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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實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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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服務流程圖 | 附件2--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 附件3-1--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 附件3-2--急難救助申請書及查定表 |
| 附件3-3--評估指標表 | 附件4--署立醫院社服基金要點 |
| 附件5--精神補助單位名單 | 附件6--需求說明書 |
| 附件7--工作流程 | 附件8--弱勢者協助托嬰托教基準 |
| 附件9--居家服務計畫定版 | 附件10--身障托育養護補助標準 |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實施方案(核定本)
壹、前言
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中的所得維持體系係由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組成。截至民國95年6月底我國低收入戶計20萬6,307人,占全國人口的0.9%;以戶數計則有8萬5,183戶,占全國總戶數的1.16%。這些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可獲得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補助等的類目扶助。
民國94年全國家戶所得五分位差之最低所得家戶組所得為29萬7,694元,其全年家戶所得除以家戶人口數之平均所得,比諸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最低生活費(臺灣省每人每月9,210元,台北市14,377元,高雄市10,072元)相去不遠,據此可推論,其中部分最低所得家戶組人口雖苦於生計維持,但因工作能力、資產、撫養親屬等要件,跨不過社會救助門檻,無法得到社會救助,而成為近貧者(near poor)。
另我國現行社會救助體系基於對工作倫理及家庭倫理考量,於社會救助法中均有規定工作能力及資產調查為審核要件,因此具有工作能力及資產者較不易納入照顧體系內,以致於經濟弱勢近貧家庭往往跨不過社會救助門檻,無法得到及時性與妥善之照顧。尤其隨著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贏者全贏,輸者全輸,導致從中產階級被淘汰落入近貧圈者眾,是為新貧者(new poor)。這些人更因工作能力、資產等不符現行社會救助標準,而處於相對貧窮狀態。不論近貧或新貧,一旦個人或家庭遭逢變故,生活頓陷入困境,實急需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妥適的關懷與救助。
據此,為補綴社會救助體系之缺漏,凡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之理由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之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之家戶,期待藉由提供其急難救助、就業輔導、職業技能訓練、創業理財、短期小額貸款、醫療照顧、照顧服務、就學輔導、人身保護、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特訂定本方案。
貳、依據
依據行政院95年9月20日第3007次院會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之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中之「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
參、方案目標
一、減少家庭因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者走向絕路。
二、營造相互關懷、溫暖互助的新社會。
肆、實施期程
本方案之實施期程自民國95年9月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
伍、實施對象
按本計畫之服務對象,係針對「個人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者」及「處於貧窮邊緣而急需救助的經濟弱勢家戶」兩大對象提供服務,爰本方案經就上開對象所遭遇困境具體細分,以下列五類弱勢者作為實施對象:
一、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或給付且無收入,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已過仍未紓困,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經凍結或其他特殊情事,致家庭財產未能及時運用,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家戶急須救助者。
陸、實施要項
一、急難救助
二、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
三、緊急醫療補助
四、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
五、就業扶助
六、助學措施
七、法律扶助
八、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九、照顧服務
十、創業與理財
柒、實施步驟(服務流程如附件1)
一、自行求助:
(一)設置服務專線,供求助者自行打電話求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除專線服務外,亦須整合各種服務窗口供民眾求助,接案工作人員於接受求助後,應立即填寫接案紀錄。
(三)接案後,經初步評估有人身安全危害之虞者,應立即通知醫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警政、消防單位提供緊急協助。
二、通報轉介:
(一)宣導呼籲需協助者之親人、鄰里、社區、村里長、村里幹事、社團、學校、宗教團體、便利商店、金融機構、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等共同加入通報行列。
(二)如發現有協助之需求者,向上述專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窗口通報或轉介。
三、評估審核:
(一)除須緊急介入之個案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於接獲通報或轉介之個案應於72小時內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
(二)社會工作人員除進行訪視外,應收集求助者其他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估。
(三)符合本計畫求助資格者,針對受助者個人及家庭之個別需求,擬訂協助計畫,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協助。
(四)資格不符但有其他服務需求者,轉介至其他適合其條件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繼續提供服務。
四、介入服務:
(一)緊急介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個案通報,或轉介之後,經初步評估,發現有立即介入之必要者,得採緊急介入方式,提供協助,如餐飲提供、被服供應、現金補助、人身安全保護、短期緊急庇護居宿安置、醫療等服務。
(二)持續協助:依社會工作綜合評估結果,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短期服務。
(三)年節關懷:於逢年過節,給予受助家戶慰問關懷。
五、定期追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於接案後,應結合社區鄰里或志工,定期追蹤受助者之生活狀況,必要時得提供立即性協助。
(二)社會工作人員須針對受協助者條件之改變,適時檢討修正個案之家庭協助計畫,並對具多重問題之家庭進行個案管理。
六、教育宣導:
(一)內政部應整合中央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電話與窗口資訊,及本計畫服務內容公告周知,並積極宣導。
(二)內政部應整合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工作人員,進行觀念溝通、教育訓練,以利本計畫推動。
捌、協助內容:
一、急難救助:針對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提供急難救助金,其發給方式如下:
(一)急難事件者:一次給付。
(二)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者:按月或分次給付。
二、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
(一)轉介民間社團或宗教團體協助提供短期住宿。
(二)短期緊急房租補助。
(三)提供國宅供短期緊急安置借住。
三、緊急醫療補助:
(一)補助因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受協助期間之健保保費。
(二)補助受協助期間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三)補助受協助期間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本項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內政部訂頒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之規定)。
四、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
(一)針對精神疾病、藥癮、酒癮、自殺等求助者提供緊急性、立即性服務。
(二)針對轄區內慢性精神病患家庭中處於高風險狀態列管者進行追蹤,並提供心理諮商及家庭健康照顧支持。
五、就業扶助: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以下協助:
(一)就業諮商:工作準備、就業評估,及職業生涯規劃。
(二)教育訓練:職業教育及訓練、就業訓練、回流教育、工作學習、生涯發展等,並提供職訓津貼。
(三)就業媒合:轉介及協助就業。
(四)以工代賑:結合政府、社區組織、宗教及其他非營利團體,提供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的過渡性、支持性工作。
(五)交通補助:補助職訓期間往返之交通費用。
六、助學措施: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就學需求者,提供以下協助:
(一)建立學生中輟預警系統、通報作業程序,及輔導措施。
(二)引介政府、個人及企業團體、基金會所提供的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及就學貸款,以協助求助者及其子女完成學業,並減低其經濟負擔。
(三)提供課業輔導、課後照顧,及補救教學。
(四)提供工讀機會。
(五)提供學童午餐。
(六)協助學童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入學。
七、法律扶助:
(一)轉介相關法律扶助。
(二)結合律師資源,提供義務性法律諮詢及服務。
(三)視需要補助一定額度之訴訟費用。
八、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依求助者提供資料,儘速查緝詐騙集團、討債團體及地下錢莊,並保護求助者生命、財產安全。
九、照顧服務: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嬰幼兒、老人、身心障礙者,提供以下協助:
(一)協助嬰幼兒優先進入托嬰中心、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提供保母服務,並補助之。
(二)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或轉介機構照顧。
(三)提供家庭支持或重建計畫。
十、創業與理財
(一)創業輔導:協助有工作能力之新貧或近貧者進行微型創業、地方特色產業創業,並提供經營管理訓練、諮詢服務及必要設備、資金之小額創業貸款,以利脫貧。
(二)提供債務處理諮商,協助規劃償還方案。
(三)協助改善財務管理觀念及行為。
(四)協助設立「脫貧帳戶」:參與脫貧計畫期間,求助者必須依規定設立指定專戶,政府補助或就業等報酬一定比例或金額存入本帳戶。鼓勵求助者建立理財觀念,延後消費、定期儲蓄、累積財產,以期縮短其接受社會救助的時間。
玖、推動策略與機制
本方案將秉持「體貼關懷、及時協助、資源整合、擴大照顧」理念,協助經濟弱勢者維持生計,落實政府照顧弱勢目標。除建立單一窗口及轉銜機制,提升資源可近性與可及性外,另擴大照顧弱勢對象,對於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提供急難救助金,使其及時、立即感受政府關懷。
為推展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在中央由內政部結合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8個部會成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如附件2)研議及整合相關推動事宜;各地方政府亦結合相關單位組成其推動小組,由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擔任跨局處之召集人,整合各種服務窗口供民眾求助,並建立橫向聯繫管道。
拾、採行措施
一、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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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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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經評估生活陷入緊急危難者,依照「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規定(附件3)發給急難救助金,給付方式及基準: (一)實施對象之第1類、第2類、第5類:按月或分次發給1個月至3個月,經評估有必要得延長3個月;給付基準為臺灣省及福建省比照低收入戶第二款,臺北市、高雄市比照低收入戶第二類生活扶助費,發給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就學生活補助。 (二)第3類及第4類救助對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新臺幣5千元至2萬元。 |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95年協助1,000個案,96年及97年每年協助4,500個案家庭。 |
二、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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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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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對象經評估有短期緊急安置庇護需求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轉介至適當機構安置;無法轉介適當機構者,再轉介民間社團、宗教團體協助提供短期住宿。 (二)前項措施仍無法獲得協助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於受協助期間以急難救助或結合民間資源補助其短期居宿費用。 (三)由有待售國宅之縣(市)政府,以轄內國宅餘屋提供緊急短期借住服務。 |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成功安置(補助)率達60% |
三、緊急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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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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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對象經評估無力負擔健保費用時,先轉介公益團體協助或補助受協助期間之健保費1個月至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 1、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符合資格者名單及核定之協助期間送健保局協助輔導辦理紓困貸款或分期繳納,並以健保身分就醫。受協助期間結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仍無力繳納或無公益團體協助時,由健保局各分局核算受協助期間補助之保險費,比照低收入戶依健保法第27條規定,開列繳款單送請社政單位代為繳納。 2、符合本計畫資格而未加保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人員先行輔導其加保,受協助期間之健保費補助依前項辦理。 |
衛生署、內政部 |
協助就醫完成率達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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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經評估於受協助期間有就醫需求時,如因病情需要,至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就醫,其無力負擔就醫費用時,運用署立醫院各院年度編列之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協助,每案補助以兩萬元為上限。(衛生署所屬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要點如附件4) |
衛生署(本署所 屬35家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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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經評估於受協助期間有就醫需求時,協助至署立醫院外之其他醫療院所就醫,其無力負擔就醫費用時,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內政部訂頒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之補助標準,補助就醫之健保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
內政部、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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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處理受協助期間前所積欠健保費及受協助期滿後仍無力繳納健保費: 1、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輔導其申請紓困基金無息貸款;若其不符或未申請紓困基金貸款者,協助其辦理分期攤繳保險費。 2、由健保分局視個案需要,於受協助期滿後,協助其辦理分期繳納保險費,以維持健保身分就醫。 (五)就醫無障礙 實施對象經評估符合資格者,未能使用健保就醫時,如確有緊急醫療需要,得依社政單位之轉介文件,以健保身分就醫。 |
衛生署 |
四、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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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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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實施對象家中精神病患、藥癮、酒癮或自殺個案之緊急就醫。 (二)將實施對象家中有需要緊急醫療及強制住院之精神病患者,納入「強化精神病患緊急送醫服務方案」,派遣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提供全天候之專業診斷與醫療處置。 |
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協助符合精神疾病診斷送醫完成率達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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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家中有精神病患者,轉介予各縣市衛生局協助提供訪視,並依訪視結果對轄區內需高關懷的精神病患者,轉介至該縣市由行政院衛生署社區關懷照顧計畫補助單位(各縣市受補助單位如附件5),提供社區關懷照顧訪視員到宅定期訪視與評估(需求說明書及工作流程如附件6、7),並依個案及家屬需求,提供有關精神醫療資源、精神醫療疾病衛教、社區生活功能評估、家屬需求評估、社區資源提供、病人家屬心理諮詢等服務,並結合衛政、社政、勞政、教育行政資源,提供完整服務。 |
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完成率達100% |
五、就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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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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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諮商: 1、辦理「強化就業服務就業諮詢功能計畫」:針對經評估轉介有就業需求及工作能力之實施對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服務,透過簡易諮詢、個案管理、職訓諮詢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等專業諮詢服務,協助個案儘速再就業及穩定就業。 2、針對實施對象中經評估有就業需求及工作能力之原住民,納入原住民人力資料庫職場安全網計畫提供下列服務: (1)
傳達就業資訊。 (2)
協助輔導失業或待業原住民完成求職登記及就業面試。 (3)
配合其專長輔導就業媒合與職業訓練。 (4)
協助登錄失業通報系統:建立責任轄區原住民失業人口名冊。
3、Youth Hub青年交流中心提供轉介個案家庭中,青年職涯諮詢預約服務。 |
勞委會 原民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青輔會 |
就業諮詢服務率達80% 成功媒合率達50% 經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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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訓練: 1、針對已領取本計畫急難救助金者,提供多元模式、類別之職業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所規劃之訓練課程中辦理,並由政府全額負擔訓練費用,其他瀕臨經濟弱勢家庭未達急難救助標準者,提供50%~80%訓練費用補助。 2、如未領取本計畫之急難救助金者,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定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等),得請領本辦法之職訓生活津貼。 3、轉介實施對象至各大專校院,並請各大專校院從寬認定給予就讀學分班或第2專長課程之機會。 4、轉介本院青輔會所辦理之職前就業專長技能養成公費訓練,並協助申請相關補助金,結訓後並輔導就業。 5、受轉介個案家庭經評估,若有求職見習需求之18-29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待業青年,提供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相關資訊。 |
勞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勞委會 教育部 青輔會 青輔會 |
職業訓練補助比率達70%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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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媒合: 1、推動就業服務外展工作計畫。 2、實施對象經轉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評估,符合非自願離職、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等身分,及符合相關請領規定,即推介運用僱用獎助、臨時性工作津貼(提供緊急性就業安置)。 (四)以工代賑:實施對象經評估有以工代賑需求者,專案推介至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社會型計畫。 |
勞委會 |
就業率達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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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補助:實施對象經轉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評估,認定符合非自願離職、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等身分之一者,推介前往求職面試,但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或為生活扶助戶,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
勞委會 |
經常辦理。 |
六、助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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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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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尋復學措施:實施對象子女因變故而中輟,轉介至地方政府教育局協助復學,並加強輔導。 (二)安置輔導措施:實施對象子女有中輟之虞或已復學但不適應學校生活者,轉介至地方政府教育局優先安置於學校或適當機構。 |
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復學(安置)比率達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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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學金:轉介受助者子女至就讀學校、文教基金會從寬認定申請資格,優先比照清寒學生給予獎助學金(發給現金或扣抵學雜費)。 (四)急難救助:轉介位領取本計畫急難救助金之實施對象子女至就讀學校、文教基金會從寬認定申請資格,優先比照本人及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給予緊急紓困金(金額由學校自訂)、急難慰問金(最高6萬元)、急困計畫協助(補助國中小代收代辦費及書籍費)。 (五)就學貸款:轉介實施對象子女至就讀學校從寬認定申請資格,優先比照中低收入戶學生(現行標準為年收入114萬元以下)協助辦理就學貸款(可貸範圍為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等費用),並由政府依現行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補助貸款利息。 (六)轉介實施對象子女至就讀學校或學產基金從寬認定申請資格,優先提供工讀機會(保障一定時薪及工時)。 |
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就學獎(救)助、貸款及工讀比率達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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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對象子女經轉介學校評估確認有參加課後照顧服務需求後,受協助期間比照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 (八)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實施對象子女經轉介學校評估確認有參加國(語)文、英文及數學課程之學習輔導需求後,比照低收入戶子女編入適當班級進行課後補救教學,受協助期間,所需經費由政府全額負擔,如需持續協助者,由學校評估辦理。 |
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課後照顧服務利用率達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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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對象子女無力繳交午餐費,轉介至就讀學校從寬認定申請資格,比照低收入戶學生補助受協助期間午餐費,如需持續協助者,由學校評估辦理。 (十)經評估需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入學之國中小學齡兒童,透過地方政府通報及輔導機制提供及時協處。 |
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午餐受益率達80% 成功入學率達100% |
七、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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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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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及補助。 (二)轉介大學法律服務社及法律專業團體(律師),提供義務性法律諮詢及服務。 (三)如不符前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訴訟費用補助對象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其必要性,補助因刑事詐欺受害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費用,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1. 法律諮詢率達100% 2. 訴訟費受益率達50% |
八、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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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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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被詐欺民眾將詐騙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帳戶內金錢。 (二)警察機關金融機構立即啟動聯防機制,協助被害人追回被騙款項。 (三)加強對受暴力討債個案住宅附近之巡邏勤務,保護人身安全,並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查緝,防範個案再度受害。 |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經常辦理。 |
九、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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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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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對象為經評估家中主要照顧者無力照顧幼兒且家中無其他親屬可協助者,優先協助至鄰近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臨托,無法進入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協調至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並由政府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補助基準如附件8) (二)前項受協助對象家中幼兒如未滿2歲,優先提供轉介服務。 |
內政部、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服務成功率達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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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經評估家中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需協助照顧,優先提供居家服務補助(補助基準如附件9)。 (四)實施對象經評估家中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需轉介機構照顧,優先轉介機構照顧: 1、老人接受緊急安置者,除依「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辦理外,中央並依「因應經濟不景氣辦理機構老人保護緊急安置計畫」每人每月補助6,000元,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2、身心障礙者轉介機構安置者,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給予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補助基準如附件10) |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居家服務成功率達30%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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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家庭支持或重建計畫: 1、實施對象經評估如有中長期家庭支持或重建需求,轉介相關福利服務中心或結合民間團體、基金會、志願服務社團等,提供長期關懷支持重建服務。 2、針對具有原住民身份的實施對象家庭,協助連結相關資源,並持續關懷追蹤訪視。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原民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
十、創業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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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行 措 施 |
主(協)辦機關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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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實施對象轉介創業圓夢計畫,提供創業諮詢服務、創業養成培訓及設置創業家圓夢坊提供創業輔導。 (二)推動創薪行動計畫,針對有工作能力的實施對象提供創業前諮詢,結合職訓及就業服務措施,強化就業能力,並輔以各種創業經營講座,強化經營能力後轉介銀行申辦創業貸款,貼補貸款利息(1.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政府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1年定儲機動利率+1.5%,最長期限7年。2.特境婦女,前3年借款人免付利息,第4年起個人負擔1.5%,差額由政府補貼,最長期限7年。),創業中、後以創業顧問陪同輔導。 (三)實施對象如係微型企業負責人、合夥人或青創貸款獲貸人,轉介青年微型企業創業經營專班,培訓創業知能。 (四)轉介實施對象參加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及特定對象(包括單親、家暴、低收入女性)女性創業協助計畫,提升創業能力 (五)對具有原住民身分實施對象,轉介鄉鎮市公所提供輔導,追蹤申請戶營運情形並提供諮詢,並對申貸案件主動追蹤協助及提供代書服務。申貸條件如下: 1、有原住民身分。 2、具完全行為能力。 3、貸款資金實際從事該貸款事業。 4、具有營利事業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 5、擔保貸款者:供擔保之土地建築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等。 6、無擔保貸款者:請提供連帶保證人二人之在職(服務)證明書、薪資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提供債務處理諮商,協助規劃償還方案:與銀行公會合作設立債務諮詢專線,以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債務諮詢問題。 (七)協助改善財務管理觀念及行為:針對轉介個案提供二項金融諮詢管道,以協助處理金融消費問題。 1、透過「精明理財網」(網址:www.smartmoney.org.tw),提供基本金融知識,宣導正確金融知識及觀念。 2、利用銀行公會之「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2) 8596-2345),專人協助提供金融消費相關諮詢。 (八)協助設立「脫貧帳戶」:已辦理脫貧方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理財觀念、累積財產、定期儲蓄等相關服務措施。 |
經濟部 勞委會 青輔會 青輔會 原民會 金管會 金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
拾壹、經費來源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計畫預算、就業安定基金及行政院第2預備金等支應。
拾貳、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所規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二、本方案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辦理管考事項;本方案各項目,中央政府各主(協)辦機關編列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補助款者,應依補助計畫性質,訂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補助計畫及預算之執行,以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三、推行本方案各項目之主(協)辦機關,其執行情形、辦理成效及檢討結果等,於95年12月底先行檢討一次,96年1月起每月檢討一次,自96年7月起應按季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送內政部彙總,並於96年起,每半年(96年6月、96年12月、97年6月及97年12月)將執行情形及檢討報院。
四、本方案各項推行之成效,列為辦理各項目主(協)辦機關施政績效考核參考,承辦人員依績效優劣予以獎懲。