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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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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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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1年度福建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8,798元【動產限額每戶(四口內)4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加10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230萬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戶(四口內)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加15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45萬元】。 | |
1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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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0,244元【動產限額每人每年7萬5,0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 | |
1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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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90年12月17日台(90)內社字第9062352號函等16則,業經本部於100年8月31日台內社字第1000161905號令停止適用。 | |
1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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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 | |
1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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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案量統計表」。 | |
1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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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 |
1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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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第一條。 | |
1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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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第一條。 | |
1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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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公告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0,244元,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7萬5千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 | |
1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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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100年6月29日以台內社字第1000129252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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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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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告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1,146元,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戶(4口內)每年3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7萬5千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戶(4口內)每年45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1萬2千5百元、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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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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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社會救助業務窗口連絡電話一覽表。 | |
1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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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 |
1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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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資訊。 | |
1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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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公告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0,303元,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7萬5千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 | |
1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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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4,794元;中低收 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15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650萬元】。 | |
10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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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1,832元,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7萬5千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25萬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488萬元】。 | |
1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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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福建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8,79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戶(4口內)每年6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加15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45萬元】 | |
1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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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0,244元;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動產限額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 | |
1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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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 | |
1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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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 |
1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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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內容。 | |
1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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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災民收容場所公告。 | |
1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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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與歷年最低生活費。 | |
1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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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與生活扶助等級。 | |
1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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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 | |
| 1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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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99年12月10日修正之條文,已於99年12月29日奉總統令公布,自100年7月1日施行。 | |
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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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 | |
09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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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0年度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與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動產限額每人7萬5,0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福建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7,920元,動產限額每戶(4口內)以4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加10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230萬元】】 | |
09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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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9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9,829元。 | |
09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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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9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與福建省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7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300萬元;福建省:動產每戶(4口內)以4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加10萬元、不動產每戶230萬元】 | |
09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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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9年度福建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7,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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