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財政部96.02.15台財庫字第09603503130號函訂頒
財政部96.06.20台財庫字第09603510530號函修正
財政部97.08.08台財庫字第09703513230號函修正
一、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財政部之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指由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繳付財政部之款項。
三、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回饋金,由財政部設置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四、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弱勢族群之就業服務事宜。
1.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
2.身心障礙者創業補助。
3.補助具創新性及實驗性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計畫。
4.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在地就業機會,及其他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訓練及輔導事項。
(二)推展社會福利事項。
1.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之創新、實驗、整合及中長程服務計畫。
2.困苦失依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遊民之安置教養服務。
3.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充實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人力提供服務方案。
4.辦理經濟弱勢家庭脫困服務方案。
5.辦理原住民族福利服務。
6.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7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及計畫。
(三)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及形象建立事項。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以外有關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項,經本小組委員會決議納入審查之計畫。
(五)支應本小組所需之行政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辦機關,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辦機關,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七目規定之事項以內政部為主辦機關,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為主辦機關,第三款規定之事項以財政部為主辦機關,第四款規定之事項,由本小組委員會指定主辦機關。
第一項第五款支應本小組所需行政費用,每年度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度回饋金收入之百分之○∙五。
五、回饋金之收支預算,應納入主辦機關主管公務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
納入特種基金辦理之工作計畫,各年度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時,得暫存於各該基金專戶;各年度回饋金未分配款項,得暫存於本小組委員會指定之基金專戶。
前項回饋金暫存於基金專戶之款項,應於以後年度自各該主辦機關獲配金額中扣抵之。
六、主辦機關運用回饋金,如係對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各主辦機關所定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辦理。
七、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之;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財政部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八)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代表一人。
前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人員,由各該機關(構)指派;第七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八、本小組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年度分配原則及額度之審議。
(二)回饋金收支及管理之審議。
(三)回饋金年度工作計畫書及執行成果報告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召集人自財政部內相關業務人員調兼之,處理組務。
十、本小組委員會採不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會之議案,經召集人核定並編入議程後,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但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之事項,得經召集人核可或二位以上委員連署後,編入臨時提案,並於開會日一日前,參考本會議程格式,提出書面資料,以利討論。
委員如遇緊急事件提出臨時動議,需有二位以上之委員附議,並經當日會議主席之許可,始得提出。
十一、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財政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兼職費。
十二、回饋金之申請,採事前審核原則,各主辦機關應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畫申請書;本小組委員會並應配合各主辦機關預算籌編時程完成審議。
本小組委員會於完成當年度回饋金計畫審議後,如有賸餘,得另指定期限提出。
本小組委員會於審議申請案件時,如經決議保留者,以一次為限。
十三、主辦機關或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購置設備及興建建築物並應登錄財產清冊管理。
十四、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成果報告,以供本小組委員會考核執行成效,並作為審議次年度計畫及回饋金分配之依據。審議結果並得作為以後補助額度之參據。
十五、回饋金之收支、分配及執行情形,應定期登載於財政部指定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