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政策
93年10月18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目前我國經濟持續成長,伴隨著所得分配不均的擴大,失業與低所得階層家庭的經濟弱勢更加明顯;資訊科技的發展,改變了人際溝通關係與互動模式;跨國人口流動規模加大,外籍家庭看護人力的引進,以及跨國婚姻的比率升高,改變了傳統家庭的文化認知;新型住宅聚落的大量興建,傳統社區關係解組,新的社區關係形成;育齡婦女生育率下降,家庭人口組成規模縮小,人口快速老化,家庭照顧的對象由兒童轉變為老人;離婚率升高,單親家庭比率隨之提高,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婦女勞動參與率升高,兩性平等觀念逐漸取代男主外女主內的父權體制;家庭暴力事件頻傳,婚姻與親子家庭關係不穩。單靠呼籲維護傳統家庭倫理似乎無法因應上述社會、經濟變遷對我國家庭的衝擊。
有鑑於此,各界遂有制訂家庭政策的呼籲。行政院也於九十一年五月召開的第三屆全國社會福利會議議程中納入「如何健全家庭功能,提升生活品質」乙項,會中並做成「本著尊重多元家庭價值,評估不同家庭需求,建立整合家庭政策群組機制,研擬以需求為導向的家庭政策」之決議。行政院遂責成內政部邀集各相關部會,擬定我國現階段家庭政策。
一、 政策制定背景
審視晚進我國社會、經濟、人口結構變遷,家庭受到的影響至為深遠,其熒熒大者如下:
(一)出生率下降:人口出生率下滑將使台灣於未來二、三十年內達到人口零成長後轉為負成長,可能會導致勞動力不足、人口老化加速、扶養老人負擔過重等社會經濟問題。
1. 出生率:我國出生率從民國60年25.64‰、70年22.97‰、80年15.70‰、90年11.65‰,下滑到92年10.06‰。
2.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下降:我國婦女總生育數(每一婦女一生中所生育的子女數)民國40年7.04人、50年5.59人、60年3.71人、70年2.46人、80年1.72人、91年1.34人,到92年已下降到1.24人。
(二)人口老化快速: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因國民壽命延長及出生率降低而顯著上升,65歲以上人口估計在未來二十年內將增加近一倍,佔總人口比率由目前9%升高為16%,老年人口的照顧及扶養負擔,將更為沉重。
1. 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升高: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由民國65年3.64%、70年4.41%、75年5.28%、80年6.53%、85年7.86%,升高到92年9.24%。
2. 人口老化的速度快:老年人口數比由7%升高到14%所需的年數,日本23年;台灣26年;英國45年;德國45年;美國70年;瑞典85年。顯見我國是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人口老化速度過快,將擠壓因應高齡社會準備的時間。
(三)離婚率升高:我國粗離婚率(對/千人) 於民國60年0.36‰、70年0.83‰、80年1.38‰、90年2.53‰,92年已爬升到2.87‰,倍增於十年前,攀升速度很快,單親家庭比率也因此而升高。
(四)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從民國60年35.37%、70年38.76%、80年44.39%、90年46.1%,逐年上升到92年47.14%,雖然比率並非很高,但已足以影響家內照顧、家庭關係、家事分工,以及女性在職場的公平對待問題。
(五)跨國婚姻增加:因於全球化下的跨國人口流動,我國的跨國婚配率從民國87年15.69%、88年18.62%、89年24.76%、90年27.10
%、91年28.39%,快速攀升到92年的31.85
%,不僅比率高,且增加速度亦十分快速,跨國婚姻組成的家庭所面臨的社會、文化適應問題,亟待協助。
(六)失業率升高:我國平均失業率從民國85年2.6%、86年2.72%、87年2.69%、88年2.92%、89年2.99%、90年4.57%、91年5.17%,到92年又些微下降到4.99%。因著全球化的產業全球重新佈局,以及高科技的發展,失業率提高似難避免,失業率提高影響家庭的失業家庭的經濟維持與家內關係的變化。
(七)多元家庭觀念的浮現:傳統家庭的定義被挑戰,單親家庭、繼親家庭、同性戀家庭、未婚生育家庭、未成年家庭、個人(不婚)家庭等多元家庭觀念漸被接納,然其家庭成員的福祉亦應得到照顧。
(八)家庭內的照顧負荷:
1. 有偶就業婦女家事工作負荷仍高:依行政院主計處91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就業婦女平均每日家事工作時數為2.46小時,而夫為1.12小時,顯示就業婦女其家事負擔仍高於男性,婦女的工作與家庭平衡並未獲有效解決。
2. 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下降:我國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從民國75年70.24%、82年67.17%、85年64.3%、89年67.79%,下滑到91年63.40%,顯示老人仰賴公共照顧體系提供照顧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3. 女性承擔家務勞動比率高:依行政院主計處87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家務分工情形,女性為主要負責人佔91.2%,男性為主要負責人佔6.9%,其他1.9%。可見男性承擔家務勞動的觀念尚待普及。
4. 婦女親自照顧幼兒的比率高:依行政院主計處92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15-64歲已婚女性子女的照顧方式,3歲以下以自己照顧為主,高達69.65%、由親屬照顧的22.35%、褓姆照顧7.41%、外籍傭工0.13%、育嬰所及其他0.46%。顯示台灣已婚婦女在子女照顧上,仍需靠自己照顧或親屬代勞,亟需公共部門與社會提供協助。
(九)性別平權的國際趨勢:兩性平等的追求已普及全球,我國亦然。性別平等不只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教育層面,也涉及家內平權的推動。
(十)與家庭相關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例如,少年犯罪、婚姻暴力、兒童虐待、老人虐待、精神疾病、遊民、自殺、學童中輟等,在在顯示家庭在教育、扶養、照顧,以及滿足成員需求的能量在下降中,需要被支持,才能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
二、 政策目標
我國家庭政策制訂的核心思想,乃基於支持家庭的理念,而非無限制地侵入家庭,或管制家庭。國家與社會應認知家庭在變遷中,已無法退回到傳統農業社會的家庭規模、組成與功能展現;同時,也深信家庭的穩定,仍是國家與社會穩定與發展最堅實的基礎;而家庭所面對的問題與需求,亟需國家與社會給予協助。因此,家庭政策制訂的目的一方面基於維持傳統家庭的穩定,另方面在於回應上述我國社會、經濟、文化變遷對家庭產生的影響,茲臚列於次:
(一)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二) 增進性別平等。
(三)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四) 預防並協助家庭解決家庭成員的問題。
(五) 促進社會包容。
三、 政策制定原則
基於支持家庭的政策主軸,家庭成員不論性別、年齡、身體條件、種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婚姻狀況,應被尊重與公平對待。家庭間亦不應因經濟條件、婚姻狀況、子女之有無、種族身份、居住地理區域等而有差別對待。但為了保障弱勢者的生存權益,國家必須提供適當的補救,以利家庭維持功能。據此,提出以下原則作為規劃家庭政策具體實施方案的根據,以保證上述家庭政策目標得以被實現。
(一) 肯定家庭的重要性。
(二) 尊重多元家庭價值。
(三) 充權家內與家庭間的弱勢者。
(四) 公平照顧家庭成員的福祉,並兼顧差別正義的原則。
(五) 平衡家庭照顧與就業。
(六) 促進家庭的整合。
四、政策內容
(一)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1. 建立全民普及之年金保險制度,保障老年、遺屬、有經濟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經濟安全。
2. 結合人口政策,加強對弱勢家庭的經濟扶助,以減輕其家庭照顧之負擔,並確保家庭經濟穩定。
3. 運用社區資源,提供低所得家庭的青、少年工讀與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以累積人力資本,協助其進入勞動市場,並穩定就業。
4. 協助低收入家庭有工作能力者,參與勞動市場,及早脫離貧窮。
5. 針對不同型態的家庭組成,研議符合公平正義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免稅額,以保障家庭經濟安全與公平。
(二)增進性別平等
1. 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消除性別歧視的就業障礙。
2. 貫徹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研議育嬰留職期間之所得維持。
3. 鼓勵公民營機構提供友善員工與家庭之工作環境,減輕員工就業與家庭照顧的雙重壓力。
4. 推廣與教育兩性共同從事家務勞動之價值。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1. 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2. 建構完整之兒童早期療育系統,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
3. 普及社區幼兒園設施、課後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負擔。
4. 鼓勵企業與社會福利機構合作辦理企業托兒、托老、及員工協助方案,增進員工家庭福祉。
5. 規劃長期照護制度,支持有需求長期照顧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病患之家庭,減輕其照顧負擔。
6. 提供社區支持有精神病患者之家庭,以減輕其照顧負擔。
7. 培養本國籍到宅照顧人力,減低家庭對外籍照顧人力的依賴。
(四)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的問題
1. 落實家庭教育法,提供婚姻與親職教育等課程,協助家庭成員增強溝通技巧、家庭經營能力。
2. 提供家庭服務,協助家庭增進配偶、親子、手足、親屬間的良好關係。
3. 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協助離婚兩造順利完成兒童、少年監護協議,引進家事調解制度,以降低因離婚帶來之親職衝突。
4. 增強單親家庭支持網絡,協助單親家庭自立。
5. 提供少年中輟、行為偏差之處遇服務,以預防少年犯罪或性交易行為之產生。
6. 為終止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暴力被害者及目睹者相關保護扶助措施,並強化加害者處遇服務,進而達到家庭重建服務。
7. 倡導性別平權,破除父權思想,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與教育,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8. 建立以社區(或區域)為範圍的家庭支持(服務)中心,預防與協助處理家庭危機。
(五
)促進社會包容
1. 積極協助跨國婚姻家庭適應本地社會。
2. 協助跨國婚姻家庭之子女教育與家庭照顧。
3. 提供外籍配偶家庭親職教育訓練與婚姻諮商服務。
4. 宣導多元文化價值,消弭因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婚姻狀況、身心條件、家庭組成、經濟條件,及血緣關係等差異所產生的歧視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