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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原始憑證審核重點及認定原則注意事項

                         

總 說 明

原始憑證審核重點及認定原則注意事項

原始憑證自我檢查表


總  說  明

     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凡接受內政部補助經費之機構,其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據報請核銷。

     歷年來,接受內政部補助經費之機構檢據報請核銷時,常有原始憑證不符之情形,爰於本次查核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時,就發現之原始憑證不符情形予以彙整,釐訂原始憑證審核重點及認定原則注意事項,以供各個接受內政部補助經費之機構參考使用,以減少報請核銷時因原始憑證不符而遭補正之時間。

     本注意事項係採用自我檢查之精神,如於收到原始憑證時立即自我檢查,若有不符即時補正,可免日後因環境因素改變而無法補正之困擾,有利於未來補助計畫之核銷。


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原始憑證審核重點及認定原則注意事項

一、各個接受內政部補助之機構對於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原始憑證之審核,除依相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外,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所有補助之支出,均應屬核定之補助項目,並取得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包含發票(收執聯)、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個人收據及其他適當憑證(例如機票、車票、薪資清冊、郵電憑證、水電憑證、保險費憑證……等)。

三、所有原始憑證應有經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之簽章。

四、原始憑證如為發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填妥買受人名稱全銜及統一編號(不適用者免填)。

(二)填妥實際交易時間(含年、月、日)

(三)開立發票者,應蓋妥統一發票專用章;開立收據者,應填妥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統一編號及蓋店舖章。

(四)填妥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應有大寫),數量乘單價後應等於總額。

(五)發票或收據不得有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及墨跡不勻等情形。

        五、原始憑證如為接受補助之機構以外之個人出具之收據,應注意下列事項:

()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

()應有立據人之簽章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應辦理所得稅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一定金額者(90年度新台幣2仟元)免予扣繳,惟仍須列單申報〕

()貼用印花(薪給、工資免貼用印花)

六、原始憑證如非為上述四、五之類型者(同上述二之例如),應仍就上述四、五之應注意事項選擇適用   者注意之。

七、下列支出除應取得上述原始憑證外,應再附相關憑證(若有不適用者,應予說明):

()印刷或紙張支出應附樣張。

()工程支出,應附招標、合約、驗收、使用執照影本等憑證,並核對內容相符。

()財物支出,應附請購、採購、驗收等表單憑證,並核對內容相符。

()外幣支出,應附兌換水單。

()個人所得支出,應附扣繳憑單影本。

()旅費支出,應附出差報告單及旅費報銷單。

八 、買賣動產契據應貼用新台幣12元印花,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並於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註銷範例如附件)

九、相關檔案應依補助計畫別作有系統之歸類,並依法於適當時間內保管完整。

十、所有原始憑證及相關憑證,受補助單位應先完成自我檢查(如附表),後裝訂成冊並依序編號。


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原始憑證自我檢查表

受補助單位:        

計畫編號:         

期:           

憑證編號

檢查結果

檢查項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一、補助支出,是否屬核定之補助項目?

                       

二、補助支出,是否取得適當之原始憑證(發票收執聯、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個人收據及其他適當憑證,例如:機票、車票、薪資清冊、郵電憑證、水電憑證、保險費憑證……等)

                       

三、原始憑證是否有經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之簽章?

                       

四、原始憑證,如為發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者:

()是否填妥買受人名稱全銜?

()是否填妥買受人統一編號?

()是否填妥實際交易時間(含年、月、日)

()是否蓋妥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填妥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統一編號及蓋店舖章?

()是否填妥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應有大寫)

()數量乘單價後是否等於總額?

()是否無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及墨跡不勻之情形?

                       
                       
                       
                       
                       
                       
                       
                       

憑證編號

檢查結果

檢查項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五、原始憑證如為接受補助之機構以外之個人出具之收據:

()是否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

()是否有立據人之簽章?

()是否有立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是否辦理所得稅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一定金額者(89年度新台幣2仟元),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

                       
                       
                       
                       
                       

六、原始憑證非為上述四、五之類型者(同上述二之例如),是否仍就上述四、五之檢查項目選擇適用者予以檢查?

                       

七、印刷或紙張支出,是否附樣張?

                       

八、工程支出,是否附招標、合約、驗收、使用執照影本等憑證並核對內容相符?

                       

九、財物支出是否附請購、採購、驗收等表單憑證並核對內容相符?

                       

十、外幣支出是否附兌換水單?

                       

十一、個人所得支出,是否附扣繳憑單影本?

                       

十二、旅費支出,是否附出差報告單及旅費報銷單?

                       

十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

()是否貼用足額印花?

()是否於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註:1.檢查項目一、二、三、不得有勾選「不適用」之情形,其他項目視情況勾選「不適用」。

2.勾選「否」表示原始憑證不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