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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組織及職掌(資料更新日期:96年5月15日)

§、沿革及職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社會福利包括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工作,社會福利之中央主管機關除內政部外,主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

內政部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設社會司,並依同法第13條,掌理下列事項:

  1. 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2. 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3. 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4. 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5. 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6. 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7. 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8. 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9. 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10. 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11. 關於社會工作人員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12. 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13. 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基於上述的職掌,社會司於88年7月1日時原設有社會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人民團體、農民團體、合作事業7科執行上述的業務。

88年7月1日起,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計畫,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業務與內政部社會司合併,內政部社會司改設為14科,調整重點如下:

  1. 內政部社會司北部維持7科,分別辦理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團體等業務。
  2.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設置5科,分別辦理職業團體、社會發展、社區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及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等業務。
  3. 台中黎明設2科,辦理合作事業輔導及合作行政管理等業務。

88年11月20日,內政部兒童局成立,兒童福利業務劃歸該局辦理,兒童局之業務組計有綜合規劃組、保護重建組、福利服務組及托育服務組4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之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改為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另內政部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分別於86年6月及88年4月成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合署辦公(91年7月24日2委員會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民國89年7月,農漁民團體輔導業務移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配合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規定,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本司少年福利(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制工作)自92年9月1日起移撥兒童局辦理。

目前本司負責之社會福利業務主要包括農民保險、國民年金規劃、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社會工作、合作事業、社團輔導、社會役及綜合性社會福利政策,並負責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幕僚工作。

§、員額

本司現有職員人數計139人,北部73人、中部66人(含約聘僱,不含輔助單位人力)。

§、歷任內政部部長及社會司長簡介

內 政 部 長

社 會 司 長

備 註

姓 名

到 任 日 期

谷 正 綱

民國39年2月至39年3月

劉 脩 如

 

余 井 塘

民國39年3月至41年4月

劉 脩 如

 

黃 季 陸

民國41年4月至43年6月

劉 脩 如

 

王 德 溥

民國43年6月至47年3月

劉 脩 如

 

田 炯 錦

民國47年3月至49年6月

劉 脩 如

 

連 震 東

民國49年6月至55年6月

劉 脩 如

 

徐 慶 鐘

民國55年5月至61年6月

劉 脩 如

 

黃 永 世

林 金 生

民國61年6月至65年6月

黃 永 世

 

王 家 銓

張 豐 緒

民國65年6月至67年6月

王 家 銓

 

邱 創 煥

民國67年6月至70年12月

王 家 銓

 

詹 騰 孫

林 洋 港

民國70年12月至73年5月

詹 騰 孫

 

陳 聰 勝

吳 伯 雄

民國73年6月至77年7月

陳 聰 勝

 

徐 學 陶

蔡 漢 賢

許 水 德

民國77年7月至80年6月

蔡 漢 賢

 

吳 伯 雄

民國80年6月至83年12月

蔡 漢 賢

 

白 秀 雄

黃 昆 輝

民國83年12月至85年6月

白 秀 雄

 

陳 武 雄

林 豐 正

民國85年6月至86年5月

陳 武 雄

 

葉 金 鳳

民國86年5月至87年2月

陳 武 雄

 

黃 主 文

民國87年2月至89年5月

陳 武 雄

 

劉 邦 富

蕭 玉 煌

張 博 雅

民國89年5月至91年1月

蕭 玉 煌

 

余 政 憲

民國91年2月至93年4月9日

蕭 玉 煌

 

邱 汝 娜

92.3.24-93.7.5

蘇 嘉 全

民國93年4月9日95年1月24日

邱 汝 娜

 

蘇 麗 瓊

93.7.6-95.1.24

李 逸 洋

民國95年1月25日起現任

曾中明(代)

95.1.25-95.2.19

曾 中 明

95.2.20-

§、各科業務劃分(依據民國91年1月11日修正之內政部處務規程)

壹、北部(台北市徐州路五號)設7科:

一、綜合規劃科

(一)關於社會福利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社會福利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社會福利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年度施政計畫、中長程計畫彙編事項。

(六)關於社會福利業務宣導綜合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司預、決算彙編事項。

(八)關於綜合性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事項。

(九)關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幕僚工作事項。

(十)關於本司工作報告、綜合性方案、計畫研擬、彙辦事項。

(十一)關於綜合性社會福利行政業務及行政效率研究、評估及改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役規劃事項。

(十三)關於社會福利業務質詢、調查案件彙辦事項。

(十四)關於家庭福利政策規劃事項。

(十五)關於社會福利專業訓練綜合規劃事項。

(十六)關於本司綜合出版物編印、發行事項。

(十七)關於社會福利資訊綜合規劃事項。

(十八)關於本司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老人福利科

(一)關於老人福利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老人福利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老人福利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老人福利推動計畫事項。

(五)關於老人福利宣導事宜。

(六)關於老人福利之調查、統計、資訊系統規劃事項。

(七)關於老人福利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老人安養服務方案推動事項。

(九)關於老人長期照護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關於社區照顧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居家服務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老人福利津貼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老人保護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五)關於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幕僚工作事項。

(十六)關於重陽節相關活動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七)關於老人福利國際交流事項。

(十八)關於其他老人福利綜合業務及與其他部會相關事項。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一)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推動計畫事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宣導規劃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調查統計規劃事項。

(七)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幕僚工作事項。

(九)關於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幕僚工作事項。

(十)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審議規劃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身心障礙者輔具整合發展規劃事項。

(十二)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規劃事項。

(十三)關於身心障礙者資訊推廣暨資料管理系統等規劃事項。

(十四)關於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規劃事項。

(十五)關於身心障礙者從事按摩、理療按摩工作權益保障規劃事項。

(十六)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活動及充實身心障礙者社團法人設施設備規劃事項。

(十七)關於傑出身心障礙者及專業人員表揚暨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系列活動規劃事項。

(十八)關於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規劃事項。

(十九)協調關於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發、早期療育、專用停車位、促進就業、無障礙環境、優惠措施等權益保障之規劃事項。

(二十)身心障礙者福利國際交流事項。

(二十一)其他身心障礙者福利交辦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

(一)關於社會救助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社會救助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社會救助推動計畫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社會救助相關之調查、統計、資訊系統規劃事項。

(六)關於社會救助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七)關於災害防救措施配合辦理事項。

(八)關於災害災情資料統計、彙報事項。

(九)關於災害救助及慰問核定事項。

(十)關於重大災害各界捐款之分配運用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救助機構之評鑑及獎勵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救助國際交流事項。

五、社會保險科

(一)關於社會保險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民年金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關於國民年金法制工作事項。

(四)關於農民健康保險政策規劃事項。

(五)關於農民健康保險法制工作事項。

(六)關於農民健康保險推動計畫事項。

(七)關於農民健康保險研究發展事項。

(八)關於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宣導事項。

(九)關於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調查統計事項。

(十)關於農民健康保險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國民年金及社會保險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保險國際交流事項。

(十三)關於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及爭議審議工作事項。

(十四)關於農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與農民、農民眷屬、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等事項。

六、社會團體科

(一)關於社會團體會務輔導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社會團體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社會團體會務輔導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社會團體會務輔導推動計畫事項。

(五)關於社會團體會務輔導宣導事項。

(六)關於社會團體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關於社會團體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選任職員與工作人員輔導訓練事項。

(九)關於社會團體評鑑表揚事項。

(十)關於社會團體資訊系統建立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團體會議輔導事項。

(十二)關於國慶活動秘書作業規劃執行事項。

(十三)關於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會務輔導事項。

(十四)關於協助日本兵對日求償事務事項。

(十五)關於社會團體國際交流事項。

七、婦女福利科

(一)關於婦女福利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婦女福利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婦女福利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婦女福利推動計畫事項。

(五)關於婦女福利宣導事項。

(六)關於婦女福利之調查、統計、資訊系統規劃事項。

(七)關於婦女福利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婦女福利活動規劃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婦女保護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關於婦女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單親家庭福利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特殊境遇婦女福利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婦女福利國際交流事項。

(十四)關於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及福利分工小組幕僚工作事項。

(十五)關於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聯繫事項。

(十六)關於台籍慰安婦生活扶助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七)關於會同法務部捐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八)關於其他婦女福利綜合業務及與其他部會相關事項。

貳、中部中興新村(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虎山路3號3樓)設5科:

八、職業團體科

(一)關於職業團體會務輔導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職業團體之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職業團體會務輔導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職業團體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五)關於職業團體會務輔導推動計畫事項。

(六)關於職業團體會務輔導宣導事項。

(七)關於職業團體調查統計事項。

(八)關於省級人民團體輔導事項。

(九)關於職業團體評鑑表揚事項。

(十)關於職業團體國際交流事項。

(十一)關於職業團體選任職員與工作人員輔導訓練事項。

(十二)關於各級政府人民團體輔導幹部研習事項。

(十三)關於全國性職業團體資訊系統建立事項。

(十四)關於勸募管理法制工作事項。

(十五)關於勸募活動輔導管理事項。

(十六)關於勸募活動業務宣導及研習事項。

(十七)關於心靈改革、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等方案之執行彙辦事項。

(十八)關於大陸事項、消費者保護工作、反毒工作、選美事務及家庭計畫等協辦事項。

(十九)關於好人好事、社教有功人員之受理申請、參與評審、協助表揚等協辦事項。

九、社會發展科

(一)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推動計畫事項。

(五)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宣導事項。

(六)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七)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統計、調查事項。

(八)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國際交流事項。

(九)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人員訓練事項。

(十)關於社會工作年資證明及社會工作師證明核發事項。

(十一)關於志願服務評鑑、獎勵、表揚事項。

(十二)關於志願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執行事項。

(十三)關於小康計畫、小本創業貸款督導清結呆帳轉銷事項。

(十四)關於社會福利基金法制工作及收支管理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管理與輔導工作事項。

(十六)關於社會司中部辦公室綜合業務。

十、社區及少年福利科(少年福利(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制工作)自92年9月1日起移撥兒童局辦理,職掌調整中)

(一)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計畫推動事項。

(五)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事項。

(六)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調查統計事項。

(七)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社區發展、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國際交流事項。

(九)關於本部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幕僚工作事項。

(十)關於社區發展工作人員研習與訓練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福利社區化規劃事項。

(十二)關於社區發展之督導、評鑑、獎勵事項。

(十三)關於配合相關部會辦理社區發展事項。

(十四)關於少年轉向制度推動事項。

(十五)關於預防兒童少年犯罪方案幕僚工作事項。

(十六)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事項。

(十七)關於立案少年福利機構備案事項。

(十八)關於少年福利機構、團體督導、評鑑、獎勵事項。

(十九)關於少年福利工作人員研習與訓練事項。

(二十)關於與教育部共同籌設中途學校事項。

十一、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

(一)關於老人福利機構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老人福利機構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老人福利機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老人福利機構業務推動計畫事項。

(五)關於老人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事宜。

(六)關於老人福利機構業務宣導事項。

(七)關於老人福利機構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老人福利機構相關統計、調查等事項。

(九)關於老人福利機構管理、輔導、評鑑、獎勵及連繫會報事項。

(十)關於老人福利機構國際交流事項。

(十一)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規劃及法制事項。

(十二)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等事項。

(十四)關於適合老人安居住宅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五)關於老人諮詢服務中心業務委託及執行督導事項。

(十六)關於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相關交辦事項。

十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一)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推動計畫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宣導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調查統計事項。

(七)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際交流事項。

(九)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管理、輔導、評鑑、獎勵及聯繫會報事項。

(十)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資深績優人員表揚事項。

(十一)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及教養費規劃事項。

(十二)關於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社區照顧規劃事項。   

(十三)關於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貸款利息補助規劃事項。

(十四)關於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停車位、低利貸款規劃事項。

(十五)關於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服務規劃事項。

(十六)關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特別照顧津貼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七)關於慢性精神病患者照顧轉介處理流程之輔導與協調事項。

(十八)關於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制度之輔導事項。

(十九)關於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培訓事項。

參、中部台中市黎明辦公室(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設二科:

合作事業輔導科

(一)關於合作事業輔導政策規劃執行事項。

(二)關於合作事業輔導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三)關於合作社場輔導籌組及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項。

(四)關於合作社場經營輔導相關事項。

(五)關於合作社場示範觀摩、業務研討規劃辦理事項。

(六)關於合作事業研究發展及促進國際交流事項。

(七)關於合作教育訓練規劃執行事項。

(八)關於建立合作事業體系,促進社場間合作及強化聯合社功能事項。

(九)關於儲蓄互助社政策規劃事項。

(十)關於儲蓄互助社法制工事項。

(十一)關於儲蓄互助社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關於儲蓄互助社推動計畫事項。

(十三)關於儲蓄互助社業務宣導事項。

(十四)關於儲蓄互助社調查統計事項。

(十五)關於儲蓄互助社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十六)關於儲蓄互助社國際交流事項。

(十七)關於儲蓄互助社輔導管理事項。

十四、合作行政管理科

(一)關於合作行政政策規劃事項。

(二)關於合作社法法制工作事項

(三)關於合作行政管理推動計畫事項。

(四)關於合作行政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合作社場調查統計及資料分析事項。

(六)關於合作行政預、決算規劃執行事項。

(七)關於合作事業獎助規劃事項。

(八)關於合作行政研討規劃執行事項。

(九)關於合作社場及實務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關於合作行政督導、計畫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合作社場登記與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合作社場稽查與監督事項。

(十三)關於合作事業學術研討會規劃辦理事項。

(十四)關於合作事業資料收集編製保管事項。

(十五)關於辦理慶祝國際合作節事項。

(十六)關於合作事業宣導規劃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