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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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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1萬2,392人,佔總人口的4.27%(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1萬3,480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45億7萬2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列5.57%。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科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50人,兼職19人(替代役5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須知規定辦理,按月發放。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須知規定辦理,按月核撥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辦理;該府補助項目除依內政部訂頒者外,另依市府財政狀況增列多項輔助器具供身心障礙者申請補助,總計補助輔具項目達96種,較中央訂定之補助項目寬。除本部補助設立之地方輔具資源中心外,94年度及95年度持續於南北二區委託「財團法人第一社福基金會」、「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辦理整合性輔具服務,提供專業諮詢、裝配、評估建議、適用檢測、維修等服務。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77.46%。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305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46%,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34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35%,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41%。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台北市大型復康巴士租用管理辦法,目前有127輛小復康,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2輛大復康委託大都會客運公司提供服務,服務地點及時間有限制,但交通網便利。

三、辦理機構輔導業務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服務15所、日間服務機構21所、夜間型住宿機構4所)計40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6所,合計46所,提供2,350床。

(二)94及95年度均單獨編列機構輔導經費,且依規定定期辦理機構輔導查核。94年度針對轄內立案滿1年之新機構2所辦理評鑑,95年度對94年度評鑑成績不佳機構辦理專案性輔導計畫及複評。94年度並全面查訪安置於轄外機構之身心障礙者,並建立紀錄表格。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並以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有完善的督考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及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印製相關文宣及透過產品促銷活動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及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11次,並頒訂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作業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轄外安置機構之查訪,於94年全面積極執行及調查。

二、積極推廣輔具資源中心,且多元性的結合各資源辦理。

三、生涯轉銜服務部分,主動邀請相關單位參與,並用心協調跨局處之整合,並輪流辦理相關業務。

四、充分運用資訊系統,掌握服務現況,並做為資料分析依據及服務使用的資料比對。

五、主動積極推動交通服務規劃,並擴大多元型態的辦理。

六、尊重案家對於服務選擇的自主性,於申請審核機制中納入評估,並排序優先順序。

建議改善事項

一、身心障礙通報機制有待建立。

二、身心障礙手冊處理程序、SOP流程(流程、權責、期程)明確訂定。

三、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實施計畫,其中有關召開會議期程,尚未書面化。

四、資源連結與需求評估需再回應障礙者個別性,納入個管機制中全面性考量。

五、相關委外推動方案多元辦理,建議成果報告架構與分析基礎依據可提至聯繫會報建立共識。

六、臨托服務用心宣導且積極推動,但執行率仍有努力空間,建議服務過程中未能回應之需求,未來納入其他試辦或創新方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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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5萬9,894人,佔總人口的3.95%(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6萬0,200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6億2,716萬7仟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列7.15%。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第四科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53人,兼職0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發放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高雄市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季撥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作業要點」及「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並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該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經醫療機構診斷有裝配輔助器具之必要者。以及設籍實際居住該市一年以上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100%。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456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8%,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54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9%,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8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限定障礙類別或年齡,惟以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者為優先;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小復康巴士,服務地點除本市外,尚包括高雄縣地區。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機構)共16所,提供961床;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另有社區家園1所,提供7床。

(二)定期定額(每月2所)輔導查核該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組織管理、建築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其他事項,另視機構狀況不定期抽查;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三)94年度及95年度分別辦理該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評鑑,受評對象分別為未接受內政部評鑑及公設民營機構,共計8所;並針對辦理績效不佳者,加強查核頻率及函文糾正限期改善,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以提升機構服務品質,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並以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有完善的督考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6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房屋貸款利息補貼、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上網公告、產品促銷活動及印製相關文宣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5次,並頒訂有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高雄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作業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針對不同障礙類別服務需求者開辦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如視障者生活照照顧輔佐計畫,自閉症及肌 萎症者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試辦計畫,心智障礙者多元性福利服務據點。

二、臨短托服務以低收入、在家照顧的重度及極重度身障為優先使用對象,使資源有效運用。

三、各項社區服務項目均已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之,使服務品質能夠維持一定水準。

四、考核文件資料整理清楚完整承辦人員對各項服務內容掌握度足夠,值得肯定。

五、創新服務方案豐富多元,如:導盲犬計畫、行功心法養生保健課程暨體能成效研究。

六、公益彩券運用方面,多用在補充性服務或資源不足之處,不再當成是主要服務項目財源,希望可持續。

建議改善事項

一、建議擴展口腔健康服務至其他機構或社區之身心障礙者。

二、建議發展適合不同障別居家服務需求評估工具,且其給付標準應該一致,以擴大服務適用對象,服務提供單位應建議可開放讓身心障礙團體來承接。

三、目前委託服務的名稱有些仍以庇護商店或工場為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修正通過,建議再釐清服務功能與定位,如為社政單位業務建請改為生活重建訓練或日間照顧服務方案等。

四、建議休閒服務可更積極與建管單位、公園管理處等等單位針對休閒環境方面有些規劃方案。

五、親職教育服務部分,建議主動規劃並結合教育局或家庭教育中心合作辦理。

六、建議機構輔導查核方面請依內政部規定季報表按季查核並報部備查。

七、轉銜資料移轉方面,建議比照特教模式,能有其他局室授權之電子檔資料彙入使用。

八、輔具補助審查方面,針對高價位輔具或多重困難的,其書面審核應加強專業審核機制      。另輔具補助訂定設籍一年者為優先之規定,建議刪除設籍時間長短順序一項,改以加強審核評估制度來補強。

九、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業務之受理,建議先制訂有相關審議決定通知書之格式,雖目前暫無申訴個案,仍能提供未來審議小組做成決定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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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1萬7035人,佔總人口的3.11%(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1萬9595)。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25億6533萬7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4.33%。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18人,兼職11人(替代役7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台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已婚或離婚之身心障礙者,未與父母同戶籍或共同生活,其父母的收入及財產可不併計。

2.仍住娘家之已婚或離婚之女性身心障礙者其旁系血親的收入及財產不併計。

3.離婚之身心障礙者,其未取得監護權及未同戶籍或共同居住之子女不併計,未取得監護權之ㄧ方不併計。

4.身障者為小孩而父母已離婚,視監護權歸屬來列計人口,若無註明監護權之歸屬則父母雙方皆須併計;若無監護權之ㄧ方每月須負擔定額「扶養費」者,該扶養費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台北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以季撥方式於每年4、7、10月核撥簽約機構。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已婚或離婚之身心障礙者,未與父母同戶籍或共同生活,其父母的收入及財產可不併計。

2.仍住娘家之已婚或離婚之女性身心障礙者其旁系血親的收入及財產不併計。

3.離婚之身心障礙者,其未取得監護權及未同戶籍或共同居住之子女不併計,未取得監護權之ㄧ方不併計。

4.身障者為小孩而父母已離婚,視監護權歸屬來列計人口,若無註明監護權之歸屬則父母雙方皆須併計;若無監護權之ㄧ方每月須負擔定額「扶養費」者,該扶養費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除內政部訂定之輔具補助標準表項目外,另增加18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此外,個案申請各項輔具時,經輔具中心評估後,認定確有需要時,雖障別或等級不符,均可以專案方式辦理。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90.6%。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696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86%,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81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00%,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93%。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其中臨時照顧以在宅方式辦理,短期照顧以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分別委託伊甸基金會及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服務對象以有交通需求者為優先,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夜間型住宿機構)計28所,提供2,201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2所。

(二)95年辦理縣內機構評鑑,針對成績不佳之機構聘請專家學者實地進行輔導改善並定期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地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身心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94年起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惟截至95年底尚未辦理是項業務之評鑑。

(二)生涯轉銜:未訂定轉銜辦法及未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惟按季由勞工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召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亦能在2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手冊,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惟未建立疑義案件之查核機制。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縣府網頁、舉辦說明會及辦理產品促銷活動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已訂有台北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台北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申訴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另查該府94-95年度計召開8次委員會議,決會議議亦均加以列管並於次回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案,會議召開次數及決議管考情形均合於規定。

優點

一、居家、臨托及個管等社區服務內容多樣,且能夠與民間單位充分合作,定期召開聯繫會報落實相關服務之督考及輔導機制,用心提昇專業品質,有效維護使用者權益。

二、復康巴士除一般之服務時段外,尚擴充服務時間至週日上午8時至13時,依使用者需求提供服務;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募集復康巴士,亦值得稱許。

三、結合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等局處辦理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嘉年華會及身心障礙巡迴畫展,顯見該府跨局室合作已見成效,且能落實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目標。

四、整合社政與衛政系統的照顧服務系統與執行資源,並擬訂清楚具體服務流程,另透過每季1次聯繫會報溝通協調並追蹤執行成效。

五、成立現金給付福利溢領相關事宜專案小組,且每月召開會議針對溢領案件追蹤檢討及追繳,實屬難得。

六、結合輔具資源中心辦理輔具補助作業,使輔具評估機制更加完善。

七、對優先需求人口群主動寄發宣傳單張,使民眾了解自身權益,另開辦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口腔診治補助等服務,積極回應身心障礙者需求。

八、94及95年逐年增加開辦各類型態服務,除有效提昇服務量,亦使服務更加多元化。

建議改善事項

一、轉銜:為提供身障者持續性、無接縫服務,仍請依身障者生涯轉銜整合實施方案規定訂定轉銜服務實施計劃,並籌組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檢視縣內轉銜服務推動現況。

二、生活需求調查,如涉及相關局處權責,應請轉知研議處理,必要時可將研處情形提於身保會中進行報告。

三、建議運用已開辦之電話問安服務,結合民間團體開辦身障家庭關懷訪視計畫,使能對社區化服務需求有更明確掌握,並可依此資料作為規劃拓展日間照顧據點服務項目之參考。

四、相關委託方案(如復康巴士、臨短托服務)採分區方式辦理,在成果呈現上建議要統一格式,以作為整體政策規劃及服務檢討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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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萬7182人,佔總人口的5.90%(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3萬2,009)。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6億2387萬7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5.85%。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未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業務人力5人(其中專職4人,兼辦1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發放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宜蘭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宜蘭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季撥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增訂電動代步車放寬至兩下肢肢障中度者,以及人工電子耳(配件)耗材費補助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89.2%。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96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68%,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2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79%,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74%。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親職教育縣政府並無主動規劃結合其他局、室單位辦理,其餘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有限定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及宜蘭縣脊髓損傷者協會以小復康巴士分縣內溪南與溪北服務。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機構)共6所,提供654床;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另有社區家園2所,提供14床。

(二)會同建管、消防及衛生單位查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另辦理心智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專業智能研習,以提昇各機構服務專業;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但無完整之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4年及95年亦分別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95年並自行開發個案管理系統以建檔整合相關個案資訊。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亦能在平均3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租金補助、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已訂有宜蘭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受理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另查該府94-95年度按自訂計召開4次委員會議。

優點

一、縣府宣傳推廣管道包含網路、座談等,且專業人員訓練皆有辦理,應予肯定。

二、縣府極力結合縣外民間團體,投入資源服務,成效可見。

三、縣府自行研究「生活輔具補助與資源運用現況困難與建議」一文,此等積極主動精神,值得鼓勵。

四、宜蘭縣民意識強烈,民間資源豐沛應規劃納入以充實相關福利服務。

五、增加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以減輕渠等負擔,值得鼓勵。

建議改善事項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對象請考慮一般戶,以擴大服務對象。補助額度可依縣府財力而定。

二、建議臨時照顧服務比照居家照顧進行評鑑或督考,以維持服務品質。

三、94至95年福祉車輛(復康巴士)服務人數及受益比呈現下降現象;車輛明顯過於老舊,油費、維護費用攀升,汰舊換新勢在必行。建請儘早處置。

四、親職教育服務多由團體針對其對象,透過聯合勸募款項所辦理,建議縣府應朝障礙家庭需求規劃所需親職活動,並結合其他局處辦理。

五、由於展示團體及機構產品之宣廣平台(蘭坊)僅展示少數機構產品,殊為可惜,建議此類平台應普及邀請各障別團體參與,使產品呈現更多樣化。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提案多,會議管考應明確追蹤執行狀況,非轉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即無下文。如臨時提案多可適時增加會議次數。

七、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及貸款利息補助等法定項目迄今尚未開辦,建議應編列預算並予執行。

八、有關疑似身心障礙通報處理流程仍應建立,以建構完善通報處理機制。

九、安置轄外機構身心障礙者雖有部分實地訪視,卻無完整週延之訪視紀錄,另對於無法實地訪視機構建請輔以電訪方式瞭解,並均應作成訪查結果報告或紀錄。

十、建議建立輔具補助評估審查機制。

十一、轄內機構經內政部評鑑結果成績都在乙等以上,惟為求服務品質更上一層,建議縣府在適當時機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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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6萬4641人,佔總人口的3.38%(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6萬5,131)。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8億4059萬3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少9.80%。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13人,兼職10人(替代役6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撥付。審核規定薪資所得每年以13個月平均計算,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托育養護費係按季撥付簽約機構。審核規定薪資所得每年以13個月平均計算,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補助項目及標準除依據本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標準表辦理外,部分項目得依個案情形專案核定放寬補助額度,另增訂抽(拍)痰機、氧氣製造機、特製滑板、治療球等等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尚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惟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為20﹪。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4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34%,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42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95%,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6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委託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23所,提供1,342床服務。

(二)最近3年有對於轄內機構進行評鑑,95年度並配合內政部評鑑丙丁等機構持續進行複評作業。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4年及95年亦分別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6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亦能在2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手冊,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惟未建立疑義案件之查核機制。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印製相關文宣及透過產品促銷活動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已訂有桃園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桃園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受理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另查該府94-95年度計召開4次委員會議,決會議議亦均加以列管並於次回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案,會議召開次數及決議管考情形均合於規定。

優點

一、居家照顧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委託過程嚴謹,且事後有督考及評鑑機制,令人讚賞。

二、復康巴士載送服務上軌道,相當不錯。

三、補助縣內身心障礙者搭乘捷運(半價)之措施,方案立意甚佳。

四、對於安置轄外機構之身障者,能主動進行訪視了解個案服務現況及回縣內安置的意願,有逐步協助身障者就近接受安置之規劃。

建議改善事項

一、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人數仍有成長空間,請著重更多元化的宣導方式。

二、縣內日間照顧機構仍有很多空位,且縣內機構住宿床位空床也達200多床,建議能協調縣內機構以身障者需求及區域均衡為導向,開辦日照服務。

三、生活需求調查之建議事項應予重視,妥善處理並具體回應。

四、應加強檢視「選擇機構服務」的障礙者意願調查,於入住前確認其實際需求並經專業評估。

五、身心障礙個案基本建檔完整,相關資料及統計數據可積極運用於人口結構及需求分析上,並作為政策規劃參考。

六、對於接受通報為疑似身心障礙者之個案通報,應更主動協助其辦理鑑定並連結相關服務。

七、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審議案件應有具體決定並將結果通知陳情人。

八、縣外安置個案查訪,建議可以提昇訪查家數,並以評鑑成績較差之機構為優先,另應作成完整訪查紀錄;對於無法實地查訪的個案建議可以輔以電話查訪方式加強了解個案接受服務概況。

九、請持續積極輔導機構提昇服務品質,以提高縣民留在縣內安置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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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萬8134人,佔總人口的3.7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萬7,509)。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3億7962萬6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22.79%。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未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業務人力6人,其中專職6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訂定「新竹縣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雙月發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新竹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未另加設其他審核規定,托育養護費係以季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依合約期程準時撥付。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39.5%。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0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11,420人之比例為0.89%,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2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11,014人之比例為1.11%,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委託臺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復康巴士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只要身障者皆可預約服務。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夜間型住宿)共5所,提供381床,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雖已完成,惟尚未完成委外並營運。

(二)94、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並未辦理評鑑;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94年度進行機構輔導查核1次、95年度查核2次;對於部分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電話查訪及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及督導人力執行。

(二)生涯轉銜:未訂定生涯轉銜辦法,但已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每年度召開一次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尚未使用相關資訊系統進行資料移轉,資料移轉作業以紙本進行。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亦能在平均30日曆天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貸款利息補助未辦理外,房屋租金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已訂有新竹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受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另查該府94-95年度每半年召開1次委員會議。

優點

一、業務單位能及時考核委辦業務,了解服務方向,值得讚許。

二、四輛復康巴士95年度服務人次持續增加,顯示身心障礙者確有需求,期盼此項服務持續推展,另96年度募得獅子會2輛車加入本項服務,顯示縣府之重視。

建議改善事項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受委託單位對於服務內涵了解不夠,以致於服務方向偏差。建議日後應有全年服務成果報告,以了解服務全貌。

二、委託民間辦理服務方案,建議縣府在委託計畫應明確規範服務範圍、對象、以及達成的目標。

三、考核資料建議能夠事先彙整,避免資料重複或不足,也請執行成果能夠整理後統計分析,以免無法呈現績效。

四、應落實交通服務中陪伴者半價補助之法定服務。

五、建議每年上半年方案申請提出前,針對休閒服務、親職教育活動作整體性且主動之規劃,應邀集團體、機構會商、進行意見交流,尤其針對沒有團體屬性之障礙者需求,應納入活動規劃。

六、建議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通報處理機制,以協助疑似身心障礙者或得相關協助。

七、建議縣府應針對身心障礙成年個案管理制度辦理評鑑。

八、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每年僅召開一次,次數太少,建議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以上,以加強各局處及相關單位聯繫。

九、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依自訂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縣府未依規定召開,應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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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萬7996人,佔總人口的5.00%(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2萬8,148)。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7億604萬4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5.57%。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未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業務人力9人,其中專職6人,兼辦3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撥付。審核規定與內政部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未另加設其他審核規定;94年度托育養護費按季撥付簽約機構,95年度契約書修定改以月撥方式辦理。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苗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有增加如氧氣製造機、抽痰機等項目,惟每人每年規定以3萬元為上限。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尚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惟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為43.8﹪。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及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合計197人,以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核算,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59%。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溫馨巴士接送服務實施辦法」,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9所,提供616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截至95年底輔導設置2個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實驗單位。

(二)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未自行辦理機構評鑑,但對於縣府身心障礙福利中心委託民間單位經營辦理相關業務已建立督導評估機制,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4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惟95年度未持續辦理。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4年及95年亦分別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合計6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亦能在平均3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租金補助未辦理外,貸款利息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已訂有苗栗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另查該府94-95年度每半年召開1次委員會議。

優點

一、溫馨巴士服務方面,縣府運用921基金資源以及替代役男人力提供服務。多年來提高18鄉鎮市身障者復康服務,尤其是95年與中華郵政合作開辦郵政服務,讓身障者能得到非常便利的郵政服務,此項創新服務措施值得肯定。

二、95年訂定補助身障各項福利服務實施計畫較94年有更詳細明確的依據,充分運用民間力量值得肯定。

三、前次考核建議事項有改善,但建議執行成效優良部分應盡力保持並延續。

建議改善事項

一、承辦人員異動時,應加強業務的交接,以確保服務推動穩定、持續、不中斷。

二、建議委外服務在彙整資料時應有一致性的要求,以利資料呈現的一致性;另相關服務資料、執行成果建議加強整理分析。

三、日間服務服務量低,且逐年下降,應主動探討原因,並思考是否與服務可及性及可負擔性有關,再進行調整。

四、臨短托服務建議應回歸對照顧者的支持服務之精神,進行服務宣導及推展,臨托個案中有每週週一至週五固定需求者,應評估其是否為日間照顧需求,另有關課後照顧需要應主動轉介教育局共同規劃辦理。

五、輔具服務95年6月才完成簽約,導致執行率偏低,建議未來委外作業應提前規劃。

六、對於轄外安置機構的訪查,應持續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訪,並作完整記錄。

七、縣府訂有補助身障各項福利服務實施計畫,針對身障團體、機構辦理休閒服務、親職教育、專業人員訓練及福利服務活動等,但幾乎都是單位提案申請,未見縣府主動規劃作為,建議此部分可再積極辦理,使縣內活動能有整體規劃方向及內容。

八、建議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機制及處理流程,以協助並提供疑似身心障礙者服務。

九、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應依自訂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十、身心障礙申訴案件雖有訂定處理要點,但未建立處理流程,且雖有申訴案件,但並無申訴決定通知書,應予改善。

十一、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料比對作業請再加強,並針對歷年來溢領金額應有統計,以提高追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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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6萬1997人,佔總人口的4.0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6萬1,902)。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5億3317萬3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13.97%。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45人(其中替代役5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臺中縣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因不動產因素未符合補助規定且生計確實發生困難者得以個案處理方式,由縣府社工訪查評估後據以辦理。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臺中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審核標準較內政部所訂統一標準為寬,惟未能依合約期程核撥簽約機構,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已婚之直系血親尊侵屬如未為共同生活戶或未實際共同生活者不須列計。

2.子女已入贅或出嫁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臺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增列氧氣機、呼吸器、拍痰機、抽痰機(吸引器)、噴霧器(化痰機)、特製助行器、特製滑板、特製三角椅、學步車、治療球、人工電子耳耗材等13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94至95年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91.96%。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20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52%,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94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67%,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59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縣府訂有服務辦法,自行辦理小復康及大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用途不設限,且未限定服務對象。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5所,提供259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未全面辦理評鑑,惟對於公設民營機構有評鑑督導機制,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4年及95年亦分別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並自行開發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系統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亦能在2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貸款利息補助、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結合資源辦理2場宣導活動,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已訂有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台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台中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受理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另查該府94-95年度計召開5次委員會議,決會議議亦均加以列管並於次回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案,會議召開次數及決議管考情形均合於規定。

優點

一、自辦縣內日間照顧方案,促進多元化的服務模式之建立,令人讚賞。

二、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體系規劃完整,並定期辦理評鑑制度以維持良好服務品質。

三、社會局個案管理單位及通報轉介中心主動提供服務,以達到服務之延續性。

四、縣府身心障礙服務人員專業程度及敏感度相當充足。

五、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將調查建議列管,並於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追蹤列管,值得肯定。

六、各類型機構(包含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中心等類)均有設置,95年亦編列預算補助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開辦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方案。

七、機構輔導查核由94年每半年查核一次、至95年按季查核、96年按月查核,顯見縣府對機構輔導之用心。

八、三項補助除依據內政部法規標準外,均有針對民眾特殊情況得由社工員訪視,專案予以協助;此外,例如輔具服務亦每年檢討針對輔具項目視需求新增補助項目,另如人工電子耳考量單價較高,為協助民眾另與醫院協商於裝設電子耳後,補助款由縣府逕撥醫院。

建議改善事項

一、居家照顧服務身心障礙使用人數偏低,可以再努力推展此項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需要縣府勞政、教育、衛生等局處共同努力,建議在建構完整的轉銜體系時,能加強與其他相關局處的合作。

三、由於縣府財政困境以致影響對外招標事宜,例如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事宜等,皆經多次流標。故建議縣府與民間團體合作福利服務時,應明確界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如果彼此合作關係有異動時,縣府應儘速讓民間團體充分了解,以免使民間團體因彼此合作關係不確定,減弱合作的意願;並應加強改善縣府財務規劃及管理。

四、建議94年度身心障礙生涯轉銜執行成果可再充實。

五、有關機構查核項目部分,建議可再依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相關規定加強辦理查核;另有關政府單位補助款及外捐款物部分使用情形亦建議加強督導。

六、托育養護費撥款期雖較94年改善,惟仍需4個月作業時間。為維持機構正常營運,避免間接影響身障者受照顧品質,建請再加強縮短撥款時間。

七、委託外縣市安置個案雖有實地訪查,惟僅查察個案在院與否,建議增加查核項目,以了解安置照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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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5萬9,984人,佔總人口的4.56%(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5萬9,788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6億2,879萬5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列19.5%。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身心障礙福利課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配置人力24人,專責8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一致。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彰化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未另加設其他審核規定,托育養護費係以每季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彰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增列噴霧器、拍痰機、化痰機、抽痰牽引機、氧器製造機、氧氣筒、氧氣鋼瓶、呼吸器、三角矯正椅、語音溝通板等10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75%。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975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2.68%,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57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52%,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2.1%。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設限6歲以上,以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則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彰化縣政府辦理溫馨巴士服務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辦法,委託社團法人彰化縣脊髓損傷重建協會辦理小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且未限定服務對象。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共12所,提供858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全面辦理評鑑,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電話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劃分五個區域分別委託民間團體受理身心障礙者成人個案管理服務,合計配置有8名社工專責人力及4名督導人員,惟受限於委託經費不多開案量不高;另同時委託合約亦訂有受理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工作,惟未訂出明確處理流程也未落實執行。縣府每年合約截止前均會外聘專家執行評鑑工作,以維持委外業務之服務品質,然一年一約之制度若未能順利銜接,易產生服務中斷之空窗期,此乃縣府應亟思改善之處。

(二)生涯轉銜:91年函頒訂定彰化縣身心障礙生涯轉銜整合方案,95年配合中央修訂,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原規定每3個月召開聯繫會報一次,94年共召開4次會議,95年修改為每半年召開聯繫會報一次,95年共召開2次,故94至95年度共召開6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鑑定表統由社會局建檔;每月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比對註銷死亡,遷出戶籍個案均主動書面通知民眾應辦理事項及已遷入之縣市。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其中93年進行之生活需求調查已就調查結果建議事項具體落實政策規劃中。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上網公告及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95年主動辦理說明會、產品促銷活動及印製文宣資料。

(三)依據縣府自訂規程每半年應召開會議一次,頒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作業要點及申訴流程,94年度適逢轄內民眾提出申訴而加開一次臨時會,故94-95年度共召開5次委員會議,分別為94年3月30日、94年6月28日、94年12月7日、95年6月26日及95年12月21日,並安排各相關局處於會中提供工作報告,且落實追蹤列管會議決議事項。

優點

一、補助民間團體人事費,對扶植地方性團體專業發展有相當助益。

二、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措施,值得肯定。

三、針對低收、中低收入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提供送餐服務,平均日受益人數為140人,相當不易。

四、建立完善輔具審查、評估及後續追蹤機制。

五、機構輔導查核機制落實辦理,95年自辦評鑑對辦理不善機構列入追蹤輔導改善名單。

六、積極推展居家服務並已見成果,業務單位與服務提供單位建立聯繫會報定期進行業務協調,落實社區化服務,用心推動值得肯定。

建議改善事項

一、建議釐清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窗口之功能定位,通報處理流程與生涯轉銜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仍有待加強整合,並寬編委辦經費以擴大個案服務量。

二、95年度居家服務使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已高達56%,且以肢障者居多,建議未來加強兼顧各障別專業知能之充實。

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使用率僅3成,建議依據服務檢討發現及民眾回應對於居家式服務的多元需求,朝向居家式家庭支持服務的方向規劃開辦。

四、溫馨巴士與手譯服務宜加強宣導,使更多身心障礙者獲知並使用服務;又部分溫馨巴士同時額外承接國中小特教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恐導致排擠社區身心障礙者預約使用之情形,建議社會局與教育局在資源運用上能避免重疊。

五、各項方案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辦理各類活動,建議核銷時應加強成果報告之呈現,包括效益評估、活動檢討與建議等等,以有效提升服務品質。

六、94年房屋租金補助宣導不足執行偏低,建議建立彈性處理機制,以因應特殊狀況,提高受惠人數。

七、休閒服務的定位需再釐清,除朝向社會參與目標的政策方向推動,建議引導民間團體重視服務可近性及興趣陶冶、人際互動主題整合辦理,逐漸朝開辦支持性團體方向努力。

八、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功能尚未獲得發揮,建請儘速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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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3萬989人,佔總人口的5.79%(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3萬1,264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6億5,301萬6,892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列0.31%。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社會福利課辦理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7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按季發放(每年3、6、9、12月),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定期核撥簽約機構(每年3、5、7、9、11、12月分6次撥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標準相同。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辦法及南投縣身心障礙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標準相同。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75%。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35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93%,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447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2.40%,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2.16%。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設定障礙類別,以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有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服務對象以有交通需求者為優先,地點為全區,用途不設限。

三、辦理機構輔導業務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計5所,提供198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5年編列評鑑輔導費,辦理縣內機構評鑑,針對成績不佳之機構追蹤輔導改善並按季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地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身心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及電訪,且建立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縣府分派一名社工員專責辦理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未配置督導人力,僅靠主責社工主動向過去承辦同仁請教經驗,自行摸索推動業務。

(二)生涯轉銜:92年函頒訂定南投縣轉銜整合實施計畫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每半年召開聯繫會報一次,分別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會議,94至95年度共召開4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自行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使用內政部開發手冊資料庫作業系統,鑑定表統由社會局建檔,惟資料建檔仍採DOS系統及小番茄系統雙邊輸入,應檢討如何簡化工作量;另每月遷出戶籍個案均待遷入縣市來函索取資料才檢附相關資料函覆之作業程序易損及民眾權益,建議應主動函告民眾應辦理事項及遷入之縣市政府。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其中94年進行之生活需求調查缺乏就調查結果建議事項研擬具體處理意見。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上網公告及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95年主動辦理說明會及產品促銷活動。

(三)依據縣府自訂規程每半年應召開會議一次,然而94-95年度僅召開3次委員會議,,分別為94年6月7日、94年12月7日及95年11月1日,雖然安排各相關局處於會中提供工作報告,但會議決議事項確未列管追蹤;頒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作業要點但未明定申訴流程也無任何案件提出申請。

優點

一、對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發展方向有用心掌握與清楚規劃脈絡,並逐步納入實施計畫落實推動。

二、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及機構研提創新方案,藉以扶植民間能量,值得肯定。

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之交通服務方面,縣境13個鄉鎮各配置一輛溫馨巴士,身心障礙者使用率相當高,在幅員廣闊之轄區實屬難得。

四、居家服務使用者有25%為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使用比率高。

建議改善事項

一、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窗口、處理流程與生涯轉銜個案管理服務整合機制仍有待加強。

二、建議應依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保護委員會,落實追蹤列管決議內容,並加強對身心障礙者宣導委員會之運作與功能。

三、推動社區化服務已漸趨多元化,建議主動結合社區服務相關活動,並加強提供服務宣導。

四、現階段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仍以定點式服務為主,建議縣府協助提供單位結合民間團體或機構加強提升服務人員對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專業知能,以結合居家式服務合併提供到宅式臨時照顧服務模式拓展多元服務。

五、建議輔具補助作業流程應結合輔具中心辦理評估及執行後續追蹤服務。

六、94至95年補助客運業者每年高達1600萬元,以提供轄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與陪伴者半價優惠措施,建議應要求客運業者提供具體效益評估與使用者意見回饋,並建立乘客申訴機制,以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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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5萬2,988人,佔總人口的7.27%(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5萬3,536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0億5,142萬6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列4.04%。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3人,兼職4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雲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94年度改為雙月撥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按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並以季撥方式撥款予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手冊」,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95年度新增列項目有特製助行器、人工電子耳耗材費、矯正鞋、特製鞋墊等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79.24%。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平均每月96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33%,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平均每月96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31%,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32%。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等4項有辦理。親職教育縣府並無主動規劃結合其他局、室單位辦理,另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有設限障別及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分別委託社團法人雲林縣聽障福利協進會等13單位辦理小復康服務,以台中以南、台南以北為服務區域,惟起訖地點應有一地點位於雲林縣境內,用途以門診就醫、就養、就學及就業面試為優先,另亦供會務使用。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共2所,提供185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5年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並以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有完善的督考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內政部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故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產品促銷活動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4次,並頒訂有雲林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休閒環境促進部分,主動協調公車業者設計相關路線,增加近便性,值得肯定。

二、培力民間組織開拓服務能量,引入民間資源,用心值得嘉許。

三、縣府在爭取身障者及老人搭乘公車免費服務方面,與業者溝通數次,終於成行,為了確保服務品質,府內同仁定期進行稽核,看到縣府團隊在此工作的用心,值得嘉許。

四、整體而言,身心障礙福利課同仁對業務認真熟稔的態度,以及相關考核資料整理的完備性,令人印象深刻。

五、中低收入身障者生活補助家庭總收入計算應計人口,將父母財產所得採均分方式計算,可嘉惠更多身障者。

六、部分輔助器具依市面現有產品分級調整補助金額,使資源使用達到最大效益,使得肯定。

建議改善事項

一、社區服務應主動結合鄉鎮市公所與社會資源,共同發展,以利普及性提供的推動。

二、日間照顧服務應考量使用者之近便性,增加分區服務據點。

三、臨短托為照顧者之喘息服務,不宜以障礙者年齡為服務設計之思考,而應以照顧負荷為服務提供之重要指標。

四、親職教育部分應主動協助民間團體結合教育局等相關機關(構)資源辦理。

五、補助民間單位提供福利服務活動及相關服務或設施設備與房舍興建,建議應訂定明確規範及補助標準。

六、委託民間單位提供服務的經費,建議應提早給付,以免造成民間單位過度的負荷。

七、縣府努力編制經費購置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值得肯定,但建議縣府除了補助團體使用外,應有明確的服務委託計畫或辦法,始能有較一致的管理機制服務使用狀況的記錄及統計分析,並能有較好的服務效益。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修正公布,建議縣府在庇護工場及商店設立與業務輔導,應回歸由勞工局主責。

九、雲林縣重殘養護中心已於94年底委外完成,惟尚未依規定函報本部完成備查程序,請儘速依規定辦理。

十、定期查訪安置轄外機構身心障礙者,其中電訪部份並無紀錄,建請電訪後作記錄,以資週延,另請在實地查訪紀錄增加結論及擬處意見。

十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故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之委員應有1/3以上女性參與。另建議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之召開應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親自主持,以指揮或促成跨局室業務之溝通或合作。

十二、縣府委託學術單位研究之生活需求調查,應聘請外聘委員加強研究期間之審查,以確保委託研究有參考之價值,並能對縣府提供具體之政策建議。

十三、縣內94年至95年身心障礙人口增加近1成,成長比率不合理,恐有不肖社福黃牛集團介入,請將相關情資提供內政部,內政部將全程保密、並專案偵辦,以利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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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3萬6092人,佔總人口的6.5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3萬6,633)。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8億871萬9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1.2%。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未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業務人力8人,其中專職3人,兼辦5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嘉義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審核規定中其家庭人口計算方式較社會救助法規定寬鬆,托育養護費係每季核撥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嘉義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訂定嘉義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標準表,並自行增列包括抽氮機等6個輔具項目,惟對於一般戶身障者限定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2萬元,人工電子耳限制每年最高補助3案。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尚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發放補助核銷檔與公務統計報表資料未盡一致,惟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100%。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3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10%,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2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04%,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分別委託私立聖心教養院、中華聖母社福慈善基金會及嘉義縣公車處辦理,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未限定服務對象。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8所,床位數300床;無設置福利服務中心。

(二)近3年度有自行辦理機構評鑑,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4年及95年亦分別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亦能在平均3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助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已訂有嘉義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受理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另查該府94-95年度按自訂計召開4次委員會議。

優點

一、在居家照顧服務方面,有特別針對精神障礙者提供服務,並結合役男提供關懷休閒服務,值得肯定。

二、在復康巴士服務方面,縣府結合921基金會經費購置8輛大、中、小型復康車輛,訂有實施計畫、管理考核計畫,並辦理績效評審,對於智障者搭乘也可以影本手冊為證明搭車,對於縣府重視身障者權益的做法,予以肯定。

三、結合城鄉發展局編列經費改善20處社區休閒空間,值得肯定。但建議未來再相關休閒空間改善時應同時考量無障礙環境的設置,以嘉惠更多身障者。

四、機構輔導方面,針對轄內機構辦理巡迴輔導、總體檢及追蹤要求改善,另針對機構評鑑等第簽訂契約,以督促機構提升服務品質,值得肯定。

五、為提升身障生涯轉銜個案執行成效,95年度舉辦「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管理服務研討會」,以增加各界對轉銜之認識,顯見縣府用心投入轉銜服務,值得肯定。

六、縣府主動介入「身心障礙者度覺虛偽鑑定案件」之稽查,值得肯定。

建議改善事項

一、在臨托服務方面,應加強考量從服務使用者需求面來做宣導,以提高服務使用率。在資料方面也看到身心障礙者課後照顧需要,建議結合教育局來辦理之。

二、在日間照顧方面,建議應加強增加服務提供單位,以提高服務的可近性。

三、縣外安置個案查訪方面,當年度無法實地訪查之機構,建議如輔以電話查訪亦應有完整紀錄。

四、輔助器具補助方面,雖然有放寬增加不同之補助項目,但有關於一般戶個案限定最高補助2萬元,及人工電子耳限制最高補助3案較中央規定為嚴,建議檢討取消。

五、在輔具審查評估機制方面,建議結合輔具資源中心的功能,加強建立完整的審查評估機制。

六、建議針對精神障礙、植物人等長期照顧安置需求,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所需之照顧服務。

七、建議針對身心障礙疑義案件之查核機制,宜制定處理流程,可促使民眾更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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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5萬4,394人,佔總人口的4.9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5萬4,706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1億459萬5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列3.85%。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身心障礙福利課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配置人力7人,專責6人、兼辦1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台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離婚之女性身心障礙者得不與原生家庭父母併計。

2.未婚之身心障礙者併計父母之土地房屋價值,得與其他兄弟平均分配計算。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台南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審查案件,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托育養護費係以月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每月月底前)。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台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移位機:補助對象增列植物人。

2.助聽器:放寬國內就學者年齡,由18歲放寬為25歲。

3.特製輪椅:補助對象增列植物人。

4.增列「有聲體溫計」之補助。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依規定進行核對有無領取其他津貼及與戶役政系統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已達60%。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80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0.41%,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91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0.33%,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0.37%。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亦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訂有「台南縣政府委託民間經營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實施計畫」委託社團法人台南縣脊髓損傷協會辦理小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服務對象以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多重障礙且乘坐輪椅者為優先。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15所,提供1355床。

(二)94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有全面辦理評鑑,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3至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受理身心障礙者成人個案管理服務,合計配置有3名社工專責人力擔任個案管理工作,外聘督導人員一名,服務對象限定為16歲以上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每年合約截止前縣府均會外聘專家執行評鑑工作,以維持委外業務之服務品質。惟縣府對於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處理機制並未明確建立,僅透過村里關懷中心志工例行訪視工作發掘個案,對於有疑似或符合手冊請領對象者,則轉告民眾申請鑑定等相關規定或通知村里幹事協助。

(二)生涯轉銜:93年度訂頒台南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計畫,並設置工作小組每半年召開聯繫會報一次,94至95年度計召開4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自行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鑑定表統由社會局負責建檔,實地抽查3件鑑定表與資料庫作業系統核對欄位登載完整,惟其中2件部份資料登載不實,應加強後續核對工作;每月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比對註銷死亡及異動註記完善。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其中92年完成生活需求調查,惟研究者未提出具體政策建議,94及95年縣府勞政單位針對肢體視覺及智障者進行就業狀況及需求調查,縣府僅針對交通服務建議部分納入推動政策規劃。

(二)已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三)依據縣府自訂規程每半年應召開會議一次,頒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申訴流程, 94至95年度共召開4次委員會議,分別為94年4月14日、94年9月16日、95年4月27日及95年10月23日,並安排各相關局處於會中提供工作報告,且落實追蹤列管會議決議事項。

優點

一、居家服務考量到身心障礙者需求,逐年擴充服務經費與服務量,結合長期照顧服務系統及277個社區關懷據點,訓練志工提供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提供服務之普及性,其中6個據點結合專業人員提供輔具維修服務,貼近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服務方式相當用心,值得肯定。

二、已建立委託方案管考機制,分為平時的監督及年終外部評鑑機制,平時的監督由承辦人定期抽訪受服務者了解其接受服務之回饋意見,並即時給予受託單位具體改善建議。

三、改裝復康巴士聘請身心障礙者擔任駕駛員,創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結合多元就業人力擔任隨車助理,並辦理客運駕駛員服務態度稽查,妥善處理申訴案件,做法值得肯定。

四、主動研議與提供身心障礙者英文證明服務。

建議改善事項

一、建議儘速建立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窗口、流程及後續處理機制,並與生涯轉銜服務體系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加強整合,並寬編委辦經費以擴大個案服務量。

二、委託方案管考機制中延攬外部評鑑委員,建議應依據業務屬性邀請業務專長之委員擔任,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有關身心障礙家庭所需之課後托育服務,建議再行與教育系統溝通協調,並落實法規開辦課後照顧服務,逐步推廣增加服務量。

四、現行結合社區關懷據點就近提供身心障礙者臨短托服務,宜再加強服務人員對身障家庭服務之專業知能與在職訓練以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另到宅式臨托需求請再加強宣導後考量辦理非單一式機構服務型態之喘息服務。

五、每年編列補助給客運業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票價補助相當高,相對於復康巴士的補助多出甚多,在經費配置比重上應更仔細考量,以真正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另對於復康巴士績效呈現統計部分,除呈現受益人次外,應增加用途、障別及程度分布,是否為承辦單位會員身分。

六、建議在現行成效基礎累積下,結合社區關懷據點開辦更多元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之休閒服務、興趣陶冶、日間照顧等社區式內容或方案,以落實社區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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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5萬1,359人,佔總人口的4.1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5萬1,263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1億1,775萬3仟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列6.29%。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縣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9人,兼職0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訂定「高雄縣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高雄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托育養護費係以季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採預撥),依合約期程準時撥付。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89.8%。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496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34,043人之比例為1.46%,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51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35,006人之比例為1.46%,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46%。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24小時提供服務。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委託高雄縣脊髓損傷者協會等6單位辦理小復康及大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惟以有交通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之服務對象。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福利服務中心)共7所,提供315床。

(二)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未全面辦理評鑑,惟對於公設民營機構有評鑑督導機制,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並以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有完善的督考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上網公告、產品促銷活動及印製相關文宣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8次,並頒訂有高雄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高雄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結合專業服務單位辦理新的服務方案,如特教學生個案服務實驗計畫,身心障礙學齡兒童課後支持 服務,滿足現有社區支持不足部分。

二、充分結合民間資源,挹注縣政府資源不足的窘境,也解決民間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開創一些服務能量出來,值得肯定。

三、對於身心障礙牙齒保健服務的努力與投入,予以肯定。

四、結合全聯計程車投入服務,以彌補復康巴士不足之處,值得肯定。

五、為中途障礙者脊髓損傷者開辦髓喜家園,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生活重建服務,具前瞻性。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核定、會議的議案執行,均能整合各局處的意見,使身心障礙者服務享有整合規劃。

七、社會局有清楚福利服務的觀念與價值,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工作團隊的指引,使服務規劃有前瞻性與方向性,並能整合相關服務資源,也做了很多努力,讓其他局室更能瞭解身心障礙者服務。

八、縣外安置機構訪查均有派員親訪,表示對縣外身心障礙者的重視。

九、三項輔助按月預撥,相當難得。

十、輔具宣導多元性、主動、積極。

建議改善事項

一、協助課後照顧計畫與社區家庭支持方案的結合,避免與教育局課程照顧服務重疊。

二、協助綠色活力園庇護農場轉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三、建議可運用公益彩券來爭取休閒服務與親職教育經費,親職教育方面可結合教育局針對兩性教育、家庭教育、親子共讀等議題來規劃辦理。

四、日間照顧服務方面期待可引入三山(鳳山、旗山、岡山)以外之鄉鎮市的協力,以提高服務的可近性、便利性。

五、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業務之受理,建議先制訂有相關審議決定通知書之格式,俾能提供未來審議小組做成決定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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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4萬6,388人,佔總人口的5.19%(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5萬1,263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2億1,775萬3仟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列6.29%。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社會救助課辦理社會救助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6人,兼職1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標準一致。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屏東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所訂標準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嚴,限縮項目如下:補助對象標準為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托育養護費係每季(3、6、9、12月)撥付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屏東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作業補助要點」辦理,另該府為有效利用輔具資源於90年成立「輔具資源中心」,如申請人拒用回收輔具,則輔具補助費用減半,惟無回收之輔具項目則依據輔具補助標準表規定給予全額補助。另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1項輔具為限,惟重度及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者每人可申請2項,但使用回收輔具及低收入戶申請輔具不受限。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89%。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27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75%,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50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83%,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79%。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臨時照顧及短期照顧服務以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部分,短期照顧未限定,臨時照顧則有部分時間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委託屏東縣殘障服務協會辦理,服務對象以有交通需求者為優先,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但限定使用次數(低收入1年24次)。

三、辦理機構輔導業務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計6所,提供475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編列評鑑輔導費,94及95年辦理縣內7所機構評鑑,並邀請專家學者或機構代表對成績不佳之機構予以追蹤輔導改善,及定期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地輔導查核障;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身心障礙者實地或電話查訪未建立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並以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有完善的督考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6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辦理情形:運用內政部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故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上網公告、產品促銷活動及印製相關文宣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7次,並頒訂有屏東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屏東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縣府改善的企圖心旺盛,積極結合社會資源彌補預算不足,支持民間單位共同投入服務,96年提供部分項目,今(96)年雖無法列入評分,但來年進步可期。

二、臨短托辦理情形有改善,結合更多民間力量投入。居家服務委辦單位有定期會報並協助解決執行問題。

三、委外方案有進行督考,亦提供必要行政協助。

四、復康巴士免費且逐年擴充服務量,能主動宣導並從其他縣市學習經驗作法,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結合高齡就業推展運用人力,落實使用者意見反應並進行處理。

五、休閒活動親職教育,有訂定補助要點及編制預算,值得肯定。

六、輔具評估機制完備落實,有效利用輔具資源,辦理下鄉檢修,拉近服務可行近性。

建議改善事項

一、臨托服務時間多限定於上午8時至下午6時,建議延長服務時間,且辦理方式可再嘗試到宅或至保育員家托顧的方式。

二、委外方案督考發現的問題應加強後續的處理與追蹤。

三、日間照顧服務應加強可近性及可及性,(例如:辦理地點應再擴及其他鄉鎮,並增加日間照顧服務資源,使符合服務資格者都盡可能獲得政府的支持。)

四、復康巴士請評估交通需求,建立優點順序,以因應未來大量的使用需求。

五、機構查核季報表,請按時報部,轄外機構訪查應建立訪查記錄。

六、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培訓編有預算,但舉辦場次偏低,建議可依福利議題加強辦理。

七、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業務之受理,建議縣府先制訂有相關審議決定通知書之格式,雖目前暫無申訴個案,仍能提供未來審議小組做成決定書之參考。

八、建議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活動可先進行府內各單位宣導,擴大社會局以外公部門單位的響應。

九、建議縣府委託學術單位研究之生活需求調查,所研析具體之政策建議可納入政策規劃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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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萬9107人,佔總人口的8.10%(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萬888)。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4億1610萬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5.54%。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勞工行政課辦理勞工福利、教育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2人,兼職0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發放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台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台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季撥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台東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辦法」規定辦理,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增列抽痰機、病床、點滴幫浦及三輪腳踏車等補助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100%。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49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2.1%,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87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2.38%,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2.1%。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服務對象有限定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交通服務為中型復康巴士,訂有服務使用辦法,由台東縣政府自行辦理。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機構、日間服務)共2所,提供132床。

(二)95年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有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外辦理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員執行,惟尚未辦理是項服務之評鑑。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且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惟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有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該府係使用內政部開發之資料庫作業系統且均詳實建檔,亦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手冊,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房屋租金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僅以公文向相關單位宣導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產品及勞務之規定。

(三)已訂有台東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惟94-95年度計召開3次委員會議,未依縣市自定時間召開身保會,而會議資料亦缺乏各局處業務報告,應再加強。另身心障礙者權益申訴處理機制及相關書表程式有待建立。

優點

一、福利活動補助的申請審核情形,核定結果能透過資訊系統加以公告,讓申請團體有效掌握提出計畫的進度。

二、擅用彩繪人生基金及公益彩券盈餘,資源引入用心值得肯定。

三、宣導活動辦理相當積極,法定服務逐漸上軌道。

建議改善事項

一、94年度考核建議事項之執行,並未見到完全改善。

二、休閒親子活動多偏重於部分障別之需求,未能通盤考量,相對影響活動效益。

三、建議研究由109點的社區關懷據點協助交通服務。

四、建請結合轄內教會、醫療、教育等社區資源以協助提供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展。

五、日間照顧服務請考量縣內各個區域的特殊需求,逐年擴充服務據點。同時也應推動各種障別的日間照顧服務方案。

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的服務設計,請回歸該項服務的精神,勿與居家照顧重疊。

七、疑似身障通報的流程機制有待建立並落實,以能適時提供鑑定及相關服務。

八、身障轉銜服務仍請依轉銜整合實施方案規定,盡速確立相關機制制度。如訂定轉銜辦法、籌組跨局室工作小組,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以加強各局室之整合與協調。

九、為保障身障權益,仍請依身保法規定訂定明確的申訴要點,並制定相關申訴格式供民眾反映意見。

十、身保會未依縣市自訂期限召開,建議配合實際需求,修定縣內身保會組織規程,另身保會每次會議仍應請相關局室進行工作報告及檢討,以有效掌握縣內身障服務推動狀況。

十一、需求調查建議有待納入政策具體落實,如涉及其他單位權責者,應函請相關單位研處,建議相關意見之處理情形應納入身保會加以管考。

十二、優先採購僅以公文宣導,次數效果有限,仍請以多元方式宣導優先採購,提昇台東縣優先採購之辦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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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萬6,071人,佔總人口的7.55%(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2萬5,547)。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6億2678萬5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1.64%。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社會福利課辦理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2人,兼職6人(替代役2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未加設其他審核規定,托育養護費係以每季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依合約規定預撥)。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規定」,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放寬未限定申請2項,以申請金額5萬元為限。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42%。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32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96%,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348,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2.03%,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99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僅辦理日間照顧、交通服務、休閒服務等3項服務。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花蓮縣政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實施計畫,委託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小復康及大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惟以領有肢障重度以上(含肢障多重障礙)及重度視障者優先預約,提供就醫、就業及就養時交通服務。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5所,提供546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5年度未對轄內機構辦理評鑑,惟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4及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未有訪查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未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

(二)生涯轉銜:已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惟未訂定轉銜辦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亦應再積極召開,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至於轉銜至其他單位之個案,則缺乏資料移轉機制。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該府係使用內政部開發之資料庫作業系統且均詳實建檔,亦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手冊,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尚未辦理房屋租金補助及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至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以公文向相關單位進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產品及勞務之宣導,亦透過縣府網頁進行宣導。

(三)已訂有花蓮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花蓮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另查該府94-95年度計召開4次委員會議,召開次數合於規定,惟會議資料雖呈現各局處業務報告,但內容過於簡略且流於形式,應再加強,另應充實提案討論內容,並確實將會議決議加以列管追蹤並於次回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優點

一、轉銜工作小組已於96年改組並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已有起步,顯見花蓮縣已逐步建立制度。

二、各類型機構均有設置且按季辦理查核。

三、踏實、認真學習、永不放棄的態度令人激賞。

建議改善事項

一、強化身保會功能,聽取各方建言,方有助於縣內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另身保會申訴案件應即時召開會議審議並有具體之決定。

二、身障者生涯轉銜仍應再加強與相關局室之協調聯繫,另為提供轄內身心障礙者妥適服務,個案轉銜時仍應依整合實施方案之規定召開轉銜會議。

三、生活需求之具體建議應請妥善處理因應,並就執行進度予以追蹤,同時也可思考作為規劃縣內身心障礙者中程計畫之參考。

四、縣府辦理優先採購之績效僅達0.92%,宜再加強宣導推廣。

五、機構每季查核建議事項應建立管考機制並限期改善,查核項目建議依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相關規定加強查核,並針對內政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款亦宜加強督導查核。

六、休閒、親職活動除現有健行活動外,應為縣民主動規劃,含各局室配合活動之推動。

七、日間照顧服務據點的分布,請考量縣內各區域的需求,逐年發展服務據點,目前服務據點較集中於花蓮市,對縣內中南部身心障礙者之服務可近性較欠缺。

八、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目前仍在籌備階段,希望縣府能在96年規劃全面性社區化的服務模式,使身障者家庭事實得到支持與喘息。

九、93年度考核建議事項,部分項目至96年度始規劃辦理,對於中央社福績效考核建議事項,請加強建立管考機制,逐季檢討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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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5,557人,佔總人口的6.05%(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5,648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億8,526萬4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減列0.65%。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社會福利課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3人,兼職2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訂定「澎湖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托育養護費係按季預撥方式核撥簽約機構,依合約期程準時撥付。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94.5%。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271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5,483人之比例為4.94%,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404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5,557人之比例為7.27%,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6.11%。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95年度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服務時間未限定,尚無受益人數。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分別委託澎湖縣關懷人群服務協會及澎湖縣肢體傷殘協會等2單位辦理,僅由協會訂定服務使用辦法;服務地點為馬公、湖西、白沙及西嶼,除以就醫服務為優先外,並提供、福利申請、就業及活動之接送,支援全區且用途不設限,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等。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福利服務中心)共3所,提供62床。

(二)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辦理評鑑,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不定期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4、95各4次);95年度對於安置本島機構障礙者僅以電話查訪且有紀錄,惟並未針對轄內公設民營單位編列經費。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以縣府聘用之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並由社會福利課課長擔任督導,惟尚缺乏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內政部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故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印製相關文宣及透過產品促銷活動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4次,並頒訂有澎湖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及處理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編列預算新台幣100萬提供營業大各車兩側車廂廣告區供縣府社福主管機關刊登相關文宣廣告。

二、縣府同仁對於考核資料整理與承辦人員對於業務掌握熟悉度確實有逐年進步,且多項過去考核未開辦之法定事項已逐項進行。

三、輔具服務宣導相當多元,且深入生活服務,相當不錯。

建議改善事項

一、縣府已有5輛身心障礙公車提供定點路線,以供縣民使用。建議縣府針對身心障礙公車使用方式訂定辦法,並統計服務量,並逐年增加預算委託民間經營小型復康巴士,以嘉惠更多身心障礙者之交通服務。

二、建議縣府對身心障礙者現金補助措施(如:三節慰問金、洗腎者交通補助等),應轉換為實際福利服務措施,使身心障礙縣民有更實質的福利受惠。

三、日間照顧除配合內政部試辦計畫外,可考量區域人口需求、評估新辦設施據點之可行性。

四、臨短托可加強宣導,並考量從實際可使用服務的情況進行宣導說明,另服務對象不應從經濟狀況來作限定,而是要從照顧者喘息的精神來考量,可依照顧者負荷訂定服務時數的規定。

五、有關個案管理業務之推展,應有外聘之專責督導與考評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之掌握。

六、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業務之受理縣府制訂有相關審議決定通知書之格式,雖目前暫無申訴個案,仍能提供未來審議小組做成決定書之參考。

七、建議親職教育部份,可多結合其他局室,特別請多與教育局合作。

八、輔具服務審查機制建議加入專業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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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萬6987人,佔總人口的4.35%(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萬7,075)。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5億1858萬4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2145萬5千元。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未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業務人力12.5人,其中專職1.5人,兼辦者0.5人,替代役2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基隆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以配偶及同戶籍直系血親為計算家庭人口的範圍。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未另加設其他審核規定,托育養護費係以半年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基隆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每一身障者全年至多僅可依規定申請三個輔助器具補助項目。

2.65歲以上老人持有聽障手冊者第二次申請助聽器免檢附評估診斷書。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100%。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2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12%,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54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37%,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24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均已辦理。其中臨時照顧服務象有設限精障或機構安置者不得使用之規定,及夜間及假日未提供服務。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基隆市政府復康巴士使用管理要點」,自行辦理小復康及大復康服務,服務地點以各大醫療院所為限,且服務對象規定需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且以就醫、復健為限。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2所,提供170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3至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未全面辦理評鑑,惟對於公設民營機構有評鑑督導機制,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3至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未實地查訪。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94-95年召開3次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尚無法透過特教通報網及相關資訊系統進行資料移轉服務。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使用資料庫作業系統,約在3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相關欄位完整建檔,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身心障礙者貸款利息補助之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已訂有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基隆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受理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另查該府94-95年度已依自訂召開4次委員會議,會議決議加以列管並於次回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案,會議召開次數及決議管考情形均合於規定。

優點

一、市府自辦日間照顧方案,創新多樣性的社區服務,令人讚賞。希望能逐年開辦各種障別的日間照顧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輔助器具補助等補助標準教內政部寬,全家人口計算方式亦較人性。

三、市府自辦日間照顧、居家服務之督考相當上軌道。

建議改善事項

一、社區服務方案的設計以及評鑑、督考績效,應分別為之,不宜與機構服務合併處理。

二、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接受服務者仍有成長空間,唯建議市府能通盤考量居家照顧、早療到宅療育以及臨時照顧服務間之資源競合關係。

三、多項服務過度偏重於單一中心,且服務對象受限於其固定使用的成員,有所偏頗。

四、辦理休閒服務及親職教育服務之服務成果僅陳列(問卷)滿意度調查表,但未進行統計分析以作為成效評估,殊為可惜。

五、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作業時間過長(91年2至5月進行調查,至94年印製報告完成),失去調查時效。另因需求調查報告內容有部分敘述錯誤,抽樣人數未達信、效度,故建議未來進行生活需求調查時應更為嚴謹執行。

六、相關資料未呈現94年書面考核建議後續改善執行情形,應予補強。

七、建議委託民間經營之契約內容應具體訂定服務量之目標要求,以作為績效達成之具體目標。

八、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要點建議修正明定應固定期限(例如每季或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整合聯繫會報,以為依據;並應落實實務上之個案轉銜處理。

九、建議身心障礙申訴處理應核發申訴人「申訴決定通知書」或公文書,以保障申訴人權益。

十、縣外安置比例高,建議加強縣外安置院民之查訪工作。

十一、建議加強輔導民間單位開辦社區家園或其他型態之社區居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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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萬3103人,佔總人口的3.3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萬3,383)。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3億4274萬4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7.48%。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業務人力14人,其中專職9人,兼辦者5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新竹市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

1.父母為申請人之家庭,若子女分居均未與父母同一戶籍居住者,申請時應將全部負扶養義務子女收入併計;如係其中一子女與父母居住時,以實際居住一起者為戶內人口;已出嫁女兒且未與父母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併計。

2.身心障礙者已成家且未與父母同戶籍及共同居住,其父母收支可不併計。

3.離婚之身心障礙者,其未取得監護權之子女,不論成年與否均不併計;身心障礙者之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新竹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實施計畫審查案件,未另加設其他審核規定,托育養護費係以半年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採預撥)。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補助項目及標準原則,有增列部分如抽痰機(吸引器)、抽痰噴霧器、拍痰機等項目,並針對未列輔具補助項目,經評估確屬需要者,以專案方式辦理。惟對於「人工電子耳」規定設籍6個月,並於核定後3個月內完成手術之規定,較中央訂定之補助標準較嚴。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77.46%。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57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7%,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64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78%,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0.74%。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分別委託伊甸基金會及國光客運公司辦理小復康及大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惟有限定服務對象。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8所,提供306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5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未全面辦理評鑑,惟對於公設民營機構有評鑑督導機制,另有編列相關輔導經費,且按季進行機構輔導查核;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4年及95年亦分別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除透過特教通報網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並自行開發個案管理及轉銜系統,以使服務流程更為順暢。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貸款利息補助未辦理外,房屋租金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已訂有新竹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受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並有核發申訴審議決定相關公文書。另查該府94-95年度每年召開1次委員會議。

優點

一、市府重視身障者居家照顧服務,能單獨委託服務單位服務身障者,並詳細分析身障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並為精障者使用服務進行協調,值得讚許。

二、市府在委託服務方面均以嚴謹方式進行督導及評鑑,以掌握服務進度及成效。

三、交通運輸服務能量相當高,不論大復康、小復康的輸送皆能相當程度紓解載送壓力。

四、針對有交通需求但行動不便之非身心障礙住民提供載送服務,實屬未雨綢繆,值得肯定。

五、針對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結果,辦理手語翻譯個管服務,除有落實調查建議外,且可看出市府用心。

六、對於身障者社區居住服務能朝多元型態持續規劃,主動發展服務,並進行委託研究、聯繫會報等輔導事項,值得肯定。

建議改善事項

一、居家照顧的受益人數仍然偏低,建議可就市民對於此項服務使用之期待再進行瞭解,並分析使用率無法提升之原因。

二、小復康使用方面於94年有11件特殊案件專簽,95年亦有3件,建議就專簽內容分析,儘量將可授權處理之事項訂入服務使用辦法,以免使用者有過長的等待期。

三、由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之運作及方案委託上,發現民間能量的結合似仍有待努力,建議應製作工作手冊協助社團、機構運作並提供服務。

四、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開會次數過少,應以自訂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宜,且應視需要加開臨時會,例如申訴案件之審議備查。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部分案件未經身保會同意備查即予核發審議決定通知書,應予改正。

六、法定之貸款利息補助未開辦,應予改善。

七、安置轄外機構個案人數比例仍佔約40%,且著重於精障、重殘等特殊服務對象,建議可再分析轄內障礙人口特質需求,結合民間資源輔導設置相關機構或居住服務,以提供長期安置服務措施。

八、輔具補助人工電子耳項目訂有設籍6個月、並於核定後3個月內完成手術之規定,建議檢討其必要性及取消規定之可能性。

九、機構評鑑部分目前僅針對身障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日托、重殘養護之業務評鑑,建議仍應對轄內所有機構作有規劃性而定期之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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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3萬5,380人,佔總人口的3.39%(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3萬4,843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6億0,684萬400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列7.6%。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身心障礙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7人,兼職0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家戶人口計算範圍中不同戶籍直系血親一等親內之人口併計,但已出嫁之女兒及已婚身心障礙者之父母不予併計。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辦理,按季核撥簽約機構。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及條件如下:家戶人口計算範圍中不同戶籍直系血親一等親內之人口併計,但已出嫁之女兒及已婚身心障礙者之父母不予併計。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台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補助項目除依內政部訂頒者外,另訂定台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增列表,增列補助項目7項。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63%。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322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53%,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413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73%,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63%。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使用辦法,委託伊甸基金會,服務對象以有交通需求者為優先,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

三、辦理機構輔導業務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計4所,提供604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4所。

(二)95年辦理縣內機構評鑑,針對成績不佳之機構聘請專家學者實地進行輔導改善並定期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地輔導查核障;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身心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民間團體並以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有完善的督考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上網公告、產品促銷活動及印製相關文宣等宣導方式,提昇優先採購績效。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4次,並頒訂有台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正副市長積極參與相關宣導與體驗活動,並吸收媒體報導,發揮帶頭作用,亦有助於身心障礙者融入社區。

二、承辦人員能掌握業務內容,無論自辦、委辦或補助,在效益評估和經費控管上均能主動積極。

三、社會局內部橫向聯絡密切,在臨短托、居家服務、生涯轉銜等項目業務尤其突出。

四、結合輔具資源中心辦理輔具評估作業,且有輔具工廠進行輔具維修與研發。

五、生涯轉銜之委辦人力相較其他縣市充沛,又建立有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流程,使個案獲得更周延之服務。

六、爭取公益彩券盈餘辦理送餐,手譯服務和低與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牙齒診治補助。

建議改善事項

一、到宅式與社區化服務之提供者以機構為主,建議結合需求調查結果一併檢視需求,並規劃與辦理多元化服務,以提高服務量。

二、臨短托服務提供過程中如確有課後照顧之需求,建議結合教育局針對課後照顧服務擴大辦理,且現有服務對象九成以上為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建議兼顧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

三、94與95年度老人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服務對業者之補助高達五千萬,建議做效益評估。

四、轄區94年至95年身心障礙人口成長比率不合理,恐有不肖社福黃牛集團介入,請將相關情資提供內政部,內政部將全程保密、並專案偵辦,以利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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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萬2118人,佔總人口的4.45%(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1萬2140)。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3億4796萬2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19%。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社會救助課辦理社會救助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4人,兼職3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嘉義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標準為寬,放寬條件為申請人父母所得及財產計算,均分子女人數。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嘉義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辦理,按季核撥簽約機構。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標準為寬,放寬條件為申請人父母所得及財產計算,均分子女人數。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嘉義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辦理;補助項目除依內政部規定外,另增列8項醫療補助項目。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91.95%。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75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0.97%,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89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1.12%,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1.0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95年臨時照顧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短期照顧以在宅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訂有服務實施計畫,分別委託嘉義市殘障者服務協會、嘉義市脊髓損傷者協會辦理,服務地點為全區且對象、用途不設限。

三、辦理機構輔導業務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護及庇護工場)計4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2所,合計6所,提供158床。

(二)95年未對轄內機構辦理評鑑,平日查核輔導係按季辦理;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已開辦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且以專業人力執行,95年時針對是項業務辦理評鑑,據以評核服務成效。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5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使用內政部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且詳實建檔,亦能在2週內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手冊,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惟未建立疑義案件之查核機制。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透過網路公告方式辦理宣導。

(三)已訂有嘉義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要點,惟未訂定審議決定通知書範本。另查該府94-95年度計召開4次委員會議,會議召開次數及決議管考情形均合於規定,又每次會議決議雖均加以列管,惟並未積極回應處理。

優點

一、針對前次考核意見均有改善。

二、針對縣外安置之身障者,定期查訪有實地查訪,並有訪查紀錄、生活照片、機構環境照片等資料,建檔完整,在電訪部份亦有訪查紀錄。

三、建立生活現金給付跨項勾稽作業、流程各項資料比對完整,溢領金額追繳比例相當高。

建議改善事項

一、疑似身障通報機制可更明確,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

二、相關工作小組、委員會之組成建請完成行政程序以求嚴謹。

三、建議應依轉銜整合實施方案召開轉銜會議,確認後續服務單位及移轉資料項目。

四、建議在職訓練應更主動積極規劃,非僅委託團體辦理片斷的課程講座。

五、建議身保委會召開應至少每半年一次,多方聽取專業團體意見,以利業務推動與改進。

六、臨短托服務使用率偏低,建議應依民眾的需求加強服務宣導。

七、在輔具補助方面,補助項目雖增列多項中央統一標準以外之項目,惟對申請人每年補助金額訂有上限,建議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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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萬6,161人,佔總人口的3.44%(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2萬6,239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5億3,719萬6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列1.4%。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置社會救助課辦理社會救助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配置人力11.5人,專責3.5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發放。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如全家人口中有實際無法盡扶養義務者,或寄居於身心障礙者戶內之人口,或失去監護權夫妻一方,均可不併計全家人口範圍。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訂定「臺南市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審查案件,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如全家人口中有實際無法盡扶養義務者,或寄居於身心障礙者戶內之人口,或失去監護權夫妻一方,均可不併計全家人口範圍,托育養護費係以季撥付方式核撥簽約機構(每季15日撥款)。

(三)輔助器具補助:訂定「台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實施計畫」,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放寬項目為下支支架補助16歲以下每年得申請補助1次。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100%。

二、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辦理情形:

(一)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600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3.5%,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648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3.6%,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3.55%。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5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設限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在宅及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亦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自行辦理小復康服務,服務地點為全區且用途不設限,惟有限定服務對象。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服務、日間照顧及庇護工場)共7所,提供588床,設有身心障礙福利中心1所。

(二)93及94年度對於轄內機構有全面辦理評鑑,95年度並配合內政部辦理巡迴輔導,且按季均有進行機構輔導查核;另93至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委託個管中心任務除受理15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成人個案管理服務外,也明訂受理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工作,但並未有疑似通報之處理流程及機制,合計配置有2名社工專責人力及1名督導人員,94年僅透過定期報表及年度成果報告了解執行績效,95年則除了定期報表及年度成果報告了解執行績效外,更於合約截止前安排外聘專家執行評鑑工作,以提升委外業務之服務品質。

(二)生涯轉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中心於93年即設立於「無障礙福利之家」,採公辦公營方式執行,95年訂頒台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整合實施方案,並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規定半年召開聯繫會報一次,94、95年各召開2次會議,共計4次會議,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職業重建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鑑定表統由社會局建檔;每月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比對註銷死亡,遷出戶籍個案均主動書面通知民眾應辦理事項,惟未通知遷入縣市主動提供服務。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其中95年應執行之生活需求調查因流標3次,已於96年2月委託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承接,另市府依據92年生活需求調查結果規劃訂定「社會福利年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白皮書」,據以作為市府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政策依據。

(二)除將優先採購規定上網公告及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95年主動辦理說明會、產品促銷活動並印製文宣資料。

(三)縣府頒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作業要點及申訴流程,且自訂委員會組織規程每3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惟未有提案時則半年召開一次,94-95年度共召開4次委員會議,分別為94年8月16日、94年12月29日、95年10月4日、95年12月13日,並安排各相關局處於會中提供工作報告,且落實追蹤列管會議決議事項。

優點

一、手冊核發透過里幹事親送到府,藉機宣導身心障礙福利措施之做法相當貼心,值得肯定。

二、結合啟聰學校退休教師與培訓合格手譯人員,建立手語翻譯服務受理窗口,提供聽障者公共服務翻譯需求,排除聽障者溝通障礙。

三、視障關懷行動方案的開辦創造出生活重建之多元服務。

四、市府主動持續投入手語翻譯服務及視障關懷行動方案宣導工作,使民間團體專注於服務之提供,做法值得肯定。

五、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均由市長親自主持,以行動表達支持,重視各局處推動狀況有助於府內橫向整合。

六、市府主動協調保留攤位,積極鼓勵身心障礙團體、單位設攤從事藝文表演活動。

建議改善事項

一、有關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受理窗口、轉銜服務窗口及個案管理中心,分屬委外單位及府內單位職責,建議釐清疑似通報窗口之功能定位,通報處理流程與生涯轉銜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仍有待討論分工流程與整合機制,並寬編委辦經費以擴大個案服務量。

二、爲讓社區內之身心障礙者能就近接受居家式照顧服務,建議再加強對身障者居家服務的專業知能,且兼顧到各障別的特殊需求。

三、建議加強落實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開辦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家庭喘息性家庭支持服務,故建議服務對象需同時兼顧機構及居家使用者的需求,彈性針對居家與機構對象給予不同時數的補助考量;另課後照顧需求建議結合教育單位一併檢討與規劃。

四、社區式服務型態與服務量仍不足,建議回應使用者就近、多元化社會參與機會,由市府主動規劃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開辦,並擴充機構外展式日間生活支持、生活重建、休閒服務或獨立生活訓練等項目與服務量。

五、現階段復康巴士之使用以使用無障礙福利之家服務者為主,建議增加車輛及加強一般身障民眾使用宣導,並增加交通需求之評估,使此項交通服務擴及全市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六、輔具資源中心的服務量應努力再提升,以符身心障礙市民需求。

七、社區服務措施仍侷限於機構模式,建議應多拓展機構外展服務或方案式計畫,社區家園服務模式遲遲未開辦建議努力推動。

八、轄區身心障礙人數與同屬都會型省轄市之新竹市相較為其2倍,然卻未能設置專責單位推動,建議比照新竹市設置身心障礙福利課以擴充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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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4,751人,佔總人口的6.21%(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4,619人)。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億1,728萬7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列4.58%。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設有社會福利課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職3人,兼職0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發放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金門縣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金門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按季撥款,另該府另訂定「金門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部分負擔補助要點」全額補助轉介安置身障者自行負擔之養護費用,審核規定較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為寬。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金門縣辦理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實施作業要點」辦理。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來追繳溢領金額比例達100%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94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80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3.5%,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158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6.7%,94年及95年度平均受益比例為5.1%。

(二)社區服務:重點項目除日間照顧無開辦外,其餘臨時及短期照顧、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等4項均已辦理;其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對象無限定障礙類別或年齡,以定點方式辦理,服務時間未限定;至交通服務復康巴士經營部分委託金門縣殘障福利協進會及金門縣車船管理處辦理中型冷氣無障礙公車,服務區域除烈嶼鄉外餘金門縣四鄉鎮皆提供。

三、機構輔導查核情形: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目前僅設置住宿服務機構1所,提供24床。

(二)定期輔導查核該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組織管理、建築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其他事項,另視機構狀況不定期抽查;95年度對於安置轄外機構障礙者有實地查訪且有紀錄。

四、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一)個案管理:以縣府聘用之專業人力執行成人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惟尚缺乏督導與評鑑制度。

(二)生涯轉銜:已訂定轉銜辦法及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工作小組,並依所訂轉銜辦法規定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聯繫會報(94-95年度共召開8次),至在與相關單位之資料移轉機制部分,則係透過特教通報網系統下載個案服務資料,作為規劃服務之參考。

(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內政部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故手冊資料建檔與內政部所定統一標準相同,並與其他補助資訊系統整合比對。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

(一)除房屋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外,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房屋租金補助、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服務活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法定福利項目均已編列預算執行。

(二)將優先採購規定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外,亦上網公告相關訊息。

(三)94-95年度共召開委員會議計2次,並頒訂有金門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金門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要點及明定申訴流程、審議決定通知書格式。並將每次會議均列為報告案,決議亦將列為下次報告案件。

優點

一、縣內於專責人力有限之情況下仍能兼具服務數量與品質,值得鼓勵。

二、全縣普及免費交通服務以載送縣民,且另有二輛自營身心障礙專用公車委託民間單位提供預約服務,並予以免費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值得肯定。

三、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業務之受理縣府制訂有相關審議決定通知書之格式,雖目前暫無申訴個案,仍能提供未來審議小組做成決定書之參考。

四、居家服務之照顧員培訓已針對身心障礙者與老人服務對象之不同需求主動納入課程規劃中,值得延續辦理。

建議改善事項

一、身心障礙專用公車使用方式應制訂服務使用辦法,以確保服務效益。

二、為免民眾對身心障礙認知有誤解,請避免「癩患」、「殘障公車」等文字,應更名為「漢生病、、「身心障礙公車」或「行動不便者公車」。

三、由於縣內承辦人員人力不足,本次考核資料整理偶有錯誤或不完整之處。建議縣府得善用民間資源、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展,協助縣府推動服務輸送。

四、縣府委託學術單位研究之生活需求調查,應加強研究期間之審查,以確保委託研究有參考之價值,並能對縣府提供具體之政策建議。

五、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已於96年8月11日修正公布,故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之委員應有1/3以上女性之參與。建議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之召開應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親自主持,以指揮或促成跨局室業務之溝通或合作。

六、有關個案管理業務之推展,請儘速補實相關專業人力,並建立個案管理之督導與考評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之掌握。

七、建議生活需求調查可針對現行服務尚未開辦或使用量較低之到宅臨時托育、日間照顧、休閒服務等項目進行使用者需求意見收集,做為規劃服務之參考依據。

八、有關臨短托受益比例低與執行率偏低現況,建議再行收集民眾使用需求回饋意見,另廣為結合相關活動宣導。此外,現行補助時數每人全年40小時不足以支持家庭暫時性抒解照顧壓力,建議對於不同需求之家庭應考量分類分款之補助條件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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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回頂端↑

95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315人,佔總人口的3.22%(至96年3月止,身心障礙人口數計320)。95年度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編列1560萬7千元,較上(94)年度預算增加29.40%。在組織及人力配置上,該府未設有身心障礙福利課專責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業務人力2人,其中兼辦者1人。

重要措施辦理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輔具)三項補助費核發辦理情形:

(一)生活補助費:依據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辦理,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標準相同。此外,訂定「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實施要點」,對設籍縣內實際居住合計183天以上者,發給生活津貼(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者,不發給,但其金額低於本要點津貼者,得請領其差額)。

(二)托育及養護費用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審核規定與內政部標準相同,按月核撥簽約機構。

(三)輔助器具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標準表辦理。經費係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經審核符合補助規定即撥付。

(四)有關生活補助費核發資料均依規定進行審核比對,歷年溢領金額均已全數追繳。

二、辦理居家服務與社區服務之提供情形:

(一)居家服務:94年度未辦理身障者居家服務,95年度65歲以下使用居家服務人數8人,佔65歲以下身心障礙人口數之比例為4.32%。

(二)社區服務:社區服務編有交通服務預算,重點項目除交通服務外,餘臨時及短期照顧、休閒服務、親職教育、日間照顧等4項皆未辦理。交通服務訂有服務要點,委託縣立醫院辦理,服務區域為南竿鄉,服務對象以重度身心障礙者為主。

三、辦理機構輔導業務情形:目前並未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運用資料庫作業系統且欄位完整並詳實建檔,對於手冊即將到期之民眾均能主動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則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五、其他法定福利項目:已訂有連江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會議組織,另查該府94年度召開1次委員會議。

優點

一、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普及照顧設籍縣內身心障礙民眾。

二、優先採購部分有查核未達5%採購額度之情形,並鼓勵相關單位落實優先採購。

建議改善事項

一、建議先掌握4鄉5島300多名身心障礙者的人口特性,例如障礙分布情形、年齡、需求等,建議可以利用內政部身障者生活需求調查問卷全面普查一次,以了解需求概況,並依調查結果之人口特性進行服務規劃,可以先以穩固家庭照顧者及社區非正式支持為基礎,再對特殊需求提供法定相關服務。

二、各項辦理均應留有紀錄,例如:訪視安置轄外機構身障者應留有訪查資料或紀錄、補助團體辦理活動之執行成果、身保會決議列管紀錄等。

三、身保會應依自訂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並加強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

四、成年個管及生涯轉銜服務尚未辦理,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完善之服務,應加強建立與執行。

五、建議可逐年透過委託或合作辦理,以育成社區及團體之能量,藉以扶植地方社團參與相關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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