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4/03更新
問題列表:
答:
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動產金額(存款+投資等)及不動產總值(土地+房屋)未超過當年度公告標準。
補助計算方式:
1.全家人口全年總收入÷全家人口數÷12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2.全家人口之動產(存款+投資等)合計÷全家人口數=每人每年動產金額
3.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評定價格計算)=每戶不動產金額
100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可能適用值,最低生活費目前尚未公告,實際仍以中央及各直轄市公告數額為準) |
|||
|---|---|---|---|
符合資格 |
平均所得 |
動產 |
不動產 |
台灣省 |
低於10,244元 |
每人每年低於7萬5千元 |
低於300萬元 |
台北市 |
低於14,794元 |
每人每年低於15萬元 |
低於550萬元 |
新北市 |
低於11,832元 |
每人每年低於7萬5千元 |
低於325萬元 |
台中市 |
低於10,303元 |
每人每年低於7萬5千元 |
低於300萬元 |
台南市 |
低於10,244元 |
每人每年低於7萬5千元 |
低於300萬元 |
高雄市 |
低於11,146元 |
每戶(4口內)低於30萬元 |
低於300萬元 |
備註:最低生活費由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9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而得,實際仍以中央及各直轄市公告數額為準。 |
|||
答:申請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
1.申請人本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不限親等)。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答:家庭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A.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B.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依98年度薪資調查報告,例:計程車司機31,781元、體力工24,760元、水電工32,287元、清潔作業員21,930元…)
C.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23,896元)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17,8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3)特例(未提供薪資證明且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或未就業者):
A.原住民之工作收入按一般勞工工作所得÷原住民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約為1.4倍,例:計程車司機31,781÷1.4=22,701元)。
B.16歲以上未滿20歲、60歲以上未滿65歲,依核算收入70%核計。(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17,880×70%=12,516元)
C.身心障礙者,依核算收入55%核計。(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17,880×55%=9,834元)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答: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依本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1人為限。)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答: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4.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5條之3第1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附註: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目前修正中,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再發布。
答: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列冊低收入戶。
2.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4.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5.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本法第5條之3第4款及前項第3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及特定病症之範圍,將配合本次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0條規定,符合第4條所定之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民眾要申請低收入戶,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1.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另按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最近3個月所生第3條第1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附註: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目前修正中,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再發布。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附註: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助,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附註: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目前修正中,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再發布。
|
|
項 目 |
|---|---|
|
1 |
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2 |
軀幹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3 |
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4 |
植物人,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5 |
失智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6 |
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7 |
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8 |
先天代謝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9 |
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10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11 |
精神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註:本表所定項目,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
項 目 |
|---|---|
|
1 |
神經性膀胱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 |
嚴重灼燙傷(30﹪以上)或電傷,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3 |
關節病變導致寬、膝、肘、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性或收縮性縮(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4 |
慢性關節炎,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5 |
尿路永久改道需長期照顧人工造廔且不良於工作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6 |
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如有嚴重併發症的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慢性肝、腎、肺炎,營養不良,複雜性骨折等,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7 |
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8 |
雙側髖關節皆自行關節切除術,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9 |
雙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0 |
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1 |
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髓炎,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2 |
慢性阻塞性肺炎,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3 |
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4 |
嚴重骨質疏鬆症,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5 |
腦血管意外(腦中風),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6 |
腦外傷,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7 |
腦性麻痺,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8 |
脊髓損傷或脊椎病變,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19 |
其他神經病變,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0 |
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癱或偏癱(肌力第三度以下)以上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1 |
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肢以上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2 |
癱瘓,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3 |
神經或肌肉病變所致之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者(該項疾病有去髓鞘等各種週邊神經病變、肌無症及肌失養症等各種神經病變),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4 |
兩眼視力在0.01以下,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 |
|
25 |
癌症末期,巴氏量表四十分以下。 |
|
26 |
天皰瘡,範圍面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27 |
類天皰瘡,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28 |
紅皮症持續六個月以上,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29 |
先天性表皮水皰症,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30 |
水皰性魚鱗癬樣紅皮症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31 |
運動神經元疾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32 |
慢性多發性硬化,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33 |
小腦萎縮,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34 |
失智症,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1. 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二分以上者。 2. CDR一分者,須由二位醫師意見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 |
|
35 |
蕈樣黴菌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
36 |
Sezary症候群,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
一、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
||
|---|---|---|
| 答: | (1)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
| (2) | 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 |
二、申請中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
||
| 答: | (1)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
| (2) |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 | |
三、最低生活費是怎麼訂出的? |
||
| 答: | (1) | 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 |
| 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 | ||
| 時,才進行調整。 | ||
| (2) | 如果100年7月1日前當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已經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可以維持不調整,以維護民眾權益。 | |
四、為什麼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不一樣? |
||
| 答: | 由中央公告臺灣省(15縣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及各直轄市公告所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各 | |
| 地生活水準差異,並考量地方自治因地制宜效果 | ||
五、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
| 答: | (1) | 申請人印章。 |
| (2) |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
| (3) | 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4) | 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 | |
| (5)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 |
六、為何實際居住在外地,卻一定要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
||
| 答: | 為了避免申請人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造成社會福利資源濫用,所以社會救助法特別明文規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 | |
|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 ||
七、為何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只審查書面資料,還要派員訪視? |
||
| 答: | 為了避免申請人隱匿真實狀況,在審查低收資格時,必須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家庭狀況,有時也會請親戚、鄰居協助提供訊息 | |
| ,以利瞭解申請戶實際生活狀況,再依實際狀況去進行審查。 | ||
八、為何向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無法馬上得知結果? |
||
| 答: | 公所接受民眾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後,必須檢視相關文件或證明是否齊全、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的家庭實際狀況、查調財稅等相 | |
| 關資料、建檔,或將有疑義的個案送往縣市政府進行複審,如審核符合資格,相關福利會追溯到資料備齊當月發給,以維護民 | ||
| 眾權益。 | ||
九、可以幫別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嗎? |
||
| 答: | 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需提出申請人印章、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其他 | |
| 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家庭隱私資料,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非個案有特殊情形,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以外, | ||
其他申請人仍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之。 |
||
十、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定要由戶長提出嗎? |
||
| 答: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
| 所以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申請。 | ||
十一、低收入戶可以購買或是修建房屋嗎?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嗎? |
||
| 答: | 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以後,再去購買或修建房屋,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沒有超過公告金額,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資 | |
| 格。 | ||
十二、若遷移戶口,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嗎? |
||
| 答: | 如果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是如果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則應由遷入地的縣(市 | |
| )主管機關重新審核。 | ||
十三、本來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在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新制開始施行後,還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
||
| 答: | 如果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並沒有以隱匿、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也沒有 | |
| 因為家庭收入、資產增加,而超過低收入戶審核條件,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維持到100年12月31日,不須重新提出申請。 | ||
十四、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可以要求重新審查嗎? |
||
| 答: | 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可以先打電話詢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或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 |
| 、區)公所提出申復,縣市政府受理後將會重新審查。如果是對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有所不服,也可以依訴願法 | ||
| 規定,自處分書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 | ||
十五、如果有民眾提供假資料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政府會如何處置? |
||
| 答: |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會停止社會扶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的補助: | |
| (1)提供不實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措施。 |
||
一、哪些人會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
|---|---|---|
| 答: | 家庭人口包括: | |
(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二、哪些人免列入家庭人口應計算範圍? |
||
| 答: | (1) | 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 (2)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
| (3)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 |
| (4) |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 |
| (5) |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
| (6) | 在學領有公費。 | |
| (7)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
| (8)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
| (9) |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 | |
|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
三、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 |
||
| 答: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 | |
| (1) | 配偶死亡。 | |
| (2) | 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
| (3) |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 |
| (4) | 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 |
| (5) | 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 |
| (6)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
| (7) | 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 |
| 此外,若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正規學制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 ||
四、已經出嫁的女兒,實際未共同生活,也沒有扶養父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嗎? |
||
| 答: | 為了貼近民眾實際生活狀況,社會救助法已經排除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說未共同生活、 | |
| 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孫女、外孫女(若是兒子已經結婚也是)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但若調查後發現實 | ||
| 際有扶養關係存在,仍會被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 ||
五、單親家庭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卻因為前配偶的財產及收入列入計算範圍,導致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但已離婚的配偶實際並未負扶養責任,這種情形該如何是好? |
||
| 答: | 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 | |
| 義務(無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 | ||
六、親戚為了節稅,將申請戶的家庭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使機關在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將親戚的財產也列入計算範圍,致其喪失資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
||
| 答: |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明定,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規範有扶養事 | |
| 實的個案,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 | ||
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
||
|---|---|---|
| 答: | (1) | 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 |
| (2) | 家庭擁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例如利息、股息、地租、房租收入等)。 | |
| (3) |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退休金、保險給付等)。 | |
二、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
||
| 答: | 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 |
| (1) | 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但如果是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 |
|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 ||
| (2)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
| (3)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
| (4) |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 | |
| 除計算工作能力)。 | ||
| (5) |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
| (6) |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 |
| (7) | 受監護宣告。 | |
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有哪些? |
||
| 答: | (1) |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
| (2) | 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檢具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開立的無工作能力證明,或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
| 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 | ||
四、我的小孩滿18歲,現在沒有繼續升學,算是有工作能力人口嗎? |
||
| 答: | 子女滿18歲未繼續升學,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都算是有工作能力: | |
| (1)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
| (2)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
| (3) |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 | |
| 除計算工作能力)。 | ||
| (4) | 獨自扶養6歲以下的子女致不能。 | |
| (5) | 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 |
| (6) | 受監護宣告。 | |
五、如果子女有在打工,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嗎? |
||
| 答: | 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因此子女打工而有工作所得,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 | |
| 圍。 | ||
六、已就業的外籍配偶,如果還未領有我國身分證,在低收入戶審查時是否要列計其工作收入? |
||
| 答: | 依據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修正新制,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因此外籍配 | |
| 偶在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工作收入,仍不予計算 | ||
七、實際並無就業,為何在審查時還是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
||
| 答: | 基於工作倫理考量,社會大眾普便遍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工作,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實際有工作能 | |
| 力卻不願外出工作,所以在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精神下,針對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的民眾,仍然應該鼓勵其就業自立而非接受政 | ||
| 府補助,因此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
八、雖有工作能力卻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在審查低收入戶時,又要怎麼計算工作收入呢? |
||
| 答: | 針對有心工作卻無法順利就業之民眾,只要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 | |
| 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可以不計算工作收入,但是所領取的失業給 | ||
| 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
九、如果實際領取的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為何仍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
||
| 答: | 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是非全時性工作(像是僅上半天班,半天未上班),或是一年間僅於部分時間就業,其他時間未 | |
| 就業,這種情況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以基本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核算工作 | ||
| 收入的民眾,會有失公平。至於若確實是全時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這種情況就屬雇主違法,支薪未達法定最低薪資,則 | ||
| 民眾應當勇於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 ||
一、低收入戶相關福利有哪些? |
||
|---|---|---|
| 答: | (1) |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
| (2) | 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 |
| (3) | 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 |
| (4) |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 |
| (5) | 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 | |
| (6) | 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 | |
二、中低收入戶相關福利有哪些? |
||
| 答: | (1) |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 |
| (2) | 健保自付保費補助二分之一。 | |
| (3) | 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補助部份醫療費用。 | |
| (4) |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 |
| (5) | 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 | |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還有其他補助嗎? |
||
| 答: | 各縣市政府大多依實際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對設籍在轄區內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例如:產婦 | |
| 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等,各縣市規定不同,詳細情形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 | ||
| 洽詢,以便得到更豐富完整的資訊。 | ||
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學雜費減免是向學校申請嗎? |
||
| 答: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25歲以下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就學期間,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 | |
| 生(家長),可以在每學期註冊時填具減免學雜費的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就可以減免 | ||
| 。 | ||
五、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急難救助? |
||
|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提出申請(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 | |
| (1)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
| (2) |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 |
| (3)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 | |
| 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
| (4)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
| (5)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
| (6) |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公所或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
六、如果已經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還能再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金嗎? |
||
| 答: | 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新增中低收入戶的相關福利,包括減免學雜費、補助健保自付保費50%,以及提供特殊項目 | |
| 救助服務等措施,並不會有重複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的情形發生;但如果有相同性質的補助,民眾 | ||
| 可以擇優領取其一。 | ||
七、如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前,就已經積欠健保費,通過低收入戶審查後,是否會因繳不出積欠的健保費而被停止使用健保就醫? |
||
| 答: | 申請通過低收入戶身份後即獲健保費補助,會由地方政府支付日後的健保費,並不會因為之前有未繳費用而停止適用,但取得低 | |
| 收入戶資格前的積欠款仍需由民眾自行繳清欠費。 | ||
八、低收入戶可以申請入住國宅嗎? |
||
| 答: | 低收入戶如符合各縣市國民住宅申請條件,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城鄉局或住宅主管機關詢問入住國宅的申請程序,並不會因為低收 | |
| 入戶身分就受到限制。 | ||
九、低收入戶補助金是否會受到法院強制執行? |
||
| 答: | 根據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新制規定,依社會救助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可以檢具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到 | |
|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經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社會救助各項現金給付或補 | ||
| 助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開立社會救助專戶後,地方政府撥入社會救助專 | ||
| 戶的生活扶助或補助,並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 ||
註:本表所定項目,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