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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督導實習生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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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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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受理時間:申請學期中之實習生,需由所屬學校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發函申請;申請寒暑假之實習生,由所屬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發函申請。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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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名額:依實習生申請志願,內政部社會司(以下簡稱本司)各科每次接受實習生以二人為上限。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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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督導:實習生之實習計畫及領域,由實習科科長指定專人擔任實習督導。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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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時間:配合學校實習時數規定辦理,並依本司上下班時間簽到退。 |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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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對象:社會福利相關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大專學生原則不受理。 |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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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內容:透過閱讀、觀摩、參與方案設計與籌劃、座談方式,結合理論與實務,並得視學生實習總時數調整實習內容,調整方式由實習督導定之。 |
| 共同內容:認識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本司各科職掌與工作內容、社會福利實施現況、認識社會福利法規、社會福利預算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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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內容:特定議題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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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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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 1.實習期間,實習生應遵守各科之安排與規定,並配合業務需要協助資料整理,參與相關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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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故無法出席者,應依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不得無故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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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實習期間,實習生應接受實習督導之指導,並遵守本司相關行政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得通知所屬學校終止其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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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實習期間,每週繳交週誌,實習結束前繳交期末報告一篇(議題自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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