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之債務諮商電話基本話術資料
1、Q:是否有再提供二次協商?
A:銀行公會所訂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已於95年12月31日結束,並無再訂二次協商機制之計畫。債務人如有協商需要,可逕洽各往來銀行個別協商。
2、Q:如已債協成功,目前因患重病無法工作或遭遇失業繳款困難,如何申請喘息期?
A:債協成功,如繳款困難,欲申請喘息期(即放寬累計2期未繳款,始報送毀諾),需提供二種文件給最大債權銀行審核:1.罹患重大疾病之證明(須區域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2.非自願性失業(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證明)。
3、Q:債務協商成功戶因財困,可否要求再延長繳款期數或降低月繳金額?
A:債務協商成功戶,因已簽訂協議書,是無法再做任何的變更;如財困導致毀諾,其債務則回歸各銀行原訂契約條款,可與各銀行個別協商,清償方案則由各債權銀行審酌辦理。
4、Q:債務協商戶或個別協商戶,可否要求銀行公會發文各銀行協助降低利率或減免本金利息?
A:債務協商戶或個別協商戶之債務,為銀行之專屬債權,故銀行公會無權干涉;且協商內容及利率方案,需由債務人與各銀行雙方協議之。公會僅能代債務人轉達想要協商的意願,請債權銀行與債務人聯繫處理。
5、Q:債務人可否透過法律事務所、債務整合資產管理公司、或代辦公司,代為申請協談個別協商?
A:銀行是不接受債務人透過法律事務所、債務整合資產管理公司或代辦公司代為洽商債務清償事宜,故請債務人本人親自與債權銀行個別協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6、Q:民眾反應大溫暖計畫是一個良好計畫,但銀行還是無法給於還款期數較長、利率較低的清償方案。
A:1957大溫暖計畫是包含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創業輔導、債務協商等全方位的社會輔導計畫。就債務協商言,債權是銀行專屬債權。但經本會轉知相關債權銀行後,已有許多債務人與銀行達成協議清償方案,請債務人好好把握與債權銀行個別協議之機會。
7、Q:債務協商已通過且經繳款多次,但事後又有某銀行通知債權金額短列,要求更正債權重新簽約。是否得當?
A:依據債務協商執行細則規定,由債權金額有誤之銀行先與債務人進行協調,如雙方皆同意重新簽約後,再請最大債權行協助更正協議書(含還款計畫表),並與債務人進行重新簽約手續;如雙方無共識仍應依原契約進行,惟債權金額有誤之銀行得再與債務人進行協調或進行法律訴訟程序。
8、
Q:客戶表示之前債務協商繳款不足,被告知已毀諾,是否可再恢復之前協商條件繼續繳款?
A:債務協商戶如果未在繳款期限內繳款,已經違約遲繳者,是會被最大債權銀行報送聯合徵信中心註記「債務協商毀諾戶」。此時已不適用先前債務協商之條件繳款,其債務標的因已回歸各銀行之原訂契約條款,只能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繳款。
9、
Q:債務協商成功戶如有不動產或動產欲買賣移轉,設定抵押權貸款之銀行為無擔保債務協商之債權銀行,今欲清償房貸塗銷抵押權,是否須一併還清房貸銀行的無擔保債務?
A:1、如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應優先清償該行抵押權限額內之無擔保債務。其說明如第2點。
2、債務人之不動產或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者,銀行得要求債務人於出售不動產或動產時須先單獨提前償還該行之其他無擔保債務(如:卡債或信用貸款等)。至如何行使抵押權,端視該要求清償之無擔保債務金額是否在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內,如係在該範圍內,則仍得要求債務人單獨提前償還;反之,如超逾該範圍,則超逾部分,即不得要求債務人單獨提前償還。
10、Q:目前仍正常繳款,但之後恐有困難,要如何申請個別協商?
A:債務協商機制已結束,以目前各銀行個別協商作法,對現階段繳款正常戶較不會提供其他清償方案,乃為防止發生道德風險。且提出個別協商者,有可能會被該行做風險上之控管,予以停卡或降低額度甚或停止再動用額度。
11、Q:客戶想借錢還給其他銀行或地下錢莊。
A:本委員會是協助已参與債務協商者、或欲與銀行個別協商者,向銀行反應問題之中間管道,並非放款單位;建議你(妳)應先找到工作才能夠提高自己的還款能力,再與銀行洽辦。如欲找工作建議你(妳)可先向勞委會就業輔導中心(電話0800-777-888)申請協助。
12、Q:客戶月收入1萬或2萬,生活擷据,無多餘的錢處理債務。
A:建議你(妳)應先找到收入較高之工作或兼職,以提高自己的還款能力後
再與銀行協商;找工作建議你(妳)先向勞委會就業輔導中心(電話0800-777-888)申請協助。
13、Q:客戶無工作且無還款能力,但想與銀行協商。
A:無能力還款等於空談,建議你(妳)應先找到工作,有了還款能力後再與銀行協商。如欲找工作建議你(妳)先向勞委會就業輔導中心電話0800-777-888申請協助。
14、Q:客戶想找一家銀行做負債整合。
A:債務協商機制已於95年12月31日結速束,且目前沒有負債整合的機制,建議你(妳)可個別與各債權銀行協商。
15、Q:客戶迄未與銀行協商,請銀行公會代為協商。
A:本會是協助已参與債務協商者、或欲與銀行個別協商者,向銀行反應問題之中間管道,並非代辦單位。建議您先個別與銀行協商看看,如果銀行拒絕或難以溝通,歡迎您來電,我們將為你(妳)製作一份「消費金融債務諮詢紀錄表」,送請各銀行與你(妳)聯繫協議。
16、Q:如客戶已參與債務協商,因罹患重病或突遇非自願性失業,欲申請(喘息期)延緩繳款者。
A:請至本公會網站下載申請書,或備齊相關證明資料(提供區域性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或勞保局出具之請領失業給付證明)後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即可(得放寬累計2期未繳款者,始報送毀諾)。
17、Q:債務人可能接獲AMC之催收,請本會代請原債權銀行收回該債權。
A:債務協商前銀行已出售予AMC之債權,已非該銀行之債權,故該銀行已無權處理。債務協商成功之債務如繳款正常,並不會出售予AMC。
18、Q:我已經申請無擔保債務協商成功,且準時繳款中,但相關債權銀行仍對薪資或不動產強制執行。
A:已進行扣薪之案件仍應納入協商,執行扣薪之債權銀行自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通過之日起,應暫停扣薪作業並暫緩強制執行(即暫不予拍賣)。
19、Q:我已經申請無擔保債務協商成功,且準時繳款中,但相關債權銀行仍扣押我的不動產。
A:基於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係債權銀行確保債權之基本權利,故仍依現行債務商機制規定,不限制債權銀行對債務人進行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