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省市

類別及條件

100年度最低

生活費

臺灣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82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北市

0類

1類

2類

3類

4類

14,794

全戶均無收入。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794元。

高雄市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10,033

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新北市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0,792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中市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945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南市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82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福建省

(金門縣及連江縣)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7,920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家庭財產限額

 

地方

政府

動產

(存款+投資)

不動產

(土地+房屋)

臺灣省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臺北市

每人以15萬元為限

每戶以550萬元為限

高雄市

每戶(四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新北市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25萬元為限

臺中市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臺南市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金門縣

連江縣

每戶(四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

每戶以230萬元為限

 

備註:(1)最低生活費,每年度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

    2)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