,積欠很多健保費,現在又加一筆國民年金的錢,還是強制性的.我沒有積欠卡費,變成卡奴而去尋死,現在卻要因健保和國民年金的費用去借錢,現在國家是要逼我去死嗎??
答: 俐瑾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0月2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經查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至於不願繳納保險費者,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則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二、另外國民年金保險針對經濟弱勢者,有補助保費之設計,以達量能付費的目的,如為長期經濟困難者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如為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亦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被保險人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又如為身心障礙者,亦可依其障礙程度,可免繳保險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此外,若一時經濟困難,而有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情形,亦可依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三、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會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問五十三: 不應該連父母一起計算所得--路不平
          那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超定的金額的話,本身沒工作,那也要繳674唷,例."父薪資27000,母-無,自己今年內無工作,那要怎麼辦?是不是不用辦了"!真奇怪的規定?所以不應該連父母一起計算,因為要繳是"個人".何謂柔性強制納保,是不是一開始就不去辦,之後就不用繳了,直到你想要開始繳時,才開始算?
答: 路不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1月2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規定,說明如次: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二)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基此,國民年金法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規定之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父母(一親等直系血親)等人,並且考量家戶人口之實際工作收入及工作能力,據以審核,故即使您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規定之金額,您仍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申請,一經審核通過,即可提高保費補助比率。
      三、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至於不願繳納保險費者,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則不予支付保險給付,將使其無法得到年金保障;若您延遲繳納保費欠費達10年以上,欲請求補繳欠繳之保險費,因保險費之欠費補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內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日後恐將影響自身權益。
 
問五十四: 提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資料--洪先生
          院長您好: 我想反應最近國民年金的問題。 年金法第十二條之二有規定,被保 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政府會補助比較高的保費。 最近我帶媽媽去申辦,可是公所人員要求我們提供『家庭總收入』內所有人的戶口名簿及95年度收入資料。 所以我們兄弟姊妹都要各自請假跑一趟國稅局去申請95年度報稅資料,另外還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我哥因為欠債跑路,根本無法取得所謂的95年收入資料。於是這種情況,明明我媽符合資格,卻不能享受法令規定的好處。請問這樣公平嗎?
        我相信有許多家庭跟我們一樣,不是花大把時間人力去申請資料,就是根本無法取得料而無法申請。比方說父母離婚後沒連絡的,你叫這些小孩如何去要所謂父母的戶口名簿及95年度收入資料?另外,政府機關為了應付這些來申請資料的人,還要花費龐大人力處理。這法令原本要照顧弱勢的人,可是真正弱勢的人卻往往無法成功申請,而這些資料卻明明都存在於政府機關的電腦內,然後還要大家耗費人力去從A機關申請送去給B機關。這樣耗費國家人力資源及成本的事情,政府為什麼不想辦法改善?希望院長可以召開跨單位會議,請勞保局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人資料提供給戶政機關,由戶政機關跑程式去找出這個人必須計入家庭總收入的有哪些,再將這個檔案提供給國稅局,國稅局即可使用電腦篩選哪些人可以符合哪個保費級距。只要兩個簡單的小程式,就可以替國家省下大批人力,提升行政效率及便民,競爭力不就是這樣出來嗎?
答: 洪先生您好:
      您於97年10月1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負擔,說明如次: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之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全家人口係指除被保險人外,尚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4種情形均列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之全家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請民眾提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資料,係因民眾如有對己有利且最新之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由民眾主動提供,可降低國民年金保險費用之負擔。惟如民眾無法提出相關證明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委任(辦)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將依上開之規定計算之,如民眾符合補助標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將資料匯送勞保局,由勞保局依補助比率開立繳費通知單。
      三、另有關台端所述父母離婚沒連絡,小孩如何申請父母之戶口名簿及年度收入資料乙節,因小孩與離婚父母之關係屬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親屬,小孩仍可向戶政機關申請父或母之戶籍資料,至年度收入則依前開規定辦理之。
 
問五十五: 請問保費減免--阿芬
          親愛的部長您好:
           很感激政府推行國民年金的制度,讓為了照顧自閉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小兒子、帶他奔波於醫院及學校間而無法正常出外工作的我,在老年時還有一些小小的保障。
           但在深入瞭解其條件後,我發現就算是我這樣的家庭,只靠老公一個人的收入過活,還有房貸、小孩要養,卻因我的娘家父母有收入或有財產,或因我不負責任的父親(從小即外遇,不管我們的死活,但父母沒離異)不願意提供相關申請文件,而讓原本可以減免保費的我,無法提出申請。
           當初在制定法律時,確實有很多地方沒有考慮到,我是嫁出來的女兒,結婚後都是靠自己在過活、買房子、養小孩,沒有長輩的支援(不管婆家或娘家)。今天國民年金卻要把娘家長輩的收入及財產併進去,對我這樣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實在不是很公平。我已有要花一輩子時間及精力去幫助我的小兒子的準備,那代表我一輩子無法去做一份正常的工作或去考公家機關或去實現自己在職場上的夢想,也可以說我是在走一條沒有盡頭的路,因我不知道何時他會好、可以獨立不需要我(醫學上說自閉症是先天性腦部功能缺損,無法痊癒),有時真的會有無力感∼現在都不敢去多想未來的事(因只會一直哭),只能過一天算一天、幫助他、帶他積極做療育復健而已,幻想著有一天他會好,這樣我會好過點。
           當一個制度出來,只考慮身心障礙者本身的減免而不去兼顧為了他而疲於奔命的家庭成員,是殘忍無情的。我相信很多辛苦的身障者家庭,不管其收入高或低,花在身障者身上的精神及金錢是你們無法去想像的,所以請為了我們這些為身障小孩而?牲自己青春在家的家庭主婦及家庭,賜個恩典,能夠和身障者一樣享有國民年金的保費減免吧!
答: 阿芬您好:
      您於97年11月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負擔,說明如次: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略以:「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1.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2.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二)全家人口係指除被保險人外,尚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4種情形均列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之全家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三)另外,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基此,被保險人申請保費減免,依上開規定係以被保險人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為計算全家人口,而非以出嫁與否為考量標準,是以,如係出嫁女子,則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如有收入或財產,依上開之規定,仍需計算之;至有關台端所述如父親不願提供相關申請文件乙事,如台端無法提出相關證明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委任(辦)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將依上開之規定計算之,如民眾符合補助標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將資料匯送勞保局,由勞保局依補助比率開立繳費通知單。
      三、另有關台端之建議事項,本部將錄案研參,以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問五十六: 如何計算國民年金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陳小姐
          您好:
           今日看到報紙報導如果全家的月總收入除以全家總人口數,低於規定,就可以申請繳交較低的保費之內容中,其中有關全家總人口數是如何認定呢,是以戶籍或是血親關係呢,以本人為例,本人自己買房住高雄市,戶籍也獨立,而父母亦在高雄市另外買房子住,戶籍也獨立,但是該房子又有兄姐各自獨立戶,也就是說父母的房子中有三戶,那麼不知要如何來計算這個標準呢。可否將算法細說一下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答: 陳小姐,您好:
      您於97年9月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所詢全家人口數如何認定部分,除被保險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4種情形均列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之全家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家庭總收入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三、有關您是否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建議您可自97年9月下旬起洽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由承辦人員運用資訊系統為您計算,且因國民年金保險97年10月份及1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勞工保險局將於97年12月底前寄送,被保險人只要於98年1月底前繳納即可,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若您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申請補助,均可回溯到97年10月1日起補助。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平安愉快。
 
問五十七: 輕度身心障礙者,現在沒工作,也沒有工作經驗--
          我本人今年25歲,是輕度身心障礙者,現在沒工作,也沒有工作經驗,我家是 中低收入戶,本人有領身心障礙者每月3000元的錢,請問我的國民年金的費 用有 沒有優惠,要繳多少錢,如果要認定可不可以優惠要去哪個政府單位伸請,要何 時伸請。
答: 您好:
      您來函所述您目前25歲,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身心障礙生活津貼,現沒有工作,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是否有保險費優惠及申請方式乙節,查國民年金法第12條即規定身心障礙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保險費若為輕度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補助55%,也就是說第一年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您每月自繳費用為505元、政府補助618元,且勞工保險局將會自行與相關資料庫勾稽,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毋須另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保險費減免。
 
問五十八: 已屆繳納期限 為何未收到繳費通知單--陳燕惠小姐
          確定符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
        但目前已10/27 卻未收到繳費通知單
        請問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且依據規定  
        若超過期限未繳納保費  會損失未來領取保險金額
        對我們未來的權利有很大損失 
        請問現在日期急迫  該如何處理?
答: 陳燕惠小姐,您好:
      有關您97年10月2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規定略以:「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因此,國民年金之保險費係以2個月為1期(即一次收2個月之保險費)且是期末收繳,亦即第1期的繳款單(97年10月及11月之保險費),保險人(勞保局)將在97年12月底寄發至被保險人之戶籍地址,被保險人收到繳款單後,須於98年1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勞保局指定之方式繳納保險費即可。又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向勞保局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時,如其因勞保局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月數,將予以計入保險年資;該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勞保局將於發給之老年年金給付中扣抵。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五十九: 1天卻要繳1個月 的錢--吳鎮君先生
          我希望你的國民年金政策應該跟百姓說明清楚.今天我去辦理勞保卻因為國民年金10月1日啟動我將收到1個月的強制國民年金.只差1天卻要繳1個月 的錢.為何你們在電視上沒說明.卻要百姓自認倒楣.沒說明是你們的錯.請趕快說 明或是給百姓一個彈性時間.不要在被罵說政府搶錢.無能政府之類的事情.政 策實施前請多考慮一下政策的可行性跟相關的事件.不要一昧的想改變卻被批的 滿頭包.
答: 吳鎮君先生,您好:
      台端於97年10月3日的電子郵件所詢問題,茲答復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設籍國內之年滿25歲、未滿65歲國民,於97年10月1日起,凡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者,均需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目的在保障未能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人,其本人或遺屬在發生身心障礙、老年、死亡時,都能有最起碼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每月繳交之保險費係以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開辦第1年,係以基本工資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而保險費率為6.5%,故第1年之保險費為17,280元 x 6.5% = 1,123元,一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60%(1,123元 x 60% = 674元),其他40%由政府補助(1,123元 x 40% = 449元)。另按國民年金法規定,保險費之計算均為全月計算,是以,如您僅加國民年金保險1日,保險費則以1個月來計算,相對地,雖僅投保1日,未來核算保險給付時,保險年資亦以1個月(即1/12年)來核計。
      若您於國民年金開辦後即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且無欠繳保費、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未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或於98年1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間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其勞保年資小於15年者,為例外情形,仍可擇優領取)等情形時,則符合擇優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規定,您於年滿65歲時,得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月投保金額 x 保險年資 x 0.65% + 3,000元』之公式,計算您每月可請領之老年年金給付,譬如以您僅加保1個月為例,將可請領約3,009元(17,280元 x 1/12 x0.65% +3,000元)。並且於年滿65歲後,即不需再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屬於政府重大社會保險制度,內政部以及勞工保險局均已加強辦理各項宣導以及政策說明,而這也需要您的支持,希望您繼續給我們建言,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六十: 保費減免,要向公所主動提出申請--杜先生
          您好:在聯合新聞網看到一則新聞[家裡老小多 國民年金可少繳點],內容是(內政部昨天呼籲,「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要向公所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繳較低的每月三三七元或五○五元保費,不然每月就得繳六七四元,被保險人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我的重點在於為什麼要我們小百姓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繳交較低保費!每個家庭戶籍有多少人.薪資所得是多少..難道你們不知道嗎?有沒有符合資格你們不知道嗎?你們要百姓繳稅都很主動,百姓的福利問題你們卻如此被動!!那如果有符合資格卻不知道還要"主動"向公所申請的民眾,那他多繳的錢不就被你們A走了!?請你們替百姓多想想......
答: 杜先生,您好:
      您於97年9月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略以:「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
      前述規定所指全家人口除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另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上述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您可分別上本部社會司及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查詢(網址:內政部社會司社會救助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stat.gov.tw/mp.asp?mp=4)。
      由於現在政府並沒有本法第12條中所定義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的資料,故須由被保險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另於制度上設計有一年的緩衝期,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其保險費可追溯自投保第1個月適用,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問六十一: 繳國民年金,又是增加我ㄉ負擔--Lisa小姐
          關於國民年金的問題,為什麼不是要保ㄉ人就保,要繳到65歲,我怎麼知道我能不能活那麼久,到時候說不定還領不到,而且我不是有錢人,再繳國民年金,又是增加我ㄉ負擔,工作又不好找,哎 而且我看國民年金主要是照顧老年人,可是繳越久的人領越多?那現在要邁入老年的人不就比較得不到保障了,順帶一提,失業率高,完全是因為外勞來台灣太多,是否應該限制外勞進口ㄉ人數,請參考 謝謝
答: Lisa小姐您好:
      您於97年5月1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旨在納入未能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制度之國民,保障其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之基本經濟生活。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由於本保險具備社會互助精神、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並不會加徵滯納金,僅加收少許利息,而經濟狀況不理想的被保險人,還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本保險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被保險人若年資較短者,選擇A式較有利,即老年年金給付金額至少有3,000元,若依B式計算則不足3,000元,由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本即多屬較弱勢之國民,為了使其能維持基本生活保障,爰有A式計算標準之規定。
      故即將邁入老年的人,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後,於年滿65歲時開始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因年資較短,採用A式計算較為有利;若25歲就已納保,因年資長達40年,屬年資長的一群,則採用B式較有利,雖然年資長,繳納的保費較多,但相對領取年金給付的金額也較多。
      另有關是否應限制外勞引進人數,非屬本部權責,本部將另案轉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處並逕復。
 
問六十二: 請問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身分該如何申請--黃小姐
          你好,
        想請教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是否由內政部戶政單位去認定?如果是的話,我們又該提出什麼文件申請??
        我們家是個大家庭,祖父母.父母.叔叔嬸嬸.堂兄弟姐妹全在同一戶籍,實際情況是,一各戶口裡12口人卻只有2個人有工作.年所得,經濟狀況相當拮据.
        25歲以上未滿65歲無其他社會保險者按規定皆需加入國民年金,我們家除了老人家外共有4人需要加入國民年金,但是沒有工作等於沒有錢,以現在的經濟狀況再加上四個人的國民年金保費,真的是一個很重的負擔,希望可以儘快告知如何申請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的被保險人身分!!
        發信前已先電話詢問過勞保局.縣政府社會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甚至是鎮公所的公務員,都沒辦法給我滿意且內容一致的答案~~希望內政部能夠幫忙解答這件讓手頭不寬裕的我很困擾的事!!
        另外想再知道如何申請低收入資格??
答: 黃小姐您好:
      您於97年9月2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先予陳明。
      前揭全家人口係指除被保險人外,尚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4種情形均列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之全家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另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依前開規定,97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審核基準,以台灣省為例(含台北縣),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未達14,744元時,政府將補助被保險人70%的保險費,介於14,744元(含)至19,658元時,政府將補助被保險人55%的保險費。若您的家人符合所列規定,即可檢附1.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2.身份證影本3.戶口名簿影本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請洽各縣市政府),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並依前揭規定,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或55%。另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若您的家人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均可回溯至97年10月1日起補助。
      另您若有相關疑義待釐清,尚請電洽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有關如何申請低收入資格乙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臺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總額一定金額包括動產(存款加投資)及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5萬5千元;不動產每戶以260萬元為限。臺北市:動產每人每年以15萬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500萬元為限。高雄市:動產每戶(4口以內)每年以3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5萬元;不動產每戶以260萬元為限。建議請逕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詢問辦理。

      謝謝!敬祝平安
 
問六十三: 請問政府針對弱勢人群或是沒有工作的勞工們,有無其他減免的措施及方案呢?--謝小姐
          近期要推行國民年金將納入沒有投入勞保的人。請問若是已失業半年以上,沒有人扶養我,而我是靠著先前的工資支持到目前為止,不但沒有收入還要另外支付健保費、生活費、醫療費、國民年金..等等,請問政府針對弱勢人群或是沒有工作的勞工們,有無其他減免的措施及方案呢?
答: 謝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0月2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因國民年金已於97年10月1日開辦,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凡符合納保資格者均應強制加入。
      另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也會提高其保費補助。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問六十四: 它是保障國人老年生活是好的制度也是政府的美意,但很諷刺的是沒有工作、失業沒有辦法保勞保--金魚
          今天打電話給勞保局詢問國民年金問題,結果令人絕望,它是保障國人老年生活是好的制度也是政府的美意,但很諷刺的是沒有工作、失業沒有辦法保勞保,勞保局才會寄此保單,想詢問是否有救濟辦法,得到卻是很敷衍很官腔
答: 金魚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會提高其保費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如您的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建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又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另有關台端指稱勞保局態度不佳,其過程中導致您的困擾,本部將轉知該局爾後將會多加注意,請您包涵。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六十五: 申請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和2倍,都沒過的話,準備一些資料,不是沒意義--路不平
          如果兩項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和2倍,都沒過的話,準備一些資料,結果沒過,反而要繳這麼多,那我"現在沒工作,不是沒意義辦了"直接繳674就好了呀,問題是[現在沒工作唷],要怎麼辦,準備一些結果沒過,還要計算父母,那跟有沒有工作還不是一樣,連資料也不用準備了,浪費時間,又不能去查一些沒工作人,然後在繳一些比較低的費用,反而要繳674就對了,準備一些都沒用了,還有害我以為2個繳一次,只要674元,誰知是1個月674,真貴耶,還有4大保障中一個老年年金給付,那如果給付時,到時候有財產的話,不是就又少一個給付了(例土地)
答: 路不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敬復如下:
      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審核,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如對核定結果不服,可逕向核定之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訴願,並由該核定機關函轉上一級機關(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理。 另如爾後您的情況變更,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條件,仍可再次向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此外,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爰此,您提及繳納國民年金後,於年滿65歲時,得逕向勞保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與當時您是否有多少財產無涉。又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六十六: 夫妻兩個人都不願意繳納其保險費 其欠費處理要點為何?--賴先生
          煩請公文告知, 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而夫妻兩個人都不願意繳納其保險費其欠費處理要點為何?
答: 賴先生:您好
      您於97年12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敬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且未滿65歲。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未滿65歲。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二、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及第50條第2項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15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復依國民年金法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認定要點第2點規定:「本法第40條第2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據此,如符合本法第7條規定者,即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被保險人如未依規定繳納保費,保險人(勞保局)將於每期繳款期限屆滿後,先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且被保險人之配偶未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時,將由勞保局對被保險人配偶處以罰鍰。
      三、又依您所述,若夫妻雙方都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時,其欠費如何處理乙節,因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依上開規定,如勞保局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時,配偶雙方仍會被處以罰鍰,惟國民年金保險針對經濟弱勢者,有補助保費之設計,以達量能付費的目的,如為長期經濟困難者可向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如為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亦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被保險人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又如為身心障礙者,亦可依其障礙程度,可免繳保險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此外,對於一時經濟困難而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情形,亦可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四、是以,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六十七: 就自己父母的情形詢問一下--ansys
          您好:
        我這幾天看了網站上介紹國民年金的資訊後,想就自己父母的情形詢問一下。
        1、我爸爸於97.10.03才年滿65歲,所以97.10.01國民年金開辦時尚未年滿65歲,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是否國民年金保險費一樣繳交674元呢?還有97.10.03年滿65歲後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是依A式或B式計算呢?可領取多少呢?
        2、我媽媽今年61歲尚有勞保,預計二、三年後退休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年資尚未超過15年,她退休時亦尚未年滿65歲,依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中,「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十五年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達15年」,她亦會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中,那請問其所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是一次金嗎?亦或會併入國民年金年資中直達年滿65歲時,合併按月領取呢?
        3、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是由勞保局每雙月寄發繳款單繳納,那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時,是每月匯入本人帳戶內嗎?倘若被保險人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匯入帳戶或沒有開立帳戶,該如何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呢?可以直接領取現金或轉入照顧親屬之帳戶呢?
        謝謝您的協助,辛苦了!
答: ansys 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於97年6月8日寄至本科的電子郵件,詢問有關國民年金相關問題乙節,茲答覆如下:
      一. 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
      是以,令尊於97年10月3日年滿65歲,依上開規定一樣是繳交一個月即674元的保費。
      又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1款(A式)之計給方式: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假設國保年資為1個月,且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排除情形,則當年滿65歲時,國民年金老年年金月領金額,可依A式計算:
      17,280元 × 0.65% × 1/12 +3,000元 = 3,009 元
      按年資未滿一年部份,依實際繳費月數按比例計算。又符合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之計算,僅將其國民年金保險年資部份納入計算,至於其?計勞工保險年資部份,則應依據勞保規定另行計算。
      二. 至於有關勞保老年給付相關部分,因係屬於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即勞委會權責,請逕洽勞委會或勞工保險局查詢。
      三. 關於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如何領取部分,因事涉本法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刻由本法施行細則草案審慎研擬中,俟施行細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後,本部將積極進行宣導,以使民眾皆能瞭解國民年金相關訊息。

      謝謝!敬祝平安
      社會司社會保險科
 
問六十八: 申請人父母親為外國籍,須列計人口嗎?--
          1. 申請人父母親為外國籍,須列計人口嗎?若要,需檢附什麼證明文件呢?財稅的部份呢?若是外國籍且死亡了,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嗎?
        2.失業的認定要什麼證明文件呢?若是參加職訓局的職業訓練所拿到的職訓證書可以嗎?失業給付金又要如何認定呢?
答: 先生/小姐 您好:
      有關您於97年11月20日寄至本科服務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有關國民年金相關問題乙節,茲答覆如下:
      關於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規定中,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因父母親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故雖其為外國籍,仍應依上開規定計入全家人口中。至於應檢附證件因各國資料不一,無法訂定統一標準,因此,檢附資料需能證明其親屬關係或已死亡之證明文件,並且得比照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辦理。
      另,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又上述「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中工作能力之界定如下:「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關於實際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因其係屬實務作業,請 台端逕洽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另各縣市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已置於本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網頁(http://sowf.moi.gov.tw/09/new09.htm),如有需要可自行上網查詢。

      另關於失業給付之認定,因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權責,建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查詢。

      謝謝!敬祝平安
      社會司社會保險科
 
問六十九: 繳不出國民年金怎麼辦?--家庭主婦
          繳不出國民年金怎麼辦?
答: 家庭主婦 您好:
      有關您97年12月30日留言本部內政領航鳥單元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2類: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二、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三、上開所指「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包含全家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如下: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四、據此,參加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若其家庭總所得較低,無法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時,可依上開規定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以提高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比率,是以,若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只要於98年9月30日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保費補助比率將可提高為70%(786元)或55%(618元),被保險人只需自付保費30%(337元)或45%(505元),保費均可回溯至97年10月1日起補助。
      五、另有關無力一次繳納保費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也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以減輕保費負擔。

      謝謝!
      內政部社會司
 
問七十: 請問國民年金人口家計的部份,有關戶合戶及寄居人口應列入計算嗎?--黃小姐
          請問國民年金人口家計的部份,有關戶合戶及寄居人口應列入計算嗎?又申請人及人口全都為寄居人口可以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認列嗎?
答: 黃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2月24日電子郵件所提問題,茲答覆如下: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欲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所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四、在學領有公費。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因此,只要符合本條文第一項第一、二、四款規定者,無論其戶籍是否與被保險人(申請人)於同一戶籍,均應納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若為一親等以外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依據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則以其戶籍與被保險人(申請人)於同一戶籍者,就須納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以上規定,係考量相關人口與被保險人的親屬關係及戶籍登記情形,故與是否為「寄居人口」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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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十一: 又我父親目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若為納保對象,部分保費減免是否須要另外辦理相關手續?--
          我父親前服務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於該企業移轉民營時領取一次年資結算金,且現今並無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國民年金於本年10月1日開辦後,是否將我父親自動轉成納保對象?
        另外,中小企銀因於87年1月22日轉型為民營銀行,我父親實值49歲,所領取之年資結算金,並不符勞基法法定退休年齡。又我父親目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若為納保對象,部分保費減免是否須要另外辦理相關手續?
答: 您好:
      您於97年12月1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規定略以,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查有關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而離職或資遣人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補償金或公保原投保年資補償者,該補償金之性質依銓敘部94年12月27日部退一字第0942578088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0940069780號函略以,係屬對於尚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或公保養老給付者所給予之未來可能損失之補償,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領取之老年給付,以及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而領取之養老給付,其性質有所不同,即非屬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範圍。
      是以,依上開規定,國民年金應加保對象所列條件與有無領取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無涉,如您父親於原公營事業單位離職退保後符合本法第7條相關加保資格,即應參加國民年金成為被保險人。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3款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45(505元)。若您父親目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經縣市政府列冊在案,勞工保險局將自動比對逕行保費減免,您父親毋須辦理相關手續。
      國民年金繳款單之寄發地址以被保險人戶籍地址為原則,若您父親欲更改收件地址,請逕與勞工保險局申請更改(勞保局諮詢專線:02-663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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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十二: 那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超定的金額的話,本身沒工作,那也要繳674唷--路不平
          那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超定的金額的話,本身沒工作,那也要繳674唷,例."父薪資27000,母-無,自己今年內無工作,那要怎麼辦?是不是不用辦了"!真奇怪的規定?所以不應該連父母一起計算,因為要繳是"個人".何謂柔性強制納保,是不是一開始就不去辦,之後就不用繳了,直到你想要開始繳時,才開始算?
答: 路不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1月2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二)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上開所指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係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基此,國民年金法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規定之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父母(一親等直系血親)等人,並且考量家戶人口之實際工作收入及工作能力,據以審核,故即使您父母任何一方有超過所規定之金額,您仍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申請,一經審核通過,即可提高保費補助比率。
      二、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至於不願繳納保險費者,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則不予支付保險給付,將使其無法得到年金保障;若您延遲繳納保費欠費達10年以上,欲請求補繳欠繳之保險費,因保險費之欠費補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內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日後恐將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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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十三: 我於10/1被資遣現每月只能領取失業金維持生活--蕭小姐
          我於10/1被資遣現每月只能領取失業金維持生活,又有一個小孩要扶養(單親),生活已很困難那有能力繳國民年金,為何失業期間不能比照健保費由政補助,我向勞保局反應,勞保局某小姐告訴我直接去問立法委員,不要問他們,請問這就是政府對人民的態度嗎?
答: 蕭小姐,您好:
      您於97年12月8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有關國民年金部份,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同條項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第1目)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規定:「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二、依上開規定,台端如屬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國年年金保險保費將由政府全額補助,如屬經濟能力較弱勢者,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以提高保費補助。另如無力一次繳納保費,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以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俾利日後申請各項保險給付,以保障老年基本經濟生活。

      感謝您的來函,敬祝平安。
 
問七十四: 無力繳納保費用消費卷可繳款嗎?--黃先生
          無論是從報章雜誌或者大街小巷、都在談論某位缷任的政治掌權者,利用得天獨厚職權的機會!用盡一切心計收集了四方八方奸商污史所供奉的財物;百萬、千萬、億萬、而這些對我來說是遙不可及的天文數字,只有在空白的紙上寫著12345....教女兒寫字才有感覺!昨日收到了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我知道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一仟参佰肆拾元整。雖然不是大數目,但對我而言已失業了近二年了,靠著一天打漁十天曬網的零工,維持家裡的温飽,房子沒了被法院拍賣了欠債於土地銀行、健保局欠費單、親朋好友好心施惠等!讓我更加想努力賺錢,可是年齡、學歷、專長、都令我心有餘而力不足,難過的日子也是要過心安!而我也只能再一次無言的告白,我可以用消費券繳款嗎?希望這不再是一件、失心的政策才是。
答: 黃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二、另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也會提高其保費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三、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如您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建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
      四、另有關以消費券繳納保費乙節,依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2條第4點規定略以,消費券不得為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使用,併予敘明。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七十五: 繳不出國民年金保費要罰配偶嗎?--蔡先生
          認為繳不出國民年金保費要罰配偶不合理,又詢問配偶無謀生能力之具體認定標準為何?勞保局在執行時會不會查封不動產或凍結帳戶。又提高保費補助為何要計算一等親不合理,為何不能只算被保險人本人?以具體案例說,父母已年紀大,沒有兒子惟女兒已出嫁,可否排除在外?
答: 蔡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月10日電洽本部民眾陳情專線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由於本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較為薄弱,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強制執行而陷入經濟困境,故本保險採「柔性強制」方式辦理,即如有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情事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也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會動用罰則,僅酌徵延遲繳納保費之利息。若您延遲繳費欠費長達10年以上,因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欠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則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爾後如無任何保險年資,當然亦無法領取老年年金。
      又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標準,依據國民年金法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認定要點第2條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範圍:1.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2.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依據民法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是以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爰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被保險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需處配偶罰鍰。該項罰鍰,勞保局會先以書面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才處以罰鍰,如未繳納罰鍰者,之後才會動用強制執行等規定(如查封不動產等)。又有關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保障多數家庭主婦因無工作無力繳納,故期待配偶能保障婦女晚年之經濟安全而制訂。故您反應處罰配偶不合理乙節,有關您的建議因事涉國民年金法修法事宜,本部將錄案研參,日後尚祈不吝指教,以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考。
      此外,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之規定中,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相關規定如下: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暨民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子女婚嫁或是否盡撫養義務而改變,是以,父母親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出嫁之女兒對其直系血親仍互有撫養義務,故依上開規定,需將父母計入全家人口中。
      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七十六: 弱勢家庭-國民年金申請補助計算方式--沈小姐
          國民年金低收入戶由政府負擔~但中低收入戶需自行申請補助
        我是可憐的弱勢家庭~家中成員為四人~二大二小
        要申請國民年金的減免還要將直系父母算進去實在不公平
        還有我6歲的兒子是為罕見疾病的孩子又加上是視障(視神經萎縮)
        家中只有先生一個人在賺錢~又是低所得孩子每個月需支出健保不給付的藥物
        生活已過的很艱辛~~~~而我卻因為要照顧一個罕病+視障的孩子無法出去工作
        確也被納入"有所得"計算~~~
        我公婆已經七十多歲快八十了~~~沒有能力幫我照顧孩子
        我娘家父母自己本身都生病也無法幫我照顧小孩
        加上我父親還有精神病但卻時好時壞,也因為病情不穩定
        固無法申請精神疾病的障礙手冊~醫師是以長期藥物控制
        難不成要我丟下一個罕病+視障的孩子去工作~~
        這樣才叫有工作能力並計算工作所得嗎?
        我為了要照顧一個罕病無藥可醫的孩子~又是腦神經萎縮~視神經萎縮
        不得已只能在家中無法去工作~爸爸年收入約30萬以下
        國民年金對我們弱勢家庭來說真的是一個負擔~~
        而你們所謂「工作能力」如何界定?其中不是也有提到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我曾經跟我們當地的社會處反應過~~第4條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他們的回應是抓住字上的[獨自]才可以免計算所得
        我兒子確實是罹患罕病並且有重大傷病的永久卡~還有身心障礙手冊
        為什麼要用那[獨自]二個字駁回我們的所得計算0呢?
        政府不是常常說要幫助弱勢家庭嗎??
        難不成政府要逼死我們這些弱勢家庭才開心嗎?
        生活已快過不下了~~~但卻因為申請減免卻遭受到這般的刁難
        家中有個罕病兒需要的照顧不同於一般的孩子~也特別的辛苦
        這是你們無法體會到的~~懇請你們再放寬條件吧!!!!
        也希望政府也能多看看我們這些弱勢家庭的心聲
答: 沈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的被保險人,除低收入戶外,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均會提高其保費補助比率。其中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保費補助之計算方式為: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您所提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應放寬「工作能力」條件中有關「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之條件乙節,經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設計,因考量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相對弱勢,故上述計算方式中有關「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及「工作能力」標準均參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訂定,因此,您建議應放寬資格認定標準,因事涉該法修法層面,已錄案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又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如您目前無力負擔保費,建議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最後,有關您所提家中有罹患罕病及視障子女以致負擔過大乙節,查目前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有推行許多福利服務,如您子女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可藉由經濟補助(生活補助費)、安置照顧(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社區照顧支持服務(居家照顧)尋求協助,建議您可至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洽詢,以減輕您的負擔。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生活平安!
 
問七十七: 未婚單親媽媽,無力繳納保費--陳小姐
          馬總統您好!我是小小人民也是忠實的支持者
        當我聽到國民年金就煩惱至今我是未婚單親媽媽,小孩今年讀國一,這十幾年來都是我一人獨養長大,我今年43歲了,也沒學歷,很難找到好的工作,一個月只能賺一萬多元,基本開銷就要近一萬五,租金要八千元,水電加上其他日用也要幾千元,還要繳健保1600元,現在又要繳國民年金,真的雪上加霜,景氣越來越壞,我也因應失業的流行,可能連房租都繳不出來了!我該怎麼辦?
答: 陳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8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被保險人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二、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故依上開規定,因您年滿25歲尚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均依法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三、另本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會提高其保費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可補繳10年內之保險費(超過10年無法補繳,並不計算保險年資),惟將酌收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如您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建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敬祝平安快樂!!
 
問七十八: 家庭主婦繳不起保費--李小姐
          馬總統您好:我是一位年滿25歲但仍在求學的大學生,我明白政府辦理國民年金的美意,但我仍是一位學生,不僅學費已經辦理助學貸款,且因生活費的不足還得加貸住宿費和書籍費,我不明白為何需要學生在完全沒有經濟能力時,每個月除了生活費之外還需增加需要繳交國民年金的壓力,為何不能等到學生畢業後有工作能力之後再進行國民年金的儲蓄?所有相關法令中都沒有將年滿25歲的在學學生考慮在暫緩繳費之內,請馬總統為學生們著想,我雖已25歲但也還是一個無力每月繳費的學生,請總統幫助我處理這個我無力負擔的問題,十分感謝您。
答: 李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6日致 總統電子郵件所提意見經轉至本部,敬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1.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且未滿65歲。3.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未滿65歲。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爰符合前揭條件之家庭主婦為國民年金保險之應納保對象。
      二、另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每月須自繳的保險費為17,280元(投保金額)×6.5%(費率)×60%(自付比率)=674元,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繳交,爰您此次所收到的單子應為97年10月及11月計二個月之繳費單;另考量於家庭中從事勞務之配偶,並無經濟來源,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爰您須自繳之保險費,您的配偶須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俾使未有經濟能力之配偶亦能享有社會保險之保障。
      另國民年金保險針對經濟弱勢者,有補助保費之設計,以達量能付費的目的,如為長期經濟困難者可向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如為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亦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被保險人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爰您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且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對於符合補助資格者,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均可回溯至參加國保時開始補助。此外,對於一時經濟困難而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情形,亦可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三、至於國民年金之保障範圍乙節,國民年金保險之設計係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故其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四、國民年金之主要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爰您所提之醫療補助、農業損失補助及奶粉物資降低調漲幅度等宜優先執行之措施,皆非本保險設計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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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十九: 年滿25歲但仍為在學學生為何也需開始繳交國民年金?--梁小姐
          家庭主婦有辦法繳所謂的國民年金嗎
        我收到國民年金的單子也嚇到了
        因為金額滿大的
        保障到哪也很納悶
        我們需要更實際的保障
        譬如醫療能自動化配合那些收入低的人家,給實際的醫療補助金額
        農業損失補助提高
        奶粉物資降低調漲幅度
        這些更勝過國民年金的優先執行
答: 梁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因此,雖然您目前年滿25歲就學中,依上開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仍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另外國民年金保險針對經濟弱勢者,有補助保費之設計,以達量能付費的目的,如為長期經濟困難者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如為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亦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被保險人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又如為身心障礙者,亦可依其障礙程度,可免繳保險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險費;此外,若一時經濟困難,而有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情形,亦可依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三、又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就學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至於您所建議在學學生排除參加國民年金乙節,因事涉修法本部將納入未來修法之參考。
 
問八十: 弱(殘障)者沒收入繳費?--許小姐
          根據您前幾天給我的回答,請我去就業服務站尋求協助,其實我早已經去過幾家就業站填過資料了,可是一直沒下文,我想請馬總統可以給我更好的意見和方式嗎?
        現在政府推行國民年金看似是保障人民,可是對我們弱(殘障)者而言,無疑是一種負擔,因為沒收入哪來的錢繳費,我將在明年就要開始繳國民年金了,請問馬總統我該怎辦?
        雖然我現在有領殘障津貼,可是一個月才4000,老人津貼都領的比我多了...我希望馬總統可以針對我以上的問題,給我詳細的回覆,謝謝!
答: 許小姐您好:
      您於98年2月1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之主要精神,係將未能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25歲以上未滿65歲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二、依您所提您目前係在待業中且為身障者,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而國民年金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674元),然政府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度及輕度身障者,將提高保費補助55%至70%;而低收入戶者、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政府更給予100%補助。
      三、是以,如被保險人為長期經濟困難者,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如為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亦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被保險人只要負擔30%(337元)或45%(505元)的保險費,爰您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其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且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對於符合補助資格者,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均可回溯至參加國保時開始補助。此外,對於一時經濟困難而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亦可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四、另有關台端所述老人津貼比殘障津貼多乙節,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已於97年10月1日起整併納入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復依該法第31條規定,如符合請領條件者,每人每月得請領該年金3000元,是以,並無台端所述老人津貼高於4,000元殘障津貼之情形,併予敘明。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八十一: 回台辦理結婚移民簽證,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是否要繳費?--謝小姐
          您好:
        我目前人在國外,一月底就會回台辦理結婚移民簽證,也就是我幾個月內就會嫁(移居)到國外,而台灣的家人已收到我的國民年金的繳費單了.對我而言我正在辦理移民中,日後不住台灣,表示不會參加國民年金保險,那我等待簽證的這幾個月期間能否不繳費?因為我認為使用者付費,不使用者即不應付費.謝謝!
答: 謝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8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我國現行國民年金制度係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藉由被保險人與政府共同繳納保險費方式,達到整體社會互助、風險分擔及所得重分配之功能。國民年金保險係保障25歲以上、未滿65歲的國民,在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等事故後,得以按月領取年金,以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為主要目標,本制度既屬社會保險一環,相關保險事故給付自不宜以付費交易角度考量;容先敘明。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因國民年金已於97年10月1日開辦,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凡符合上述納保資格者均應強制加入。
      您來函敘及現正辦理移民中,日後不住台灣,等待簽證的這幾個月期間能否不繳費乙節,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您於國內設有戶籍期間,符合上述條件仍屬本保險之強制納保對象,然若您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利息,且欠費如逾10年部份,則不得請求補繳,亦不得計入保險年資,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八十二 我太太要申請國民年金的減免,為什麼還要她們娘家的戶口名簿及報稅資料呢?--陳先生
          您好:
        我太太要申請國民年金的減免,為什麼還要她們娘家的戶口名簿及報稅資料呢?而且還要自己去跑以上的資料,要我們繳國民年金只要寄封繳款單來就ok,要辦個減免還要自己去收集資料,這樣是便民嗎?
答: 陳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月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有關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其應列計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應計算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目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係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由被保險人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容先敘明。
      本部為簡化申請民眾檢附資料內容,已設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藉由資訊系統平台整合各項比對資料,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核作業,應可有效便利民眾申請程序、提升行政效能。
      惟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時,申請人之家庭應計算人口資料,尚有因個案現狀不同無法藉由比對資料判斷之情形,而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涉及死亡、失業、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在學、罹病治療等狀態)方得辦理;造成您的不便,尚請諒查。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八十三 勞保及國保之間的問題--
          您好:
        我想反應關於勞保及國保之間串連的問題。勞保目前有採用當月保幾天,就計算幾天的費用,例如:1/5加入勞保,繳費期間則為1/5~1/31。現在問題大條的是國保,前些日子我去退國保加入勞保,得知我必須繳納雙份保費(勞保+國保)!!為什麼呢?因為國保只要加入一天,就要算一整個月的費用。國保並無像勞保計算加保天數的機制,如上例,我1/5要去退國保加入勞保,正常來說我是不是應該只要繳納1/1~1/5的國保費用?也就是我總加保費用應為1/1~1/5國保費+1/5~1/31勞保費。現在法律規定卻不管我退不退保或是怎麼樣,一律收取一整個月的保費(1/1~1/31),試問合理嗎?有符合比例原則嗎?這樣的法律是如何制訂的?制定相關法律人員是真的有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嗎?還是只想趕快弄出一個法讓立院三讀通過交差了事?現在到底是給付行政還是負擔行政我都搞不清楚了。還有一個吐血的,我打電話到負責國保單位反應,對方只跟我說"反正將來也是會退給你的..."我想,如果以後也是會退給我,何不現在就不要收這麼多,這樣不是比較節省人力成本?何必收了又退麻煩透頂,難道我繳納稅金,為的就是要聽讓自己吐血的話嗎?難道口口聲聲說的提升行政效率就是這樣的表現嗎?我想應該不是吧!!更何況就為了幾百塊錢的保費,我必須要等多久才能退到手?別說政府會記得,連我自己都會忘記。國保這樣的制定背景,讓我覺得,我是不是只能在每個月的月底找到工作,下月月初再開始上班,不然我光繳這雙重保費就快爆了?去新公司報到,都要算日子才能進行加退保,也太辛苦了吧。
答: 您好:
      您於98年2月2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起開辦,是以,待業中之民眾,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保資格者,無須辦理申請加保手續,勞工保險局即依據相關資料經電腦篩選,自動納保。
      凡當月沒有勞保全月加保之民眾,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加保規定,在勞保中斷期間,勞工保險局即會依規定主動納保到國民年金保險,等到找到工作再加入勞保後,國民年金保險會再主動退保。又同法第13條規定略以,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所以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年資也同樣以全月計算。故就繳費「義務」及給付「權利」而言,是比例均衡的,而且因計算的年資較多,將來所獲得的年金給付保障應較為充足。
      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繳納保險費而獲得之保險年資,不論長短,勞工保險局都會累計記錄起來,到年滿65歲時即可依規定領取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您電子郵件表示您電話洽詢國保單位反應,對方只跟您說「將來也是會退給你的」,既然如此何必收了又退,浪費人力成本等部分,有關該單位所回復「將來也是會退給你」應係指當您未來請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時,也是以「全月」為單位計算投保年資,核算給付金額給您,應非是說未來會退保險費給您。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八十四 國民大多是沒收入,所以更沒能力繳交保費,故未何沒選擇是否投保之權利?不繳交還要罰鍰?--陳先生
          您好:
        國民年金是給沒其他保險的人所保之,又此類國民大多是沒收入,所以更沒能力繳交保費,故未何沒選擇是否投保之權利?不繳交還要罰鍰?是否又能請大法官釋憲?
答: 陳先生您好:
      您於98年2月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我國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亦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93年行政院頒布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亦揭示,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之基本經濟安全,以及達到國民互助、社會連帶、世代間公平合理之所得重分配為原則,故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以保障國民之基本經濟安全,為憲法及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揭櫫之社會福利政策。
      二、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故依上開規定,只要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均依法應參加本保險。
      三、國民年金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對於一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政府提供40%的保險費補助,被保險人僅需自行負擔60%,使被保險人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何況沒工作之被保險人,雖無薪資收入,卻未必沒有其他收入或所得可以繳交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對於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國民年金法第12條也有規定,政府將會提高其保費補助比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四、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不繳納保險費,對保險人本人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亦不會動用強制執行,且不會有罰則,又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可補繳10年內之保險費(超過10年部分無法補繳,並不計算保險年資),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若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可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五、另有關是否能聲請大法官釋憲乙節係屬司法院權責,請臺端逕向該院詢問。

      敬祝
      平安快樂!!
 
問八十五 國民年金保險之家庭總收入認列依據為何?--劉先生
          廖部長您好:
        值此歲末,敬賀新禧,並為「消費券」發放之辛勞特致慰問之意。
        關於「國民年金」業務開展,個人有一小小意見,敬請 鈞座審視、卓裁:
        1.請問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負擔比率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x倍中,「家庭總收入」為「年度綜所」報稅之「家庭總收入」嗎?
        2.如不是,其它所增加認列之依據為何?(即財稅認列之基礎為何不同?)
        據台中市中區、南區公所承辦之答覆,「家庭總收入」須以「年度綜所」之申報為基礎,再加上被保險人最低之個人薪資(無業者如家庭主婦以17,280計)計算後才是「家庭總收入」之依據標準??
        如果真是這樣,就怪哉!怪哉!
        無業者如家庭主婦的17,280是虛的,怎可虛列?若以「有工作能力者須就業生產」此基調,難道家庭主婦就不是職業?她的17,280已經貢獻在「家」裡了,而且已經合計在配偶「年度綜所」計算了。
        勞保局這樣的保費計算基調,是要把「家庭主婦」趕出家庭,讓嬰、幼兒的教養丟給誰呢?(曾徵詢勞保局,答覆為依 貴部規定執行)
        個人認為,比較人性而且兼顧倫理、國情的做法應該是…家裡有一定年紀以下的嬰、孩(ex.12歲以下)、重症需照料者、年長者(ex.70歲以上),得有一人申請為「居家就業者」,免以最低薪資認列「家庭總收入」為較合理;否則此番這般之「國民年金保險」一定招致民怨,影響政府社會福利效能,請 鈞座檢討、促請修法,以順民意!謝謝!
答: 劉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月2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國民年保險的家庭總收入是否與年度綜所報稅之「家庭總收入」相同,及國民年金保險之家庭總收入認列依據為何乙節,經查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時,需計算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未超過相關規定時方能獲得保費補助,而全家人口範圍: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至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則準用社會救助法規定,因此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包含全家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其中「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如下: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目前為17,280元)。

      因此,依據上開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所申報之各類所得與國民年金保險中所稱之工作收入不同;又所得稅法第17條中規範免稅額之扶養親屬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包含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計親等,即可能包含了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亦與國民年金法中家庭總人口所稱之直系血親,係指被保險人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父母並不相同;且國民年金保險於審核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時,係依據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規,與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法依據所得稅法之法令依據亦不相同,二者應無法相互比較。
      二、又您來信中提及無業者之家庭主婦,其收入以基本工資(17,280元)核算不合理及建議家中有一定年紀以下嬰孩者、重症需照料者、年長者、得有一人申請為居家就業者,免以最低薪資認列乙節,經查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之「工作能力」,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立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故依據上開規定,若有上列情事,即屬無工作能力者,即無須依基本工資核算,反之即屬有工作能力者,其如為未就業者,應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又有關您建議家中有一定年紀以下嬰孩者、重症需照料者、年長者、得有一人申請為居家就業者,免以最低薪資認列乙節,因事涉國家財政及修法層面,所提建議將錄案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八十六 有關台端建議修訂國民年金法第13條有關保險費計算疑義--
          有關台端建議修訂國民年金法第13條有關保險費計算疑義
答: 您好: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略以,行政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其採取之方法除選擇對人民選擇權益損害最少者外,其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復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是以,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年資也同樣以全月計算,對被保險人之保障將更為完善。換言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因繳納之保費而獲得之保險年資,勞工保險局都會累計記錄起來,到年滿65歲時即可依規定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爰此,上開保費計算方式,業已衡量保費繳納與保險給付之關連,故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二、至台端建議國民年金法第13條規定,應比照勞(健)保以日數計算規定部分,因事涉國民年金法修法事宜,本部將錄案研參,日後尚祈不吝指教,以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考。
 
問八十七 年滿25歲仍就讀大學日間部之學生,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認定--
          年滿25歲仍就讀大學日間部之學生,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認定
答: 您好:
      有關您98年3月5日留言在本部領航鳥單元乙案,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第1目)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計算之」。
      二、次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三、再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7、受禁治產宣告。」
      四、依上開規定,年滿25歲仍就讀大學日間部之學生,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認定時,因非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之排除情形,如無其他排除情形,即屬有工作能力。

      感謝您的來函,敬祝平安。
 
問八十八 在學學生參加國民年金--
          部長您好
        我是超過二十五歲的老學生,靠自己半工半讀唸書 生活費已經很吃緊,打到勞保總局問能否延繳,小姐說可以不繳,等到可以繳的時候,加付利息就可以,但是當初立法沒有想到"學生"這個問題,不是我們不繳錢,是因為真的"現在"沒辦法,等有多餘的收入再繳保費,雖然利息說是不高,但仍不能算在學生身上,可否立法緩繳 但不加任何利息,或是依循就學貸款 利息由政府負擔,全台灣有很多研究生或是重考生,都是超過二十五歲,不是所有學生都家庭幸福美滿,應該給學生一點緩衝,而就學貸款額度也只侷限在"學雜費",生活費方面卻讓我們很頭痛,住宿費 水電費 飲食費 交通費 書籍費 實驗材料費 健保費...說不完,就學貸款應該要增設生活費,讓學生就學更安心,也許國民年金就繳得出來了...謝謝
答: 某學生您好:
      您於98年5月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因此,雖然您目前年滿25歲就學中,依上開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仍應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
      按現行各社會保險法例,均已明定被保險人未盡繳納義務者,不得享受保險給付之權益,先行敘明。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僅加徵些許利息,而加徵利息主要係為避免被保險人長期積欠保費,於發生保險事故之際才要求繳清欠費,以圖領取保險給付,違反社會保險制度風險分攤之精神,亦對按時繳交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有失公平。
      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就學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至於您所建議在學學生參加國民年金應依循就學貸款,由政府負擔利息部分乙節,因事涉國民年金修法本部將納入未來修法之參考。
      另您所提及就學貸款應增設生活費乙節,因事涉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權責,本部將函轉教育部回覆,請靜候回覆。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八十九 國民年金最低生活所得未達1.5申請補助--
          廖部長:您好.在公務繁忙中還得撥冗傾聽縣民聲音.敝人非常感激.
        問題是這項繳費補助門檻訂定如此之高.各地公所又不向申請者說明.讓人民誤解且勞民又傷財那又何必呢?
        因提出申請到收到鎮公所結果整整等了兩個月.看了鎮公所回文說我已達最低生活費2倍.見鬼如此我不該列入高所得一族了(真是莫名)?於是又跑了一趟鎮公所去請教承辦那位小姐.前後申請至收到公所回文跑公所一共5.6趟(此其勞民).申請時需備戶籍騰本(敝人與內人申報2份花了120元)結果又沒通過此其傷財是也.
        先說敝人年61內人57.話說跑去詢問那位小姐.我說我與內人倆都沒工作收入.何來所得已達最低生活費2倍.她解釋說打從16歲起至65歲內沒工作當然沒所得.沒所得也算收入國民最低所得17280.這不是笑話一樁嗎?在我們人民的認知裡不是以申報所得稅為依據嗎?於是她說要傷殘者才可通過.試問既然要傷殘者-為何不鎮民提申請時當下就告知?
        還有按照此一解釋那怕沒所得的傷殘者也未必得到減費補助.其政府美意又何在呢?
        話說有一夫妻傷殘者沒所得收入然家裡有3個小孩個個都16歲以上.5口都沒工作.按照如此解釋.3個沒工作小孩都列入所得達最低生活費2倍.如此5口一平均也不見得補助啊.
答: 您好:
      您於98年5月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覆如下:
      一、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1.工作收入。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其中「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如下: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目前為17,280元)。
      二、前項所述「工作能力」,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立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三、因申報綜所稅之「各類所得」及申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與國民年金保險中所稱之「工作收入」及「家庭總人口」定義均不相同,故國民年金保險之家庭總收入,並不等同於「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之「家庭總收入」,併予敘明。
      四、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政府將依其障礙程度提高補助比率,與其家庭總收入無涉;輕度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618元),僅需自付45%(505元)、中度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70%(786元),僅需自付30%(337元)、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五、綜上,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政府已依其障礙程度依法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外,另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應計算之全家人口若有前述7項之「無工作能力情形」者,亦可不計算其工作收入,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僅為其中1項情事,惟您與尊夫人若屬「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上開規定,工作收入仍需依基本工資核算(目前為17,280元),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相關規定均係爰引社會救助法之精神而訂定,透過此一規定,確實已使許多無工作能力之弱勢者或低所得之弱勢家庭,可獲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補助,尚請諒察。
      六、另有關您提及自申請至收到審核結果費時2個月,且前後跑了公所5、6趟乙節,按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而案件審核過程需有一定時間(一般約於2至3週作業期間內,公所會依規定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惟依個案情形複雜度或檢具資料是否完備,亦將影響審核所需時間,從您的來信內容無法了解您的實際情形,請進一步提供申請公所及相關個人資料,俾利本部進一步了解原委,並請該主管機關加強服務品質之提升。
 
問九十 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
          本人因接受職訓而參加職訓之勞保(三月二日),有間隔一天(三月一日)且為假日,未投保勞保期間勞保局要求給予保費全月計算情事,個人認為似乎有違行政比例原則,因而提起陳情以主張個人權益
答: 您好:
      您於98年5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是以您若當月沒有勞保全月加保,且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加保規定,在勞保中斷期間,勞保局即會依規定主動納保到國民年金,等到再加入勞保後,國民年金會再主動退保。依本法第13條規定略以,保險費之計算,自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以全月計算,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
      因此,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年資也同樣以全月計算。本保險被保險人因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獲得之保險年資,不論長短,勞保局都會累積記錄起來,到年滿65歲時即可依規定領取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另參加國民年金,每月之保險費,政府至少補助4成,且因全月計算保險費,被保險人可累積較多之年資,故目前所規定之保費計算方式,事實上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
      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具有風險分擔、所得重分配功能,並針對弱勢者提高保費補助,以達量能付費目的。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謝謝!敬祝平安
 
問九十一 辦理國民年金補助乙案--
          辦理國民年金補助乙案
答: 您好:
      有關您98年5月6日留言於本部內政領航鳥單元,提出有關國民年金問題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提及「有去辦理國民年金補助,但是竟然還要排隊等好兩個月後才知道」乙節,如您已前去辦理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應係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因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所需依規定向有關單位調閱財稅等相關資料,始能詳細審查申請人之資格,審核作業時間約需2至3週,故尚需要一些時間始可完成審查,尚請見諒;又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所審核後,會將審核結果以公文通知您,並主動定期將符合條件者之資料送勞保局,由勞保局依據審查之結果開立繳費單;且本部為維護民眾權益,對於符合補助資格者,只要於9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均可回溯至參加國保時開始補助,您可逕洽受理單位詢問審核進度。
      二、檢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之規定供參
      (一)全家人口範圍:有關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時,應計入之全家人口範圍,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之情形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的範圍,包括: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由於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其中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均準用社會救助法規定,因此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包含全家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如下: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九十二 沒錢沒工作如何繳納國民年金--
          失業率高 沒工作 外加負債多
        有些人 一個月 都靠施捨過活
        沒錢沒工作 怎麼繳國民年金
        有錢繳 還無所謂
答: 您好:
      您於98年5月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由於我國具有勞工、軍人、公教人員、農民身分者,均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而享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而國民年金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則是沒有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之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透過強制主動納保之方式,保障其於老年或發生事故致身心障礙後,甚至不幸死亡時,其本人及遺屬能在經濟生活上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由於本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較為薄弱,政府考量被保險人之繳費能力,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強制執行而陷入經濟困境,故本保險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若被保險人延遲繳費欠費長達10年以上,因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欠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則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爾後如無任何保險年資,當然亦無法領取老年年金。
      如屬經濟能力較為薄弱者,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會提高其保費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如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被保險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由於我國已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問題,為使我國國人於老年後均能獲得基本的經濟生活保障,爰有開辦國民年金之必要,又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係屬長期性之社會保險,主要在保障老年經濟安全,故被保險人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參加國民年金平時不僅可獲得發生身心障礙、死亡等風險時之基本保障,於年老時亦可獲得老年年金給付,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亦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生活愉快,萬事如意!
 
問九十三 我先生年滿25歲,目前在學並領有公費,想請問他是否需要繳國民年金呢?--
          我先生年滿25歲,目前在學並領有公費,想請問他是否需要繳國民年金呢?
答: 您好:
      您於98年6月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關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1.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是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係以被保險人為主,計算該人員之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又因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係以「被保險人」為主,如您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您先生係屬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若符合來函所稱配偶符合「在學並領有公費」之條件,則無庸計算。又倘您先生本身係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其本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仍須計算外,另計算「全家人口」之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等)時,如符合不計入之條件者(如在學領有公費…等)才無庸加計。
      另有關您提及您先生是否屬於國民年金納保對象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基此,如您先生年滿25歲,目前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其他相關社會保險且符合上開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者,即屬於國民年金之納保對象。
      如您先生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資格,尚未收過國民年金之繳款單,得逕向勞工保險局暨各地辦事處或打電話(4121111#123#9)補單。如同時符合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規定者,得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國民年金保費補助。

      敬祝平安快樂,謝謝!
 
問九十四 為了繳交年金,結果又陷入了卡債中,及強制規定配偶繳納之規定--
          部長,您好,我們家本來就有卡債,之前卡債整合後,都在正常的還款中,每個月的薪資分配都剛好,可是自從要繳交爸媽的年金之後,我們又開始得用現金卡...現在又開始要付現金卡的利息!請問這個制度對我們來講,是不是等於要把我們逼上原來的路呢?!也許對別人來講這筆錢不多,但是對於我們這樣的人來說,真的會逼死人!不繳交就會失去權益這OK,但是強制規定配偶要繳,這真是太不合理了!小老百姓都不用生活了喔!
答: 您好:
      您於98年6月1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查國民年金主要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以使被保險人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二、為協助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被保險人 ,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國民年金法設計有以下配套措施:
       (一)提高保費補助比例:
      1.低收入戶:若您家庭屬列冊低收入戶,則戶內人口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時,其保費將由政府全部補助,民眾毋需負擔保費。
      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若非屬列冊低收入戶,則被保險人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經審核通過後,其保費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或70%(786元),即民眾自付部分為每月505元或337元。
      3.身心障礙者:若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政府將提高保費補助比率55%至100%,其中,極重度及重度者保費由政府全部補助,民眾毋需負擔保費,中度由政府補助70%,輕度由政府補助55%,即民眾自付部分分別為每月505元或337元。
      (二)分期或延期繳納: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於欠繳保費達8個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個人所得在50萬元以下者,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以保障未來領取給付之權益。
      三、若您的經濟狀況確無法繳交保險費用,建請先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繳納時,亦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因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較為薄弱,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強制執行而陷入經濟困境,故本保險採「柔性強制」方式辦理,即如有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之情事,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也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本人亦不會有罰責,並得補繳10年內之保費欠費,惟需酌徵延遲繳納保費之少許利息,且將影響此期間國民年金給付權益。
      四、另有關強制規定配偶繳納之規定,由於國民年金納保對象以婦女占多數,其立法意旨即係在保障多數家庭主婦因照顧家庭而無法出外工作,致無力繳納保費,故期待其配偶能保障婦女晚年之經濟安全而制訂,且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是以,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爰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其配偶(不論為本國籍或外國籍)有義務為其繳費,如該配偶不願為其繳費,則將處以該配偶罰鍰,惟配偶本身如不具謀生能力,自無此罰責之適用。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平安快樂!
 
問九十五 國民年金申請減免乙案--
          院長您好,想向您請教關於「國民年金減免申請」相關事宜。
        我所不明白的是「為什麼是民眾自己提出申請,政府審核後才減免」而不是政府「主動」調查受保民眾是否符合減免資格呢?給民眾的感覺就好像是「你們有發現,才退你錢,沒發現,多繳是你們活該」。政府這樣「不誠實」的行為,是非常不良好的示範,讓我們怎麼教育下一代呢?況且,保金遲繳的時候要算利息,那政府溢收保額,是不是也該算給我們利息啊?難道說,這就是權力的傲慢,政府與人民本來就是不對等的,我們只能在心中無奈,默默承受一切。
        此外,尚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我有一位朋友,自幼父母離婚,母親改嫁到日本,監護權為父親所有,當他前往辦理國民年金減免時,公所居然要他繳交母親的戶籍謄本。這樣的要求十分不合理!母親都離婚而且改嫁了,難道還會出錢養兒子嗎?還有,如果為了辦理減免而真的申請到戶籍謄本,那是不是連母方新家庭的資料也被「外洩」了呢?在不知情的強況下,權益就被侵犯了耶!好可怕,那以後誰敢與離婚之人結婚呢?以上只是個人小小的疑問,也許政策有法理或學理上的考量,但人民是不會「自發地」了解的,因此需要政府提出說明與解釋。不好意思,造成您的不便。萬分感謝
答: 您好:
      您於98年6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略以:「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
      前述規定所指全家人口除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是以,依上開規定,全家人口包括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又依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同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被保險人與離婚母親之關係屬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親屬,仍需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二、由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所需資料為被保險人之親屬關係及各項收入之證明文件,因多屬個人保密資料,目前相關機關並無「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的資料,縣(市)政府亦無法以連線查調「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需之相關資料,故須由被保險人自行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再依據申請人提供資料後查調相關戶籍及最近年度財稅資料審核,方得完成審查與認定作業。
      另本部 為簡化申請民眾檢附資料內容,已設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藉由資訊系統平台整合各項比對資料,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核作業。惟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時,申請人之家庭應計算人口資料,尚有因個案現狀不同無法藉由比對資料判斷之情形,而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涉及死亡、失業、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在學、罹病治療等狀態)方得辦理。是以,如您朋友的母親有上開情形時,仍需由申請人提具相關證明,俾利地方政府審核。
      三、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對被保險人科處罰金(滯納金),也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僅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而之所以要加徵利息,主要是為避免被保險人長期積欠保費,於發生保險事故之際才要求繳清欠費,以圖領取保險給付,違反社會保險制度風險分攤之精神,亦對按時繳交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有失公平。
      四、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民眾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九十六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計算,含失業給付嗎?--
          我在今年三月份被資遣,目前家中只有先生的收入及我的失業給付,家中有五位成員(婆婆、先生、我及二個小孩)。
        今日有縣府關懷人員告知,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國民年金之保費可更便宜,想請問的是~
        計算是用先生的薪水計算即可,還是要加上我領的失業給付?若是保費可更便宜,那已繳的會扺下次嗎?還是繳了就不能再追究?那婆婆的國民年金也適用嗎?那符合條件有限制時間嗎?會像失業給付有限制期限嗎?
答: 您好:
      您於98年7月2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其保險費補助標準以補助個人為原則,故如您及您的婆婆均屬國民年金納保對象,則需分別以自己及婆婆的名義提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只要經地方政府審查符合資格者,就可提高國保保費補助。補助標準分為2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又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關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1.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是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係指被保險人本人,以及其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另有關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收入之總和。惟對於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其「工作收入」須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惟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是以,有關您提及「計算是用先生的薪水計算即可,還是要加上我領的失業給付?」部分,如以您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申請人,則您「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將包含您先生之工作收入,至於您「全家人口」之非屬社會救助之收入,則將含括您領的失業給付。
      又政府為充分保障民眾保費補助之權益,凡於98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並經核准者,均可追溯至97年10月開始補助保費。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故如您於98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並獲通過者,您仍可自97年10月起提高保費補助,故您之前繳交的費用仍得以扣除,並於下次計算保費時一併結算。

      敬祝平安快樂,謝謝!
 
問九十七 工作轉銜期間為何要繳國民年金?--汶晏
          您好
        我今年5月已加入勞保,5月1,2,3日都是假日,我5/4第一個工作日報到那天,公司就幫我加保勞保,請問為何要繳國民年金,寄來的單據要退到哪裡?謝謝
答: 汶晏,您好:
      有關您98年7月8日寄至本科服務信箱電子郵件,敬復如下:
      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1.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3.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未滿65歲。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爰符合前揭條件之國民皆為國民年金保險之應納保對象。惟若您於工作轉銜期間,因不具相關社會保險加保資格之期間適逢例假日,則可以書面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當月不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局即可據以為您辦理當月國民年金保險退保事宜並註銷應繳保費紀錄,您如對相關辦理細節尚存有疑問,建議您進一步電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分機6066洽詢。

      謝謝!敬祝平安
 
問九十八 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
          國民年金制度不錯 但是保費極高 尤其是我們這些工作不穩定 收入不高的人更是痛苦 保費寄送的地址出錯 是否也要繳納一直都沒有回答 我每月收入連一千塊都沒有 就要繳六百多 請問我還能生活下去嗎?還是要人民為國民年金去偷去搶呢?也許我真的說重話了。但你們真的懂民間疾苦嗎?
答: 您好:
      您於98年7月21日寄至本部「領航鳥單元」的留言,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對象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未滿65歲。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未滿65歲。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爰符合前揭條件之國民皆為國民年金保險之應納保對象。
      二、有關於您提及工作不穩定收入不高,無法繳納國民年金乙節,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者,國民年金法另有配套措施,包括:
      (一)提高保費補助比例:

      1.低收入戶:若您家庭屬列冊低收入戶,則戶內人口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時,其保費將由政府全部補助。
      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若非屬列冊低收入戶,則被保險人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的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核定,經審核通過後,其保費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或70%(786元)。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二)分期或延期繳納: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
      三、至於您提及繳款單寄送的地址出錯,是否也要繳納保費乙節,依前開規定如屬於國民年金納保對象,即需依法繳納保險費,惟若確因繳款單地址錯誤,導致您無法於期限內及時繳費,如經查証此等延誤非屬被保險人責任,則將不予計算利息,倘若您通訊地址與戶籍地不同,可向勞保局申請變更通訊地址,以便正確寄發繳款單。

 
問九十九 失業無力繳納保費--陳先生
          政府現行勞工政策對失業勞工有救濟金 轉業訓練等措施但像我這樣五十餘歲 已領退休金 但投資失當全數耗盡還欠下一堆債務 既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 也未到領取老人津貼的年齡 亦無法被列為貧民領取救濟金 還需按月繳納勞健保費 國民年金自付額 卻完全沒有收入來源 雖然擁有高學歷 反而不易找到基層的工作 請問政府有何輔導措施提供我一條生路? 陳念南 0911390125
答: 陳先生,您好:
      您於98年7月2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是以,如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且符合上開第7條規定者,則應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另由於政府考量被保險人的繳費能力,是以國民年金法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國民年金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674元),然政府對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度及輕度身障者,將提高保費補助55%至70%;而低收入戶者、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政府更給予100%補助,是以倘若您經濟條件較為薄弱,建議您逕洽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尋求協助,另如有無力繳納保費時,則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以協助您度過難關,希望不致造成您太大的壓力。
      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感謝您的來函,敬祝平安。
 
問一百 失業無法繳納國民年金保費--戴小姐
          失業都已經很慘了,生活都有困難原本健保就已繳不出來,現在還要再加上國民年金的費用,這是個雪上加霜的政策,政府都沒繳還要叫失業者繳,不繳還要罰錢這還有天理ㄇ,現在政府是替百姓著想ㄇ,真的很令人質疑,還是選來只會作秀的ㄇ,現在的政府救失業率是為了畢業生著想ㄇ,所有政策都為了畢業生,請問一下一般失業者或中高失業者誰能替我們著想
答: 戴小姐,您好:
      您於98年7月17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無力繳交國民年金保費1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沒有軍、公教、勞、農保之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故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如您是年滿25歲尚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均依法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國民年金法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者,另有配套措施,包括:
      1、提高保費補助比例:

      (1)低收入戶:若您家庭屬列冊低收入戶,則戶內人口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時,其保費將由政府全部補助。
      (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若非屬列冊低收入戶,則被保險人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核定,經審核通過後,其保費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或70%(786元)。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2、分期或延期繳納: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
      三、因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薄弱,因此採取「柔性強制納保」,故雖強制將資格符合的國民納保,但被保險人如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僅明定加徵少許利息,因此台端若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並不會有任何罰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無法享有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保障。
      四、對於目前經濟困難拮据的您而言,或許覺得國民年金的保費會增加您的負擔,但是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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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 國民年金乙案--林先生
          現在情形:(因旅居海外,對國內國民權益非常不清楚)
        1.本人93年到現在未參加勞保,93年10月到現在旅居大陸且沒有工作,今年年初戶籍被移到台北市中山區公所;
        2.妻子今年初與三子林柏葳戶口遷入新竹我岳母家
        3.長子林道萱次子林君道在大陸念書,戶口好像也已被遷到不知何處公所
        請問本人全家個案有關:勞健保/國民年金/戶籍應如何處理?
        1.應辦理何種手續,獲有何種權益?
        2.要補交什麼費用嗎?有何罰則罰款嗎?
        3.因屬再婚,妻子與長子次子之間應該辦理什麼親屬關係的手續嗎?不然將來是否有權益受損的問題?
        4.未領過失業補助金,但長期沒有工作,健保費有無優惠可以補交恢復?長子三子均患有氣喘,須要醫療保障
答: 林先生,您好:
      您於98年7月15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國民年金相關權益1節,茲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1.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爰台端一家人如年滿25歲未滿65歲,並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則均屬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又依來函所述台端旅居國外多年,戶籍是否經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或現設籍何處,請逕向各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二、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不設投保單位,將由保險人(勞保局),主動開具繳費通知單給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期限內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勞保局)指定之方式繳納即可,不必提出申請加保手續。而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國民年金保險提供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四種,以保障基本經濟安全。
      三、其次,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多屬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薄弱,因此採取「柔性強制納保」,故雖強制資格符合的國民納保,但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僅明定加徵少許利息。因此,若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雖對被保險人不會有任何罰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無法享有國民年金的給付保障。
      四、再者,依來函所述台端之長子及次子並非目前配偶所生,爰台端配偶與台端長子、次子間係屬姻親關係,如發生保險事故,自不得以遺屬身分請領遺屬年金,如欲取得遺屬年金請領資格或法定繼承人身分,應辦理收養手續。至相關收養手續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或戶政事務所詢問。
      五、另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之政策,國民年金法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提高保費補助之比率,除低收入戶可全額補助外,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即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或2.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高保費補助至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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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 被除國籍是否要繼續繳納保費--江小姐
          98年6月2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不明白,再次詢問,勞保局人員電話中答覆是被除國簎仍要繼續繳納直到65歲才能領年金,不淮中斷仍要繳年金保費,國籍遷出視為外國人,不能享有退保費資格.身故等...也無家人無權領取,遷出國籍會主動退保,所以之前所納的錢,即不能領回,又要一直力行義務繳納給勞保局?那我要繳到那何時?每個人答覆不同,是否可以給我正確有關條例規定謝謝!
        另一位人員回答現在也可以不用/停止繳納,之前所繳納為棄權.喪失權利,義務,因為是柔性強制性,可以選擇不繳納.
        1.我到底要不要續繳?還是可以停止?這還是強制性的嗎?
        2.遷出後即時可退保費嗎?也可停止繳費?還是要等到65歲按月領錢?
答: 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7月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二、是以,您如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且符合上開第7條規定者,則應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強制執行,僅明定加徵少許利息,因此如您為國保被保險人,則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時,並不會有任何罰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無法享有國民年金的給付保障;又同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10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
      三、您如因戶籍遷出而退出國民年金保險,即無須再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退保前所繳納之保險費,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又依同條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所以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年資也同樣以全月計算。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而獲得之保險年資,不論長短,勞工保險局都會保留並且累計記錄起來,到被保險人年滿65歲時,即可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並非棄權或喪失權利。
      四、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保者年滿65歲時,若未在國內設籍,但有以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仍可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時需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是外文時,應包含中譯本,並須經符合規定的機構或團體驗證或認證;又已經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才除籍者,仍然可以繼續請領給付。
      五、另民眾如在65歲以下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有效期間死亡,可由支出殯葬費者申請喪葬給付;惟若死亡時已非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縱有以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仍不得請領喪葬給付。

 
問一百三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乙案--
          部長你好:
        各機關長官大家好:
        我今年三十五歲,私立建國科技大學畢業,企業管理系畢業,民國九十三年離婚,需扶養父母親及一個八歲男孩,父母親今年六十歲與六十二歲,小孩今年國小二年級,現在都沒有工作,父母親無工作,家境陷入困境,之前我有寫信至總統電子信箱.行政院長電子信箱.內政部長電子信箱.勞委會電子信箱.中區勞健保局.彰化縣警察局電子信箱...等,家境陷入困境,尋求協助及一些事情請求協助幫忙,煩請部長及各機關長官伸出援手協助幫忙我,以下有點問題及一些問題尋求幫忙:
        因我父母親現在只有健保,沒有任何保險,連基本國民年金也沒有,從國民年金開辦至現在,因沒有錢繳交國民年金費用,現在加入國民年金,須從開辦起開始,將一切費用繳交清楚才可以,已收到勞保局的回覆,要申請國民年金減免,需在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才可追朔之前未繳及無滯納金問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已準備相關資料至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提出申請,但我有個不解之處,勞保局的回覆,審核權是在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審核是否有無通過及查尋找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勞保局只負責通過時的減免,也問過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回覆是因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還未將審核結果送至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請問部長及各機關長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已送至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已十多天了為何如此緩慢,又詢問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彰化縣政府溪湖鎮公所回覆是審核權在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這到底由哪個機關負責呢?到處像被踢皮球似的,踢來踢去呢?無辜總是我們老百姓,請問部長及各機關長官是否辦法幫助我呢?煩請幫忙協助煩請儘速與我聯絡,謝謝!
        祝:
        國泰民安
        一個手無吋鐵的平民老百姓
答: 您好:
      您於98年8月27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係屬那個機關負責1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民眾)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是以,有關您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係向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提出申請,由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初核後,交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複核,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將複核結果回覆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後,統一函覆給民眾。由於每件申請案件地方政府尚需查驗並查調財稅資料等事宜,是以,每案平均處理時間約2個星期至1個月左右,故如您欲查詢案件進度,得洽彰化縣溪湖鎮公所社會科04-8852121分機120陳先生、彰化縣政府社會處04-7264150分機0746王先生聯繫,或您得自本部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http://napweb.moi.gov.tw/na/)首頁左側「國民年金申請進度查詢功能」輸入您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查詢案件進度。
      二、政府為充分保障民眾保費補助之權益,凡於98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並經核准者,均可追溯至97年10月開始補助保費。是以,您函稱業於98年8月14日已向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提出申請,如經彰化縣政府審核通過後,您仍可自97年10月起提高保費補助。
      三、另國民年金因採「柔性強制」方式辦理,故並無滯納金之設計(即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僅酌收延遲繳納保費之利息。如您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分機6066)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

      敬祝平安快樂!
 
問一百四 為何國民年金不能以天數來計算?--
          您好:
        本人在今年7/8已找到工作也加入了勞健保,但為何還要重覆繳納國民年金7月份的部份,加退勞健保都有計算天數來繳費,為什麼國民年金卻要一整個月份來繳納,這樣很不合理。
        勞健保都可以算天數,為什麼國民年金硬性規定要整月份這樣不是重覆繳費。
        已經不景氣了,還要付這麼多費用。
        希望請以計算天數來繳費用,這樣也比較合理,比造勞健保制度。
答: 您好:
      您於98年9月2日寄至本科服務信箱的電子郵件,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提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計收改採按日計算較合理乙節,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是以,凡當月沒有勞保全月加保之民眾,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年資也同樣以全月計算,對被保險人之保障將更為完善。換言之,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因繳納國保保費而獲得之保險年資,勞工保險局都會累計記錄起來,到年滿65歲時即可依規定領取國保之老年年金給付。
      二、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每月之保險費,政府至少補助40%,且因全月計算保險費,被保險人可累積較多之年資,故目前所規定之保費計算方式,事實上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又政府亦提供弱勢民眾更完善的保險費補助,對於低收入戶、經濟弱勢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身心障礙者,更予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最高可給予100%補助。
      三、有關您建議國民年金保險費計收改採按日計算乙節,因事涉修法,本部將納入未來修法之參考。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一百五 目前失業無法繳交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黃先生
          部長你好...小ㄉ我失業很久一直找不到工作
        我還有一ㄍ小孩要養..現在我連他ㄉ學費都繳不出來ㄌ
        連健康保險也都沒繳ㄌ更不用說國民年金
        我可以申請補助款還是社會救助金嗎??
        請幫幫我好嗎?我真ㄉ走頭無路ㄌ
答: 黃先生您好:
      您於98年8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來信知悉您失業找尋工作中,對於目前經濟困拮鉅的您而言,或許覺得國民年金的保費會增加您的負擔,但是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之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以使被保險人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囑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二、有關您所提目前失業無法繳交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乙節,經查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者,國民年金法另有配套措施,包括:
      1. 提高保費補助比例:

      (1) 低收入戶:若您家庭屬列冊低收入戶,則戶內人口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時,其保費將由政府全部補助。
      (2)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若非屬列冊低收入戶,則被保險人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的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核定,經審核通過後,其保費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或70%(786元)
      (3) 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2.分期或延期繳納: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
      又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如您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建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三、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一百六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黃先生
          您好:
        本人從97年10月失業至今無工作收入(非志願性離職),曾申請過”國民年金所得未達標準補助”卻未通過審核,原因是審核標準是用96年度的國民所得去計算,而97年與96年的景氣差異之大,試問:國民年金政策是從去年10月開跑,卻用96年度的所得審核,是否有不太合理之處?當然,勞保局解釋國稅局資料尚無法提供,但我申請”健保補助”時所需的資料亦同樣要所得證明,是以97年度的”所得清單”審核之, 我請問過國稅局,說我要申請國民年金減免需97年度得綜合所得證明,他們說所得清單亦同,我的健保補助審核通過了,那國民年金為何無法通過呢?政府倡導這些補助方案不就是要幫助我們這些人的嗎?難道我們希望自己無工作而接受這些補助嗎?這是我們願意的嗎?請您明示.謝謝您!
        最後我想請問的是:健保補助申請審核條件跟國民年金相同,其補助基準也一樣,那麼若健保申請通過,而國民年金是否還是得再重新申請?
        提問者: 黃敬上
答: 黃先生您好:
      有關您於98年8月7日寄至本科服務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有關國民年金相關問題乙節,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來信提及對於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不符合規定,對計算方式有疑義乙節,經查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有關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係參照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社會救助法有關工作收入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因此,依上開規定如您無法提供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時,則依上開規定以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而目前財稅中心核定之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為96年度(97年度於98年5月申報尚未核定);另如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失業者,於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則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 入,惟領取之失業給付,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另有關提及健保補助審核通過,國民年金為何無法通過,如健保補助審核通過,國民年金是否還得重新申請乙節,按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係針對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提高補助比率之特別規定,其法源依據係為「國民年金法」,認定標準乃爰引社會救助法對「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規定;另查申請健保保險費補助其法源依據係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因此,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二者之規定與法源依據不同,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仍應依國民年金保險之相關法令規定填寫「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有關您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未能符合規定,如又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尚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以協助渡過經濟之難關。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一百七 有關保費補助相關辦法--陳(先生/小姐)
          有關保費補助相關辦法
答: 陳(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於98年8月4日電子郵件所詢保費補助相關辦法1節,茲答覆如下:
      一、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以保障國人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二、有關您來信提及「父母都已被裁員,我的健保與國保都交不出來,請問有什麼辦法能減免、、、」1 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674元);另政府針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係全額補助其國民年金保費;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與輕、中度身心障礙的被保險人提高其保費補助至55%-70%。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併說明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三、以上為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比例之相關規定。如您與您的父母之經濟狀況確實無法支付目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用,建議您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經提高保費補助後仍無力一次繳納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四、另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且可斟酌家庭經濟狀況於10年內補繳,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併此說明。
      五、最後,有關健保之保費負擔與相關減免辦法,係屬衛生署業務權責範圍,本部已將您的電子郵件內容另函轉請該署逕覆 台端,請靜候該署之回信說明。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健康!
 
問一百八 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補助或減免?--佳燕
          您好
        請問我個人目前待業中,無薪資收入,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補助或減免?
        請問應向地方哪一個單位申請?
        謝謝!
答: 佳燕小姐,您好:
      有關您98年9月28日留言於本科服務信箱電子郵件,茲答復如下:
      國民年金法對經濟較為弱勢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提供多項補助措施。如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又為充分保障民眾保費補助之權益,凡於98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並經核准者,均可追溯至97年10月開始補助保費。故如獲通過者,除自97年10月起提高保費補助外,您之前繳交的費用仍得以扣除,並於下次計算保費時一併結算。
      至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係以補助個人為原則,補助標準分為2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又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關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1.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是以,您函詢是否得申請國民年金保費補助部分,如您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每月國保保費僅需繳納337元或505元,相較一般被保險人(674元)而言,獲得政府更多的補助。

      謝謝!敬祝平安
 
問一百九 轉換工作空檔卻還需要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乙節--
          部長與各位負責國保與勞保的長官:
        請你們仔細用心思考一下,當推動國民年金與國保制度的時候,是否想過有無擾民之可能?一旦失去工作,沒有勞保,卻還要繳交國保年金,這說不通。再則,當人們在抉擇換工作之餘,卻還要去斤斤計較銜接日期,因為同時都要繳交勞保和國保的費用,試問我們怎麼可以知道離職那天就是就職當天?試問哪間公司願意在你一進去的時候就加保?那無論怎麼作,只要一換工作,勢必就是要繳交兩種費用?請問我們的政府擬定的策略是於情又於理嗎?今年我四月十日離職,但舊公司四月份就不再幫我繳交勞健保,我六月十五日找到新的職缺,入勞保卻是六月二十六日,我卻要繳交四、五、六三個月的國保費用,試問這合理嗎?請各位長官高抬貴手,讓小老百姓不用多負擔費用好嗎?!請推出合情又合理的法令來照顧我們,而非二度剝削我們這些勞工和沒有工作的人民。我們理應有拒繳的權利,而非拒繳還要收利息的法令出現來強迫我們繳納。請你們用心傾聽人民的聲音,或者瞭解身邊周遭一般人的生活狀況,拜託!
答: 您好:
      您於98年9月1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轉換工作空檔卻還需要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被保險人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是以,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故依上開規定,只要年滿25歲尚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軍、公教、勞保等老年給付者,均應依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又本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故只要當月份有1天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即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且該月的保險費按全月計算,惟保險費繳納後保險年資也相對地同樣以全月計算,被保險人可累積較多之年資。因您轉換工作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期間為4/10∼6/15,依法應繳納3個月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且您每個月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政府亦相對補助四成,如按時繳費,您將可獲得3個月之國保年資累積,待您日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時,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請領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保險之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後,匯入您所提供的帳戶內,故目前所規定之保費計算方式,事實上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
      三、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且係由勞保局透過戶政資料,與各相關機關提供之保險資料比對後,篩選出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者,逕予開立及寄送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無須辦理加、退保手續。若不繳納保險費,對保險人本人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亦不會動用強制執行,且不會有罰則,又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可補繳10年內之保險費(超過10年無法補繳,並不計算保險年資),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至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按月計費是否合理乙節,因事涉國民年金法修法事宜,本部將錄案研參,日後尚祈不吝指教,以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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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 申請先生的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為何要列計娘家資料1節--林小姐
          我不能要娘家一直資助,申請先生的國民年金減免,竟要娘家資料。為什麼?
        嫁一個不負責的先生,我要養2個孩子。為什麼要調查娘家?連夫家的錢我都用不到。
        法律該修一修法。政府都幫不到忙
答: 林小姐,您好:
      您於98年9月2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申請先生的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為何要列計娘家資料1節,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相關規定如下: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4.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暨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同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二、因此, 台端配偶如為國保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只需列計上開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之人員,亦即列計 台端、子女、台端公婆及台端配偶同一戶籍內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等,並不會將 台端娘家人員一併列計,是以, 台端來函所陳事項,恐係誤解。
      三、至於 台端本人如為國保被保險人,如欲申請 台端本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依上開規定, 台端雖已婚出嫁,然直系血親計算人口仍應為 台端自然血親之生父母(即娘家父母),由於直系親屬關係之存在與婚姻狀況無涉,因此, 台端雖已婚出嫁,娘家父母仍係為一親等直系血親,仍需計入您的全家人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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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一 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疑義1節--林湘婷小姐
          1.依第二條-三條,若符合補助對象,其9808-9901期間之國保係由政府支應
        2.第五條中,..受災國保被保人,其9806-9811期間之保險費,得延繳且不計利息
        綜上:第二-三條已訂9808-9901期間之國保費用係由政府支應,為何第五條又說9806-9811之保費得延繳且不計息????
答: 林湘婷小姐您好:
      您於98年9月11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疑義1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本辦法第2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領取死亡或失蹤慰助金標準。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標準。四、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救助或其他相關補助。」另本辦法第3條規定:「前條所稱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98年8月至99年1月。但受災農保被保險人已繳納98年6月至11月之保險費者,為98年12月至99年5月。受災被保險人於前項所定期間內死亡時,由政府支應至其死亡當月」。
      二、另依據本辦法第5條規定:「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者,於中華民國99年1月底前,不予催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前項欠繳之保險費,於中華民國99年2月7日以前不計收利息。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其中華民國99年6月至11月之保險費,得延後6個月繳納,不計收利息」。
      三、目前國民年金繳費單係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底寄發,其繳費期限為再次月底,例如98年6、7月之繳費單,於98年8月底寄發,其繳費期限為98年9月底,有關本辦法補助之期間為98年8月至99年1月,係因應98年10、11月之繳費單,將於98年12月底寄發,其繳費期限為99年1月底。
      四、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除有本辦法第2條所定情形,由政府支應保險費者外,未領取中央政府核發相關救助金或慰助金之被保險人,仍應繳納保險費,且中華民國98年6、7月之保險費,依規定仍應於98年9月底前繳納,惟此時正是災區民眾重建家園之重要時刻,故為減輕災區被保險人之負擔,爰明定災害發生後6個月內始收到之繳費通知單應繳納之國保保險費(即98年6月份起至98年11月份之保險費),得延後6個月繳納,且不計收利息。
      五、綜上,有關您提及本辦法第2、3條規定98年8月至99年1月之農保及國保保險費係由政府支應,為何同辦法第5條卻規定98年6月至11月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得延後6個月繳納,且不計收利息乙節,係因考量遭受莫拉克風災所影響之農保或國保被保險人受災程度不同,而有不同之規定,爰若符合上開辦法第2、3條之各項規定者,其農保及國保之保險費則由政府支應,若非屬保費補助對象者,則尚得適用延後繳納及不計收利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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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二 無力繳交國民年金1節--
          失業了,無力繳交國民年金
        因為家人收入較高,我並不符合補助規定,而且在民法繼承中,雖然兄弟姐妹可依法繼承,但把他們的收入併入全戶收入計算,非常不合理,成年後大家都是分產狀態,他們並不會幫我交國民年金啊
        那我是不是只能選擇要或不要繼續?交,或是有其他救濟辦法
答: 您好:
      有關您於98年9月2日寄給本部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無力繳交國民年金1節,茲答覆如下:
      一、您來信提及「家人收入較高,不符合補助規定」1節,諒係指國民年金(以下簡稱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審查事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保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二、至申請上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應列計之項目及範圍(例如何謂全家人口、何謂家庭總收入等),則規定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其中「全家人口」之範圍,依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三、因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設計,係考量國保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且多非家中生計之主要負擔者,經濟相對弱勢;又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據此,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全家人口範圍,爰包含與您同一戶籍之兄弟姐妹,渠等之收入依法須計入您的全家總收入以進行資格審查作業,尚請諒查。
      四、至有關您來信提及目前無力繳納國保保費及有無其他救濟辦法1節,因國保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逾期未繳納國保保費期間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亦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僅須加徵些微利息;且10年內保費及利息可補繳,補繳後其年資仍可計入。故您目前如確實無力按時繳納國保保費,則可斟酌個人經濟狀況適時補繳;若您欠繳保險費月數累計達八個月以上,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新台幣50萬元以下,亦可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背面影本,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以兼顧您的財務狀況與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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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三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乙節--張小姐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乙節
答: 張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1月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關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乙節,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提及「98年4月份因戶籍遷移,導致原先申請的減免資格喪失,而於6月重新申請時,4,5月份的補助金卻無法追溯」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是以,依據上述規定有關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職權。又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略以,同一月間符合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者,當月保險費之負擔,應以月底主管機關所認定之資格為準。故依上開規定,您於4月份戶籍遷出後,當月即非原戶籍所在地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對象,直至6月份您再向新的戶籍所在地政府申請通過後,才又恢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資格,是以,您於4月-5月兩個月之保費,應仍以一般被保險人計費。
      二、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費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又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所定之數額。再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是以,考量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程度、生活水準、物價指數有差異,本於地方自治精神,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審核並補助符合當地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被保險人,以照顧其轄區內民眾之經濟需求,是以,您原於98年4月份以前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僅適用於98年4月份以前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之審核結果,而當您於4月份戶籍遷出時,應於戶籍遷出當月底前至新戶籍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提高補助。
      三、有關於您提及在辦理戶籍遷徙手續時,公務人員應多一份體卹的心提醒民眾注意之事項乙節,本部所建置之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於保險人本身資料異動(如遷出縣市、死亡..)時,即會主動通知該縣市,故該縣市審核員宜應提醒被保險人戶籍遷徙將會喪失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為加強服務品質,本部已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以維護民眾權益。
      四、至有關您提及本部同仁服務態度不佳乙節,本部將轉囑所屬切實改進,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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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四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為何要列計同戶妹妹1節--林先生
          我之前有反應過國民年金保費不合理事宜,當然也有在9月底去公所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但是我妹妹因為還沒結婚,又在南 部工作,居住在公司的宿舍,所以戶籍沒有遷出還是與我同戶,據公 所承辦人員告知:說我妹妹的所得會算進來,天啊!這未免太不合理 了吧!家裡面只有我在工作養家,全家六口的生活費.三個小孩的學 費就只靠我的所得在維持苦撐,妹妹實質上並沒有幫我分擔,也沒幫 我扶養小孩,為什麼所得還會算到我的頭上呢?中華民國的法律有那 一條有規定弟弟或妹妹賺錢一定要拿給哥哥姊姊呢?古有明訓:親兄 弟明算帳,就算親兄弟以後還是會有各自的家庭,現在賺的錢還是會 自己存起來留待以後成家立業用,怎有可能會全數拿出公用呢?更何 況是妹妹呢?政府的一些法令.條文.規定真不合時宜,這些錯誤的 法條往往會害死一個人!甚至於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政府單位不可 不慎啊!朝令有錯夕改又何妨,快快修訂這些不合時宜的條文吧,免 得逼迫百姓走上絕路!造成更多的遺憾!
答: 林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0月15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為何要列計同戶妹妹1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略以:「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另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4.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暨民法第1114條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二、是以,倘令妹戶籍目前仍與您同戶,申請您個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依上開規定,仍需計入您的全家人口範圍。
      三、至於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列計人員是否應排除被保險人同一戶籍之兄弟姐妹乙案,因事涉國民年金修法層面,本部將納入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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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五 身心障礙者無力繳納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費乙節--王先生
          1.吳院長早安你好全台灣省有多少身心障礙者繳不起健保費及國民年金還有身心障礙者處處被社會局刁難領不到補助金因此希望吳院長聽見我的建議不知可替天下蒼生百姓爭取生活福利呢?
        2.更生人想好好為家庭盡一份心力卻因前科問題社會上一些公司老闆不敢雇用所以上網請吳院長建議有甚麼辦法可以有家庭小孩要生活賺錢靠勞力維持家庭生活?
        3.健保費月繳660實在太貴啦台灣人民有繳稅的為何不把稅收幫助可憐繳不起的身心障礙者呢?還有現在莫名起妙要多收國民年金使社會上不少民眾抱怨?
答: 王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2月3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身心障礙者繳不起國民年金保險費1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陳情身心障礙者無力繳納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費乙節,經查國民年金法針對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又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之標準,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1/2;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1/4。故本部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保險費用及國民年金法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者均有提高保費補助比例之措施。
      二、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多屬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薄弱,因此採取「柔性強制納保」,故雖強制資格符合的國民納保,但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僅明定加徵少許利息,因此台端若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並不會有罰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無法享有國民年金的給付保障。
      三、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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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一十六 國民年金保險為何是以月繳費而不是以天計算乙節--邱小姐
          部長:本人有關國民年金繳費之問題詢問!請問政府辦理國民年金為何是以月繳費而不是以天計算呢?
        像本人原本失業中後來在十一月初找到工作,政府要勞工一上班雇主就要投保勞保,但是因為加入的日期是11/9上班,現在政府又要追我的國民年金一整個月,我要繳公司的【勞保部份負擔】政府又要跟我追繳【國民年金】一整個月的保費674元,再說勞保以天數計算為何國保是以月份計算呢!這樣明明就是重覆投保,政府的主要用意是在像我們種低層老百姓能在沒有投勞保的情況下,而設立了國民年金,但為何這個問題從國民年金開始就存在的問題,我們的政府為何不去改進呢!雖然這樣對你們來說是不多啦!但是對我們小小的低層百姓來說卻是可以吃上半個月的飯錢。
        請問,辛苦工作的勞工們卻要被國民年金與勞保重覆被追兩種費用脫兩層皮呢?,請問部長這是政府的美意嗎?再說現在景氣也不好,生活都有問題了還要我繳兩種保費請幫幫低層老百姓如何來申訴此事!【請告知解決此繳費問題】
答: 邱小姐,您好:
      您於99年1月2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國民年金保險為何是以月繳費而不是以天計算乙節,茲答復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25歲以上、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負擔繳費義務,並享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因國民年金未設投保單位,係由勞工保險局逕與其他社會保險、戶役政系統及地方政府進行大量檔案資料比對後開立國民年金保險繳款單;待業中民眾因已退出勞保,依前述法條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將會收到保費繳款單;相反地,民眾如全月於勞保加保中,則不會收到該月份之國民年金保費繳款單。
      您來信提及原本失業,後來於11月9日上班參加勞保,政府竟追繳一整個月的國保保險費,重複繳交兩種保險費,被剝兩層皮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所以只要民眾當月有一天符合國保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而保險費繳納後,保險年資也同樣地以全月計算,故就繳費「義務」及給付「權利」而言,是比例均衡的,而且因計算的年資較多,將來所獲得的年金給付保障較為充足。換言之,民眾於轉換工作或失業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期間,每個月繳交國保保險費,政府亦相對補助四成,如按時繳費,將可獲得國保年資累積,待民眾日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時,可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勞保與國保二種保險的老年給付,該局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後,匯入民眾所提供的帳戶內,故目前所規定的保費計算方式,事實上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
      至於您所反映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月計算並不合理部分,查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計算是否改採按日計算,因涉及修法,本部業已積極研議中。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問一百一十七 單一月份同時繳納國保與勞保保費之疑義乙節--
          我想請問國民年金與勞保不是2選一投保嗎?為什麼我在98/5/18-98/7/10有繳納勞保,我還需要繳納國民年金?98/10/05我找到工作後,也還是需要繳納10月份的國民年金,政府開辦國民年金應該不是為了讓窮人更窮的,是為了給人民保障的,請問,我好不容易找到工作98/10/05,卻不但要繳納10月份整月份的國民年金還要繳納勞保費,勞保局雙重收取保費合理嗎?我原本的認知應該是,98/10/05我繳納勞保,國民年金不須繳納也不計算年資,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回答!
答: 您好:
      您於99年1月4日寄給本部部長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提及單一月份同時繳納國保與勞保保費之疑義乙節,茲答覆如下:
      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25歲以上、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負擔繳費義務,並享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因國民年金未設投保單位,係由勞保局逕與其他社會保險、戶役政系統及地方政府進行大量檔案資料比對後開立國民年金保險繳款單;待業中民眾因已退出勞保,依前述法條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將會收到保費繳款單;相反地,民眾如全月於勞保加保中,則不會收到該月份之國民年金保費繳款單。
      二、另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故被保險人只要當月符合納保資格,其保險費收取方式均為全月計算,同時於繳費後加計1個月保險年資,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後可多計算1個月之保險給付年資,對於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將更為充足。
      三、依據您來信說明,您於98年10月5日找到工作,故自當日起參加勞保並負繳納勞保保費之義務;惟您於98年10月1日至98年10月4日期間仍具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依前述計費規定,即需繳納98年10月份之國民年金保費。另外,您來信提到「98年5月18日至98年7月10日期間,有繳納勞保,還需要繳納國民年金」乙節,亦是依據相同的計費規定,由於您在98年5月份與98年7月份未全月參加勞保,故您已具備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即須依法繳納國民年金保費。雖然您於某幾個月份須同時繳納兩種保險之保費,但您亦將享有兩種保險之年資累計與未來領取給付之權益,更可保障未來老年或遭遇重大事故時之基本經濟生活。
      四、至有關您建議「繳納勞保,國民年金不須繳納」乙節,因需變更國民年金保險費計費方式,將現有法令規定之「按月」計費改為「按日」計費,以完整銜接國保與勞保兩種社會保險之加保與繳費期間,因事涉國民年金法修法事宜,本部已納入修法之參考。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健康!
 
問一百一十八 單有關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疑義1節--周雅菁
          1.補助6個月農保及國保保費
        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的農保與國保被保險人,將由政府補助其應自付部分之農保及國保保費6個月。符合補助資格名單將由內政部主動提供勞保局依據辦理,民眾無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答: 周雅菁小姐您好:
      您於99年2月23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關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疑義1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領取死亡或失蹤慰助金標準。(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標準。(四)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救助或其他相關補助。故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之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皆屬於政府補助保費之對象。又依據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補助保費之期間為98年8月至99年1月。但受災農保被保險人已繳納98年6月至11月之保險費者,則補助98年12月至99年5月之保費。
      二、另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符合第2條各項受災被保險人資格之資料,經主管機關彙整後,送保險人辦理保險費補助事宜。是以,農保及國保保險費補助事宜將由本部彙整資料後主動逕送勞工保險局辦理,不需要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若您有領取政府機關核發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等,而未獲保費補助,請逕向勞工保險局(電話:2396-1266轉1639)洽詢。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一百一十九 國民年金保險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查結果疑義1節--高小姐
          我是個家庭主婦,先生也沒工作,所以倆人一起去申請補助,最近結果下來了,我們同一戶籍,也同是單親,媽媽也都沒所得,為甚麼我和先生核定的結果不同,我很納悶,請問到底是如何計算的?為甚麼我的補助會比先生的低?請告訴我,謝謝
答: 高小姐您好:
      您於99年2月25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提及國民年金保險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查結果疑義1節,茲答復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35%。(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55%;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先予陳明。
      前揭全家人口係指除被保險人外,尚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4種情形均列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之全家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不計入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時,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規定,包含全家人口之下列所得: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如下: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目前為17,280元),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前項所述「工作能力」,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5.獨立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7.受禁治產宣告。
      綜上,您與您先生用以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因兩人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均有不同,致審核後符合資格有所差異。
      另因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係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本部並無您個人之詳細資料,您若有個案資格相關疑義待釐清,尚請逕洽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洽詢。

      感謝您的來函,敬祝平安
 
問一百二十 有關新增國民年金繳納方式乙節--謝小姐
          部長您好,
        非常感謝您在政務繁忙的時候還撥空閱讀此信,可否請 貴部協助能否『新增』國民年金繳納方式採『信用卡繳納』?
        國民年金的立法目的是: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的確是為了國民長遠的未來著想,但對於沒有目前沒有收入的市井小民來說,連自己也無法確定沒有收入的這段日子得過多久,生活並不寬裕,若到了日子快過不下去的時候,『現在』都過不去了,何有餘力擔憂到『老年』時呢?
        為能讓本法的立法理由更臻完善及可憐一些沒收入過渡期小市民,可否煩請部長您協助,多新增一項使用信用卡繳納的方式呢? 謝謝您
答: 謝小姐您好:
      您於99年3月2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能否新增國民年金繳納方式乙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查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較薄弱,因此採行「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故雖強制將符合資格的國民納保,但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針對被保險人不會加徵滯納金,亦不會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及罰則,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且日後如欲補繳保險費,被保險人僅可補繳10年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換言之,若被保險人欠費達到10年以上,僅能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的保險費及利息,超過10年部分無法補繳,亦不計算保險年資,並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之權益。
      二、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449元/月),被保險人負擔60%(674元/月),但是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無力繳納保險費者,為兼顧量能付費原則,另有其他配套措施,包括:(一)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1. 低收入戶:若家庭屬列冊低收入戶,則戶內人口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時,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依其障礙程度提高補助比率,輕度身心障礙者政府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民眾僅需負擔45%(505元)、中度身心障礙者政府提高補助比率為70%(786元),民眾僅需負擔30%(337元)、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3.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若非屬列冊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經審核通過後,其保險費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或70%(786元),民眾僅需負擔45%(505元)或30%(337元)。(二)分期或延期繳納: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
      三、另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方式,向保險人繳納。」是以,目前國民年金保險費可採以指定銀行或郵局帳戶自動轉帳繳納、持繳款單於指定銀行或郵局臨櫃繳納、持繳款單於便利商店繳納,網路ATM等方式辦理。有關您建議國民年金保險費可採信用卡繳納乙節,因事涉勞工保險局權責,本部已另函請該局逕覆台端,請您靜候。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一百二十一 有關無工作孕婦須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增加生活開銷1節-- linda0713 小姐
          部長您好,
        非常感謝您在政務繁忙的時候還撥空閱讀此信,可否請 貴部協助能否『新增』國民年金繳納方式採『信用卡繳納』?
        國民年金的立法目的是: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的確是為了國民長遠的未來著想,但對於沒有目前沒有收入的市井小民來說,連自己也無法確定沒有收入的這段日子得過多久,生活並不寬裕,若到了日子快過不下去的時候,『現在』都過不去了,何有餘力擔憂到『老年』時呢?
        為能讓本法的立法理由更臻完善及可憐一些沒收入過渡期小市民,可否煩請部長您協助,多新增一項使用信用卡繳納的方式呢? 謝謝您
答: linda0713 小姐 您好:
您於99年4月26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無工作孕婦須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增加生活開銷1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保險所保障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沒有軍、公教、勞、農保之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故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如係為年滿25歲尚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者,依法即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449元/月),被保險人負擔60%(674元/月),但是針對經濟條件較為弱勢之家庭、無力繳納保險費者,為兼顧量能付費原則,另有其他配套措施,包括:
(一)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
1、低收入戶:若家庭屬列冊低收入戶,則戶內人口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時,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依其障礙程度提高補助比率,輕度身心障礙者政府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月),民眾僅需負擔45%(505元/月)、中度身心障礙者政府提高補助比率為70%(786元/月),民眾僅需負擔30%(337元/月)、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3、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若非屬列冊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經審核通過後,其保險費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618元/月)或70%(786元/月),民眾僅需負擔45%(505元/月)或30%(337元/月)。
(二)分期或延期繳納:如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
三、另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是以,凡當月沒有勞保全月加保之民眾,只要當月有一天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該月的保險費就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年資也同樣以全月計算,對被保險人之保障將更為完善。換言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繳納保費而獲得之保險年資,勞工保險局都會累計記錄起來,到年滿65歲時即可依規定領取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四、查國民年金保險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因此,國民年金保險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您造成些許不便,惟於老年、遭受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國民年金保險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問一百二十二 關於國民年金減免審定資格疑義
  部長您好:
本人是住台南縣的待業中青年 日前知悉政府正在推廣國民年金專案 實感為照顧國民良策
唯 近日本人亦申請了減免事項
縣府承辦人員親切告知未符資格
原因為家父尚有收入 故本人超出最低消費支出2倍
經查閱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以及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法條後 認為該項條文實有爭議
本人因生母過世後 父親續絃
家中共同生活者實際上共有3人
而法條僅限定為直系血親
使得本人以及家父的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虛擬的提高
本人拙見認為本法有違反大法官解釋文第542號解釋
之以事實為認定之精神
且也違背了一般社會常理認知
而同時該法該條是以戶為計算
那麼 是否如果本人獨立分戶後
即能解決問題呢??

所以本人的問題是
1.家庭共同生活人數是否應該以事實上共同生活人數為 基準 而非僅以是否為直系血親為基準?
2.若是以戶籍為計算基準 那麼是否本人獨立分戶後 即符合資格?
懇請部長替本人回答上述2問題 謝謝

答: 您好:
您於98年4月2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保險費可以獲得較高之補助,而該規定中所定全家人口範圍,係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依上開規定,全家人口範圍中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及同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除婚生子女外,僅包括養子女,才能視為直系血親,因此,繼母與未為收養關係之繼子女,因非屬直系血親關係,是以,被保險人(申請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列計算全家人口範圍時,未具備法律收養關係之被保險人(申請人)繼母自無法納入。

三、另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無論其戶籍是否與被保險人(申請人)為同一戶籍,均應納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若為一親等以外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則以其戶籍與被保險人(申請人)於同一戶籍者,就須納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

四、綜上,有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列計算全家人口範圍,係考量相關人口與被保險人的親屬關係及戶籍登記情形,故與「事實上是否共同生活」或「獨立分戶」並無直接關係,且亦與來函敘及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42號解釋略以:「以設籍與否作為認定是否居住於該地之唯一標準,但未顧及其他居住事實證明方法,有欠周延」無涉,併予敘明。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生活愉快,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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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十三 無錢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否可申請補助乙節--楊先生
  院長你好:各機關長官大家好: 之前至今一直不斷陳情院長信箱,也不知院長您所謂最快速最有效,來處理民眾之所需,給予最適當最有效的協助幫忙,可是從98年6月到99年5月11日,每天一直在等待院長及各機關長官,適時給予最實際有效的幫忙,是否由危機轉微小的生機,但遲遲到不到,而日子一天一天的到來,每天過著沒有希望,面對著極大的困境,從三餐、房租、水、電、工作等,一些基本開銷負擔實在無以喘氣,卻無得到相關單位的協助及幫忙,懇請院長多用心來關心我及我的家庭,以下急需院長您的協助幫忙: 我是一個單親家庭,已離婚五年多,今年36歲,戶籍於彰化縣埔鹽鄉,父母親戶籍於彰化縣溪湖鎮,現在租屋在彰化縣溪湖鎮,電話:0985-026752,需扶養父母親及一個九歲男孩,父母親今年六十歲與六十四歲,小孩今年國小二年級,現在都沒有工作,父母親無工作,家境陷入困境。(1) 工作問題: 各就業服務站的工作機會並不是很多充足,我也積極努力的再尋找工作 機會,來改變家中困境,但事於願違,而家中目前經濟狀況,已無多餘 時間來等待,一直等待又等待,還是無一份穩定工作,真是生不如死的 生活,也是走到絕路,才會一直求助院長您的幫忙,煩請院長您是否能 以最快速方式來解決我的問題呢?是否有特殊方式或實際作為來幫忙 我呢?或請各單位來幫忙儘速替我解決呢?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 謝! (2)申請補助問題:(低收入戶申請) 希望各單位不要互推皮球方式,把審核權推來推去,並無確實又實際來 解決,從地方鄉鎮公所推給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推給中央機關,而 中央機關推給彰化縣政府,這樣一來一往,我們民眾情何以堪呢?最後 還不是我們民眾受最大傷受呢?所謂「反正死的不
是我親人」,何必努 力積極呢?或者只會丟一句上面是知道什麼呢?條款規定也是中央機 關訂的,遇到民眾問題只會丟給我們這些地方鄉鎮公所、縣政府而已,其他都不管,難道不能以實際狀況讓我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嗎?難道沒有 特殊方式來幫助我嗎?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 申請補助問題:(經濟補助、物資補助) 不論是內政部(社會司李靜玲小姐、余佩怡小姐)、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曾郁珈小姐、社工員鍾小姐、社工員洪福春先生)回覆,內容提到將 會協助我尋求單親家庭協會、民間團體及慈善機構相關補助,但至今都 沒有相關單位與我聯繫,尤其是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曾郁珈小姐、社工 員鍾小姐、社工員洪福春先生)只是做表面而已,敷衍了事,煩請查明, 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申請補助問題:(國民年金) 從開辦至今均無錢繳交,但每二個月也是要再繳交國民年金,我不知是 否可以申請國民年金補助,要如何提出申請呢?並無相關單位與我聯繫 並協助,也無從提出申請,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
(3)官司問題:(詐欺案件)那時有可能我去應徵司機時,應徵單位要看我的駕照,不慎把金融卡及皮 套,一同遺失而皮套有寫金融卡密碼,而我不知道已經遺失了,只希望是 否協助調閱提款機附近的監視器、通聯記錄,來證明並不是我所為,我不 甘願入監服刑,絕對會用死來證明我的清白,即使換來遲來的正義、公道, 也是值得的,是否協助我通過易服社會勞動申請,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 (4)經濟問題:(房租、水、電、、、) 而父親有高血壓、五十肩坐骨神經問題,母親曾開刀過,醫生並有交待要 回醫院複診,以免有後遺症發
生,難道每次去就醫治療,難道不用掛號費 嗎?及有低血壓、腳行動時會疼痛、坐骨神經問題,經常要靠看醫生做復 健才可免於疼痛,有時父母親都忍著病痛而不去就醫治療,難道每次去就 醫治療,不用掛號費嗎?難道他們願意把自己病痛忍著嗎?卻不就醫呢? 掛號費、房租、水、電、瓦斯、米、油、鹽、醬、衛生紙、健保費、、等, 一些最基本開銷,難道不需要繳嗎?這難道是我們所願意的嗎?彰化縣政府、鄉鎮公所的作業程序有夠慢,詢問各種有關申請補助問題,總是互相推託之詞,並無時效性來協助,也不會適時、適當來協助或轉介民間團體及慈善機構協助,煩請院長儘速與我聯繫,謝謝!祝:國泰民安 楊裕豐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答: 楊先生,您好:
您於99年5月11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無錢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否可申請補助乙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經查您的來函內容與之前次來函所詢內容相似,本部業於99年5月10日部長信箱回覆信件中已有詳細說明,茲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略以,保險費原則上由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補助40%,另針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依各項規定政府將提高保費補助為55%至100%,先予敘明。
二、又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是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則由勞工保險局進行國民年金保險之補助。
三、至有關低收入戶之保費補助部分,因低收入戶之認定係縣市政府之權責,爰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另如 台端同時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低收入戶資格,勞工保險局將以最優之補助比率予以補助。
四、綜上,有關低收入戶及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保費補助,均須由 台端主動向相關單位申請資格認定,並經審核通過後始能予以補助,爰若 台端經濟負擔較為沉重,請備妥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以提高保費補助。另 如台端屬一時經濟困難,亦可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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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十四 有關反映替代役男要自己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乙案
  替代役男沒有軍保,役男年齡25歲以上還要保國民年金,保險費需役男自己繳費,服役期間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目前參加勞保,惟仍接獲勞工保險局所計國民年金催繳通知單,造成困擾。
答:

一、依據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同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1、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3、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故凡是符合上述資格者,皆依法為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二、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法參加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其保險費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係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應,且依據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有效期間僅限於實施訓練或回役之日起至退役或停役之日,提供替代役男服役期間發生死亡或殘障之給付,保險年資無法累計。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雖為保障替代役與常備兵役一致之權益所設計,惟該保險既與軍人保險分屬不同制度,即非屬本法第6條所定義之社會保險範圍。

三、依據上開規定,若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符合上開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之國民年金加保資格,自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若發生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可依法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且未來年滿65歲時,因曾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更可依法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使替代役役男同時享有替代役男一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雙重保障。

四、次按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被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是以,如您於服役期間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勞保局將會通知您儘速繳納積欠之保險費,以累積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另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您於服役期間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且會影響相關保險給付權益。

五、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之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以使被保險人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囑皆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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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十五 失業後馬上就收到國民年金催繳通知,失業的人何來那麼多錢來繳國民年金乙節--Somouse先生/小姐
  吳院長,您好:在國家內部鬥爭、一片兵荒馬亂之際,您勇敢赴任,且果斷敢決的作為,一直令許多民眾傾心。在您公務繁忙之際,懷著不安想煩勞您審閱一項開跑,數年的政策,就是國民年金。在去年,因為不景氣,我失業了,失業後馬上就收到國民年金催繳通知。這是什麼道理?失業的人何來那麼多錢來繳國民年金?在網站上看了主管機關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卻只是一味官腔,只是在說「單身者未繳不罰,只罰配偶」訂這個條款的人到底有沒有為我們老百姓想過?失業者每個月要繳674元,一年就是8088元,政府一定要跟失業的弱勢族群收這種錢嗎?再說,那個配偶互罰條款是怎樣?合理嗎?前陣子內政部才在苦思如何叫年輕男女願意成家生子,政府的另一隻手卻用這個條款在處罰配偶?那是不是叫我們這輩子都不要想結婚,就不會有罰款的問題了?每月674元是小錢,但是,院長大人,我們真的繳不起!我也很想結婚成家,但是這個配偶互罰條款卻讓我望之卻步。就算全國只有千分之一的年輕人會因為這個條款而不敢結婚,那也足夠使我們一年少掉
一兩萬的新生兒了,長此以往,國家生產力衰退,ECFA也就不用簽了吧?我目前已有創業計劃,也有結婚,等我有錢,我一定會繳,懇請院長取消掉這不合理的罰款跟配偶互罰,給失業者一條活路走吧…
答: Somouse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9年5月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失業後馬上就收到國民年金催繳通知,失業的人何來那麼多錢來繳國民年金乙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由於我國具有勞工、軍人、公教人員、農民身分者,均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而享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而國民年金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則是沒有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之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透過強制主動納保之方式,保障其於老年或發生事故致身心障礙後,甚至不幸死亡時,其本人及遺屬能在經濟生活上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由於本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較為薄弱,政府考量被保險人之繳費能力,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強制執行而陷入經濟困境,故本保險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若被保險人延遲繳費欠費長達10年以上,因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欠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則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爾後如無任何保險年資,當然亦無法領取老年年金。
三、如屬經濟能力較為薄弱者,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會提高其保費補助:(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四、是以,被保險人如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五、由於我國已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問題,為使我國國人於老年後均能獲得基本的經濟生活保障,爰有開辦國民年金之必要,又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係屬長期性之社會保險,主要在保障老年經濟安全,故被保險人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參加國民年金平時不僅可獲得發生身心障礙、死亡等風險時之基本保障,於年老時亦可獲得老年年金給付,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亦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六、您另稱懇請取消不合理的罰款跟配偶互罰,給失業者一條活路乙節,按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被保險人若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本人並不會加徵滯納金,也不會動用強制執行,亦不會有罰則,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又查國民年金保險有關配偶負連帶繳納保費義務之規定,旨在保障因照顧家庭而無法出外工作之家庭主婦,避免其無力繳納保費,故期待其配偶能保障婦女晚年之經濟安全而制訂,且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是以,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爰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被保險人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勞保局將命其配偶於30日內繳納,如該配偶不願為其繳費,則將處以該配偶罰鍰3,000元至15,000元,惟配偶如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受禁治產宣告等不具謀生能力之情形,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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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十六 出國讀書是否仍需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又日後如留在國外,是否仍需繳納保險費1節
  因要出國讀書,但卡國保問題,無所適從的我,請教下列問題:我預計6月份出國讀書,知道出國讀書這段時間可暫停健保,不用繳這筆費用,但是國保部份呢?我問了勞保局有關這項業務的辦理,但是那裡的櫃?人員竟然不清楚.並表示目前國保還沒針對這項業務做更進一步的指示.我本人很納悶,既然國保都已推行一段時間,怎麼對這一區塊沒有任何辦法可遵循.
我預計出國讀書三年,櫃台小姐說沒勞保後鐵定轉國保,所以出國的這三年,會持續接到國保的繳費通知.
但如果我出國讀書後留在美國工作的話,我也要一直繳國保費用嗎? 健保可以因為我出國讀書暫停繳費,為什麼國保不行?
萬一我留在那裡工作之後,又在那裡嫁人了,長達十年沒回台灣,那我不就因未繳國保費用而負債累累.這點,我想麻煩吳院長幫我確
認,也希望國保的推行上能將每個層面都落實且顧及到.謝謝
答: 您好:
您於99年5月4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出國讀書是否仍需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又日後如留在國外,是否仍需繳納保險費1節,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1.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2.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3.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是以,如您是年滿25歲尚未滿65歲,只要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依法即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繳納保險費。
二、另提及出國讀書後如留在國外工作或嫁人,且長達10年未回國,是否仍須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乙節,因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是「在國內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只要國籍及戶籍不喪失,就算長期旅居國外,仍是國民年金納保對象,即會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不過若您已2年沒有回國致戶籍被戶政單位依規定辦理遷出國外,或主動向戶政單位辦理遷出登記,即使仍有中華民國國籍,在除籍期間就不是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勞保局會自動將您排除,並停止寄發繳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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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十七 目前在學中沒有工作及收入,是否可以減免或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乙節
  我今年26歲 還在念碩士班,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繳納國民年金對我來說是個很大的負擔我想請問一下,雖然我已經25歲以上須繳納國民年金 但我在學學生的身分 可以做些減免或免繳嗎?謝謝~
答:

您好:

您於99年6月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您目前在學中沒有工作及收入,是否可以減免或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由於我國具有勞工、軍人、公教人員、農民身分者,均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而享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而國民年金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則是沒有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之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透過強制主動納保之方式,保障其於老年或發生事故致身心障礙後,甚至不幸死亡時,其本人及遺屬能在經濟生活上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由於本保險被保險人多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能力較為薄弱,政府考量被保險人之繳費能力,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強制執行而陷入經濟困境,故本保險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若被保險人延遲繳費欠費長達10年以上,因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欠繳,最多僅得補繳最近10年部分為限,超過10年以上之欠費則不能補繳,亦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爾後如無任何保險年資,當然亦無法領取老年年金。 三、如屬經濟能力較為薄弱者,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針對經濟弱勢(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政府會提高其保費補助:(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五、是以,被保險人如經濟狀況確無法支付保險費用,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符合規定將可減少保費負擔,如仍無力負擔時,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六、由於我國已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問題,為使我國國人於老年後均能獲得基本的經濟生活保障,爰有開辦國民年金之必要,又查國民年金主要之精神,係屬長期性之社會保險,主要在保障老年經濟安全,故被保險人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就學中的您造成些許不便,惟參加國民年金平時不僅可獲得發生身心障礙、死亡等風險時之基本保障,於年老時亦可獲得老年年金給付,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亦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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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百二十八 國民年金法減免及繳納疑義乙節
  我的家庭有70歲的父母我的配偶(在家照顧老小)就讀小五的大女兒還有今年剛要上小一的二女兒以及剛滿三歲的小兒子全家只有我有收入,我在一家機械公司開連結車沒日沒夜的做薪水五萬出頭,原本我老婆有工作但是今年開始他失業了,從他失業開始小孩及他的健保費全部靠在我公司,我每個月要多負擔2千多元要申請菸捐補助說我的投保額太高不能申請,這是甚麼道理我扶養人口平均下來每人每月不到8000元我幾乎就是低收入戶了還不能申請,那誰能申請,在來就是國民年金我老婆都失業了哪裡有錢可以繳,要去申請減免竟然要提供他娘家父母的收入來平均,請你們清醒一點好嗎他娘家跟我們有甚麼關西,現在她嫁給我是跟我一起生活她要申請補助當然要以我們共同生活的一家人為依據,哪裡來的道理要用他娘家的父母為依據,我太太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拿回娘家她娘家父母也沒有拿過錢給她,現在是我們家需要補助你們卻要我太太以她娘家為依據來申請這完全不合理吧,他們又沒有一起生活而且各有各的家庭,我想請問如果我老婆繳不出保費你們是去找她娘家父母收吧,請詳細研議這項規定的缺失請你們仔細研讀當初設定的條例是否有疏失,因我我實在不懂我的老婆是我們家的一員,戶口名簿上也是跟我父母一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現在要申請補助卻要用他娘家父母為依據,難道你們北部人女兒嫁出去以後都是回娘家跟娘家父母一同生活的嗎,請明察在給我詳細的回答或提供任何申訴管道甚至釋憲都可,因為這項規定太沒道理了完全不知民間疾苦,國民年金也是,就是失業沒工作了怎麼會有錢可以繳呢,如果有錢我加工會繳勞保就好了阿,都已經失業還要繳這些有的沒的真搞不懂這怎麼會是社會福利呢,在年金開辦前只要一失業我要擔心健保費以及之前買的保險這些費用要從哪裡來,現在更好了你們的社會福利卻要我多負擔一比看不到未來的年金保險,我告訴你們我已經有買保險了我也沒錢可以在多繳國民年金了,你們去找繳的起的人保我不需要我只要找到工作我就有勞保了,你們去找一些生活好的家庭主婦收保費不要來免強我們這些有需要卻又申請不到的小老百姓了,好心一點我打了那麼久不要回復一句規定就是這樣就打發了,你們健保局就是這樣回覆的.
答:

署名「老百姓」之先生,您好!

您於99年6月3日寄給本部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國民年金法減免及繳納疑義乙節,茲答復如下: 一、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25歲以上、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之國民,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負擔繳費義務,並享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失業民眾因中斷勞工保險,依前條規定,即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國民年金第1年每月至多繳交674元之保費或許對於待業中民眾造成眼前的負擔,惟對於老年、身心障礙甚至不幸死亡時,本人及遺屬皆能獲得更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透過「有工作加勞保,無工作加國保」的制度設計,期能提供國民無縫銜接之社會保險保障。 二、 考量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多屬經濟較弱勢者,因此為達到「量能付費」的目的,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費原則上由政府負擔40%(每月449元),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674元)。另政府針對低收入戶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係全額補助其國民年金保費;另針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與輕、中度身心障礙的被保險人提高其保費補助至55%-70%,被保險人只要負擔45%(每月505元)或30%(每月337元)。藉由以上保費補助措施,減輕經濟弱勢者的保費負擔,並保障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權益。 、 針對您所提為何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費補助時,要將娘家父母所得也一併計算乙節,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三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同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的被保險人雖已婚出嫁,其直系血親計算人口仍應為其自然血親之生父母,而該親屬關係與其婚姻狀況或是否共同生活無涉,故已婚女性之娘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仍需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 有關您表示您的太太因失業,沒有錢可以繳國民年金保費乙節,因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辦理,若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並不會加徵滯納金,惟將酌收少許利息,並將影響此期間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因您來信未提及您的太太是否已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您家中目前經濟狀況確實無法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用,則仍建議您的太太務必逕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如經審查確定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所得金額低於一定標準者,將可自申請當月起提高保費補助,大幅減輕每月的保費負擔;如係一時經濟困難致無力負擔保費時,可俟日後經濟狀況許可時儘速補繳(逾十年之保費與利息則不得請求補繳),亦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及利息。 五、 另國民年金之開辦,對個人而言,年輕時繳保費,可保障個人老年生活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對國家而言,代表年金時代的來臨,使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同時也使我國正式跨入全民均有保險的嶄新紀元,並落實政府全民照顧之理念。 六、 最後,有關您信中提及因個人投保金額較高致無法申請健保費菸捐補助乙節,因事屬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權責範圍,本部已另函轉請該署就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函覆予您,請靜待該署回覆。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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