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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sh-社會救助措施  

一、概述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指出,94年上半年受國際景氣擴張步調減緩及製造業產能持續外移影響,出口及國內生產表現平疲;下半年則隨國際消性電子產品需求轉強,出口與製造業生產擴增,全年經濟成長率為4.03%,家庭平均收入108.2萬元,較93年增加0.7%;臺灣地區94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89.5萬元,較93年之89.1萬元增加0.4%;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觀察,高低所得差距6.04倍,較93年之6.03倍略0.01倍。

  政府為縮小貧富差距促進所得分配合理化,從經濟成長、促進就業及加強社會福利措施等全方位努力,已顯著降低家庭高低所得差距,尤其各級政府發放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老農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災害急難救助,以及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全民健保、勞保、農保等)保費支出補助,計縮減所得差距倍數1.26倍,顯示政府持續推動社會福利措施,有助經濟弱勢及低收入家庭所得提升,減緩所得差距擴大之趨勢。

  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我國所得差距高於加拿大、德國、瑞典、芬蘭、日本、挪威及盧森堡,低於巴西、哥倫比亞、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中國大陸及美國,顯示我國仍屬所得分配較為平均國家之一。

  為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減緩所得差距擴大,我國社會救助,向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辦理各項社會救助措施,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準。據95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低收入戶計有8萬9,902戶(約佔全國總戶數1.22%),人數為21萬8,151人(約佔全國總人口數0.95%);相較上(94)年底,低收入戶戶數8萬4,823戶,人數21萬1,292人,戶數增加5.98%,人數增加3.24%。

  社會救助之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協助其自立,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辦理,以期確實保障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水準,並定期檢討社會救助規定,加強與失業給付及福利服務體系間的結合,確保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維持其基本生存水準,以進一步積極協助其脫貧。

二、生活扶助

  生活扶助係針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通稱為「低收入戶」)提供持續性的經濟協助,為社會救助工作重要的一環。根據本部統計處中華民國93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分析,低收入戶主要致貧原因前5項依序為「戶內均為無工作能力人口」、「久病不癒」、「戶內無工作能力人口眾多」、「其他原因」及「與負擔家計者離婚或分居」;而低收入戶對社會救助服務措施之需求,依重要度排序前5項依序為「每月家庭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額外生活津貼」、「就學子女學雜費補助」、「就學子女生活補助」及「老人額外生活津貼」,顯示低收入戶在接受政府社會救助的需求上,多以持續性、經常性的經濟助益為主。

(一)工作要項: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另可依實際需要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1.各項給付扶助措施:

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9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臺灣省為每人每月9,210元,台北市為14,377元、高雄市10,072元,福建省為6,500元;96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臺灣省為每人每月9,509元,台北市為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福建省為6,500元,同條第2項另規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現金給付之等級。

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月可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6,000元;又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應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其中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此外,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對於低收入戶中之老人、懷孕滿6個月之孕婦,以及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20%∼40%之補助。惟為避免救助給付過於優渥,影響工作意願,反而不利其自立與脫離貧窮,亦於社會救助法第8條中明文規定,依該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5號函公告調整為每月17,280元,並自96年7月1日生效)。

除此之外,現行各種扶助措施還包括孕產婦及營養品提供(含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生育補助、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房屋修繕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等服務,以確保低收入戶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的滿足。藉由現金與實物同時給付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維護低收入戶的選擇權,另一方面也能提昇救助資源運用的效率。

2.輔導自立措施:

社會救助最積極的目的是希望促進低收入戶自立,藉由救助資源與機會的提供,助其脫離對救助措施的依賴,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低收入戶就業與就學。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各級政府多依此規定積極辦理以工(訓)代賑、洽貸資金、輔導承墾、承租、承領土地或市場攤位從事各種行業之經營,避免有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成員過份依賴社會救助。此外,低收入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尚可申領發給生活補助費,以解決低收入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無法維持家庭生計的困擾,免除其後顧之憂,積極鼓勵低收入戶學習一技之長,提昇其人力資本。

另外,為鼓勵低收入戶子女繼續就學,避免過早投入勞動市場,政府除了提供學雜費減免補助外,特別對低收入戶戶內未領取生活補助費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提供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4,000元,以鼓勵其繼續升學,便於日後取得較佳的就業機會,有助其早日脫離貧窮。

(二) 工作成果:

95年度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主要項目如下:

補助項目

補助人次

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家庭生活補助

821,598

3,060,701,745

就學生活補助

270,715

1,088,767,210

以工代賑

41,460

574,145,232

節日慰問

158,762

99,859,413

 

三、醫療補助

  根據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戶形成原因中,久病不癒、受意外傷害及傷病花光積蓄佔38.77%,低收入戶及一般民眾如因金錢問題未能及時就醫,無法得到妥適的治療與照顧,將造成貧病惡性循環,更顯示醫療補助對低收入戶的迫切性。

  按社會救助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現行之醫療補助除提供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外,對於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亦予以補助,以補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不足之部分。

  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目前直轄市係以「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計畫」等規定辦理此項業務,至縣(市)政府,則以本部發布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為辦理醫療補助之依據。

(一)工作要項:

1.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補助:醫療補助旨在保障低收入戶就醫的權利,降低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政府於79年即開辦低收入戶健康保險(簡稱「福保」),84年正式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範圍內。

1)保險費補助: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5款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第五類被保險人,在省轄區域,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15%,省政府補助20%,縣(市)政府補助65%;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規定辦理,其中省政府補助第5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業經行政院88年6月30日台88衛字第25436號令調整改由中央政府補助。

2)部份負擔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濫用,訂有門診或住院費用由被保險人「部份負擔」之機制,惟為減輕低收入戶就醫之負擔,特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7條中明定低收入戶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列)。

2.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雖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益為目標,惟考量保險財務平衡及醫療支出之必要性,仍於該法第39條明定不屬給付範圍之項目。各地區為滿足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就醫需求,亦訂定相關法令規定醫療費用之補助標準,以進一步照顧其醫療福祉。

(二) 工作成果:

1.保險費補助:9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對於第5類保險對象之補助,計補助7億1,697萬4,076元

2.部份負擔費用補助:本部95年度補助低收入戶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含門診與住診),計補助7億5,928萬8,000元

3.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助:95年度計補助10,253人次,計補助8,739萬5,574元。

四、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的目的,在針對遭逢一時急難之民眾,及時給予救助,得以渡過難關,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救助措施。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及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同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急難救助始於53年,台灣省政府所頒「台灣省各縣市(局)民眾遭逢急難事件救濟事項」於同年7月施行。73年,省政府經向民間企業募款成立急難救助基金,並訂頒「台灣省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針對已經鄉鎮市區公所、縣(市)政府救助仍無法紓困的個案,給予較高額度的救助,有效協助民眾急困。北高2直轄市於建制後,亦分別訂定行政規定,辦理此一臨時救助工作。

  79年,本部為加強急難救助業務之推動,訂頒「民眾急難事件處理原則」建立地方政府急難救助福利諮詢系統,以及急難、災難、災害救助基金專戶,落實社會救助法所揭救助急難,協助自立之意旨。88年7月1日台灣省組織業務精簡後,本部已另研訂「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針對已經直轄市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予救助後,生活仍陷入困境者,轉報本部核定再予較高額度之救助,有效協助急難救助對象紓解急困。94年3月,本部為期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年受虐或重大意外事故等情事,致生活發生急迫性困難的民眾,獲得溫馨關懷及時救助,函頒「辦理急迫性急難救助案件處理措施」,以各福利機構為辦理急迫性急難救助案件之單一窗口,由機構指定專人注意其分配責任區之媒體報導,如有上述急迫性個案,立即聯繫當地地方政府社會局,並由該機構派員或會同當地社會局訪視、關懷,並視其急迫性,代表本部立即致發急難救助金5千元∼2萬元,以提供個案急迫性之生活協助,地方政府處理類似案件,如有亟須生活協助個案,亦得通報該責任區機構派員會同訪視、關懷。

(一)工作要項:

急難救助個案係由遭逢急難民眾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社工員或村里幹事進行訪查,瞭解其實際境況後,由地方政府即時給予救助,並從訪視結果,按個案需求協助申辦各項福利服務暨其他救助。

(二)工作成果:

95年經各地方政府辦理之急難救助計37,173件,支出救助經費2億1,638萬3,988元;另經地方政府救助仍未紓困轉由本部依法救助者計4,602件,支付救助金8,887萬5,000元。

 

五、災害救助

  災害對人類社會之危害,自古以來皆然,儘管社會不斷進步,物質生活、科技水準持續提升,始終無法使人類免於天然災害的威脅,特別是由於台灣地區地理環境之特殊條件,颱風、水災、地震時有發生,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與財產之重大損失,災後之復建亟需政府救助與社會援手,以安定受災民眾生活,協助重建家園。其工作要項如下:

(一)社會救助法第5章災害救助專章第25條至第27條明文規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及其他必要之救助,必要時,並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二)自921地震後,行政院鑑於災害對民眾之影響深鉅,為健全災害防救法令及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於民國89年7月19日頒布「災害防救法」,將災害防救體系擴及行政院及相關部、會,並加強各種防救法令及措施。本部乃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以90年6月1日台(90)內消字第9086643號令發布「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明確規範災害救助之種類、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縣(市)政府應依法編列預算等有關事項。

(三)為因應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本部於救災物資之調度、支援及救災物流機制之建立,已於90年8月28日以台(90)內社字第9073584號函頒「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乙種,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訂定接受各界捐贈物資作業計畫、建立救災物流資源手冊、社會救助團體手冊,及本地區發生災害時可提供協助之廠商名冊,以備不時之需,妥善管理外界捐贈之救災物資。

此外,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可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本部業以91年3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10062992號函送「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提供各級地方政府參考,以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

(四)為妥善運用民間資源,使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充分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共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作業,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部邀集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各縣市政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防災整備及災害防救注意事項,並於93年9月1日台內社字第0930067752號函頒「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據以執行。

(五)為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本部研提「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在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3階段,提出「建立行政聯繫通報系統、民間資源整合運用、民生物資儲存管理、災民臨時收容安置、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區域聯盟協調運作」等6大項工作處理原則,並於93年11月6日中央及地方社政主管會報時促請社政主管機關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並研擬實施要領加強執行。

(六)建立社政人力「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5區,就近互相支援受災縣市,為災民提供及時慰助、創傷輔導、心理諮詢及需求調查等工作。94年「0512」豪雨災害、「0612」豪雨災害、海棠颱風、泰利颱風及龍王颱風符合因災死亡與失蹤者共計60人,地方政府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對於受災民眾發放各項法定救助金,項目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救助及農田魚塭住屋淹水救助等。

為對因災死亡失蹤民眾家屬表達關懷慰問之意,本部除以行政院院長名義發給因災死亡及失蹤者慰問金每人20萬元外,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運用災害各界捐款加發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慰助金,核發標準為:死亡者40萬元、失蹤者40萬元、重傷者10萬元、安遷慰助每口1萬元(每戶5口為限)。

此外,受災民眾亦可獲縣(市)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死亡者20萬元、失蹤者20萬元、重傷者10萬元、安遷慰助每口2萬元(每戶5口為限)。

六、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收容治療

  精神病患之收治係屬公共衛生行政範圍,為衛生行政機關主管業務。為照顧低收入精神病患者,減輕低收入家庭負擔,臺灣省自61年推行小康計畫訂有貧民(現改稱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收治計畫,規定凡列冊之低收入戶精神病患均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免費治療或長期養護。79年精神衛生法與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簡稱福保)實施,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改以持福保單前往勞保局指定醫療院所門診或住院治療,小康計畫床位改採出缺不補方式辦理。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低收入戶以第5類保險人加入健康保險,低收入精神病患則持全民健康保險卡前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無法以健康保險住院就醫者,則由地方政府委託合格精神科醫療院所收治。

(一)工作要項:
賡續委託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草屯療養院、玉里養護所及臺中、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病養護所、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等6所收治、養護小康計畫低收入精神病患,所需保費、健保不給付費用以及養護費用,由本部負擔。

(二)工作成果:

本部委託收治低收入戶小康床位,95年底止有1,201名病患接受治療或養護。

 

七、遊民收容輔導措施

  遊民或無家可歸者長久以來即存在於人類社會,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及地區差異因素,遊民產生的原因與特質亦有所不同,如由早期因戰亂、饑荒之因素轉變為晚近因經濟發展快速產生之失業型遊民,自1980年代以來,西方工業先進國家失業率節節上升,亦陸續造成遊民問題,而台灣地區部分,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84年編印之「遊民問題之調查分析」顯示,遊民產生之原因依序為家庭解組或無家可依、家庭關係不良、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個人適應問題等因素,惟近來由於失業率攀升,因失業問題所形成短期性、中年型遊民之人數亦有較以往提高之趨勢。

  遊民業務於80年由警政單位移由社政單位主管,其輔導管理遂以警政取締方式調整為社政輔導之方向,現行遊民收容輔導採「緊急服務、過渡服務及穩定服務」之3層服務階段,期使於尊重當事人基本人權、考量地域差異性之前提下,提供適切的服務與輔導措施,以協助遊民生活重建與適應。

(一)工作要項: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收容;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同條第2項並規定「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目前除苗栗縣政府外,各縣(市)地方政府均已訂定「○○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並據以執行。

發現遊民個案時,社政機關通常以讓遊民回歸家庭並予後續追蹤輔導為原則,如因種種因素致遊民無法回歸家庭,將視個案情況採取之處遇方式如下:

1.收容安置服務: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設有專人承辦遊民收容輔導業務,除協尋家屬、親友外,對於無家可歸、遊蕩街頭或不願接受機構安置之遊民,亦機動提供臨時性之安置場所,如貨櫃屋庇護,作為其臨時、短期避寒棲身之所。

2.目前共8處公立遊民收容處所: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遊民收容所、平安居(公設民營)、基隆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台中市立仁愛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高雄市遊民收容所、高雄縣遊民收容所及台北縣街友中途之家—觀照園;其餘縣市政府係委託各地社會福利或醫療衛生等相關機構予以收容安置。

3.生活維護措施:為維護遊民基本生活安全,政府及相關機構除提供其安置場所外,亦廣結民間團體之力量辦理街頭外展服務,期運用社會福利機構或志願服務團體等社會資源,提供遊民基本生活維護,諸如供應熱食、沐浴、禦寒、理髮、乾淨衣物、睡袋、衛生保健等服務。為鼓勵地方政府辦理遊民輔導業務,本部近年皆編列相關預算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遊民業務。

4.促進自立措施:對於具工作能力與意願之遊民,與勞工主管機關協調提供職業訓練,提升遊民自我價值意識,或評估遊民之特性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就業機會,如藉以工代賑方式培養遊民工作習慣,或提供諮商服務、運用社會工作之專業予其心理輔導與支持等服務,以提升遊民自立能力並回歸家庭與主流。

5.低溫加強關懷:本部於94年5月6日函頒「低溫及年節時期加強關懷弱勢民眾專案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10度以下低溫特報時,即由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主動啟動低溫關懷服務,提供遊民熱食、禦寒衣物及臨時收容處所資訊等,俾增遊民抗寒體能。

(二)工作成果:

1.95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或查報遊民人數約3,655人次。

2.為加強對遊民照顧服務工作及經驗之交流,95年度於11月15日辦理「95年度全國遊民業務研討會」,透過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進行專題報告與經驗分享,提升服務工作者專業知能,建立完善綿密之遊民服務網絡。

 

八、數位臺灣計畫──提升弱勢族群數位運用能力暨充實設備計畫

  為配合行政院89年知識經濟發展方案「規劃預防措施,避免經濟轉型產生之社會問題」,本部自91年度起編列預算,委託資訊專業單位辦理「低收入戶資訊教育訓練」,提升低收入戶使用電腦科技之機會與能力,以期減少數位落差;復於93年配合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數位台灣計畫」之「縮減城鄉數位落差」子計畫,本部研提分項計畫之一為「提升弱勢族群數位運用能力暨充實設備計畫──低收入戶資訊教育訓練」,賡續辦理本項計畫。執行成果:

年度

辦理梯次

受惠人數

預算經費(萬元)

決標金額(萬元)

每人受益金額(元)

91

29

609

200

170

2,791

92

63

1,473

400

387

2,625

93

29

675

190

160

2,370

94

39

675

210

195

2,889

95

49

657

299

295

4,490

說明:一般市面上學習電腦課程之花費依課程而訂,每科目約在3,000元至5,000元不等。本案平均每人受益金額為2,3704,490元,學習內容相同但單價較市場便宜,確可減輕低收入戶成員之數位學習經濟負擔。

 

九、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為補綴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凡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之理由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之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之家戶,行政院特擬具「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整合內政部、勞委會、衛生署、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青輔會、原民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照顧服務、創業與理財等10項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本計畫列為行政院重點施政計畫,納入「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之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中,係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前導計畫。據此,本部將配合行政院推動2015經濟發展願景三年衝刺計畫積極辦理。

(一)工作要項:

1.急難救助:針對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提供急難救助金,其發給方式分為一次給付(急難事件者)、按月或分次給付(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者)。

2.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轉介民間社團或宗教團體協助提供短期住宿、短期緊急房租補助,以及提供國宅供短期緊急安置借住。

3.緊急醫療補助:補助因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受協助期間之健保保費、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等。

4.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針對精神疾病、藥癮、酒癮、自殺等求助者提供緊急性、立即性服務;並對轄區內慢性精神病患家庭中處於高風險狀態列管者進行追蹤,並提供心理諮商及家庭健康照顧支持。

5.就業扶助: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就業諮商、教育訓練、就業媒合、以供代賑及交通補助等。

6.助學措施: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就學需求者,提供學生中輟通報輔導、獎助學金、課業輔導、工讀機會、學童午餐,以及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入學等。

7.法律扶助:轉介相關法律扶助、結合律師資源,提供義務性法律諮詢及服務,以及視需要補助一定額度之訴訟費用。

8.人身、財產安全保護:依求助者提供資料,儘速查緝詐騙集團、討債團體及地下錢莊,並保護求助者生命、財產安全。

9.照顧服務: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嬰幼兒、老人、身心障礙者,協助並補助托嬰托兒或提供保母服務、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或轉介機構照顧,以及提供家庭支持或重建計畫。

10.創業與理財:提供創業輔導、債務處理諮商、協助改善財務管理觀念及行為,以及協助設立「脫貧帳戶」。

(二)工作成果:

  95年度實際獲得急難救助補助者計540人次,共補助522萬2,000元;獲得緊急居宿安置庇護協助者計45人次;獲得就醫協助者計705人次,補助金額共3,31萬元;獲得緊急就醫協助者計645人次;獲得強化精神疾病患緊急送醫服務方案協助者計35人次;獲得社區關懷照顧計畫協助者計1,278人次;獲得就業諮商協助者計123人次;獲得就業媒合相關協助者計24人次;獲得學童午餐相關協助者計2人次;獲法律扶助協助者計108人次;轉介本部警政署提供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者計18人;獲相關照顧服務者計49人次;獲得創業輔導相關協助者計6人次;獲得債務諮商相關協助者計67人次。

 

十、檢討與展望

  依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扮演最適當安全網角色,確保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救助,維持其基本生存水準,並進一步積極協助具工作能力及意願者脫離生活困境。有關對社會救助之檢討與展望,謹就下列各點分述之。

(一)生活扶助:

1.落實公平正義之救助原則: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4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11號令公布施行。本修正案重點以排除申請救助障礙為主,預估全國約可增加部分外籍通婚家庭、特定境遇單親家庭、老人家庭及原住民家庭等18,000人納入政府之救助體系接受照顧。

另考量現行核發現金給付的福利措施就家庭中最弱勢的老年人、障礙者及兒童少年的津貼發放擴大到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已能兼顧弱勢民眾的照顧,故「最低生活費」核算比例仍維持現行方式,未做修正,但規定每3年需進行檢討,以應社會變遷及民眾之需。

2.謀求多元適切之扶助項目:

現行生活扶助項目除了家庭生活補助費及相關現金給付的核發外,主要仍以創業貸款、職業訓練、以工(訓)代賑、教育補助等項目行之。對於身處生活水準日漸提昇環境中的低收入戶成員而言,除加強辦理上開扶助措施外,有必要再謀求更符合個人及社會需求的扶助項目,予以適當的協助,提升人力資本,加強職場適應能力。

3.發展快速便利之資訊管理:

建置社會救助資訊化之管理系統,以資訊系統替代人力不足,提高行政效率,提昇服務品質,應是最佳途徑,社會救助是社會行政的一環,資訊系統化是必然的趨勢。本部資訊中心已協助建置「社會救助資訊管理系統」,未來擬將資料庫(內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礙者補助等資料庫)聯結至各鄉(鎮、市、區)公所,期以電腦資訊管理之方式增進社會救助工作之效率與效能。

4.善用資源連結之豐沛活力:

「政府力量有限,民間資源無窮」,社會救助工作要有效推展,必定要結合各種社會資源(包括人力與財力、物力等),尤其是社會福利慈善團體的力量,方可彌補政府力量之不足。由於政府每每受限於用人、預算等相關法令,無法充分地瞭解、掌握並回應每一求助者的需求,因此善用並結合民間力量如人民團體組織、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募運動等豐裕資源,將可造福更多受助者,可朝下列方向加強運用民間社會資源,以達更大效能,締造更多佳績。

1)建立關懷服務E化網,使社會大眾透過網路了解可結合之資源,及資源運用情形。

2)加強辦理聯繫會報,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彼此交流溝通效能。

3)適時辦理獎勵活動,以提高士氣,促進民間團體持續服務並提昇服務品質。

5.研議積極自立脫貧救助措施:

目前已有14個地方政府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及民眾需求自行辦理或結合資源開辦自立脫貧方案,為日後得以輔導各地方政府持續辦理自立脫貧措施,本部將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本部兒童局等單位成立「脫貧工作小組」,檢視現行各部會政策及相關措施,推動行政協調整合以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俾增強服務效能,展現社會救助積極面向。

(二)急難救助:

1.  加強輔導地方政府寬列預算,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協助遭逢急難變故家庭獲得充分救助。

2.  各級社政單位於辦理急難救助個案時,應針對個案情境主動轉介適當之福利服務及他類救助,並運用社會資源予以協助,使急難個案獲得及時完整而有效的照顧,免於淪入貧窮。

3.  在低溫寒流侵襲期間或年節家庭團聚時段,對家庭境況特殊的獨居老人、街頭遊民及低收入戶等弱勢民眾而言,特別需要社會各界多加關懷與協助,本部函頒「低溫及年節時期加強關懷弱勢民眾專案計畫」,以建立制度化及標準化關懷服務,增進福利輸送功能,提供弱勢民眾周全照顧。其服務項目包括低溫關懷送暖服務、年節關懷安心服務,以及年節及時關懷專線救助服務等。

(三)災害救助:

1.強化救災預防工作:

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避免,有關天然災害救助措施,本諸救急原則及因應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本部基於救災物資之調度、支援及救災物流機制之建立,業已函頒「○○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以協助地方政府因應所轄危險區域(村里、部落)於天然災害來臨前,預先辦理緊急救濟物資儲存相關作業。另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期訪評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業務,藉此機會與社政體系加強溝通,在每年汛期來臨前,將災民收容及物資儲備等預防工作先行整備完成,俾減少災害帶來的生命財產損失。

2.妥為運用民間資源:

政府部門每囿於人力、物力之不足,而僅能將有限資源用於刀口上,將繼續結合學術界、民間社會服務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之力量,辦理包括災害救助政策與行政相關主題之研究與相關研習活動,以期災害救助相關業務之推動更為順利。另外,為使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充分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共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作業,本部函頒「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據以執行。

3.強化災民災害救助工作:

為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本部研提「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在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3階段,提出下列主要工作處理原則:

(1)區域聯盟協調運作: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5區,就近互相支援受災縣市,為災民提供及時慰助、創傷輔導、心理諮詢及需求調查等工作。

(2)民間資源整合運用: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配合防災演練工作加強應變,定期召開民間團體聯繫會報,檢討並規劃有關災害救助重點工作及動員方式。

(3)民生物資儲存管理: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可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保證供貨無虞;或依本部函頒「○○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分3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

(4)災民臨時收容安置:平日應建立收容資料,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設定災民收容站,如能繪製簡易逃生路線圖發送每戶備用最佳,災害發生時儘速完成災民收容空間整備工作,緊急臨時收容以2周為原則,最長不超過1個月。

上開工作原則於93年11月6日中央及地方社政主管會報時促請社政主管機關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並研擬實施要領加強執行。

(四)遊民收容輔導措施:

1.加強街頭訪視,預防重於治療:防杜遊民之產生,有待加強社會教育與整合社會支援系統,以避免遊民成因之高危險群(如家庭解組或無家可依、家庭關係不良、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個人適應等)成為真正的遊民,宜加強街頭訪視,以個人問題為導向,協助解決困境以回歸家庭並積極工作為目標。

2.廣結民間資源,提供輔導措施:為期遊民收容輔導業務之推動更為順利,政府將繼續結合民間志願服務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源源不絕之力量,提供多元化與人性化之服務。

3.建構網絡系統,加強協尋功能:現行網路科技系統發達,為增進政府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大眾之溝通與聯繫,於網路上建構遊民查詢網絡系統並廣為宣導與運用,期以迅速且有效之方式為有失蹤人口之家庭提供完善服務,並讓身分不明遊民得以早日回家團圓。


 

表一:近5年來的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表:

年  度

低收入戶戶數

低收入戶人數

低收入戶戶數佔總戶數比(%

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口數比(%

91

70,417

171,216

1.02

0.76

92

76,410

187,875

1.08

0.83

93

82,783

204,216

1.15

0.90

94年

84,796

211,221

1.16

0.93

95年

89,902

218,151

1.22

0.95

本表摘自內政統計月報。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

  

表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單位:元//

年度

臺灣省

臺北市

高雄市

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

83年度

4,650

5,730

4,650

……

……

84年度

5,000

6,290

5,000

4,400

4,000

85年度

5,400

6,640

5,400

4,400

86年度

6,000

6,720

6,000

4,700

87年度

6,700

7,750

6,700

5,800

88年度

7,110

11,443

8,828

5,800

89年度

7,598

11,625

9,152

5,900

90年度

8,276

12,977

9,814

5,900

91年度

8,433

13,288

9,559

6,000

92年度

8,426

13,313

9,712

6,000

93年度

8,529

13,797

9,102

6,300

94年度

8,770

13,562

9,711

6,300

95年度

9,210

14,377

10,072

6,500

96年度

9,509

14,881

10,708

6,500

  說明:

1.      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

2.      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表三:96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低收入戶採行之服務措施

省市

低收入戶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
(扶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