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考核報告
壹、前言 回頂端↑
一、執行依據
90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制度改進,是時因屬創新制度,外界諸多疑慮,立法院於審查中華民國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決議:「各部會所列對各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各部會首長應按月(立法院休會、停會期間除外)到原審查委員會報告補助各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執行進度與成效,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針對民國90年中央補助地方之社會福利預算,研考會、主計處應延聘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籌組研考小組,至少每3個月應至受補助政府、機關,進行實地考核工作,其辦法由中央主管單位內政部定之,並於89年12月底前送本聯席會(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3委員會)審查,否則不准動支」、「90年度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預算,由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或一般性補助款,不再列於內政部補助項目之範圍,此項決定過於匆促,地方政府預算早已編列送議會而無法因應,其中依法由中央應補助者,北高兩市被漏列,因此類經費係必須之基本補助和津貼,中央政府應全數補足。另,亦應由行政院組成考核小組確實考核各縣市執行補助款績效,以落實經費變更之政策」。其時,行政院為有效紓解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並落實照顧各弱勢民眾與團體之權益,並配合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制度之變革,於民國(以下同)89年11月訂頒「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以期中央重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執行,整體資源得以妥善安排運用,有效提昇經費使用效能;內政部配合行政院政策及立法院決議,另於89年12月27日訂頒「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注意事項」為配套措施,並赴立法院第4屆第4會期專案報告。行政院於91年12月修正部分條文,規定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計畫評估及監督考核機制建置情形之考核,由內政部主辦。
為使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更趨合理,並切合民眾及社會福利團體之需求,行政院主計處於91年5月2日召開「中央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如何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本處將成立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諮詢小組,邀請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及社福團體共同組成,並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就設算指標、公式等提供意見,作為未來設算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之參考」。據此,行政院主計處於92年7月9日訂定「行政院主計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該小組任務有4:(一)關於中央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公式及指標之研討與提供諮詢意見。(二)關於中央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考核方式與重點之研討與提供諮詢意見。(三)關於中央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相關資料及民間意見之收集。(四)其他中央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及考核之相關事宜。
為期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配合中央重大施政或政策之落實,94年行政院主計處設計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用途制度,規定中央得以具急迫性、重要性或符合成本效益,且與一般性補助款用途具有直接關係者,申請就各縣(市)政府年度所獲分配之一般性補助款匡列一定數額以指定用途方式由縣(市)政府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並函頒「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市政府應繳款項執行控管作業流程」及按年度函頒「中央對臺灣省21縣市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予以規範,並納入考核給予加分或加重扣分。
91年5月17日、18日召開第3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其中議題二「社會福利資源之有效運用及財源籌措」達成3項相關共同意見:「各級政府對於法定社會福利經費均應核實編列。中央對於設算給地方的社會福利款項,無論是統籌分配稅款或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均應建立監督機制,俾地方確實專款專用」、「中央政府應每年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社會福利施政績效考核評鑑,除將考核評鑑結果對社會大眾公布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依考核評鑑結果對相關人員予以獎懲;縣(市)政府對於鄉(鎮、市)之考核比照辦理。」、「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社會福利施政績效考核,應有民間相關福利代表性團體參與」。
另自88年12月臺灣銀行發行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以降,各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情形多不瞭解,財政部為確實掌握及有效監督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情形,除自該年第1季起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季填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季報表」外,並按季於該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subject/05_index/01_list.asp?cate_id=172&sid=2106)公告彙總表,供社會大眾查閱;其間並於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擬設置基金管理,照其規劃方式執行;未設置基金管理之縣(市)政府應於90年度起透列預算,採收支並列方式表達」、第8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仍請設置基金(或納入原有之社會福利基金)管理、或透列預算採收支並列方式表達,若未及以各該方式配合編列入91年度預算,請於預算書說明欄中以附註表達。另請內政部於訪查社會福利相關事務時納入抽查」、第11次委員會議決議:「所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應行注意事項照案通過,並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各地方政府運用之法規依據及相關運作情形亦請一併上網公布」、復於第13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情形,應列為年度執行社會福利績效之考核項目。
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為賡續推動,並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6條之1及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及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內政部研商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實地績效考核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實施過程及目標
(一)規劃作業
為執行年度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內政部於97年2月18日召開97年度及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規劃會議研商97年度以及98年度考核方式與期程,會中決議:1.照幕僚所訂期程通過。2.各業務單位擬定考核指標、評分標準時,務請充分與地方政府溝通,儘量採相對公平原則處理,儘可能縮小各種先天條件所產生之有利及不利影響。3.應會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事項和應報部事項,請各考核單位確實辦理並依限陳報。98年1月13日內政部召開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確認暨實施計畫研商會議,會中議定考核指標、評分標準、自評表、辦理期程、辦理方式、申覆作業及成績計算等,經會議確認後內政部即將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實施計畫、考核指標與自評表公告於內政部社會司網站,並於同年2月13日函請各地方政府依考核實施計畫辦理,定於98年7月1日至7月31日間前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考核。
(二)考核目標
本次實地考核配合各中央相關機關考核標的及相關法規命令或會議決議,考核項目設定如下:
1.社會福利經費分配與執行(行政院主計處):97年度執行、98年度分配及1至6月份執行。
2.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運用及管理(財政部):97年度執行與管理、98年度分配與管理。
3.社會福利實施績效(內政部),96年度及97年度執行績效:
(1)社會救助業務,
(2)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3)婦女福利服務,
(4)老人福利服務,
(5)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6)社區發展工作,
(7)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
(8)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9)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業務。
4.指定用途優先施政項目(內政部),97年度與98年度1月至6月執行績效:
(1)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處遇服務,
(2)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處遇服務。
5.其他依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應考核項目(行政院主計處)。
以上考核項目,原訂社會福利經費分配與執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運用及管理等2組僅採書面考核,遇有無法勾稽且補送資料不齊情事者,則赴該直轄市或縣(市)實地考核,並於實地考核起始前10天通知各該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惟經內政部與財政部會同研商後,本(98)年度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處原則上除採書面審查外,實地考核部分仍委請財政部以及內政部所遴選之民間委員整併組成經費組(尤其針對公益彩券運用情形進行瞭解),至全國25縣市實地查訪與地方政府社政人員暨財主相關代表交換意見。另指定辦理施政項目,除97年度及98年度1月至6月辦理績效按業務性質併實地考核辦理;社區發展及志願服務業務,自辦年度評鑑,評鑑結果併入成績計算。
(三)考核小組
本次實地考核分北東部及中南部二組進行,北東部由內政部社會司黃司長碧霞、何副司長明寮擔任領隊、中南部由內政部兒童局簡局長慧娟及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張副執行秘書秀鴛分別擔任領隊,延聘專家學者、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代表,邀集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兒童局、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派員組成;專家學者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則設定遴聘條件如下:1.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業務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福利團體應迴避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2.優先徵詢行政院、內政部相關社會福利推動(促進)委員會內專家學者及社會福利團體委員和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參與考核意願。3.參與考核之專家學者至少應能參與6場次考核行程,參與考核團體得推派代表(含團體會員代表)參與,惟每位代表至少應能參與6場次考核行程。4.參與考核團體得推派之代表(含團體會員代表)應為團體之資深高階人員,對該專業領域至少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由各業務單位依上述原則徵詢各該領域有意願參與者後遴聘之;另因應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全面修正通過,身心障礙各項福利服務制度全盤更新,需求評估機制亟需建立,有賴專家學者提供地方業務輔導意見,本次考核亦邀請部分學者隨團,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俾利各地方政府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考核小組成員除行政部門外,成員如下:1.預算暨公彩盈餘組: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白秀雄理事長、曹愛蘭秘書長和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劉佳琪副主任。2.兒童及少年福利組:東海大學曾華源教授、朝陽科技大學劉邦富教授、輔仁大學劉可屏副教授、屏東科技大學趙善如副教授、慈濟大學賴月蜜助理教授、兒童福利聯盟南區辦事處黃瑋瑩處長、兒童福利聯盟研究發展處李宏文組長、臺灣世界展望會全國成處長和胡婉雯處長、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林月琴執行長、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解慧珍理事長、葉大華秘書長和劉淑翎副秘書長。3.婦女福利組:臺灣大學劉淑瓊副教授、中正大學王舒芸助理教授、東吳大學李淑容副教授、臺北大學張菁芬助理教授、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楊素端監事。4.老人福利組:陽明大學林麗嬋教授和吳肖琪教授、朝陽科技大學黃松林助理教授、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張美珠常務理事和吳玉琴秘書長以及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翟文英秘書長。5.身心障礙福利組: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王幼玲秘書長、謝東儒副秘書長和郭洛伶組長、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林惠芳秘書長和林幸君主任、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胡宜庭顧問(臺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總幹事)以及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王嘉蕙副執行長。6.社會工作組:臺北大學陳圭如助理教授、中國醫藥大學龍紀萱助理教授、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陳正芬秘書長、陳佩怡副秘書長和陳宜珍副秘書長。7.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組:文化大學游美貴副教授、暨南國際大學王珮玲助理教授、長榮大學心理諮商中心吳慈恩主任以及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姚淑文執行長;此外身心障礙組本次隨團提供諮詢指導的學者專家計有長庚大學柯平順教授、臺灣大學林萬億教授和吳慧菁助理教授、師範大學邱滿豔助理教授、陽明大學李淑貞副教授、高雄醫學大學陳政智助理教授、南華大學張恆豪助理教授、臺北護理學院林敏慧副教授、臺北體育學院韓福榮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林珍珍助理教授、東吳大學賴兩陽副教授、慈濟大學李宜興助理教授。志願服務與社區發展工作則另組評鑑小組,分赴各地方政府評鑑與指導;另為有效評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內政部並於計畫中明定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團體、基金會,應於考核當日共同接受訪談。
三、評比方式與結果 回頂端↑
(一)評比範圍
本次考核就考核標的區分10大項予以評比,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及分配情形由行政院主計處主責,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管理及運用情形由財政部主責,社會福利措施辦理情形,再區分為8項,分由內政部相關業務部門、學者及相對應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共同考評,至志願服務和社區發展工作則係將年度評鑑結果納入,共同計算。其中由於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未納入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因此本次考核爰僅就臺灣省20縣市予以評比並計算其等第,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金門縣和連江縣僅據實呈現其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管理與使用、社會福利措施之辦理情形,不納入排比。
(二)評比標準與計算
1.考核指標
本次考核指標係依據現行中央法律、政策、方案、計畫規定事項,按公益彩券、社會救助、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社會工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志願服務、社區發展等10類分別研商訂定,並依循業務辦理之性質、加強推動項目與先後緩急順序劃分權重,權重高低並不代表該項業務之重要或不重要,權重較高者僅指明為考核之較重考核項目。
2.考核評比方式
各類別考核評比最高分為100分,最低分為0分;由各分組實地考核委員依照考核指標及實地考核現場查證結果評定,各分組並應提出對各地方政府考核之說明文字,務求具體、簡單、易懂;98年度循例仍設有申覆作業程序,讓地方政府能對評定初始分數之依據提出新事證後申覆,經由考核委員重新檢視是否誤判或漏判,並予以勘誤、補正,並由內政部將申覆結果回覆予提出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對於第一次申覆之結果認為尚有爭議,則須於內政部所訂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提出第二次申覆,由內政部召開申覆再複審會議決定。
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評比總和由內政部承「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規劃會議」決議確認計算之。本次總分計算公式延續93年度以降計算公式,未做變動,其方式為:公益彩券盈餘管理運用×8%+社會救助×10%+兒童及少年福利×20%+婦女福利×12%+老人福利×12%+身心障礙福利×12%+社區發展×5%+社會工作×6%+志願服務×5%+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10%;另總分達80分之臺灣省各縣(市)未超過1/2時,內政部將就各分組評比原始分數分別予標準化,運用標準差調整總分,其倍數採最小公倍數,並以1/2以上之臺灣省縣(市)超過80分為基準,98年度臺灣省各縣(市)原始總分已有1/2超過80分,爰未啟用本項調整機制。
3.公告
本次考核評比採等第公告,90分以上為特優,未滿60分為丁等,其間優等、甲等採五分位法區劃,85分至未滿90分為優等、80分至未滿85為甲等;乙等、丙等採十分位法區劃,70分至未滿80分為乙等、60分至未滿70分為丙等。至原始分數則不對外公布,僅提供行政院主計處依「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計算98年度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增減變動之用。
(三)評比結果
98年度中央對臺灣省20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結果,總合評比等第高雄縣為特優,臺中市、桃園縣、花蓮縣和臺南市等4縣市則併列優等。若將98年及96年度的實地考核結果相較,計有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南市等9縣(市)在總和評比等第進步,顯示各縣(市)政府照顧弱勢服務品質已逐年提升,並日益重視績效責任。至各單項福利別之優劣情形概述如下:
1.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及管理部分
多數縣市均已對外公開、透明,並符合相關規定,惟南投縣、雲林縣、新竹市、臺中市、金門縣等5縣市在對於公益彩券盈餘資訊部分,仍有部分未依限上網,尚待改善。
2.在社會救助業務方面
高雄縣已能兼顧低收入戶、遊民及災害救助等各個層面需求,宜蘭縣、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花蓮縣、基隆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等11縣市對低收入戶照顧較為周延,其餘縣市亦已達到固定水平,惟其中新竹縣、臺東縣等2縣尚需進一步推展。
3.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面
高雄縣、臺中市等2縣市優於其他縣市,花蓮縣、宜蘭縣2縣次之,嘉義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市、臺中縣、屏東縣、桃園縣、臺南市、南投縣、新竹縣等10縣市亦呈現具水準之成果,至彰化縣、臺東縣、臺南縣、基隆市、新竹市、澎湖縣等6縣市則尚需往上提昇。
4.在婦女福利服務方面
宜蘭縣、桃園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和臺中市等6縣(市)已充份回應弱勢婦女需求,臺中縣、雲林縣、臺南縣、嘉義市和臺南市對婦女需求能適足回應,惟新竹縣和新竹市等2縣(市),則尚須賡續加強推動,提升婦女福利服務相關措施。
5.在老人福利服務方面
已有桃園縣、嘉義縣、臺中市等3縣提供較高水平之老人福利服務;彰化縣、雲林縣、高雄縣、花蓮縣、嘉義市、臺南市亦能提供多元服務措施。但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臺南縣、屏東縣等5縣市,雖有努力,仍顯不足,尤其是新竹縣仍較偏重現金給付式福利,尚須積極建構完整之福利服務系統。
6.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方面
已有臺中縣、高雄縣、臺中市等3縣市對身心障礙者提供較高水平之服務供給,桃園縣、彰化縣、澎湖縣、基隆市等5縣(市)則已達到固定水準,惟部分縣市如宜蘭縣、新竹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和臺中市等,尚有待加強精進。
7.在社區發展方面
宜蘭縣、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臺南市等9縣市有卓越表現;屏東縣及金門縣也有很好的進展;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臺中市等7縣市已有相當水準;雲林縣、新竹市、嘉義市等3縣市可再加強;連江縣應再加強。
8.在社會工作專業方面
高雄縣多項社會工作業務均有創新作為,專業化評比佳;另較96年考核進步之縣市計有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等9縣(市),顯示各縣(市)政府已日益重視並落實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9.在志願服務制度方面
桃園縣、高雄縣、臺東縣、花蓮縣、臺中市、彰化縣等6縣市已建構制度,並有初步成果,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等5縣亦已有制度雛形,惟新竹縣、臺南縣、基隆市、新竹市等4縣市則尚未能有效發掘轄內人力資源參與社會服務。
10.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方面
各縣市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評比等第一覽表
| 總平均 |
公益彩券(8%) |
社會救助(10%) |
兒童及少年福利(20%) |
婦女福利(12%) |
老人福利(12%) |
障礙福利(12%) |
社區發展(5%) |
社會工作(6%) |
志願服務(5%)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0%) |
|
| 宜蘭縣 |
甲 |
特優 |
優 |
優 |
特優 |
丙 |
乙 |
特優 |
乙 |
甲 |
甲 |
| 桃園縣 |
優 |
甲 |
優 |
甲 |
特優 |
優 |
優 |
特優 |
丙 |
特優 |
特優 |
| 新竹縣 |
乙 |
乙 |
乙 |
甲 |
丙 |
丙 |
乙 |
甲 |
丙 |
乙 |
乙 |
| 苗栗縣 |
乙 |
甲 |
甲 |
甲 |
甲 |
丙 |
甲 |
優 |
丙 |
乙 |
優 |
| 臺中縣 |
甲 |
特優 |
優 |
甲 |
優 |
乙 |
特優 |
特優 |
丙 |
甲 |
甲 |
| 彰化縣 |
甲 |
優 |
優 |
乙 |
甲 |
甲 |
優 |
特優 |
乙 |
優 |
甲 |
| 南投縣 |
乙 |
特優 |
優 |
甲 |
乙 |
乙 |
乙 |
特優 |
丙 |
乙 |
乙 |
| 雲林縣 |
甲 |
優 |
甲 |
甲 |
優 |
甲 |
乙 |
甲 |
丙 |
乙 |
優 |
| 嘉義縣 |
甲 |
特優 |
特優 |
甲 |
甲 |
特優 |
甲 |
特優 |
丁 |
優 |
乙 |
| 臺南縣 |
甲 |
優 |
甲 |
乙 |
優 |
乙 |
甲 |
特優 |
丙 |
乙 |
優 |
| 高雄縣 |
特優 |
特優 |
特優 |
特優 |
特優 |
甲 |
特優 |
特優 |
乙 |
優 |
特優 |
| 屏東縣 |
甲 |
特優 |
優 |
甲 |
特優 |
丙 |
乙 |
特優 |
丙 |
優 |
甲 |
| 臺東縣 |
乙 |
優 |
乙 |
乙 |
乙 |
丙 |
甲 |
優 |
丁 |
乙 |
甲 |
| 花蓮縣 |
優 |
特優 |
特優 |
優 |
特優 |
甲 |
甲 |
優 |
丙 |
優 |
甲 |
| 澎湖縣 |
乙 |
優 |
甲 |
乙 |
乙 |
乙 |
優 |
甲 |
丙 |
乙 |
乙 |
| 基隆市 |
甲 |
優 |
優 |
乙 |
乙 |
乙 |
優 |
甲 |
丙 |
乙 |
特優 |
| 新竹市 |
乙 |
乙 |
甲 |
乙 |
丙 |
乙 |
甲 |
甲 |
丙 |
甲 |
乙 |
| 臺中市 |
優 |
乙 |
優 |
特優 |
特優 |
優 |
特優 |
優 |
丙 |
甲 |
甲 |
| 嘉義市 |
甲 |
特優 |
優 |
甲 |
優 |
甲 |
甲 |
甲 |
丙 |
優 |
乙 |
| 臺南市 |
優 |
特優 |
特優 |
甲 |
優 |
甲 |
乙 |
特優 |
丙 |
特優 |
特優 |
註1:考核成績將採等第公告,各等第所代表之相對分數區間原則係依據93年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手冊辦理。特優:指90分以上。優:指85至89分。甲:指80至84分。至乙等和丙等則係援引96年實地考核作法採十分位法區劃,70分至未滿80分為乙等、60分至未滿70分為丙等、59分以下為丁等。
註2:總平均分數換算等第採整數計算,經換算花蓮縣原始分數84.87,採整數為85分,等第「優」;經換算臺南市原始分數84.58,採整數為85分,等第「優」。
註3:社區發展和志願服務係分別至各縣市評鑑,其成績併入本(98)年度考核成績計算。
註4:社會工作組普遍分數偏低主要係因各縣(市)政府社工員納編情形未達目標所致。
貳、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編列分配與方案委託經費核撥情形 回頂端↑
一、98年度臺灣省20縣(市)政府社會福利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千元
| 項目 機關單位 |
歲出總額(a) |
政事別為社會福利支出 |
政事別為非社會福利支出 |
社福支出占歲出總額比率(e)=(d)/(a) |
|||
|---|---|---|---|---|---|---|---|
| 中央補助部分(b) |
縣自籌部份(c) |
小計(d)=(b)+(c) |
金額 |
說 明 |
|||
| 合 計 |
518,013,958 |
20,301,703 |
40,930,653 |
61,232,356 |
739,835 |
||
| 宜蘭縣 |
26,448,814 |
833,428 |
2,371,367 |
3,204,795 |
33,512 |
含社區發展31,472千元及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4033千元。 |
12.12 |
| 桃園縣 |
52,380,187 |
1,292,225 |
3,624,820 |
4,917,045 |
4,200 |
主要係補助漁民全民健保保費。 |
9.40 |
| 新竹縣 |
28,008,925 |
571,394 |
3,546,629 |
4118,023 |
- |
14.70 |
|
| 苗栗縣 |
24,531,909 |
947753 |
1,755,630 |
2,703,383 |
30 |
主要係編列辦理農、漁民全民健保保費補助。 |
11.02 |
| 臺中縣 |
39,699,200 |
1,591,363 |
3,322,284 |
4,913,647 |
12.38 |
||
| 彰化縣 |
39,678,361 |
1,625,748 |
3,022,721 |
4,648,469 |
183,426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183,426千元。 |
11.72 |
| 南投縣 |
20,116,880 |
1,130,786 |
1,503,864 |
2,634,650 |
4,314 |
中央補助3,028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支出。 |
13.10 |
| 雲林縣 |
26,616,000 |
1,332,262 |
1,644,133 |
2,976,395 |
433,144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支出1113千元及農民保險、農漁民全民健保保費補助110520千元。 |
11.18 |
| 嘉義縣 |
20,768,743 |
1,179,786 |
1,902,126 |
3,081,912 |
- |
14.84 |
|
| 臺南縣 |
30,073,354 |
1,374,295 |
2,352,681 |
3,726,976 |
- |
12.39 |
|
| 高雄縣 |
32,219,635 |
1,514,574 |
2,749,809 |
4,264,383 |
- |
13.24 |
|
| 屏東縣 |
28,342,451 |
1,756,009 |
3,238,422 |
4,994,431 |
主要係補助農民保險及農、漁民全民健保保費。 |
17.62 |
|
| 臺東縣 |
13,416,728 |
837,543 |
1,009,646 |
1,847,189 |
1,469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支出1350千元。 |
13.77 |
| 花蓮縣 |
16,042,689 |
894,784 |
946,271 |
1,841,055 |
15,252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支出7932千元。 |
11.48 |
| 澎湖縣 |
7,785,618 |
535,662 |
556,499 |
1,092,161 |
8,454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支出5954千元。 |
14.03 |
| 基隆市 |
20,551,849 |
629,844 |
1,599,715 |
2,229,559 |
10.85 |
||
| 新竹市 |
17,141,300 |
354,383 |
1,685,971 |
2,040,354 |
40,526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16413千元、志願服務業務1,837千元及合作社場41千元、人民團體業務支出22235千元。 |
11.90 |
| 臺中市 |
35,569,935 |
717,207 |
2,243,793 |
2,961,000 |
5,540 |
8.32 |
|
| 嘉義市 |
11,543,598 |
429,133 |
606,621 |
1,035,754 |
9,968 |
主要係補助社區發展支出3833千元及建立社區關懷照顧據點510千元。 |
8.97 |
| 臺南市 |
27,077,782 |
753,524 |
1,247,651 |
2,001,175 |
- |
7.39 |
|
註:1.本表係依各縣(市)98年陳報行政院主計處及內政部之第1季季報表作為填寫依據。
註:2.「政事別為非社會福利支出」欄位係指縣市社會局(處)主管中含有非屬政事別社會福利支出範圍的金額,其金額欄位則為中央補助款及縣市自籌款之合計數,說明欄則說明中央補助之情形。
二、97年度臺灣省20縣(市)政府社會福利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千元
| 項目 機關單位 |
歲出總額(a) |
政事別為社會福利支出 |
社福支出占歲出總額比率 (e)=(d)/(a) |
||
|---|---|---|---|---|---|
| 中央補助部分(b) |
縣自籌部份(c) |
小計(d)=(b)+(c) |
|||
| 合 計 |
487,495,393 |
18,075,935 |
32,264,873 |
51,512,143 |
10.57 |
| 宜蘭縣 |
27,451,201 |
795,153 |
1,452,567 |
2,247,720 |
8.19 |
| 桃園縣 |
49,605,121 |
1,242,929 |
3,373,064 |
4,615,993 |
9.31 |
| 新竹縣 |
26,000,231 |
550,682 |
3,426,975 |
3,977,657 |
15.30 |
| 苗栗縣 |
19,933,689 |
938,661 |
1,327,854 |
2,266,515 |
11.37 |
| 臺中縣 |
38,977,760 |
1,545,453 |
2,812,274 |
4,357,727 |
11.18 |
| 彰化縣 |
32,208,088 |
1,590,506 |
1,939,967 |
3,530,473 |
10.96 |
| 南投縣 |
19,781,640 |
1,120,674 |
1,072,652 |
2,193,326 |
11.09 |
| 雲林縣 |
23,810,476 |
1,261,109 |
1,605,106 |
2,866,215 |
11.84 |
| 嘉義縣 |
20,776,678 |
1,176,588 |
1,772,579 |
2,949,167 |
14.19 |
| 臺南縣 |
30,868,274 |
1,347,915 |
2,000,472 |
3,348,387 |
10.85 |
| 高雄縣 |
31,718,175 |
187,611 |
1,463,555 |
2,821,601 |
13.51 |
| 屏東縣 |
26,781,406 |
1,520,409 |
1,471,364 |
2,991,773 |
11.17 |
| 臺東縣 |
12,291,174 |
772,654 |
937,282 |
1,709,936 |
13.90 |
| 花蓮縣 |
15,831,033 |
852,530 |
846,317 |
1,698,847 |
10.73 |
| 澎湖縣 |
7,964,249 |
510,078 |
478,545 |
988,623 |
12.41 |
| 基隆市 |
16,355,490 |
592,865 |
1,611,239 |
2,204,104 |
13.48 |
| 新竹市 |
17,000,000 |
323,267 |
1,517,387 |
1,841,654 |
10.83 |
| 臺中市 |
35,497,991 |
670,945 |
1,699,514 |
2,370,459 |
6.68 |
| 嘉義市 |
10,591,632 |
389,106 |
430,778 |
819,884 |
7.74 |
| 臺南市 |
24,051,085 |
686,700 |
1,025,382 |
1,712,082 |
7.12 |
註:資料來源為各縣市所提供之總預算書暨97年度社會福利經費計畫分配及執行明細表(空白分配)。
三、各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福方案經費核撥情形
有關各縣(市)政府本諸權責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福方案計畫,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係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惟為瞭解各地方政府核撥民間團體委辦經費之執行情形,故將社福委辦經費撥付時效業納入中央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持續督考追蹤。本項考核結果綜整如下:
(一)目前各地方政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福業務有簽訂契約者(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社福委託方案契約範本或縣市自行訂定之)比率達97%,各地方政府於契約內有明訂付款期限者亦達85%,各地方政府於各項委辦案簽訂契約以維雙方權益,已為辦理委辦業務之常態。惟因民間團體對核銷作業相關規定及應檢附之憑證不熟悉,或因公部門相關單位審核標準不一致等因素,造成核銷過程因退補件延長作業期程;亦曾有縣市因財政困窘未及時支付契約價金而致有延遲撥款之爭議。
(二)各地方政府依其地方特性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為補充公部門社工人力之不足及鼓勵民間力量投入社會福利業務,常有委託當地民間社福團體提供所轄民眾近便性、在地化服務之情形,故各地方政府與其受託團體實質為合作之夥伴關係,另:
臺中縣於97年度於社福委辦業務有延遲撥款之情事,內政部業請其明訂委辦經費核銷作業流程,按季查復撥款進度,內政部並據以函報監察院,該縣已將核撥社福經費列為縣庫優先支付項目,確已有改善成效。
臺北市於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福業務,應依其契約內所訂之執行期間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再辦理核銷事宜,避免提前要求受託單位於委託期間未滿即需完成核銷之情事,造成受託民間單位需負擔未估算之成本及雙方行政負擔。
參、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管理運用情形 回頂端↑
一、考核依據
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3條之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之用。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附表二支出分類表規定,縣(市)之社會福利支出係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醫療保健等事業及補助支出。
為落實地方政府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均「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並強化公益彩券盈餘運用之監督管理機制及達資訊充分公開目的,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頒訂「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及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一種,除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基金或收支併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按季填送「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季報表」、詳填明細項目、季報表上網公布、補助民間團體明細上網公布、每年邀請社福團體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外,如有未依規定事項辦理,必要時亦得公布其名單。
另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決議,地方政府之執行運用情形應列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之實地考核項目,並請內政部協調地方政府確實依法落實運用於地方社會福利事項;行政院主計處未來在分配預算時,應根據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之追蹤與考核結果,適度檢討修正相關法規與配套措施,以發揮中央之督導功能。
二、97年度及98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及執行情形
97年度地方政府累計執行金額為32億餘元(含支用以前年度累計賸餘數),依福利類別分為兒少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社會救助及其他福利等6大項,其中約有41.01%運用於身心障礙者福利,其次為老人福利22.65%、兒童及少年福利14.15%與社會救助7.21%。
98年度公益彩券盈餘(以實際入帳日期計算)截至12月底(含臺北富邦銀行結算)為195億餘元,計分配予內政部88億餘元、中央健康保險局9億餘元及地方政府計98億餘元。同期地方政府累計執行金額為32億餘元,其中約有39.77%運用於身心障礙者福利,其次為老人福利18.20%、社會救助15.35%與兒童及少年福利13.85%。
97年度直轄市、縣(市)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一覽表(一)
單位:元
| 縣市別 |
97年度預算編列數 |
截至96年底未執行數 |
97年度盈餘分配累計 |
97年度執行累計數 |
待運用累計數 |
|---|---|---|---|---|---|
| 總 計 |
7,852,796,332 |
3,533,784,707 |
10,554,983,653 |
7,543,568,532 |
6,545,199,828 |
| 1,486,118,932 |
528,555,895 |
1,407,552,962 |
1,442,146,152 |
493,962,705 |
|
| 650,000,000 |
0 |
675,308,764 |
630,133,671 |
45,175,093 |
|
| 659,885,000 |
353,790,571 |
1,658,735,120 |
672,811,678 |
1,339,714,013 |
|
| 135,168,000 |
19,783,085 |
228,010,263 |
137,944,519 |
109,848,829 |
|
| 500,000,000 |
487,041,736 |
917,522,922 |
351,292,752 |
105,3271,906 |
|
| 150,000,000 |
0 |
254,425,495 |
149,936,070 |
104,489,425 |
|
| 305,765,000 |
316,966,498 |
260,311,293 |
255,217,538 |
322,060,253 |
|
| 499,896,000 |
344,870,513 |
616,589,744 |
388,591,702 |
572,868,555 |
|
| 334,083,000 |
145,817,325 |
484,618,208 |
362,510,174 |
267,925,359 |
|
| 200,761,400 |
122,971,330 |
245,584,492 |
155,861,456 |
212,694,366 |
|
| 156,782,000 |
64,334,876 |
278,066,366 |
134,563,456 |
207,837,786 |
|
| 124,827,000 |
0 |
210,888,426 |
155,535,381 |
55,353,045 |
|
| 454270000 |
287,014,640 |
410,038,029 |
406,760,845 |
290,291,824 |
|
| 272,122,000 |
70,216,290 |
468,101,027 |
323,263,537 |
215,053,780 |
|
| 198,955,000 |
20,105,046 |
332,545,127 |
322,369,319 |
30,280,854 |
|
| 200,000,000 |
100,650,679 |
200,980,919 |
156,740,544 |
144,891,054 |
|
| 92,226,000 |
47,117,885 |
142,523,257 |
84,809,377 |
104,831,765 |
|
| 53,991,000 |
970,983 |
91,995,149 |
51,952,522 |
41,013,610 |
|
| 74,663,000 |
88,862,654 |
90,066,472 |
82,374,911 |
96,554,215 |
|
| 65,000,000 |
65,000,768 |
66,172,582 |
41,496,225 |
89,677,125 |
|
| 147,616,000 |
53,742,754 |
224,913,264 |
102,435,370 |
176,220,648 |
|
| 201,728,000 |
172,051,008 |
229,131,710 |
164,081,119 |
237,101,599 |
|
| 446,317,000 |
96,040,152 |
541,812,270 |
410,428,654 |
227,423,768 |
|
| 239,826,000 |
147,880,019 |
174,038,031 |
215,259,799 |
106,658,251 |
|
| 202,796,000 |
0 |
345,051,761 |
34,505,1761 |
0 |
註:本表摘錄自財政部國庫署97年度第1季至第4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彙總表;其中臺北縣97年度執行累計數672,811,678元,係另加計保留數$165,426,577元及扣除以前年度歲出($439,820)元,故與下表該縣之合計數產生數據差異。
97年度直轄市、縣(市)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一覽表(二)
單位:元
| 縣市別 |
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 |
||||||
|---|---|---|---|---|---|---|---|
| 合計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婦女福利 |
老人福利 |
身心障礙福利 |
社會救助 |
其他 |
|
| 總 計 |
7,378,859,172 |
1,033,865,558 |
394,209,530 |
1,749,028,034 |
3,064,760,970 |
573,579,833 |
563,415,247 |
| 100.00% |
14.86% |
5.26% |
23.08% |
40.66% |
8.58% |
7.56% |
|
| 1,442,146,152 |
74,066,719 |
45,635,577 |
322,687,089 |
841,055,669 |
39,613,856 |
119,087,242 |
|
| 630,133,671 |
103,273,799 |
170,367,120 |
149,251,396 |
77,086,901 |
104,574,948 |
25,579,507 |
|
| 506,834,386 |
94,001,440 |
20,286,271 |
220,007,063 |
96,615,853 |
44,113,326 |
31,810,433 |
|
| 137,944,519 |
35,364,563 |
3,719,065 |
8,587,140 |
80,842,627 |
3,356,146 |
6,074,978 |
|
| 351,292,752 |
49,832,399 |
26,936,950 |
117,248,317 |
47,371,130 |
15,880,588 |
94,023,368 |
|
| 149,936,070 |
13,096,277 |
18,477,793 |
21,672,000 |
59,136,000 |
31,955,000 |
5,629,000 |
|
| 255,217,538 |
22,945,608 |
4,033,525 |
63,662,785 |
118,118,586 |
7,421,299 |
39,035,735 |
|
| 388,591,702 |
67,096,219 |
3,663,000 |
49,090,600 |
234,556,916 |
6,316,543 |
27,868,424 |
|
| 362,510,174 |
59,993,998 |
13,017,900 |
14,063,582 |
201,071,082 |
54,189,455 |
20,174,157 |
|
| 155,861,456 |
1,939,710 |
3,549,839 |
64,279,541 |
16,093,649 |
55,247,818 |
14,750,899 |
|
| 134,563,456 |
10,109,198 |
2,135,450 |
5,858,645 |
77,614,924 |
37,574,906 |
1,270,333 |
|
| 155,535,381 |
10,331,421 |
177,450 |
33,000,000 |
111,409,497 |
117,013 |
500,000 |
|
| 406,760,845 |
114,620,971 |
16,965,062 |
217,690,301 |
38,765,821 |
3,771,800 |
14,946,890 |
|
| 323,263,537 |
187,907,360 |
3,042,489 |
28,686,632 |
93,082,172 |
3,000,000 |
7,544,884 |
|
| 322,369,319 |
39,974,236 |
11,643,486 |
15,818,267 |
164,551,670 |
16,762,689 |
73,618,971 |
|
| 156,740,544 |
20,197,290 |
5,386,461 |
73,309,863 |
46,661,891 |
9,062,621 |
2,122,418 |
|
| 84,809,377 |
5,660,312 |
9,329,180 |
39,848,940 |
11,882,189 |
17,466,025 |
622,731 |
|
| 51,952,522 |
5,021,430 |
393,000 |
36,295,263 |
2,572,091 |
7,670,738 |
0 |
|
| 82,374,911 |
4,703,240 |
3,829,844 |
9,114,568 |
18,813,960 |
11,786,139 |
34,127,160 |
|
| 41,496,225 |
5,592,477 |
1,847,163 |
22,444,317 |
8,960,451 |
2,651817 |
0 |
|
| 102,435,370 |
3,125,235 |
1,520,788 |
80,847,482 |
14,876,936 |
0 |
2,064,929 |
|
| 164,081,119 |
2,968,933 |
1,709,154 |
63,724,525 |
63,243,263 |
22,218,077 |
10,217,167 |
|
| 411,696,586 |
51,196,948 |
10,200,661 |
,17,272,596 |
266,799,477 |
54,860,759 |
11,366,145 |
|
| 215,259,799 |
17,425,455 |
14,141,702 |
47,826,596 |
127,790,653 |
0 |
8,075,393 |
|
| 345,051,761 |
33,420,320 |
2,230,600 |
26,740,526 |
245,787,562 |
23,968,270 |
12,904,483 |
|
註:本表摘錄自財政部國庫署97年度第1季至第4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彙總表。
98年度1~12月直轄市、縣(市)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一覽表(一)
單位:元
| 縣市別 |
98年度預算編列數 |
截至97年底未執行數 |
98年1~12月盈餘分配累計 |
98年1~12月執行累計數 |
待運用累計數 |
|---|---|---|---|---|---|
| 總 計 |
9,435,132,939 |
6,550,779,397 |
10,905,044,761 |
912,904,174 |
8329247168 |
| 990,003,063 |
493,962,705 |
1,427,390,190 |
682,285,000 |
1239067895 |
|
| 529,491,000 |
45175093 |
694,652,462 |
513,382,725 |
226444830 |
|
| 1,769,993,000 |
1,339,714,013 |
1,738,667,256 |
1,788,074,619 |
1290306650 |
|
| 183,963,000 |
176,220,648 |
239,982,715 |
220,543,291 |
129288253 |
|
| 975,244,000 |
109,848,829 |
948,267,134 |
843,836,057 |
1157702983 |
|
| 270,000,000 |
1,053,271,906 |
261,467,327 |
269,495,848 |
96460904 |
|
| 310,675,000 |
322,060,253 |
266,868,275 |
281,529,651 |
307398877 |
|
| 599,840,000 |
572,868,555 |
641278278 |
481,694,076 |
732452757 |
|
| 434,987,000 |
267925359 |
498,173,475 |
508,207,417 |
257891417 |
|
| 203,277,000 |
212,694,366 |
249,437,607 |
167,455,103 |
294676870 |
|
| 216,181,000 |
207,837,786 |
288115569 |
207,875,770 |
288077585 |
|
| 166,419,000 |
55,353,045 |
216,171,957 |
168,880,596 |
102644406 |
|
| 385,857,000 |
290,291,824 |
422,192,909 |
381,653,219 |
330831514 |
|
| 368,346,000 |
215,053,780 |
477,779,570 |
556,495,484 |
136337866 |
|
| 259,878,000 |
30,280,854 |
336,103,904 |
301,390,763 |
61236769 |
|
| 200,000,000 |
144,891,054 |
204,151,283 |
154,604,160 |
194438177 |
|
| 121,755,000 |
104,831,765 |
144,361,396 |
106,221,696 |
142971465 |
|
| 71,909,000 |
41,013,610 |
96,192,274 |
71,064,822 |
66141062 |
|
| 84,450,000 |
96,554,215 |
94,560,033 |
88,990,558 |
102123690 |
|
| 59,950,000 |
89677125 |
68,302,538 |
41,453,043 |
116526620 |
|
| 150,611,000 |
176,220,648 |
229870951 |
129,710,093 |
276381506 |
|
| 194,443,000 |
242681168 |
240,712,638 |
148,533,325 |
334860481 |
|
| 426,556,876 |
227,423,768 |
585963747 |
474,109,325 |
339278190 |
|
| 192,040,000 |
106,658,251 |
178,550,732 |
179,502,582 |
105706401 |
|
| 269,264,000 |
0 |
355,830,541 |
355,830,541 |
0 |
註:本表摘錄自財政部國庫署98年度第1季至第4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彙總表。
98年度1~12月份直轄市、縣(市)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一覽表(二)
單位:元
| 縣市別 |
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 |
||||||
|---|---|---|---|---|---|---|---|
| 合計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婦女福利 |
老人福利 |
身心障礙福利 |
社會救助 |
其他 |
|
| 總 計 |
9,121,904,174 |
1,139,152,956 |
344,020,602 |
1,661,262,671 |
3,532,707,704 |
1,582,396,606 |
862,363,635 |
| 100% |
12.49 |
3.77 |
18.21 |
38.73 |
17.35 |
9.45 |
|
| 682,285,000 |
68,952,946 |
42,726,948 |
198,696,301 |
253,706,888 |
33,547,459 |
84,654,458 |
|
| 513,382,725 |
57,267,636 |
124,272,836 |
198,696,301 |
253,706,888 |
33,547,459 |
84,654,458 |
|
| 1,788,074,619 |
105,315,856 |
38,116,617 |
217,154,511 |
297,335,263 |
951,500,941 |
178,651,431 |
|
| 220,543,291 |
33,638,606 |
3,464,432 |
29,809,528 |
125,358,440 |
2,343293 |
25,928,992 |
|
| 843,836,057 |
89,531,320 |
23,832,106 |
134,746,907 |
425,756,982 |
49,029,671 |
120,939,071 |
|
| 269,495,848 |
21,791,332 |
33,168,516 |
40,093,000 |
107,237,000 |
58,774,000 |
8,432,000 |
|
| 281,529,651 |
26,482,917 |
6,935,981 |
69,652,668 |
117,656,688 |
10,978,253 |
49,823,556 |
|
| 481,694,076 |
77,624,883 |
2,215,606 |
32,271,780 |
328,702,051 |
6,889,200 |
33,990,556 |
|
| 508,207,417 |
108,921,640 |
17,345,129 |
20,699,439 |
234,173,842 |
112,308,069 |
14,759,298 |
|
| 167,455,103 |
2,242,366 |
3,920,540 |
69,090,541 |
26,332,964 |
50,518,007 |
15,350,685 |
|
| 207,875,770 |
10,584,534 |
1,135,025 |
5,584,038 |
126,939,214 |
59,797,154 |
3,835,805 |
|
| 168,880,596 |
13,806,340 |
206,075 |
44,669,676 |
27,005,810 |
1,439,625 |
6,764,020 |
|
| 381,653,219 |
128,771,279 |
378,809 |
217,293,676 |
27,005,810 |
1,439,625 |
6,764,020 |
|
| 556,495,484 |
170,659,455 |
2,894,335 |
59,777,653 |
311,278,125 |
3,413,652 |
8,472,264 |
|
| 301,390,763 |
52,817,073 |
2,275,997 |
16,271,918 |
108,831,359 |
26,578,194 |
94,616,222 |
|
| 154,604,160 |
28,944,620 |
7,260,303 |
71,329,608 |
39,662,550 |
6,776,836 |
630,243 |
|
| 106,221,696 |
23,871,313 |
2,799,349 |
29,130,528 |
18,551,685 |
30,793,529 |
1,075,292 |
|
| 71,064,822 |
5,308,112 |
353,590 |
44,897,854 |
11,957,572 |
8,547,694 |
0 |
|
| 88,990,558 |
7,245,255 |
4,125,358 |
13,373,824 |
27,873,583 |
9,990,591 |
26,381,947 |
|
| 41,453,043 |
6,841,254 |
1,865,760 |
20,576,418 |
9,378,346 |
2,791,265 |
0 |
|
| 129,710,093 |
18,781,701 |
1,944,221 |
40,976,915 |
16,095,769 |
0 |
51,911,487 |
|
| 148,533,325 |
1,029,628 |
2,545,661 |
60,538,396 |
55,797,352 |
28,040,885 |
94,412,865 |
|
| 474,109,325 |
44,630,686 |
11,156,530 |
26,123,324 |
266,948,022 |
30,837,898 |
94,412,865 |
|
| 179,502,582 |
18,125,564 |
7,858,040 |
19,965,868 |
130,316,002 |
0 |
3,237,108 |
|
| 355,830,541 |
16,850,168 |
1,254,900 |
28,821,205 |
282,812,823 |
18,706,675 |
7,384,770 |
|
註:本表摘錄自財政部國庫署98年度第1季至第4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彙總表。
三、98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管理運用情形
以各地方政府預算書觀之,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管理方式,98年度有臺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南投縣、嘉義市、臺南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政府等12個縣(市)政府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臺南市政府則納入原有之社會福利基金管理運作;其餘12個縣(市)政府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又大多數運用項目均符合社會福利支出定義及範圍,惟桃園縣、臺中市、彰化縣、金門縣和連江縣政府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編列運用於原住民歲時豐年祭活動、原住民文化及體育活動、原住民民俗競技活動、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獎學金、協助修繕社區活動中心、社區環境綠化及改善社區無障礙空間、身障學生交通接送服務、老人祝壽、電視月租費、福利園區開辦費等支出,依其業務計畫功能認定,部分似偏重教育、文化等功能;部分則似歸屬於政事別「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是否屬「社會福利支出」範圍,容有爭議,宜請避免。
98年度全數縣(市)政府已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辦法或要點;有臺北縣和金門縣等2個縣(市)政府未公開對社會福利團體說明公益彩券盈餘支用情形;另有臺北市、高雄市、桃園縣、臺中縣、臺南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新竹市、嘉義市、連江縣等11個縣(市)政府將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慰問金、禮金、津貼等非法定現金給付,總計12億餘元(詳如下表)。
97年度公益彩券盈餘支用非法定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情形
單位:千元
| 項目 機關單位 |
公益彩券盈餘總經費 (決算) |
金 額 |
占當年度公益彩券盈餘支出總額之比率(%) |
說明 |
|---|---|---|---|---|
| 合 計 |
4,043,387 |
1,298,511 |
32.11 |
|
| 臺北市 |
1442,146 |
764,181 |
52.99 |
主要係辦理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及多元福利和身心障礙機構春節慰問金。 |
| 高雄市 |
630,133 |
263,690 |
41.85 |
主要係辦理兒童托育津貼、重陽節敬老禮金、單親教育補助、單親子女生活補助等。 |
| 桃園縣 |
338,163 |
1,373 |
0.41 |
主要係發放縣長特別慰問金。 |
| 臺中縣 |
388,591 |
4,810 |
1.24 |
主要係用於辦理中低收入戶婦女生活補助、百歲人瑞敬老禮金等。 |
| 臺南縣 |
406,761 |
138,002 |
33.93 |
主要係發放65歲以上老人春節敬老金。 |
| 臺東縣 |
84,809 |
22,711 |
26.78 |
主要係辦理婦女生育補助、重陽節禮金等。 |
| 花蓮縣 |
156,741 |
21,420 |
13.67 |
主要係發放90足歲以上重陽節敬老禮金、90足歲以上老人生活津貼等。 |
| 澎湖縣 |
51,952 |
18,090 |
34.82 |
主要係發放重陽敬老禮金。 |
| 新竹市 |
161,932 |
51,946 |
32.08 |
主要係發放老人重陽敬老禮金等。 |
| 嘉義市 |
215,260 |
7,567 |
3.52 |
主要係辦理婦女生育津貼。 |
| 連江縣 |
43,996 |
10,915 |
24.81 |
主要係辦理幼兒托育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以及車船補助、老人祝壽和電視月租費補助等。 |
註:表內決算數係以各直轄市、縣(市)於98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使用自評表所填寫之數字為依據。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管理及運用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肆、社會福利辦理情形 回頂端↑
(壹)辦理社會救助業務
一、人口結構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臺閩地區截至97年底,列冊低收入戶戶數計有9萬3,032戶,戶內人口計22萬3,697人,分佔總戶口數1.22%及總人口數0.97%;相較上(96)年底,低收入戶戶數9萬682戶,22萬990人,戶數增加2.59%、戶內人口增加1.22%。
就區域別而言,低收入戶戶數以臺北市1萬4,753戶最多,臺北縣1萬608戶居次,高雄市8,570戶再次之;人數以臺北市3萬6,274人最多,臺北縣2萬4,835人居次,高雄市2萬156人再次之;若以低收入戶人數占該縣(市)總人口比率觀之,則以臺東縣4.67%為最高,澎湖縣3.55%居次,花蓮縣2.22%再次之。
就低收入戶扶助等級而言,第一款(臺灣省、福建省)、第0類(臺北市)、第一類(高雄市)為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計4,308戶,4,540人,較上(96)年度增加2.40%戶,1.77%人;第二款(臺灣省、福建省)、第一、二類(臺北市)、第二類(高雄市)計21,324戶,46,748人,較上(96)年度增加1.42%戶,減少0.06%人;第三款(臺灣省、福建省)、第三、四類(臺北市)、第三類(高雄市)計67,400戶,172,409人,較上(96)年度增加2.98%戶,1.56%人。
二、預算結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97年度社會救助業務預算合計編列78億4,299萬4千元;相較96年度預算(含追加)合計編列71億8,899萬3千元,增加9.10%,其中以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雲林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8縣(市)預算是成長的,尤以臺北市成長47.22%最高;其餘7縣(市)預算則為減少,尤以臺南市減列44.93%最多。
三、法定項目辦理情形
(一)社會救助調查
社會救助法第13條暨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且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查作業,分類列冊登記。鑑於縣(市)政府每年辦理總清查作業,所需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量龐大,為減輕基層承辦人員工作量,及協助地方政府儘速順利完成總清查作業,內政部每年協調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於9月下旬至11月初分,三批次作業提供地方政府查調全國財產歸戶資料,由縣(市)政府將查調檔案送交國稅局轉送財稅資料中心以媒體資料交換方式取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能依規定完成總清查作業。
(二)家庭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
社會救助法第10條規定,符合第四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同法第11條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現行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分別如下:臺灣省、福建省及臺北縣分3級稱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臺北市分5級稱第0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高雄市分3級稱第一類、第二類、三類。
97年下半年為因應物價上漲,加強照顧低收入戶家庭,爰自97年7月起調增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現金給付金額,(一)第1款(類)家庭生活補助每人調增600∼2,729元:臺灣省(含臺北縣)第1款給付金額由7,100元調增為9,829元;臺北市第0類由1萬1,625元調增為1萬4,152元,第1類由8,950元調增為1萬1,477元;高雄市第1類由8,828元調增為1萬991元;福建省第1款由5,900元調增為6,500元。(二)第2款每戶由4,000元調增為5,000元。(三)第2、3款(類)兒童生活補助由每人每月1,800元調增為2,200元。(四)第2、3款(類)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由每人每月4,000元調增為5,000元。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調增前、後給付金額一覽表
| 縣市別 |
給付項目 |
97年1~6月給付金額 |
97年7月調增後 |
調增金額 |
|---|---|---|---|---|
| 臺北市 |
第0類、1類家庭生活補助費(人/月) |
11625元(0類) 8950元(1類) |
14152元(0類) 11477元(1類) |
2527元 |
| 第2類家庭生活補助(戶/月) |
4813元 |
5813元 |
1000元 |
|
| 第2類至第4類兒童生活補助(人/月) |
5813元(2類) 5258元(3類) 1000元(4類) |
6213元(2類) 5658元(3類) 1400元(4類) |
400元 |
|
| 第2類至第4類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人/月) |
4000元 |
5000元 |
1000元 |
|
| 高雄市 |
第1類家庭生活補助(人/月) |
8828元 |
10991元 |
2163元 |
| 第2類家庭生活補助(戶/月) |
4000元 |
5000元 |
1000元 |
|
| 第2類及第3類兒童生活補助(人/月) |
1800元 |
2200元 |
400元 |
|
| 第2類及第3類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人/月) |
4000元 |
5000元 |
1000元 |
|
| 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
第1款家庭生活補助(人/月) |
5900元 |
6500元 |
600元 |
| 第2款家庭生活補助(戶/月) |
4000元 |
5000元 |
1000元 |
|
| 第2款及第3款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人/月) |
4000元 |
5000元 |
1000元 |
|
| 附註:福建省因離島特殊考量,自民國80年起即未核發第2款及第3款兒童生活補助費,故未予納入本次調增方案。 |
||||
(三)以工代賑
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不願接受訓練或輔導,或接受訓練、輔導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97年度25縣市皆有開辦低收入戶以工代賑措施,且多數縣市政府主動結合勞工部門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資源,積極謀合低收入戶就業,以增加經濟來源改善家庭困境。
(四)遊民收容輔導規定
社會救助法第17條規定,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收容;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訂有自治條例或辦法,以積極推展遊民輔導業務。
由於遊民大多集中於都會地區,因此遊民收容所之設置亦多集中於西半部地區,目前計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遊民收容中心、平安居、基隆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臺中市仁愛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高雄市遊民收容所、高雄縣遊民收容所、臺北縣林口觀照園-街友中途之家、幸福居、社會重建中心、屏東縣流星家園遊民收容所等11所,其餘各縣(市)係則以委託各地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另針對甚多遊民不願住進遊民收容所之情形,97年度內政部亦有補助縣市結合民間團體辦理遊民街頭外展服務、低溫關懷及年節活動,如:臺北市基督教救世軍辦理街友關懷服務計畫;臺北縣志願服務協會辦理遊民外展服務個案輔導計畫、中華民國恩友愛心協會辦理臺北縣愛心關懷遊民輔導計畫;財團法人高雄縣慈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惜緣之夜~歲末聯歡』活動實施計畫、高雄市加強遊民關懷服務計畫、高雄市遊民外展服務;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基金會辦理宜蘭縣遊民輔導服務計畫;嘉義縣遊民低溫關懷計畫、街友暨獨居長輩尾牙服務活動、臺中市遊民輔導服務計畫;財團法人晴光文教基金會辦理彰化縣鹿港街友關懷中心服務計畫、社團法人彰化縣關懷弱勢社會服務協會辦理彰化縣南區街友關懷中心服務計畫;高雄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辦理街友外展暨收容關懷輔導計畫、推展社區化遊民工作輔導暨關懷服務試辦計畫、歡度端午佳節、瓜甜任「遊」一夏活動;社團法人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辦理遊民外展服務計畫;臺中市街友關懷協會與社會關懷服務協會辦理街友關懷輔導計畫、風信子街友身心靈關懷計畫、中華民國恩友愛心協會辦理配合辦理遊民輔導年節應景活動─端午節遊民團康活動、愛心關懷街友輔導補助計畫、臺中市慈善撤瑪黎雅婦女關懷協會辦理女街友外展服務計畫;臺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遊民外展服務等,提供遊民餐食、淋浴、衛生保健、家屬協尋、就業資訊相關服務,幫助遊民返家,重返社會主流生活、辦理低溫關懷及年節關懷活動。對於具工作能力的遊民,地方政府亦能考量其意願,結合勞政資源,提供轉介服務,回歸職場獲得正常生活。
(五)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及低收入戶健保住院膳食補助費
社會救助法第18條規定,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或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同法第20條規定,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綜上,內政部業於90年5月17日發布縣(市)醫療補助辦法,臺北市、高雄市亦各訂定中低收入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等;另提供低收入戶健保住院膳食補助費,以確保經濟弱勢者健康之照顧。
(六)其他救助措施
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早期小康計畫委託收容安置低收入戶慢性精神病患及設立社會救助金專戶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已依規定訂定相關法規據以執行,且編列預算積極辦理。內政部83年度至89年度止核撥各縣(市)政府充實社會救助金專戶本金合計17億2,536萬0,900元,核撥明細詳如下表:
82年至89年度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實社會救助金專戶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縣市別 |
82年度 |
83年度 |
84年度 |
85年度 |
86年度 |
87年度 |
88年度 |
89年度補助金額 |
總計 |
|---|---|---|---|---|---|---|---|---|---|
| 臺北市 |
7,000 |
200 |
22,500 |
1,200 |
23,000 |
13,100 |
9,607 |
8,417 |
85,024 |
| 高雄市 |
4,000 |
17,600 |
22,500 |
1,000 |
600 |
10,540 |
7,838 |
19,636 |
83,715 |
| 臺北縣 |
19,000 |
18,800 |
30,000 |
24,600 |
15,400 |
40,000 |
18,196 |
8,931 |
174,927 |
| 宜蘭縣 |
8,300 |
7,300 |
12,000 |
1,600 |
1,700 |
5,130 |
7,056 |
8,406 |
51,492 |
| 桃園縣 |
6,400 |
3,000 |
9,000 |
5,300 |
2,930 |
9,120 |
9,612 |
8,404 |
53,766 |
| 新竹縣 |
3,100 |
1,800 |
5,000 |
4,200 |
2,580 |
2,230 |
7,841 |
8,443 |
35,194 |
| 苗栗縣 |
5,400 |
4,800 |
8,000 |
4,300 |
3,560 |
14,740 |
8,936 |
12,503 |
62,239 |
| 臺中縣 |
11,000 |
9,800 |
13,000 |
13,900 |
2,650 |
6,420 |
8,753 |
39,220 |
104,743 |
| 彰化縣 |
11,901 |
16,200 |
12,000 |
12,500 |
9,650 |
31,400 |
13,612 |
8,767 |
116,030 |
| 南投縣 |
5,800 |
5,800 |
12,000 |
10,400 |
40,000 |
20,100 |
16,910 |
37,165 |
148,176 |
| 雲林縣 |
19,900 |
11,800 |
18,000 |
13,900 |
12,120 |
28,890 |
16,488 |
8,859 |
129,956 |
| 嘉義縣 |
7,500 |
7,200 |
15,000 |
6,600 |
4,920 |
11,020 |
12,080 |
8,636 |
72,956 |
| 臺南縣 |
8,500 |
6,800 |
23,000 |
6,100 |
5,920 |
11,930 |
10,375 |
8,400 |
81,025 |
| 高雄縣 |
7,200 |
1,700 |
26,000 |
12,600 |
600 |
5,060 |
7,657 |
8,409 |
69,226 |
| 屏東縣 |
4,000 |
4,800 |
11,000 |
21,400 |
3,320 |
8,660 |
9,210 |
8,867 |
71,256 |
| 臺東縣 |
1,200 |
600 |
10,000 |
16,000 |
580 |
550 |
7,000 |
9,926 |
45,856 |
| 花蓮縣 |
1,600 |
9,400 |
12,000 |
4,300 |
4,320 |
3,890 |
9,109 |
10,415 |
55,034 |
| 澎湖縣 |
2,300 |
400 |
3,000 |
300 |
750 |
690 |
7,042 |
8,410 |
22,893 |
| 基隆市 |
2,700 |
0 |
5,000 |
400 |
320 |
1,210 |
8,923 |
10,112 |
28,665 |
| 新竹市 |
200 |
700 |
5,000 |
1,200 |
340 |
680 |
11,092 |
8,400 |
27,612 |
| 臺中市 |
3,300 |
6,000 |
3,900 |
6,100 |
2,220 |
1,990 |
7,549 |
15,443 |
46,502 |
| 嘉義市 |
1,900 |
3,000 |
6,000 |
1,500 |
1,950 |
5,110 |
9,696 |
8,516 |
37,672 |
| 臺南市 |
3,200 |
5,900 |
7,000 |
3,500 |
2,350 |
4,350 |
9,983 |
8,501 |
44,784 |
| 金門縣 |
2,800 |
3,500 |
5,000 |
7,500 |
8,200 |
130 |
8,435 |
8,813 |
44,379 |
| 連江縣 |
1,500 |
0 |
2,000 |
2,200 |
2,460 |
8,680 |
7,000 |
8,400 |
32,240 |
| 合 計 |
149,701 |
147,100 |
297,900 |
182,600 |
152,440 |
245,620 |
250,000 |
300,000 |
1,725,361 |
(七)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措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服務項目有三節慰問金、托兒(育)補助、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生育補助、教育補助(不含教育部所屬單位提供之學雜費補助)、就學交通費補助、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房屋修繕補助、喪葬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等。
另依社會救助法增修條文第15條之1授權地方政府得結合社會資源規劃辦理自立脫貧方案,協助低收入戶擺脫貧窮困境,減少福利依賴。又為增加誘因及鼓勵低收入戶加入脫貧方案,特別導入「福利緩衝期」設計,亦即在方案推動期間,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者,仍能保有低收入資格,不會因為加入脫貧方案而立即喪失低收入身分,採漸進輔導方式協助累積家庭資產,逐步脫離貧窮困境。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目前已有19個地方政府(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金門縣等)結合社會資源暨評估低收入需求辦理教育自立、就業投資及資產累積三大模式脫貧方案:
1.教育投資模式:貧窮家庭由於經濟生活困難,子女往往無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致成年後無法獲得適當的工作,謀生也就相對困難,進而導致落入貧窮循環。教育投資模式的脫貧方案實施對象主要多以學齡前、就學子女及單親家長等為主要對象,透過改善就學環境、課業輔導、提升學歷等方式,累積其人力資本,進而脫離貧窮困境。推動此模式方案之縣市例如臺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等。
2.就業自立模式: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家庭中主要生計負擔者常因學歷、技能技術不足或需照顧家中其他依賴人口而無法從事穩定、較高薪資工作,此模式脫貧方案即希望透過就業轉介、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等方式來協助家計主要負擔者,提高並穩固家庭經濟收入來源,逐漸改善家庭困境。推動此模式方案之縣市例如臺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臺東縣、花蓮縣、臺中市、金門縣等。
3.資產累積模式:係以資產累積觀點取代所得及消費的福利概念,藉著協助經濟弱勢家戶累積有形或無形的資產,方案內容包括:協助家戶儲蓄、建立正確理財觀念、分析市場需求等。長期而言,達到積極協助家戶邁向經濟自立之目標。推動此模式方案之縣市例如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臺中縣、彰化縣、嘉義縣、高雄縣、臺中市等。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救助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貳)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98年6月底,0至未滿12歲兒童人口數為287萬5,434人,占全國總人口數12.46%;12至未滿18歲少年人口數為193萬5,764人,占全國總人口數8.39%;兩者合計481萬1,198人,共占20.85%。
(一)就整體兒少人口數而言:97年度較96年度減少14萬214人,截至98年3月底止已較97年減少1萬9,692人。統計近10年來(88年至98年6月),兒少人口數共減少105萬7,705人,並由88年占全國總人口數的26.56%,降為目前的20.85%。
(二)就個別縣市而言:97年度與96年度相比,除金門縣的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有小幅成長外,其餘直轄市、縣(市)均呈現減少現象,其中減少人數為2萬人以上的僅彰化縣;減少1-2萬人的有臺北市、臺北縣;減少1萬-5,000人的有高雄市、桃園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中市,其餘縣市為減少5,000人以下(如附表一)。
(三)綜上可知,我國的少子女化現象已成為結構性問題且更加嚴重,此一發展趨勢勢必會對未來的老人照顧、勞動力需求、產業發展、教育、稅收負擔、生產及消費型態,及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莫大衝擊,更甚者將危及國家永續發展,其影響不容忽視。
二、預算結構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97年度預算數共計編列66億1,280萬5,257元,與96年度編列51億3,403萬9,431元相較,增加14億7,876萬5,826元,增加幅度約28.8%。98年度預算數共計編列71億562萬5,143元,與97年度相較,增加4億9,281萬9,886元,增加幅度約7.45%(如附表一)。
| 附表一 96∼98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人口數變化及預算編列情形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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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時間: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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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別 |
人口數96/12 |
人口數97/12 |
97/96增減比(人) |
人口數98/3 |
98/97 增減比(人) |
96預算數(元) |
96決算數(元) |
執行率(%) |
97預算數(元) |
97決算數(元) |
執行率(%) |
97/96增減比(元) |
98預算數(元) |
98/97增減比(元) |
97平均每人/年分配數(元) |
98平均每人/年分配數(元) |
|---|---|---|---|---|---|---|---|---|---|---|---|---|---|---|---|---|
| 臺北市 |
520,721 |
504,382 |
-16,339 |
502,009 |
-2,373 |
811,527,156 |
810,046,023 |
99.82% |
936,609,688 |
800,567,067 |
85.47% |
125,082,532 |
669,736,561 |
-266,873,127 |
1,857 |
1,334 |
| 高雄市 |
316,849 |
308,436 |
-8,413 |
306,872 |
-1,564 |
362,432,370 |
327,369,826 |
90.33% |
382,861,920 |
320,815,905 |
83.79% |
20,429,550 |
596,843,200 |
213,981,280 |
1,241 |
1,945 |
| 臺北縣 |
812,216 |
792,472 |
-19,744 |
789,700 |
-2,772 |
923,515,060 |
782,716,187 |
84.75% |
1,175,778,800 |
1,119,768,032 |
95.24% |
252,263,740 |
1,301,383,232 |
125,604,432 |
1,484 |
1,648 |
| 宜蘭縣 |
106,805 |
103,858 |
-2,947 |
96,278 |
-7,580 |
116,629,000 |
110,418,000 |
94.67% |
157,727,000 |
154,208,000 |
97.77% |
41,098,000 |
180,510,000 |
22,783,000 |
1,519 |
1,875 |
| 桃園縣 |
484,074 |
476,093 |
-7,981 |
474,261 |
-1,832 |
231,349,666 |
209,954,948 |
90.75% |
299,407,819 |
334,647,043 |
111.77% |
68,058,153 |
343,438,000 |
44,030,181 |
629 |
724 |
| 新竹縣 |
124,402 |
123,340 |
-1,062 |
123,121 |
-219 |
94,777,000 |
79,711,447 |
84.10% |
124,398,000 |
107,651,358 |
86.54% |
29,621,000 |
137,883,000 |
13,485,000 |
1,009 |
1,120 |
| 苗栗縣 |
123,603 |
119,721 |
-3,882 |
119,224 |
-497 |
106,080,000 |
109,855,786 |
103.56% |
157,311,000 |
143,965,899 |
91.52% |
51,231,000 |
165,046,000 |
7,735,000 |
1,314 |
1,384 |
| 臺中縣 |
369,051 |
372,070 |
3,019 |
357,971 |
-14,099 |
154,154,000 |
144,302,000 |
93.61% |
379,461,000 |
347,072,000 |
91.46% |
225,307,000 |
478,575,150 |
99,114,150 |
1,020 |
1,337 |
| 彰化縣 |
294,606 |
265,916 |
-28,690 |
284,320 |
18,404 |
309,401,000 |
238,770,760 |
77.17% |
290,826,000 |
228,644,764 |
78.62% |
-18,575,000 |
339,926,000 |
49,100,000 |
1,094 |
1,196 |
| 南投縣 |
113,499 |
109,237 |
-4,262 |
108,447 |
-790 |
75,184,000 |
69,902,000 |
92.97% |
81,953,000 |
69,804,000 |
85.18% |
6,769,000 |
98,833,000 |
16,880,000 |
750 |
911 |
| 雲林縣 |
149,450 |
145,233 |
-4,217 |
144,359 |
-874 |
139,458,000 |
128,654,000 |
92.25% |
200,722,000 |
170,336,000 |
84.86% |
61,264,000 |
220,331,000 |
19,609,000 |
1,382 |
1,526 |
| 嘉義縣 |
109,006 |
105,203 |
-3,803 |
104,077 |
-1,126 |
116,357,000 |
106,361,000 |
91.41% |
169,484,000 |
158,587,000 |
93.57% |
53,127,000 |
182,658,000 |
13,174,000 |
1,611 |
1,755 |
| 臺南縣 |
219,952 |
211,921 |
-8,031 |
210,210 |
-1,711 |
209,981,179 |
344,697,909 |
164.16% |
459,839,488 |
474,193,894 |
103.12% |
249,858,309 |
524,447,000 |
64,607,512 |
2,170 |
2,495 |
| 高雄縣 |
255,641 |
247,031 |
-8,610 |
245,392 |
-1,639 |
385,012,000 |
322,635,000 |
83.80% |
481,072,000 |
411,826,000 |
85.61% |
96,060,000 |
482,915,000 |
1,843,000 |
1,947 |
1,968 |
| 縣市別 |
人口數96/12 |
人口數97/12 |
97/96增減比(人) |
人口數98/3 |
98/97 增減比(人) |
96預算數(元) |
96決算數(元) |
執行率(%) |
97預算數(元) |
97決算數(元) |
執行率(%) |
97/96增減比(元) |
98預算數(元) |
98/97增減比(元) |
97平均每人/ 年分配數(元) |
98平均每人/ 年分配數(元) |
| 屏東縣 |
185,215 |
178,347 |
-6,868 |
177,416 |
-931 |
223,842,000 |
229,741,000 |
102.64% |
292,861,000 |
305,692,000 |
104.38% |
69,019,000 |
207,766,000 |
-85,095,000 |
1,642 |
1,171 |
| 臺東縣 |
49,352 |
47,596 |
-1,756 |
47,483 |
-113 |
85,489,000 |
76,582,000 |
89.58% |
80,376,000 |
73,355,000 |
91.26% |
-5,113,000 |
92,374,000 |
11,998,000 |
1,689 |
1,945 |
| 花蓮縣 |
73,034 |
70,446 |
-2,588 |
70,071 |
-375 |
164,768,000 |
131,625,000 |
79.89% |
175,250,000 |
156,355,000 |
89.22% |
10,482,000 |
183,402,000 |
8,152,000 |
2,488 |
2,617 |
| 澎湖縣 |
17,849 |
17,403 |
-446 |
17,350 |
-53 |
36,606,000 |
35,253,000 |
96.30% |
37,075,000 |
31,135,000 |
83.98% |
469,000 |
34,273,000 |
-2,802,000 |
2,130 |
1,975 |
| 基隆市 |
81,481 |
77,964 |
-3,517 |
77,599 |
-365 |
67,971,000 |
60,970,233 |
89.70% |
79,108,000 |
75,792,728 |
95.81% |
11,137,000 |
90,302,000 |
11,194,000 |
1,015 |
1,164 |
| 新竹市 |
98,823 |
98,454 |
-369 |
98,453 |
-1 |
77,422,000 |
67,313,000 |
86.94% |
91,752,542 |
79,047,913 |
86.15% |
14,330,542 |
105,685,000 |
13,932,458 |
932 |
1,073 |
| 臺中市 |
256,935 |
251,458 |
-5,477 |
250,654 |
-804 |
225,364,000 |
205,327,000 |
91.11% |
304,426,000 |
290,479,000 |
95.42% |
79,062,000 |
332,390,000 |
27,964,000 |
1,211 |
1,326 |
| 嘉義市 |
66,493 |
65,064 |
-1,429 |
66,885 |
1,821 |
93,559,000 |
90,498,000 |
96.73% |
87,093,000 |
79,678,000 |
91.49% |
-6,466,000 |
125,167,000 |
38,074,000 |
1,339 |
1,871 |
| 臺南市 |
175,737 |
172,481 |
-3,256 |
172,086 |
-395 |
105,411,000 |
109,870,725 |
104.23% |
144,528,000 |
139,161,000 |
96.29% |
39,117,000 |
182,883,000 |
38,355,000 |
838 |
1,063 |
| 金門縣 |
18,827 |
19,286 |
459 |
19,621 |
335 |
16,743,000 |
11,864,000 |
70.86% |
21,133,000 |
13,078,000 |
61.88% |
4,390,000 |
27,250,000 |
6,117,000 |
1,096 |
1,389 |
| 連江縣 |
2,077 |
2,072 |
-5 |
1,933 |
-139 |
1,007,000 |
315,049 |
31.29% |
1,751,000 |
789,605 |
45.09% |
744,000 |
1,608,000 |
-143,000 |
845 |
832 |
| 合 計 |
5,025,698 |
4,885,484 |
-140,214 |
4,865,792 |
-19,692 |
5,134,039,431 |
4,804,753,893 |
93.59% |
6,612,805,257 |
6,086,650,208 |
92.04% |
1,478,765,826 |
7,105,625,143 |
492,819,886 |
1,354 |
1,460 |
(一)就整體兒少預算數而言:多數呈顯著增加趨勢,其中預算減列之縣(市),97年度有彰化縣、臺東縣及嘉義市,98年度有臺北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其餘縣(市)的預算數顯示有增加現象。
(二)就個別縣市而言:97年度平均每名兒少的分配預算數偏低,約1,354元。除花蓮縣高達2,488元、臺南縣2,170元及澎湖縣2,130元外,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臺中縣、嘉義縣、高雄縣、臺東縣及屏東縣等高於平均值外,其餘縣(市)均低於平均值,依序為雲林縣、嘉義市、苗栗縣、高雄市、臺中市、金門縣、彰化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臺南市、南投縣,其中又以桃園縣最低,每名兒少僅629元。
(三)預算運用情形:96年度決算數共計48億475萬3,893元,執行率93.59%;97年度決算數共計60億8,665萬208元,執行率92.04%。綜觀97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預算編列與執行,仍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托育服務、弱勢兒少福利服務及保護業務為主,兒少性交易防制輔導及查處、兒少發展輔導及高關懷少年輔導等措施則經費編列有限,亟待加強。
三、法定項目辦理情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法定項目之辦理情形,略述如下:
(一)綜合規劃
1.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0條規定辦理,除連江縣甫於98年3月始設置委員會(尚未召開會議),餘均已設置,且除少數縣(市)政府未依規定召開4次外(臺東縣、苗栗縣、高雄市、金門縣),餘均能依法令規定辦理。
2.設置專責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規定辦理,目前已設有兒少福利科者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臺南市、桃園縣,另除連江縣係由民政局社會課處理兒少業務外,餘多隸屬於婦幼福利科、社會福利科、社會行政科等,尚待積極改進。
3.進行兒童及少年福利生活狀況調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近4年內(95~98年)除臺東縣、花蓮縣、屏東縣、新竹市、連江縣及澎湖縣等6個縣(市)未辦理外,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依法辦理。
4.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或機構之專業人力培訓與督導: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1條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依法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相關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據以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5.歷年未核銷案件辦理情形:除臺北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12個縣(市)仍有未核銷案件,尚未完全辦理報結外,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依規定辦理。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1.早療小組或委員會議辦理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2.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情形:96~97年0-6歲兒童整體通報率,除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彰化縣、嘉義縣及澎湖縣等10個縣(市)平均未達6%外,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達到6%以上。
3.提供相關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設置通報轉介中心,並辦理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機構巡迴輔導、推動在宅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設置與輔導。
(三)托育服務
1.托育機構之輔導與設置:截至98年3月底止,全國計有200家托嬰中心,4,168所托兒所,1,086家課後托育中心,分布情形以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高雄市居多(如附表二)。
2.未立案托育機構之查處及輔導及幼童專用車之管理輔導: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加強托兒所設置及對轄區內立案托兒所督導管理外,對未立案托兒所等均依循相關規定積極查處及處分。
3.托育機構之輔導與評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第3項規定,及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視當地機構性質、數量、規模等實際情形,採分年、分區、分級、分組等方式,辦理機構評鑑作業並公布評鑑結果。
4.社區保母系統辦理情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積極推動辦理,截至98年3月底止,已輔導25個縣(市)政府建置54個支持系統,自87年起至98年4月止共協助5萬9,997人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數計1萬3,806人,積極提昇照顧服務品質。
(四)弱勢兒童及少年現金補助
1.辦理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訂有相關補助規定,依法辦理發放。
2.辦理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5、6、7款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訂有相關補助規定,依法辦理發放。
3.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補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訂有相關補助規定,依法辦理發放。
4.發放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訂有相關補助規定,依法辦理發放。
5.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辦理,自95年6月開辦至98年6月共協助3萬295家庭及6萬5,335名兒童少年,社工員提供訪視服務13萬2,199次,納入高風險家庭輔導1萬2,504人,納入兒保個案輔導處遇5,203人。
(五)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1.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8、9款規定辦理,目前全國計輔導設置89所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9家未婚媽媽收容機構、8家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1,471戶寄養家庭(如附表二)。
2.親職教育諮詢輔導及宣導活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積極推動辦理。
3.辦理法院交查收養及監護案件調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規定辦理,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採自行調查或委託民間福利機構等方式進行辦理。
(六)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1.辦理兒少保護防治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辦理通報、防虐及6歲以下兒童不可獨處等之相關宣導。
2.辦理高風險家庭訪視處遇服務: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推動辦理,97年度計補助23縣市結合77個民間團體增聘166位社工專業人力辦理,篩檢訪視2萬1,037個家庭,開案長期輔導1萬6,168戶,介入輔導2萬8,393位兒少。
3.兒童保護個案緊急處遇、後續安置輔導及家庭處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針對通報確定為兒虐個案,積極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家庭處遇服務。
4.增聘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計畫執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辦理增聘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外,並規劃相關人身安全措施。
5.兒保及高風險家庭委外業務之督導及管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已建立委外合作機制,並定期及不定期召開業務督導暨辦理評鑑考核作業;另依法建立重大兒虐個案檢討機制外,並確實執行施虐者強制性親職教育。
(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輔導及查處工作
1.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除連江縣未辦理外,餘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辦理。
2.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辦理辦理各項座談會及宣導活動。
3.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業務: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2、13條規定辦理,目前除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南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3個縣(市)未設置關懷中心,餘12縣(市)均已設置,共計16處。另緊急短期收容中心部份,除桃園縣、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澎湖縣、基隆市、臺南市及連江縣等10縣(市)未設置,餘11個縣(市)政府均已設置,共計23處(如附表二)。
4.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後續追蹤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辦理。
5.性交易加害人輔導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大多依規定辦理。
(八)兒童及少年發展輔導
1.辦理中輟、失蹤逃家、非行少年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能規劃辦理行為偏差、逃家少年外展服務及相關輔導方案,截至98年3月底止,辦理29方案,計1,113人受益。
2.辦理兒童及少年休閒娛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逐漸重視此一業務的發展,大多能因地制宜辦理。
3.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相關訓練及查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大多能積極辦理。
4.辦理少年職涯探索、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除連江縣未辦理外,餘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能規劃辦理。
5.性教育、愛滋及未婚懷孕防制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能規劃辦理。
附表二 98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之相關團體與機構設置情形一覽表
| 縣市別 |
協力團體 |
托嬰中心 |
托兒所 |
課後托育中心 |
安置教養機構 |
未婚媽媽收容機構 |
心輔或家庭諮詢機構 |
寄養家庭 |
早療中心(專辦) |
兒少福利中心 |
關懷中心 |
緊短中心 |
|---|---|---|---|---|---|---|---|---|---|---|---|---|
| 臺北市 |
200 |
15 |
489 |
266 |
12 |
1 |
1 |
139 |
0 |
7 |
4 |
2 |
| 高雄市 |
28 |
6 |
193 |
147 |
6 |
0 |
0 |
56 |
1 |
5 |
1 |
1 |
| 臺北縣 |
99 |
31 |
1,071 |
104 |
4 |
1 |
0 |
306 |
0 |
8 |
2 |
1 |
| 宜蘭縣 |
44 |
5 |
70 |
55 |
4 |
2 |
1 |
22 |
2 |
1 |
0 |
1 |
| 桃園縣 |
20 |
32 |
345 |
205 |
6 |
0 |
0 |
69 |
0 |
1 |
0 |
0 |
| 新竹縣 |
11 |
6 |
109 |
3 |
4 |
0 |
0 |
48 |
0 |
1 |
0 |
0 |
| 苗栗縣 |
3 |
1 |
91 |
4 |
2 |
0 |
0 |
38 |
0 |
1 |
1 |
1 |
| 臺中縣 |
24 |
13 |
268 |
23 |
1 |
0 |
0 |
66 |
0 |
2 |
1 |
2 |
| 彰化縣 |
24 |
11 |
206 |
47 |
3 |
0 |
0 |
53 |
0 |
6 |
1 |
0 |
| 南投縣 |
17 |
0 |
80 |
4 |
3 |
0 |
0 |
22 |
0 |
1 |
0 |
0 |
| 雲林縣 |
38 |
3 |
41 |
5 |
1 |
0 |
0 |
30 |
3 |
1 |
0 |
0 |
| 嘉義縣 |
14 |
1 |
50 |
8 |
0 |
0 |
0 |
14 |
0 |
1 |
0 |
0 |
| 臺南縣 |
35 |
13 |
146 |
25 |
4 |
1 |
0 |
45 |
0 |
1 |
1 |
1 |
| 高雄縣 |
270 |
1 |
189 |
43 |
8 |
0 |
0 |
90 |
3 |
5 |
0 |
2 |
| 屏東縣 |
51 |
4 |
202 |
13 |
6 |
1 |
1 |
93 |
1 |
1 |
1 |
1 |
| 臺東縣 |
6 |
1 |
33 |
9 |
3 |
0 |
0 |
106 |
0 |
1 |
1 |
1 |
| 花蓮縣 |
26 |
5 |
55 |
3 |
7 |
1 |
0 |
83 |
0 |
2 |
1 |
5 |
| 澎湖縣 |
6 |
0 |
9 |
2 |
1 |
0 |
0 |
3 |
0 |
1 |
0 |
0 |
| 基隆市 |
23 |
1 |
57 |
1 |
1 |
0 |
0 |
37 |
0 |
1 |
0 |
0 |
| 新竹市 |
25 |
13 |
84 |
6 |
2 |
0 |
0 |
49 |
0 |
1 |
0 |
1 |
| 臺中市 |
25 |
25 |
180 |
56 |
3.5 |
0.5 |
0 |
59 |
0 |
1 |
0.5 |
0.5 |
| 嘉義市 |
33 |
2 |
53 |
22 |
3 |
1 |
3 |
12 |
0 |
1 |
1 |
2 |
| 臺南市 |
45 |
11 |
136 |
34 |
3 |
0 |
1 |
30 |
1 |
2 |
0 |
0 |
| 金門縣 |
4 |
0 |
7 |
0 |
1 |
0 |
1 |
1 |
1 |
0 |
0 |
1 |
| 連江縣 |
0 |
0 |
4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合 計 |
1,071 |
200 |
4,168 |
1,086 |
89 |
9 |
8 |
1,471 |
12 |
52 |
16 |
23 |
(九)高關懷少年輔導工作
1.辦理高關懷少年輔導及外展服務: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規劃以社會團體工作、戶外體驗教育營隊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少年高度關懷團體工作」,藉專業輔導技能介入導正偏差行為,截至98年3月底止,辦理49方案,計1,968人受益。
2.辦理物質濫用防制及安置處遇工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能規劃辦理辦理各項教育訓練、座談會及宣導活動。
3.兒少相關權益之維護事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能規劃依配合辦理相關宣導活動,積極輔導就學達到零拒絕目標。
4.少年事件處理法轉向制度落實情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配合法院裁定安置並進行追蹤輔導,截至98年3月底止,計輔導轉向兒童11人、少年179人。
(十)核轉內政部補助款予受補助單位情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方式大抵一致,即針對未設專戶者,多於受補助單位核銷後1個月內撥付內政部補助款。
(十一)其他或創新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措施:除連江縣、新竹縣2個縣(市)未有創新性業務外,餘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能規劃辦理。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參)推展婦女福利服務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截至98年3月底,全國女性人數為1,142萬9,520人,以總人口數2,305萬2,378人計,女性人口占總人口數的49.58%。相較於截至96年3月底止的人口統計資料,全國女性人口數為1,129萬3,712人,計增加13萬5,808人,增加比例為1.20%。其中,18歲至64歲女性人口785萬3,640人,占全國人口34.06%,約三分之一,是就業、創業及勞動之主力,較96年3月底之764萬4,632人增加20萬9,008人,漲幅2.73%。綜觀民國80年至98年3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女性人口比例由百分之48.36%逐年緩增至49.58%(96年3月底為49.36%),呈現緩緩上昇趨勢;另依人口壽命統計顯示,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6.26歲,及近三年男性死亡人數約為女性人數1.60倍,基此,預期女性人口數於未來數年應仍呈緩緩上升趨勢並有超過男性人口之勢。
以城鄉區域而言,截至98年3月底,七大都市(二直轄市及五省轄市)之女性人口359萬326人佔全體女性人口31.41%,比例與96年3月底微降0.01%,惟人數較96年增加4萬452人;另外全國已有七個縣市之女性人數超過該縣市人口之半數,較96年只有臺北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及臺南市等5縣市,新增為臺北縣及新竹市,其餘十八個縣女性人口有增有減,大多數城鄉混合型的縣都有增加,連離島三縣女性人口也有些微增加,只有農鄉型態明顯的縣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及花蓮縣等六縣女性人口卻減少,值得各縣加以注意。
二、預算結構:
(一)婦女福利預算編列情形:
1.各直轄市、縣市97年預算數共計編列9億7,715萬4千元(不含生育津貼、補助給付),相較於96年度編列10億9,293萬1千元,約縮減8.76%。
2.97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所編婦女福利預算數佔其社會福利平均比例1.62%,較95年有成長,惟仍期待再成長至3%。以96年與97年婦女預算相比,大部分縣市均有成長,比例最高為臺南縣,達180.98%,其次為宜蘭縣,亦達79.50%,再者為屏東縣46.30%,嘉義市43.59%,花蓮縣39.20%,臺北縣37.95%。不過也有負成長的,如新竹縣-85.38%,花蓮縣-39.02%及南投縣35.75%,原因則複雜而多元,以新竹縣而言,係96年有編列興建婦幼館之工程款1億7千多萬元,97年未再編列予以減列而驟減。
3.以規模而論,高雄市婦女預算編列最多,96年97年二年達2億多及3億多元,臺北市第二,亦達1億多,高雄縣96年度達9,594萬餘元,97年增為1億2,688萬餘元,大致來講,都市型預算仍較農鄉縣及偏遠離島為多,金門縣95年度為5,741萬元,96年及97年則減為800萬元及642萬元,似宜簡檢討忽升忽降之元素外,並宜注意服務品質之提升。(高雄市增加:原因為女性首長重視及該市婦權會積極爭取婦女福利預算而年年增加;金門縣減少:95年有編列婦女生育津貼,96年不再編列,且考量往年預算數有所高估,故於97年減少預算數。)
(二)編列方式:採單獨編列、混合編於婦幼福利項目,或與其他福利項目併編方式辦理,如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生活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前者有的併入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辦理,後者有的併入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辦理,是以較難依福利服務對象進行細項預算評列。
(三)另部分縣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金門縣、連江縣)自行開辦婦女生育津貼(補助),惟96年起已不再編列於社政預算內而改編於其他政事別(如臺南市已不再編列,金門縣編列於衛生局),顯示部分縣市可接受考核委員之建議(即生育補助不列入婦女福利預算)。其中,臺中縣、彰化縣95年度雖編列辦理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佔整體婦女預算比率極微,不會影響法定應辦婦女福利業務項目,而新竹市及新竹縣編列婦女生育補助佔極高比例,排擠法定應辦婦女福利業務項目,應逐步減少以利真正婦女福利業務之推動。
(四)依預算執行概況分析:婦女福利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仍以現金給付為主,福利服務計畫執行(含自行辦理)及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為次,設置及改善婦女福利機構之預算編列所佔比率較低。
(五)在執行率方面:整體而言較往年有很大進步,97年度執行率普遍在80%以上者有19縣市,其中苗栗縣最高130.25%,臺南縣次之107.74%,嘉義縣第三106%,執行率達90%以上的尚有10縣市(臺東縣、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高雄縣、臺北縣、基隆市、臺北市、臺中縣、臺南市),以上縣市均應予執行工作人員嘉獎;達80%以上有6縣市(臺中市、嘉義市、南投縣、桃園縣、花蓮縣、金門縣),尚可;而僅有70%以上有4縣市(新竹縣、新竹市、雲林縣、澎湖縣),有待加強。此外,執行率在70%以下者有連江縣及宜蘭縣,二縣均宜檢討改進。
三、法定項目辦理情形:
(一)九項法定措施-除新竹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尚有部分項目未開辦外,餘各縣市均已開辦。
(二)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措施
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分別編列預算辦理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補助;本項業務除新竹縣、高雄縣、金門縣五項目採混合編列,高雄市、基隆市、臺中市、南投縣、宜蘭縣部分項目與其他業務合併編列外,餘均已分別編列。子女生活津貼乙項,除高雄縣未依規定發放金額仍低於1,728元外,餘各縣市均合於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臺北市另將「性產業轉業者」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等二類婦女列入特殊境遇婦女的類別,彰化縣將「非自願性失業及短期無工作婦女」列入特殊境遇婦女的類別,值得其他縣市參考,臺中縣96年起辦理無自有住宅之特殊境遇婦女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每月3,000元)。
(三)一般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為擴大婦女社會參與,提升生活知能,增進自我成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編列預算辦理,鼓勵婦女參與各項知性成長活動、講座或研習訓練課程。
(四)辦理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
為因應單親家庭、外籍配偶及其他弱勢家婦女增加的社會現象,協助其解決生活困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單親及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措施,提供其身心及社會支持;本項業務除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外,各縣市均已編列預算辦理,主要服務措施係針對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外籍與大陸配偶、原住民婦女及特殊境遇婦女,部分縣市並針對未婚媽媽、未婚懷孕婦女、原住民婦女及租屋婦女開辦服務措施;此外,近年來各縣市亦陸續成立「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以積極照顧外籍及大陸配偶。
(五)設置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為提供一般婦女學習與活動場所,提供不同類型之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設置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本項業務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部分,部分縣市自行辦理,八個縣市有委託民間團體經營(臺北市、桃園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臺東縣、臺中市及金門縣),另連江縣之婦女福利服務中心設於該縣福利園區內。
(六)婦女福利專業工作人員教育訓練
為提升婦女福利專業工作人員素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專業工作人員訓練,本項業務除新竹縣、連江縣未辦,餘各直轄市、縣市均已辦理。
(七)設定婦女權益推動機制
除連江縣未設置婦女權益推動機制外,其餘24縣市均已設置,並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惟部分縣市運作方式仍待加強,以發揮設置功能,保障婦女應有權益及促進婦女福利。直轄市及縣(市)首長方面,有臺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臺南縣、臺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臺南市等市縣長曾親自主持過婦權會會議,其中新竹市市長每次會議親自主持,相當值得肯定,其他縣市之縣市長則均未主持過,會議交由副縣長、主任秘書、社會局(處)長或婦權會委員主持,期許各縣市首長了解婦權會會議由縣市首長主持,代表首長重視婦女權益發展之意義,儘量親自主持。
(八)直轄市、縣(市)自辦之現金給付福利
法定現金給付部分各直轄市、縣市均已開辦,部分縣市並自行開辦現金幾付項目如下:
1.婦女生育津貼: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縣(限中低收入戶)、彰化縣(限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臺東縣、臺南市、金門縣、連江縣。
2.房租津貼(或租屋補助):
(1)臺中市:弱勢婦女暨少年保護個案房租津貼。
(2)臺中縣:96年起辦理無自有住宅之特殊境遇婦女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每月3,000元)。
(3)彰化縣:特殊境遇婦女租屋津貼。
(4)雲林縣:弱勢婦女租金補貼
(5)嘉義縣:中低收入戶家庭租屋補助及建構修繕住宅補助。
(6)臺南市:大林國宅社區具有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婦女,每月補助租金2000元。
(7)高雄縣:弱勢單親婦女房租津貼及住屋服務。
(8)屏東縣:弱勢家庭租屋補助。
(9)花蓮縣:弱勢婦女租屋津貼。
(10)高雄市:弱勢婦女租屋津貼。
3.婦女緊急生活補助:高雄縣、花蓮縣、臺南市。
4.四十歲以上婦女免費健康檢查:新竹市、基隆市。
5.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基隆市、新竹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
6.重大傷病婦女生活補助:澎湖縣。
7.臺籍慰安婦生活補助:臺北市(每月1萬5,000元,另有領其他福利津貼者,以最低工資扣減已領之金額補助其差額)、高雄市(每月1萬5,000元)。
8.緊急生活扶助、受暴婦女驗傷醫療補助、心理治療補助:臺北市依「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針對未婚懷孕婦女、從事色情行業擬轉業婦女及遭遇非因個人責任之重大生活變故者(含:協議離婚),提供3項補助。
9.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及子女生活津貼:臺北市,全面開放新移民,於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時,提供與國人相同之補助。
10.單親家庭補助:高雄市(含貸款利息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補助)。
11.婦女照顧子女津貼:金門縣制定「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對於中低收入且未就業照顧3歲以下子女或12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補助標準:照顧子女1人每月補助3,000元、照顧子女2人每月補助5,000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每月補助6,000元。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婦女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肆)推展老人福利服務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臺灣地區自82年9月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不斷快速增加,根據內政部公布人口統計月報資料,98年3月底65歲以上人口數為241萬6千餘人,占總人口數10.48%。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推估,民國114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數20%,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可見我國在人口結構上老化的速度非常快。高齡化社會的需求與議題,已成為政府及民間關注的焦點,也是整個社會,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共同的責任,須有完善的規劃及因應對策等,俾立法、政策、服務合一,有效落實老人福利,讓老人維持獨立、尊嚴而自主的生活。
二、預算結構
(一)依據各縣市所送資料,96年度臺閩地區各縣市政府老人福利預算共編列211億9,428萬元、97年度共編列228億3,641萬元、98年度共編列234億9,258萬元。97年較96年預算數增列16億4,213萬元,增幅7%;98年度較96年度預算數增列22億9,830萬餘元,增幅10%。
(二)依預算執行概況分析,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仍以現金給付為主,福利服務計畫執行(含自行辦理)及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為次。
三、法定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老人福利推動小組委員會議
依據96年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老人福利推動小組,整合、諮詢、協調與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各縣市均已設置該小組,惟台北市及台東縣尚未召開會議,未能發揮老人福利推動小組的功能。
(二)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
依據96年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以提高老人福利專業人員素質。各縣市均辦理相關老年社會工作、老人保護知能之專業研習訓練,惟台中縣、南投縣、屏東縣、基隆市與連江縣等5個縣市辦理訓練時數未達8小時。
(三)獨居老人服務
各縣市均針對列冊需關懷之獨居老人提供電話問安、訪視服務,並每年進行名冊清查與更新;惟新竹縣、南投縣、台東縣、基隆市、金門縣與連江縣等6縣市尚須針對需要之獨居長者加強問安關懷。
(四)緊急救援服務系統
各縣市均已編列預算提供獨居失能老人緊急救援服務系統;其中執行率達80%以上者有臺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臺中市、金門縣等10縣市;執行率未達50%者有臺南縣、基隆市、新竹市、臺南市與連江縣等5縣市。
(五)老人保護服務
除金門縣外,各縣市皆設有老人保護專線或併113專線辦理老人保護業務,且皆設有緊急庇護處所。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嘉義縣、花蓮縣、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等9縣市,均邀集相關機關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議。
(六)老人無力負擔全民健保費用補助
全民健保自84年開始實施,對於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已由內政部全額補助;未滿70歲中低收入老人之健保費,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補助基準辦理,目前除臺中縣、南投縣、雲林縣、臺南縣、高雄縣、澎湖縣、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等9縣市外,其餘各縣市皆已訂定保險費補助基準。
(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各縣市均已編列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預算,且設置據點目標達成率均達70%以上。另除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臺中縣、嘉義縣、臺南市、連江縣外,其餘18縣市之據點村里涵蓋數已達40%以上。
(八)居家服務
各縣市均編列預算,並以自辦或補助、委託民間單位辦理本項服務。桃園縣、澎湖縣、基隆市、金門縣等4縣市執行內政部補助經費比率高達90%以上;另臺北市、新竹縣、臺南縣、屏東縣、新竹市、嘉義市、連江縣等7縣市執行率低於70%。除高雄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4縣市外,其餘縣市每年均辦理居家服務考核或評鑑;另除高雄市、台北縣、彰化縣、南投縣、連江縣外,其餘縣市每年均辦理居家服務滿意度調查。除嘉義縣、台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等7縣市外,其餘縣市辦理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訓練皆達8場次以上;另除台北市、高雄市、苗栗縣、台南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7縣市外,其餘縣市均有辦理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
(九)中低收入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各縣市政府均編列預算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除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台南市、連江縣等9縣市外,其餘縣市經費執行率皆達90%以上。除金門縣外,其餘各縣市送餐服務之鄉鎮普及率皆達50%以上。另除花蓮縣外,其餘各縣市均提供一般老人供餐或送餐服務。
(十)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
已有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等12縣市設有日間照顧中心;並有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嘉義市等4縣市設有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另僅南投縣政府辦理家庭托顧服務並實際提供服務。
(十一)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有臺北縣、桃園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嘉義市等10縣市,依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規劃,在輔具購買租借服務項目,將未具身心障礙手冊之失能老人列為補助對象,並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之補助對象,由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擴及為一般戶失能老人。
(十二)交通接送服務
已有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金門縣等12縣市辦理失能老人交通接送服務。
(十三)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已有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嘉義縣、高雄縣、新竹市等6縣市,依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規劃,將每月最低生活費未達1.5倍之重度失能老人納為長期照顧機構安置之補助對象。
(十四)老人文康、休閒及長青學苑
為充實老人精神生活,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有關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鼓勵老人參與休閒活動,本項業務,各縣市政府均編列預算積極辦理老人大學、長青學苑、體育及文康等各項活動,以充實老人精神生活。預算執行率部分,南投縣預算執行率偏低,未達60%,臺中縣、新竹縣、連江縣、基隆市及臺南縣等5縣市之平均執行率未達80%,其餘縣市之預算執行率皆在80%以上。至各縣市文康活動中心使用情形,除澎湖縣、南投縣及宜蘭縣等3縣文康活動中心每週使用未達5天之比率未達80%外,其餘縣市每週使用5天以上者皆達80%之標準。至各縣市辦理老人文康休閒活動之次數,除金門縣每年未達36場次外,其餘縣市皆達36場次以上。各縣市所轄之鄉鎮市區辦理長青學苑普及率除雲林縣、連江縣、苗栗縣、屏東縣及宜蘭縣等5縣未達80%外,其餘縣市普及率均在80%以上。
(十五)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各縣市政府為辦理本項業務均訂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作業規定」,其中僅高雄縣未能於97年底前訂定;各縣市對於本項津貼均編列相當預算辦理,除臺北市、新竹市、連江縣及金門縣等4縣市執行率未達80%外,其餘縣市執行率皆在80%以上。在撥款時間點上,各縣市皆能按時撥付津貼。在追繳歷年溢領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上,除臺東縣、臺北市、新竹市、基隆市、苗栗縣、屏東縣及臺南市等7縣市追繳金額比率未達80%外,其餘各縣市均達80%以上。
(十六)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為使老人因重病住院無專人看護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各縣市皆編列預算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業務。其補助標準除高雄市及屏東縣未達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日1500元,中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日750元以外,其餘縣市均在上揭標準以上。至執行率部分,執行率低於69%者計連江縣、宜蘭縣;執行率在70%-79%之間者有臺東縣、苗栗縣、屏東縣、及臺南市等,其餘19縣市執行率皆達80%以上。各縣市為推廣本項業務均有辦理宣導活動。
(十七)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對於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費用補助,其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均可申請補助,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經濟的來源。為辦理上揭業務各縣市均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其中除臺中縣於98年始報部備查,高雄市以副本副知內政部外,其餘各縣市均於97年底前報部備查。
各縣市編列之預算除臺南市及宜蘭縣未達50萬元,彰化縣、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及屏東縣未達80萬元以外,其餘縣市編列預算皆高於80萬元。而在執行率方面,臺中縣、彰化縣、基隆市、桃園縣、苗栗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7縣市未達60%,臺東縣、臺北縣、嘉義市、雲林縣、高雄縣、及臺南市等6縣市其執行率在60%-79%之間,其餘12縣市之執行率均在80%以上。服務人數達50人以上者有臺北縣、新竹縣、雲林縣、高雄市及南投縣等5縣市,餘20縣市服務人數均未達50人。連江縣因服務人數為零,故無督導考核對象,餘24縣市均定期自行或委託辦理督導(查核);有關接受服務個案之定期(至少每3個月1次)訪視評量部分,除連江縣無服務人數毋需辦理,南投縣及金門縣未辦理外,其餘22縣市均有辦理定期訪視評量。此外為確認接受服務個案之體能狀況及接受服務之適當性,依規定應定期(至少每6個月1次)辦理案主失能程度之複評,惟其中未辦理或部分辦理之縣市有臺東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高雄縣、苗栗縣、屏東縣、南投縣及金門縣等11縣市,連江縣因無服務人數,故毋需辦理本項複評。
(十八)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
為鼓勵老人留養家中,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修繕其現住自有屋內衛浴、廚房、排水、臥室等硬體設備,俾維護其居家安全,除連江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3縣未訂定補助規定外,其餘各縣市均訂定「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規定」。
各縣市執行上揭業務之服務人數,除嘉義縣、新竹縣、雲林縣及花蓮縣等4縣人數逐年減少外,其餘21縣市均呈現服務人數逐年增加之情形。且為推廣是項業務鼓勵民眾充分運用,各縣市均有辦理相關宣導推廣活動。
(十九)機構輔導考核或評鑑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老人福利機構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各縣市應自行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據以辦理其轄內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截至97年底止,除臺東縣、金門縣、臺北縣、新竹市、雲林縣、高雄市及臺南縣等7縣市尚未訂定外,其餘縣市均已訂定。又依老人福利法第39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權益」,因此各縣市應訂定「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除臺東縣、金門縣及宜蘭縣等3縣尚未訂定外,其餘22縣市均已訂定。
又為提高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保障院民權益,內政部於91年7月24日函送「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請各縣市對轄內各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1次,並按季將查核結果報部備查,其中連江縣未辦理查核,臺東縣、臺北縣、臺中縣、彰化縣、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南投縣及宜蘭縣等9縣市未全部查核外,其餘縣市均按規定時程辦理。至各縣市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之呈報部分,除臺東縣、金門縣、新竹縣、連江縣及南投縣未將結果報部;臺中縣、新竹市、高雄市、屏東縣及宜蘭縣等縣市僅將部分結果報部或逾時報部外,其餘縣市均依規定報部備查。另對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下之機構,除臺中市、雲林縣、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臺北縣(96年度)、臺南縣(97年度)僅限期改善,未依法處以罰鍰外,其餘縣市均依法辦理。為積極輔導評鑑丙丁等機構提升服務品質,除臺中縣及屏東縣未組成專家學者輔導小組前往輔導外,其餘23縣市均有實施輔導。
為有效整合各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資源,方便民眾查詢參考,並提供行政機關管理、資訊之交流及統計分析等功能,內政部建置「老人福利機構管理資訊系統」,並請各縣市輸入轄內各機構即時、常新之各項資料,其中除臺東縣、臺北市、彰化縣、嘉義市及苗栗縣等5縣市未完整輸入外,其餘縣市均有完整建檔。另外為確保機構照顧服務員之照護技術及專業知能,「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規定照顧服務員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在職訓練,各縣市除新竹縣、連江縣、屏東縣未辦理;臺中縣辦理時數不足外,其餘各縣市均為轄內機構照顧服務員辦理20小時(含)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十)未立案機構之清查輔導
為確保機構老人獲得妥適之照顧,老人福利法第36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第45條規定,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處以罰鍰;除金門縣、連江縣等2縣因轄內無私立機構未辦理未立案機構之清查;苗栗縣及屏東縣雖有查核但未處以罰鍰外,其餘各縣市皆辦理清查並依法處理。
(二十一)機構超收之清查輔導及處罰
為提高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老人福利機構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另為平時之輔導考核,內政部訂有「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每機構每年最少應辦理1次,其中有關機構超收住民之清查工作,除屏東縣查有機構超收但未依法辦理外,其餘各縣市皆辦理清查並依法處理。
(二十二)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
政府對無親屬或親屬無扶養能力之低收入戶老人有適當之收容照顧場所,除設立公立老人安養護機構免費收容照顧外,並依其意願,編列經費委託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收容照顧,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編列預算辦理是項業務,其中除澎湖縣、嘉義市、新竹市、連江縣、桃園縣、南投縣、花蓮縣及臺南縣外,其餘各縣市之預算執行率均達80%以上。又為保障接受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之就養權益,各縣市均與受委託安置機構簽訂契約;在接受委託安置機構之評鑑成績方面,有13個縣市(臺東縣、臺北市、嘉義縣、嘉義市、新竹縣、基隆市、高雄市、桃園縣、南投縣、花蓮縣、宜蘭縣、臺南縣及臺南市)委託安置之機構中有評鑑乙等以下者,其餘各縣市之受託安置機構均為評鑑甲等以上者。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伍)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98年3月底止的人口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已達104萬5,560人,佔全國總人口數4.53%,相較於97年3月底之身心障礙人口數增加2萬400人,成長1.99%。綜觀80年底至97年底止之人口統計資料,身心障礙人口比例由80年底之0.99%,逐年增加至97年底之4.52%,期間由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修訂,增加新的障礙類別,爰此,預期身心障礙者人口數於未來,應仍呈逐年增加之趨勢。
二、預算編列:
有關身心障礙者類別預算數97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編列身心障礙福利預算高達267億1千餘萬元。另就各縣市所送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預算相較,97年度較96年度整體預算經費是增加的,惟新竹縣、屏東縣、花蓮縣及臺南市預算經費有減列情況;另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決算數,97年度亦達257億7千萬餘元,其中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及連江縣支出較96年度略有減降。另就身心障礙福利預算執行情形而言,97年度各縣市發放身心障礙者三項補助(生活、托育養護及輔助器具)經費計198億3千萬餘元,約占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執行數的76.96%,足見現金給付在各縣市辦理福利服務項目中仍屬偏高;惟較95年度所占比例84.30%而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逐漸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相關經費的投注亦顯有成長。
三、法定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專業人員訓練
為增進身心障礙福利現職工作人員專業知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多已自行辦理或委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人員在職訓練。97年度多數地方政府均已自編預算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僅新竹縣、連江縣尚未編預算或未辦理。各地方政府除配合內政部委託開辦之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外,亦漸能考量地方需求自行規劃相關訓練成長課程,以提升服務水準,促進資源整合。
(二)設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及訂定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流程
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實施後,已授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及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依規定制訂要點。另各轄市、縣(市)政府均已設立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大部分地方政府均能依其自訂規則定期召開小組委員會議,僅連江縣97年度未召開會議。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及輔助器具三項補助
三項補助是唯一一項所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有編列預算辦理的法定項目,97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放150億2,935萬餘元,計有31萬258人受益;托育養護費發放43億752萬餘元,計有2萬6,823人受益;輔具補助發放5億3,900萬餘元,計有5萬5,425人次受益。有關生活補助、托育養護費補助,各地方政府所訂審核條件均至少與內政部統一標準相同,亦有少數縣市審核條件更為寬鬆。僅臺南市有未依合約期程延遲撥付機構托育養護費現象。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核發資料比對部分,僅宜蘭縣及雲林縣等2縣市在整體資料查核比對及溢領金額追繳情形上有待加強辦理。至輔助器具補助方面,各地方政府所訂審核辦法均與內政部統一標準相同或更為寬鬆,如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需求增加輔具補助申請項目、額度或名額等。另各縣市均已建立輔具補助標準作業流程。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本次考核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辦理情形首次與老人福利居家服務考核指標分開評比,並增加對於居家服務人力訓練之考核。據各直轄市、縣(市)提供服務成果資料,部分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受益人數仍屬偏低,仍有桃園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屏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高雄市等9個縣市居家服務人數受益比例低於1%,除普及性上有待推廣外,尚須加強宣導以提昇受益人數及辦理成效。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服務
身心障礙者社區服務辦理情形係以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交通服務(含復康巴士)、休閒及親職教育等4大項為主,有關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多半地方政府係結合轄內之日間服務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97年度尚有臺南市及連江縣未開辦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至97年度除連江縣外,各縣市政府均訂有復康巴士服務使用辦法並推動服務,惟雲林縣及臺東縣服務有待加強;另有關辦理休閒服務及親職教育活動部分,多半地方政府仍維持以往模式以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為主,並未開放轄內全體縣民或身心障礙者參加,且多半非屬縣(市)政府年度計畫,缺乏主動規劃性,亦應加強與其他局處單位之整合連結。
(六)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
多數地方政府已成立其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窗口,或訂完成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實施方案,惟部分縣市成立之工作小組運作情況不佳,未發揮應有之功效,如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3縣市。
(七)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貸款利息補助
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房屋而需租賃房屋之租金補助者,97年度未編預算開辦者計有苗栗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3縣。另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酌予補助,97年度編有預算且有服務成效者計有高雄市、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高雄縣及澎湖縣等6縣市。
(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輔導與查核
為提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輔導、監督與評鑑。97年度除連江縣未設有機構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有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以協助機構修繕、充實設施設備或教育訓練提昇專業人員知能等;另依規定按季輔導查核轄內機構,並填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至對於委託安置縣外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多數縣市除能藉由實際查訪過程瞭解委託安置個案實際接受服務情形,對於轄內尚有安置服務床位者,亦能逐步輔導家屬或個案轉介回轄內機構就近照顧。97年度對安置轄外機構的身心障礙者查訪工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逐步落實辦理。
(九)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鑑定表管理作業辦理情形
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各項資訊及鑑定表管理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自行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或運用內政部開發資料庫作業系統,由各地區公所單一窗口執行身心障礙者手冊申請轉發,亦能於期限內完成身心障礙者手冊核發作業,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如有戶籍等相關異動之身心障礙個案,亦能立即依規定移轉相關資料辦理異動註記。
(十)個案管理專業服務制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透過個案管理之方式,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以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本年度加強考核個案管理專業服務制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委託民間團體或專人專責方式辦理。
(十一)優先採購身障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
97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多均已藉由網路公告、舉辦說明會、文宣資料及產品促銷活動等方式,協助辦理優先採購身障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業務之宣導推廣,及落實主管機關查核輔導等事項。
(十二)手語翻譯服務窗口
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實施後,新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之規定,以保障聽(語)障者參與公共事務的權益,97年度尚有宜蘭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未設置相關窗口提供服務,另南投縣、臺東縣、花蓮縣及澎湖縣無具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照者。
(十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增保護服務專章,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遭致第75條情事之身心障礙者提供保護服務,相關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均應通報有關機關處理,97年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或運用既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專線(113)或提供業務科專線號碼供各界通報使用,惟尚有南投縣、臺南縣及屏東縣尚未訂定相關處理流程。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陸)推展社區發展工作 回頂端↑
一、社區概況
社區發展是一種多目標、長遠性、綜合性之社會福利事業,旨在透過社會運動方式與教育過程來培養社區意識,啟發社區民眾發揮自動自發、自助及人助之精神,貢獻人力、物力、財力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以改善社區居民之經濟、文化等環境,提昇其生活品質。
我國社區發展工作為我國社會福利措施要項之一,自57年推行以來,迄今已屆40年,取得豐碩之成果。截至97年12月底止,已成立6,410個社區發展協會,設有社區活動中心4,138所,繼續推行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精神倫理等三大建設及實施福利社區化,以促進社區居民福利服務,提昇居民生活品質。
二、預算編列
97年度共編列5億3,062萬300元,較96年度減少5,406萬5,812元,有16縣市預算呈減少;執行率最高為屏東縣100%,執行率最低為澎湖縣57.05%;建請縣市政府,衡酌財源狀況,增列預算經費,並加強預算之切實執行與落實,俾利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展。
三、總體業務辦理情形
(一)有關社區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及充實內部設備補助費,自90年度起已由行政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經費辦理。惟部分縣市並未依規定編列是項預算或編列象徵性金額,大多數縣市將是項預算編入其他社會福利措施經費,建請改進。
(二)大部分縣市政府訂有「社區活動中心維護管理要點」,輔導各社區發展協會訂定之依據,建立社區活動中心管理運用制度化,惟其使用情形,部分縣市政府無督導、查核資料可稽,建請改進,俾利社區活動中心永續經營及充分有效運用。
(三)大部分縣市訂有「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每社區50萬元,部分縣市編列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10萬至40萬元,餘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社區發展協會配合補助與自籌辦理,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計有3,995個社區發展協會,對健全社區發展協會組織及推展社區發展業務,貢獻良多,惟部分縣市僅有調查各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情形,其使用情形,無督導、查核資料可稽,建請改進,以健全內部組織功能。
(四)為有效推動社區發展業務,有縣市擬定年度創新工作計畫,如高雄市編撰「高雄市社區工作發展白皮書」推動及塑造幸福鄰里施政政策;彰化縣辦理「縣長有約-社區幹部培力座談會」以重視社區發展工作;嘉義縣運用「社團法人嘉義縣福利社區化推動協會」作為社區發展交流之平台;高雄縣推行「社區活力再造推動專案」以輔導社區。
(五)從績優社區的成長歷程中,印證了社區培力工作的推動,將可提升社區解決問題的能力,達到社區永續發展的目標;有縣(市)政府為彌補社政人力的不足,採與鄰近大專院校結合,以專業團隊委託方式,對社區進行培力與輔導。如臺南市引進成功大學、中正大學、長榮大學、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等,陪伴社區成長;臺中市委託朝陽大學設立社區發展中心、桃園縣委託5所大學協助推動以鄉為單位的旗艦輔導計畫、金門縣委託長榮大學進行縣級的社區輔導工作等,對於提升社區工作之服務績效,均已看到成效,足為其他縣市學習標竿。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展社區發展工作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柒)建立志願服務制度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志願服務法及內政部訂頒之「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等規定組織之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團隊。截至98年的12月計有2,711隊,志工人數計有15萬3,819人,志工人數成長36%,分別投入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少年、兒童、諮商輔導、家庭、社區等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就統計資料分析,社會福利類志工從事的服務項目以老人福利服務最多,其次依序為綜合福利服務、社區福利服務、兒童福利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諮商輔導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家庭福利服務、少年福利服務等。在志工年齡分配上,年齡在30歲至49歲之志工為最多,其次為50歲至64歲之年齡層,足見志工人力仍以青中壯年為主;在性別分配上,女性人數有10萬5,801人,男性人數則有4萬8,018人,顯見社福志工仍是以女性志工為主;在學歷分配上,以高中(職)最多,其次依序為大學(專科)、國中以下程度;職業分配以家庭管理最多,其次依序為工商界人士、學生、其他職業、退休人員、公教人員。
二、預算結構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業務。」96年度各縣市政府編列志願服務預算總數為3億7,734萬3,411元,97年度則為4億4,573萬3,223元,總體而言,預算增加了6,838萬9,812元,整體預算增加18.12%。其中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臺南縣、臺南市的預算有大幅度成長。
三、法定項目辦理情形
(一)辦理志願服務業務人力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5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大部分縣市雖有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業務;但因社政人力不足,部分縣市之承辦人員仍須兼辦其他業務,且各縣市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流動率極高,因此無法對志願服務業務有更深入的規劃與投入,影響志願服務業務的推動。
(二)召開志願服務會報及辦理聯繫協調會議或活動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大部分縣市均能定期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且半數以上的縣市均能由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之長官主持會報,對府內各局處(室)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協調及聯繫可發揮整合之效益。
(三)預算編列或結合社會資源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業務。」結合社會資源方面,部分縣市政府如:臺北市、高雄縣、高雄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與澎湖縣等縣市,均能與民間團體成為公私合作的夥伴關係,運用民間力量及人力資源共同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四)志願服務之宣導
各縣市政府以發行志願服務刊物,宣導摺頁,運用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進行志願服務宣導工作,並配合志願服務節日輔導轄內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慶祝或宣導活動。此外,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承辦「第22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中華民國紅十會臺灣省南投縣支會承辦「98年全國志願服務會報」及臺北縣志願服務協會承辦「98年度全國績優志工頒獎典禮」,均為公部門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的具體成果。
(五)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發放及管理
大部分縣市均於榮譽卡申請與半年報填報時查核紀錄冊登載情形,且紀錄冊領冊率達60%,其中以高雄縣、南投縣、宜蘭縣、桃園縣、屏東縣、臺中市等5縣市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最高,已達80%以上,值得佳許。惟目前仍有苗栗縣、雲林縣、臺東縣、臺北市等4個縣市紀錄冊領取比例不到50%,有待加強。
(六)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獎勵表揚
目前大部分縣市均已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並辦理表揚活動。社會福利類志工保險率僅有宜蘭縣、臺中市、嘉義市、屏東縣、澎湖縣達到八成,臺北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臺南市等縣市保險比率未成五成,有待努力。
(七)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或業務督(輔)導
藉由志願服務評鑑機制,可瞭解各志願服務團隊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情形與困境,以作為各縣市政府推動與輔導業務之參考。各縣市均已訂定社會福利類之志願服務評鑑計畫,並對社會福利各團隊進行評鑑,且有彙編評鑑報告,以供其他單位學習參考。
(八)志願服務工作創新項目及作為
志願服務工作在各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協助推動之下,對於志願服務的項目、宣導方式等積極開發多元嶄新方案。例如:臺中市辦理「志工樂活心生活~留言與票選宣導活動」;臺南市建立青少年交流平台及結合郵局辦理郵務士關懷獨居老人;高雄縣設立各種志願服務體驗站,讓志工可親自體驗各種不同的志願服務工作;屏東縣推動專業講師志願服務(講師志工團)。
(九)照顧服務社區化計畫
內政部配合行政院加強執行「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服務社區化」,並鼓勵各縣市輔導民間團體共同推動,且為能使志願服務工作與社區發展更緊密結合,各縣市均能積極培植並運用社區志願服務資源,輔導社區居民積極投入各項社區照顧工作,發展出具地方特色及符合地區需求的服務方案。
(十)志工教育訓練
透過各項訓練課程之辦理,可建立正確的服務倫理及理念,以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內政部自92年即請各縣市積極規劃辦理志工基礎教育訓練,擇定轄內1至3個民間團體辦理訓練工作。大部分縣市均能依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團體辦理教育訓練,且能先行調查各志工運用單位意見,查知志工教育訓練需求,並於課程結束後填寫問卷,以作為將來辦理教育訓練改進之參考。
(十一)具特色的業務
各縣市辦理志願服務工作均能考量社會資源、人口分布等因素,並因應不同的服務需要,發展出許多頗具特色的業務。例如:臺中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認同卡、推動青年志工服務計畫、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加入「祥和計畫」志工隊、建立專業人力資料庫、舉辦創意四格漫畫徵選。2.高雄縣:「火鶴傳情-高雄縣老人全面需求調查暨關懷訪視計畫」,透過火鶴傳情志工的關懷訪視,針對所需之服務提供關懷或轉介服務。3.高雄市:2009世運志工團招募訓練活動。4.屏東縣:推動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可享折扣優惠福利方案。5.桃園縣:辦理志工超市博覽會系列活動。6.嘉義市政府:因應健康城市認證,納入志工服務比例,訂有「提升居民擔任志工比例計畫」與「提升志工領有紀錄冊人數計畫」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志願服務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捌)規劃社會工作專業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截至98年7月底,各縣市政府社會工作員額數分配於各縣總人口數,即為每1位社會工作員平均服務人數,以臺中市2萬4,333人為最高,次為桃園縣2萬2,627人、依序為臺北縣2萬2,402人、彰化縣2萬1,509人、臺中縣2萬792人、臺南縣2萬68人;平均服務人數介於2萬人至1萬5,000人之間之縣市依序為:嘉義縣、雲林縣、臺南市、新竹縣;平均服務人數介於1萬5,000人至1萬人之間之縣市依序為:苗栗縣、屏東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嘉義市、高雄市、南投縣、臺北市、宜蘭縣;平均服務人數於1萬人以下之縣市依序為: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
以地方政府現有社會工作人員數(1,546名)分配於全國總人口數(2,307萬7,191人),每1位社會工作員平均服務人數為:1萬4,927人。與96年相較,以全國社會工作員額數(1,305名)分配於全國總人口數(2,291萬1,292人),每一位社會工作員平均服務人數為1萬7,556人。即98年每位社會工作員平均服務人數比96年減少2,629人。
二、辦理情形
(一)社會工作員進用
1.北、高2市組織編制中社會工作(督導)員員額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43名(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68名(11名社會工作師、57名社會工作員)。
臺灣省政府於民國85年核定各縣市應設置社會工作(督導)員額,其總員額為494名,現進用人數扣除內政部專案補助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之社會工作員人數,除彰化縣政府,其餘22縣市(扣除金門縣、連江縣)均已足額進用社會工作員。
直轄市、縣(市)政府扣除內政部專案補助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之社會工作員人數,自行進用社會工作員總數為1,067名。
2.將約聘僱社工員排除於人力精簡範圍。
23縣市(扣除金門縣、連江縣)均已將約聘僱社會工作員排除於人力精簡範圍。
(二)社會工作員納編、從事直接服務
1.縣市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納入組織編制辦理情形:
(1)宜蘭縣、新竹縣、南投縣、澎湖縣、新竹市、嘉義市尚未開設社會工作師(員)職缺。
(2)其餘縣市納入組織編制且實際進用之社工師及社工員佔現有社會工作人員人數比率如下:
以高雄市54.70%為最高,次為臺北市45.20%,臺北縣26.7%,花蓮縣13.30%,介於10%至5%之間之縣市依序為:桃園縣、雲林縣、臺中市、苗栗縣、高雄縣、嘉義縣、臺南市;介於5%至1%之間之縣市依序為:屏東縣、臺南縣、基隆市、彰化縣、臺東縣、臺中縣。
(3)各地方政府納編且實際進用之社工人數占現有社工人數之9.3%。
2.設置社工科(課)之縣市:
(1)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中市、臺南市等16縣市。
(2)新竹縣、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成立社工組)等5縣市研議中。
(3)嘉義縣、新竹市未成立社工課。
3.社會工作員從事直接服務的比例達60%依序為:
臺北縣(91.87%)、屏東縣(86%)、嘉義縣(84.87%)、基隆市(84.80%)、臺中縣(84.73%)、新竹縣(84.67%)、高雄縣(84.47%)、臺南縣(83.67%)、南投縣(82%)、臺北市(79.07%)、彰化縣(77.07%)、臺東縣(74.2%)、桃園縣(73.53%)、高雄市(73.47%)、臺中市(73%)、嘉義市(72.73%)、苗栗縣(69.53%)、花蓮縣(68.87%)、臺南市(65.33%)、澎湖縣(60%)、宜蘭縣(60%)。
4.任用社會工作員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人數比率達20%以上之縣市:
高雄市(43.67%)、臺北市(40.33%)、臺北縣(32%)、桃園縣(26.67%)、花蓮縣(26.67%)、臺中縣(24%)、臺南縣(23.67%)、新竹市(23.33%)。
(三)社會工作員訓練:
1.訂定年度分級訓練計畫,且確實執行,並建立訓練時數登錄系統及制度,建立專業訓練制度:宜蘭縣、彰化縣、臺中市等3縣市。
2.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每位社會工作員平均接受專業訓練之時數,每人每年受訓時數皆超過70小時之比率:
(1)澎湖縣達100%。
(2)達70%之縣市:臺中縣(84.2%)、基隆市(83.4%)、彰化縣(81.8%)、雲林縣(80.6%)、宜蘭縣(77.4%)、臺中市(74%)、南投縣(74%)、苗栗縣(70%)。
3.督導制度:
(1)設有專職督導,每5-8名社工員設置1名督導之縣市為:臺北縣、臺北市、新竹市、彰化縣、苗栗縣、臺中市、宜蘭縣、雲林縣、新竹縣、臺南市、南投縣,計11縣市。
(2)內部督導:
A 個別督導-設有專職督導,並定期進行直接服務的個別督導:高雄縣、彰化縣、桃園縣、臺中市等4縣市。
B 團體督導-設有專職督導,並定期進行直接服務的個別督導:高雄縣、彰化縣、宜蘭縣等3縣市。
(3)外部督導-聘請外部督導定期進行直接服務的督導:高雄縣、彰化縣、宜蘭縣等3縣市。
(四)社政人力專業化
1.局長具社工專業背景
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臺中縣、高雄縣、花蓮縣、臺南市。
2.辦理考核項目課室之編制內員額具專業背景比例達50%以上之縣市:
高雄縣(87.5%)、臺北縣(81.5%)、高雄市(73.33%)、臺北市(72%)、新竹市(68.67%)、彰化縣(60.67%)、苗栗縣(55.5%)、臺中縣(53.83%)、桃園縣(53.67%)、嘉義縣(53.33%)、臺南縣(53%)等11縣市。
3.社會工作員(含編制內與約聘僱)具專業背景比例達80%以上之縣市:
桃園縣(100%)、澎湖縣(100%)、南投縣(98%)、花蓮縣(97.67%)、嘉義縣(97%)、雲林縣(96.67%)、臺南縣(96.33%)、臺北縣(95.33%)、嘉義市(95.33%)、苗栗縣(95%)、彰化縣(93.33%)、臺中市(93.33%)、高雄市(93%)、基隆市(89.67%)、臺南市(85.67%)、高雄縣(84.67%)、臺北市(83.33%)、屏東縣(83%)、臺東縣(80.67%)等19縣市。
三、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社會工作專業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玖)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 回頂端↑
一、人口結構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97年底,全國總人口數為2,303萬7,031人,男性1,162萬6,351人(佔總人口數50.5%),女性1,141萬680人(佔總人口數49.5%)。97年度全國通報家庭暴力被害人數7萬5,438人(女性被害人數5萬7,276人、約75.9%;男性被害人數1萬6,508人約21.9%,不詳1,654人),較96年度6萬8,421人(女性被害人數5萬2,773人、約77.1%;男性被害人數1萬4,202人、約20.7%,不詳1,446人),成長10.25%。97年度通報性侵害被害人數7,285人(女性被害人數6,647人、約91.2%;男性被害人數432人、約5.9%,不詳206人),較96年度6,530人(女性被害人數6,037人、約92.5%;男性被害人數330人、約5%,不詳163人)成長11.56%。爰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仍以女性為多數佔七成五以上,惟男性被害人人數與比例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二、預算結構
97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經費9億3,281萬元,較96年度8億375萬5千元,成長10%;98年度中央對臺灣省20縣(市)政府社會福利經費指定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服務費用為1億2,668萬6千元,較97年度1億1,837萬7千元,增加830萬9千元。分析96及97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8歲以上成年人口(不含兒少保護業務)每人平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費用,以臺北市、高雄市、桃園縣、苗栗縣、臺東縣、連江縣較為充裕;另彰化縣、臺南縣、屏東縣及臺中市則有待提升。
三、法定項目辦理情形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定項目計有設立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提供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服務等保護扶助措施、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等項,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設立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
2.目前仍僅有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等五個地方政府編置社政專職人員設立獨立機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其餘直轄市、縣(市)均以任務編組方式,由社政單位(於婦幼福利課或社工課)之既有編置或以約聘方式,指派社政人員辦理(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其餘警政(暴力防治組)、衛生醫療(醫療服務組)、教育(部分設立教育輔導組)等網絡各單位人員均為兼任性質,參與防治業務積極度各直轄市、縣(市)均有所不同。
(二)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功能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透過定期召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議,以及網絡協調聯繫會報或工作會報,發揮業務監督以及強化網絡各單位連結,落實防治工作推動,以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功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議,由縣(市)首長、副首長或局(處)長主持,決議事項列入追蹤管考。另依據實際業務推動需求,不定期召開網絡協調聯繫會報或工作會報,由局(處)長主持,以促進各領域專業之溝通與連結,建立網絡合作模式。
(三)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與補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法律扶助,並給予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不論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措施,其服務必須能因應案主之需求與個別差異,診斷評估提出最適切的服務計畫,在服務過程引進專業輔導、透過個案研討、建立督導制度等,以有效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四)開發多元化加害人處遇執行機構
為落實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提供更多元化治療處遇模式,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開發加害人處遇執行機構,除原有醫療機構外,結合心理諮商團體、相關專業人士開發多元化加害人處遇執行機構與團體,增加多元化處遇模式與非上班時間處遇時段,部份直轄市、縣(市)政府(臺北市、臺北縣、高雄市、高雄縣)業已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各項處遇計畫費用,各縣(市)政府均已訂定推動加害人處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編列預算補助加害人接受戒癮治療及心理輔導等費用,及補助處遇執行機構辦理認知較育輔導方案等,提高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之意願與可近性。
(五)辦理各項專業訓練與宣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7款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各地方政府社政、警政、衛生醫療及教育單位辦理社工人員、基層員警、衛生醫療及教職人員專業訓練,包含工作坊、座談或研習會、讀書會、個案研討、觀摩研習活動等,有助於提升專業知能並促進網絡合作共識。另有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以多元化方式呈現,如劇團演出、親職講座等,深入社區及校園,並且透過廣播、電子或平面媒體傳播宣導防治觀念與訊息,積極加強發展防治網絡宣導整合與分工及因地制宜之重點宣導計畫,運用有限人力與資源增進宣導效益。
(六)性騷擾防治業務辦理情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設置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編列預算並指定人員辦理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以及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等相關業務,除訂定年度性騷擾防治推動計畫、被害人服務推動方案之外,並結合府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分工與建立協助解決問題管道等具體服務措施外,亦應加強轄內所屬事業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輔導,97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總計受理198件性騷擾申訴調查案件(成立125件、不成立73件),較96年度225件(成立154件、不成立71件)減少13.6%。
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辦理情形詳見附冊資料。
伍、檢討與改進 回頂端↑
一、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管理運用方面
(一)地方政府運用應遵照法律規定辦理。
仍有少數縣(市)政府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編列於運用於原住民歲時豐年祭活動、原住民文化及體育活動、原住民民俗競技活動、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獎學金等支出,雖為對弱勢民眾之協助,依其業務計畫功能認定,部分似偏重教育、文化等功能。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業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6條明定地方政府應將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範圍,未來允宜遵照。
(二)公益彩券盈餘宜運用法定得辦事項或用於非現金給付之創新項目,以彰顯彩券之公益價值。
公益彩券自88年12月開辦以來,其盈餘對地方社會福利經費之挹注貢獻良多,不論占各地方政府歲出比重或社會福利支出比重均逐年提高。惟以地方政府運用項目觀之,因與一般社會福利項目並無區隔,致多數民眾無法具體感受彩券盈餘所帶來之效益。由於公益彩券盈餘條例所定盈餘可運用之範圍實為廣泛,包括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等,對於可支用之範圍有時並不易掌握,基於照顧弱勢向為政府優先政策,建議將來亦可朝開辦中央法規中所訂法定得辦事項,並在不充抵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前提下,創新提供照顧弱勢相關措施,俾符合公益彩券盈餘發行條例提升與增進社會福利之目的。
(三)地方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應更加透明公開
仍有少數縣(市)政府未將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內容公開對社會福利團體說明,或未將公益彩券盈餘辦理社會福利情形季報與縣(市)政府網站首頁連結,致對外訊息不夠公開與透明,易產生誤解,未來允宜改善。
二、在推動社會救助業務方面
(一)為妥適規劃符合低收入戶需求的各項服務方案,地方政府宜掌握轄內人口特性,進行該縣(市)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俾蒐集鄉、鎮、市、區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狀況、戶內人口健康及經濟情況、有工作能力人口其就業意願等,再搭配暨結合地方資源,始得提供可滿足其需求的創新方案,以滾動方式檢討並持續推動。
(二)法定辦理項目建議應編列法定預算執行推動。經查部分地方政府係運用民間資源或以公益彩券盈餘挹注或作為部分法定項目所需財源,因其來源並不穩定,容易影響低收入民眾生活保障,建議仍應以法定預算為主。
(三)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是社會救助業務相當重要的法規,惟查截至目前為止雲林縣及臺南縣政府仍未依法訂定上開相關規定;另高雄市、桃園縣、彰化縣、基隆市、臺中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7縣市亦尚未配合94年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修訂相關規定內容,應請儘速完成訂(修)定程序並報部,以健全落實相關法制作業。
(四)在遊民收容輔導業務方面,除應依所定相關法規辦理遊民之救濟、醫療及協尋返家等服務外,建議應多加分析其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結合勞政部門提供就業服務,鼓勵其回歸職場,重建個人及家庭功能。如有緊急安置需求者,宜轉介至適當機構;各地方政府間並應建立協力輔導運作共識。
(五)以工代賑的規劃要以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者的工作需求為辦理依據,建議未來應搭配前述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結果,合併檢討以工代賑辦理方式;另建請地方政府確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及就業服務法第29條規定,將轄區內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積極主動列冊通知勞政部門或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六)對於急難救助之個案要按其需求提供更完整的福利協助,經媒體報導之個案要主動關心慰問並將辦理情形回報內政部,另建議可建立走動式服務,結合轄內民間團體搭配社工員服務區域,主動宣導相關社會福利措施,暨發掘需協助個案,提供適切服務。
(七)災害救助相關事宜,仍應加強暨落實民生物資整備工作,尤其針對偏遠孤立山區部落及有道路中斷之虞等危險區域,至少存有4至7天的民生備糧,並於平日廣為宣導民眾自行備妥安全存糧;另應配合警政、消防及民政系統與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土石流警戒通報,事先完成民眾疏散或撤離作業,開設結構安全之災民臨時收容處所,並將安置狀況依行政院災防會所訂格式,定時彙整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平時宜加強與轄內民間團體資源連結,定期召開工作聯繫會報,先行完成應變分工作業,以增進救災效率。
(八)脫貧方案的規劃辦理已有部分地方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的新增規定執行中,經內政部彙整各項方案可分為「教育投資」、「就業自立」及「資產累積」三大模式,但經實地了解部分工作人員對於推展是項新政策的價值信念及注意事項等,仍有加強之空間;建議地方政府在規劃之初,可多辦理工作人員相關研習訓練計畫,建立基本觀念共識,並以穩定人力推動暨掌握方案執行進度,至有關實務操作技巧則請善用並熟讀內政部所印製之「自立脫貧方案操作原則」。
(九)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執行方面,建請地方政府加強推動小組之聯繫運作與溝通協商,積極建立內部分工合作機制,以發揮整合資源與服務窗口的功能,並建議經由舉辦鄰里大會、鄉鎮市區公所會報及節慶活動宣導等活動,或特別為村里長及幹事辦理說明會,加強宣導1957專線。有關急難救助核發件數及金額已趨穩定成長態勢,對於已獲得救助金之個案,社工員應針對個案評估結果加強追蹤、持續關懷,落實該計畫協助「弱勢家庭脫困」之政策目標。
三、在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面
由於社會變遷快速,導致家庭功能式微,因而兒童及少年問題日趨繁複,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辦事項日顯繁多,職責加重,亟待逐年增編人力與經費予以推動。另面臨青少年性交易行為轉型為網路與援助交際及人權理念之倡導,亟待重新修法及創新因應。是以,為落實法令規定,除立基於現有基礎提供服務外,應多加倡導預防性工作,重視兒童少年的身心正常且健全發展,配合補充性、替代性等處遇性服務的提供,積極營造一個適合兒童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
以下就考核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結果提出整體性意見供參:
(一)在經費分配方面,98年度雖較97年度增加,惟每名兒童少年的平均分配數尚不及1,500元,顯見預算規模及比例尚屬偏低,較不利於兒少發展性、預防性輔導工作之推展,且不利活化轄內兒少團體之扶植與資源拓展。建議採逐年擴編法定預算,善用公益彩券盈餘、公益彩券回饋金及中央政策型暨計畫型補助款方式,並加強兒少福利經費之合理性分配規劃,以有效回應當地兒童少年福利需求。
(二)雖依法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議,相關提案及討論內涵極具前瞻性及整合性,惟檢視會議議題發現,除少數縣(市)能夠針對兒童及少年相關問題進行研議外,多數縣(市)的委員會功能仍待強化,甚難有效發揮該委員會的功能。建議委員會的運作能夠確實,且針對議題的落實進行檢討與管考,方能達到應有的效益。
(三)近4年內大抵均已辦理轄內兒童及少年福利需求或生活狀況調查,除少數縣(市)能夠針對上開調查發現進一步分析並具體落實政策建議進行相關措施之規劃外,多數縣(市)並未妥善加以運用,甚為可惜。建議除賡續定期辦理相關福利需求之調查研究外,並能善加利用研究結果與建議,積極主動推動因地制宜的兒少福利服務措施。
(四)近年來為因應多元兒少問題而積極推動各項福利服務方案,因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囿於人力及經費有限,大多採行結合或委託民間方式進行相關服務方案的辦理,雖然部分縣(市)能夠針對委外方案予以督導與評鑑(或評估)落訂有退場機制,惟仍不夠落實以致服務品質堪慮。建議應積極對業務委託單位進行委辦業務之執行督導與績效評鑑,確實掌握服務效益以維護受服務者的權益與品質。
(五)由於加強宣導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與篩檢及各系統之努力通報,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率有逐年提升趨勢,顯見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的用心著力,惟目前0-3歲兒童發現率仍屬偏低,尚未達6%發現水準,通報率有待積極加強。建議應再持續加強宣導及辦理篩檢活動,強化家長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重要性之認知,以提升通報率。
(六)截至98年3月底,全國共計5,454家立案托育機構,服務對象為12歲以下之兒童,其人身安全與托育服務品質應予以嚴格把關。經查多數縣(市)均能因地制宜定期辦理立案機構之評鑑工作,惟針對未立案機構之查處仍應積極落實,並確實輔導立案以維兒童照顧權益。
(七)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項目涉及範疇略廣,且部分業務複雜度頗高,經查多數縣(市)均能配合中央政策致力推動辦理,惟仍建議賡續加強對其相關之協助與服務,並可更多元,多結合地區團體辦理,以符合不同案主需求。
(八)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為兒少福利績效考核首要評鑑向度,配分權數甚高,旨在促請地方首長正視轄內兒虐問題。經查多數縣(市)之兒少保護人力流動率高,建請多加改善其相關福利,強化社工人力之保持、培訓、督導在職訓練及強化兒保社工之自我照顧能力,以珍惜人力並朝工作專精化發展及分工之方向努力。
(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輔導及查處工作方面,經查多數縣(市)較偏重於宣導活動,且主題不夠明確,功能較為薄弱,難以收到成效。建議應整合資源,加強於大眾媒體或兒童少年易出入之休閒或工作場所,進行相關防治、教育、宣導等工作,另針對委外方案應與受委託單位建立聯繫與參與機制,以確保受服務者之權益。
(十)少年發展輔導業務的辦理與推展方面,兒少社會參與及權利維護工作推展仍較缺乏以兒少為主體之方案規劃。建議應積極加強教育、警政、勞政、衛生等單位,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聯結更多資源以全面性的規劃作為,提供青少年發展方向及參與機會。
(十一)高關懷少年輔導工作方面,針對高關懷少年的輔導策略須與有關單位緊密結合,經查多數縣(市)仍未增聘少輔會人力,建議仍應建置少輔會人員編制,以利整合高風險兒少服務。
四、在推展婦女福利服務方面
(一)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婦女福利及婦女權益之推展,增列婦女預算達社政總預算3%以上。
(二)建議都市型地區之社政主管部門能針對中高教育程度婦女,設計不同需求之福利服務。
(三)建請農鄉型縣市加強單親家庭服務,結合資源規劃推展單親家庭服務中心之各項支持性服務,尤其是單親子女托育服務(含男單親)。
(四)建議尚未辦理轄區婦女人口群之需求評估之縣市,委託辦理研究或調查以積極掌握實際需求、人口數及比率資料,如外籍配偶,原住民婦女、單親婦女、弱勢租屋婦女……等,俾利研訂相關措施方案,落實對該族群婦女的照顧。
(五)加強縣市婦權會功能,期許縣市首長能親自主持會議以統整相關局、處發揮功效;除社政單位外,相關局、處、室亦應本於主管權責主動提案討論以推動有關轄內婦女權益及福利工作之業務(如:教育單位-兩性平等教育、勞政單位-婦女就業輔導與參與率提升、衛生單位-婦女健康與友善醫療環境、警政單位-婦女人身安全保護、交通單位-友善的交通及旅遊環境、主計單位-性別預算、統計、分析、人事單位-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教育訓練、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六)縣市不定期舉辦婦女博覽會、論壇或溝通平台,讓轄內婦女福利資訊、資源及各項進展,包含團體與團體、縣市交流或國際論壇,能相互交流、經驗分享,達到分享聯繫,並收經驗交流及見賢思齊之效。
(七)部分縣市未印製單親家庭服務相關福利及扶助措施完整單張(包含女性與男性),建請儘速規劃印行。
未來,各直轄市、縣(市)婦女福利與權益發展之重點工作應朝以下方向積極努力:
(一)倡導家庭照顧為社會共同責任之觀念,減輕婦女家庭照顧壓力:對幼兒、老人、身心障礙家人的全方位照顧,應由社會、企業等社會主體協助家庭共同照顧,以減輕婦女為家庭主要照顧者角色的壓力,讓更多婦女得以對自己的生涯或生活方式有更寬廣的選擇空間。
(二)加強扶助弱勢單親婦女之發展,提供均等的社會參與機會:為提升弱勢單親婦女之社會經濟地位,希望透過補助學雜費的方式,協助單親弱勢婦女繼續就學,進而能自立脫貧,作為婦女能力投資,以提升其社會競爭力。
(三)連結政府與民間資源,增進婦女成長潛能:婦女福利政策的推動需建構在政府與民間資源彼此配合又競爭的基礎上,期許各直轄市、縣(市)能運用民間團體資源,推動各項社區活動與志願服務工作,提供一般婦女有關親職教育、婚前輔導、學習成長、社會參與之宣導服務,以促進女性參與多元化、地方化與社區化的服務。
(四)落實婦女政策內涵,促進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各地方政府已成立婦權會,其婦女權益應充分落實,現階段重點工作應訂定或檢討既有婦女政策,會內各分工小組應訂定或加以重新修正重點工作分工表,配合各直轄市、縣市地方婦女需求,訂定或依據政策、白皮書予以落實執行,以利各相關局、處、室推動有關保障婦女各項權益、推廣性別意識、增進各項婦女福利等服務措施。
(五)配合全球化趨勢,加強婦女團體國際交流:目前世界各國婦女參與公益活動頻繁,國內婦女團體從事婦女福利及社區服務活動亦顯積極熱絡,未來都市型七大都市應將配合統整規劃完整的婦女團體辦理活動資料庫,並協助婦女團體逐步參與國際活動,增進交流及學習他山之石,促進國內婦女團體成長,其他工商農混合地區,亦可參考推動,讓轄內婦女團體與國際接軌,掌握世界福利潮流脈動。
(六)加強推動婦女e化,縮減城鄉數位落差:婦女因在家或退出職場多年,常易導致許多婦女與社會脈動、世界趨勢脫節,這種情況在都市地區存在,鄉村尤甚,長期下來形成與社會脫鈎的現象。政府近年來推行各方面e化已有相當績效,婦女e化則仍有加強空間,期待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加強此一面向之推動,多提供婦女學習資訊機會,讓婦女自我更成長並期能與國際潮流接軌。
(七)培力婦女團體領導人,強化社團組織宏觀視野:有鑑於近年來都市型婦女人數有愈增趨勢,為使婦女社團領導人更具有世界觀及領導組織能力,七大都市及都會型縣轄市應針對婦女社團領導人加強提供充能訓練課程,拓展其各領域觸角,俾使其在參與國際交流場合時能暢談分享團體領導經驗,每個建設面向都能言之有物,讓團體間收到見賢思齊之效。
五、在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方面
(一)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是相當重要的諮詢小組,惟苗栗縣、臺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等7個縣市雖成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但召開會議次數未達規定;各縣市應加強委員會之功能,促進推動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二)目前各縣市均辦理相關老年社會工作、老人保護知能之專業研習訓練,惟仍有新竹縣、苗栗縣、臺南縣、金門縣與連江縣等5個縣市未辦理相關訓練或未達8小時以上。應加強辦理或督導參與相關訓練,以提升照顧品質。
(三)有關老人無力負擔全民健保費用補助業務,未滿70歲之中低收入老人之健保費,依規定係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目前除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嘉義縣、臺南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等12縣市外,其餘各縣市皆未編列預算,應加強辦理,以照顧有需要的老人。
(四)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項目,尚有高雄市、宜蘭縣與花蓮縣等3縣市未編列預算推動,另即使有編列預算辦理,服務人數亦相當有限,各縣市應加強辦理,以照顧更多有需要的老人。
(五)有關機構之督導考核與未立案機構之清查工作,大部分縣市都已依規定辦理,惟屏東縣未依規定辦理機構輔導考核、未立案機構清查與機構超收之清查與輔導等業務,應予改善。
(六)有關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業務,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編列預算辦理,惟僅有彰化縣、澎湖縣、臺中市及金門縣等4個縣市之受託單位均屬甲等或優等機關,其餘各縣市之受託安置單位尚含有乙等或丙等機構,應予改善,以提昇老人公費安置之品質。
六、在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
(一)預算編列宜配合轄區內身心障礙人口成長及服務需求規劃辦理。
(二)法定辦理項目建議應編列預算執行推動。
(三)除現金給付外,應重視福利服務預算的合理比重,針對轄區身心障礙人口特性及需求加強規劃其他福利服務。
(四)積極結合民間資源,推動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及社區照顧服務。對於委託民間辦理之各項服務,其委外作業應提前規劃,以提高執行成效,並再強化追蹤與行政督考等相關機制,維繫服務品質。
(五)對於機構平時查核輔導工作應與落實,並加強列管追蹤辦理情形;對於評鑑不佳之機構,後續應督促及輔導限期改善,以提昇機構服務品質。
(六)釐清疑似身心障礙通報窗口之功能定位,並建置通報窗口、流程及後續處理機制,以建構完善通報處理機制。
七、在推展社區發展工作方面
(一)地方政府應強化社區財務處理能力
社區財務處理能力仍然相當欠缺,成為社區向政府申請經費最大的阻力,若能善用社會資源甚至利用在地的商科學校做為實習的對象,建立認輔制度,協助訓練社區財務處理人才。
(二)地方政府應建立社區永續發展的機制
地方政府應當著眼於建立社區發展的健全制度,而非僅是申請經費舉辦活動,地方政府應該更清楚的扮演引導者及教育者的角色,讓社區以正確且健康的態度發展社區,如此才是社區永續發展之道。
(三)地方政府缺乏社區發展願景藍圖
社區發展是否應該呈現地方特色,因此地方政府必然有一個具體的社區發展的藍圖,依據地方的特色研擬社區發展願景或白皮書,據此各社區在依此願景推動社區發展業務。若此,地方政府是否擬定社區發展共同願景納入評鑑指標,同時對於地方政府的評鑑應該要檢視該願景實施的成效。
(四)地方政府應灌輸社區正確的社區評鑑概念
內政部所辦理的社區評鑑工作,對於得獎社區固然是一種肯定,但是絕非面面俱足堪表率,而是存著觀摩學習的態度,彼此互相學習。績優縣市更應該賦予認輔表現較不佳縣市之輔導工作,加強交流與觀摩學習,並由內政部支援相關經費,以免縣市政府之間的落差逐漸擴大。
八、在建立志願服務制度方面
(一)完成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法制作業程序
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目前仍有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等5縣市尚未完成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法制作業程序;彰化縣未訂定全縣性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建請應儘速辦理,以符合法令規定。
(二)提高社福志工保險比率
目前僅有屏東縣與金門縣政府所轄社福志工保險比率達100%。分析大部分縣市社福志工投保率未能達100%之原因,除運用單位財源短絀與高齡志工投保不易外,也因部分志工流動率較高,運用單位不願為其投保。建請各縣市政府能積極輔導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研議由縣市政府統籌將民間運用單位納入志工意外事故保險共同供應契約中之可行性,以解決民間單位志工人數少及高齡志工不易投保的問題。
(三)社政人力不足,各縣市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流動率高
各地方政府雖大多有專責人力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惟因承辦人員流動率高,影響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動。建議能設立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協助推動志願服務,並將行政庶務性工作委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執行,讓業務承辦人可以集中在制度建立、法令執行及各局室的橫向聯繫與創新業務的思考。
(四)建立志願服務團隊輔導及退場機制
建議針對所轄志願服務團隊進行全面清查,對一些功能較差的志願服務團隊予以協助與輔導,並研議訂定志工團隊退場相關規定。
(五)提高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使用率
內政部所建置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志工基本資料建置仍不齊全,請各縣市政府積極輔導所轄運用單位,儘速完成志工基本資料建檔工作。本系統網站-志工教育訓練消息、志工活動消息、志工人力銀行等功能,也請轉知所轄團隊踴躍運用。
九、在規劃社會工作專業方面
(一)有關社會工作人力不足、納編、設置社會工作師職缺,請各地方政府依內政部歷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1.請考量社會工作人力實際需求,將社會工作(督導)員納入各縣市組織編制,並列為年度重點業務;配合95年1月起設置「公職社會工作師」考試類科,調增社會工作職系及開設社會工作師職缺。
2.將約聘僱社會工作員排除於人力精簡範圍。
3.結合民間參與社會福利工作之推展、補助民間團體專業服務費進用社會工作員。
4.賡續加強辦理村里幹事之社會工作專業訓練。
(二)妥善配置社會工作人力
1.以每位社會工作員每月平均個案服務量28案,及內政部所研訂定個案(開案及結案)指標、社會福利業務可委託民間辦理之範疇與項目、委辦社會工作人力納入公部門人力之計算基準及社會工作督導配置比例,作為公部門社會工作人力配置參考基準。
2.各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福利業務所須配置社會工作人力,應依各類個案服務量比例妥為配置或增加員額,以提高社會工作員從事直接服務比例,俾利各項福利業務推動。
(三)專責運用內政部專案補助地方政府增設之社會工作人力
請依「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實施計畫」、行政院大溫暖「弱勢家庭脫困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計畫」、「建構家庭福利服務系統實施計畫」,專責進用各專案計畫之社會工作人力。
(四)落實社會工作員訓練制度
1.訂定年度分級訓練計畫,且確實執行,並建立訓練時數登錄制度各地方政府應整合年度業務與訓練需求,訂定年度訓練計畫:結合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規劃完整有系統之分科(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福利別)、分級(依社會工作員年資劃分職前、在職、進階等訓練)制訂專業訓練課程,並建立登錄制度。
2.督導制度:
(1)以5-8名社會工作員配置1督導:督導具行政性、教育性與支持性等功能,為順利推展社會福利政策,確保專業服務品質,提升社會工作管理績效,應依該比例,設置專職督導。
(2)定期進行內部督導
直接服務的個別督導:以案主問題解決為主之討論、著重社會工作員個人專業能力成長、個人情緒支持與自我探索為核心之督導。
團體督導:以團體討論方式,進行社會工作員專業知能之提昇,社會工作團隊關係探索。
(3)針對業務需求,聘請外部督導定期進行直接服務的督導。
(五)社政人力專業化
為健全社會福利之組織體系,各地方政府宜優先進用具社會工作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力。
十、在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方面
社政單位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開案率雖略有提升,但在逐年上升的通報案量下,層層篩案的情形仍相當普遍,應設法培植民間資源、調整與民間部門的分工策略、避免過度篩案與階梯化的服務現象,並應提升社工人員的個案評估能力、處遇服務深度及案件處理時效。
(二)督導制度多以內部督導為主,外部督導為輔,但許多地方政府內部督導僅有行政指導,專業督導及情緒支持功能較弱,除應提升內部督導功能外,亦建議透過外聘督導檢視工作盲點與組織限制,提升服務能量。
(三)在與民間團體的合作上,多半僅有形式上的監督與考核,缺乏友善的督導與培力,在現行公部門人力緊縮的政策下,應有計畫性的扶植民間團體,提供合理的方案委託經費與條件,避免經費延遲撥付,並減少經費核銷的繁複程序,以順利推展各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方案。
(四)應加強被害人安全計畫,建立被害人服務單位及加害人處遇機構間定期開會聯繫機制,建議主責社工應參與加害人處遇聯繫會議,提供相關危險評估資訊,並參酌加害人處遇治療人員之評估意見,隨個案服務階段修正安全計畫。
(五)對於18歲以下性侵害被害人,建議長期追蹤輔導,針對仍在學之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可連結教育系統諮商輔導資源提供處遇服務。
(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挪作他用的情況仍然相當嚴重,保護性社工應專責專用,且成人保護及兒少保護工作應作專業分工,以免產生服務排擠效應,尤其分區家庭服務中心之工作模式,應注意確保成人保護工作之落實與推動。
(七)有關庇護服務在處所、入住日數規定、中長期住宅政策及安全措施等方面大多已有改善,惟未來地方政府應更積極協助庇護機構發展各項服務方案,包括各項團體工作、離園後的追蹤服務等。
警政單位
(一)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人力編制仍未補足(或有佔缺借調其他單位之情狀),偵查人力未能補實,影響各類案件之處理。建議應擴充偵查人力員額,加強性侵害案件之專責處理,刑事現場蒐證偵查能力,對所轄分局之指導及對業務之掌控、重大性侵害案件轉通報工作,以發揮婦幼隊主管性侵害防治工作之角色及功能。
(二)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防官異動頻繁,且兼辦多項業務,不熟悉案件處理程序,影響防治網絡建立積極的夥伴關係,建議應落實婦幼工作專責專業原則,若人力窘境無法專責久任,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或職務代理制度,以提升案件處理品質。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之預算比率普遍降低,建議結合中央與民間資源,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等社福資源,擴充業務預算,協力推動轄內婦幼保護各項工作,發展創新服務方案。
(四)各直轄市、縣(市)在家暴案件之處理聲請緊急保護令之件數有呈現下降之趨勢,逕行逮捕及拘提案件比率普遍偏低,建議各單位應分析及找出原因,並提出改善策略。
(五)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整體在性侵加害人登記報到作業執行成效良好,報到率達90%以上,無法執行報到之個案大多係戶籍地不詳或行方不明之對象,除各警察機關加強行方不明人口查察工作,以掌握加害人行蹤資訊外,應加強與社政、醫療與法務觀護系統之連結與連繫,強化社區監控之作為,達報到案件後續追蹤及落實加害監控防制再犯之預防工作。
(六)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在教育訓練部分,除年度配合中央定期辦理之教育訓練外,可加強朝案例討論與偵查技巧之小組研討及經驗分享等方向規劃,提升專業知能及技能。
衛生醫療單位
(一)多數衛生醫療單位缺乏專責承辦人員,且人員流動率高,影響該業務推動之延續性及專業性。建議地方政府應充實衛生醫療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專責人力,藉由專人專職以及專業久任制度,以提升相關工作成效。
(二)持續提升醫療機構辦理性侵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診療服務品質,建議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除賡續辦理被害人驗傷採證責任醫院觀摩、研習訓練及督導考核,且加強辦理與各醫療院所之溝通聯繫會議,共同檢討醫院督考結果,落實法令規定與政策要求。
(三)為落實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工作,衛生單位應加強與地方法院之溝通聯繫,促進法官對處遇計畫之認識,並加強網絡合作,提高法院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
(四)針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應確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規定裁罰。
(五)落實監督處執行機構之專業服務品質,除加強辦理處遇人員之專業訓練,並應建立督導機制,及獎勵執行處遇機構進行追蹤研究,以提升加害人處遇執行成效與品質。
教育單位
(一)為加強校長、主任及教師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性別平等、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之了解與認識,建請將前述議題及相關法規列入主任、校長等儲訓課程,並列入該等人員及教師甄試之考題。並建議將教師參與前揭議題之研習時數納入服務績效考核,以強化教育人員辨識、通報及初級輔導之相關知能,落實校園及早發現、及早通報,及時介入輔導及提供社政處遇服務,以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及受教權。
(二)請鼓勵學校運用媒體報導有關兒童及少年之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案件資料,隨機列為所轄學校教師晨會之輿情討論與宣導內涵,落實建構基層教師對本項議題之敏感度與處理知能。
(三)建請於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活動時,除理論與法令宣導(專題講座建議以2小時為限)外,以校際觀摩、案例分享、個案研討或產出型之學習方式,增進教師及教育主管人員專業訓練之學習效果。
(四)配合內政部對地方政府教育單位推動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之考核,已進行3次(94-98年,2年1次),惟於考核時仍發現教育單位與網絡單位間仍未建立有效的溝通聯繫機制,致教育單位所推動之預防宣導結果與個案處理實務工作上所發現之網絡合作之問題仍有落差,尤其對未成年學生發生性侵害事件之輔導、處遇機制之連結與合作,亟待教育、社政、警政及衛政等網絡單位積極合作,以發展綿密有效之服務模式,方得以提供未成年者性侵害事件之處理及處遇機制,實施有效處遇、防治未成年加害者再度成為加害人,並落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
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在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專家學者及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的盡力和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下,對全國各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完成初步考核任務。
本次考核是賡續辦理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考核目標維持為社會福利資源的有效運用、社會福利施政計畫的管制考核、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社會福利服務措施的落實執行等,涵蓋計畫、經費、執行三個層面,對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事業建構了一致性、延續性、完整的考核機制,在操作上並已架構出中央政府、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地方政府互動、溝通的管道。
社會福利經費補助設算制度,自90年度迄今已歷9年,期間行政院主計處不斷努力與外界溝通,並逐步修正設算公式,現並已結合專家學者、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中央政府等成立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諮詢小組,運用議題的公開討論、公式的透明化運作,目的也在建構一套有效的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制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是其配套措施之一,讓地方政府獲得充分地方自主下,中央政策仍能貫徹執行。
面對國際性金融海嘯與國內經濟景氣低迷之衝擊,我們看到總體需求下降,首當其衝的是國內就業機會減少,失業人口增加。連帶衝擊民眾經濟生活安全,為因應問題需求,須秉持「公義社會、永續福利」原則,積極規劃及建置社會安全網絡,落實保障老人、兒童少年、婦女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團體之基本生活照顧與發展權益。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上,除應衡平城鄉差距,在執行過程,更須講求尊嚴照顧與效能的給付;尤能結合在地民間與社區力量,建構可親與可近的福利服務輸送網絡;對法定現金給付當用則用、該給給足,也須視地區性資源特色和民眾需要持續開辦各項福利服務措施;配合中央法規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增修與福利服務相關方案的開辦,擴大照顧,及時保障弱勢社會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